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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摘抄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摘抄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是一本由赵刘洋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8.00元,页数:30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一):血泪史

长期以来,在父权社会体制下,妇女只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而存在,被排除在经济事务和公共事务之外,妇女的天职就是相夫教子,妇女的美德就是服从和贞烈。

这也是为什么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留下的声音是如此微弱稀少,男性牢牢掌握着话语权,一切叙事都是以男性为中心进行的,我们看不到妇女的主动选择和真实意愿,她们也不被允许有自己的自主和自愿的选择。

父权社会下的道德体系完全建立在男性情感意志的基础上,这样的道德体系完全忽略了女性的权利和真实感受。

几千年来,中国社会一直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保护女性个人权利,而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妇女在这样的环境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承受了过度的道德压力。

什么是“善的道德”?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什么是“恶的道德”?就是己所欲而施于人,把自己的喜好和欲望完全施压给别人,要求别人完全服从自己的选择,这就是“恶的道德”。

法律,应该考虑到女性的弱势现实,也应该考虑到女性的家庭劳动贡献,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女性权益的作用,只有如此,法律才会反映人们对于正义和良善的追求,才会成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女性的地位与过去相比有了天壤之别,想起罗翔老师的这句话: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二):太差了 不理解怎么这么多好评

快速翻完了,浪费时间,骂一下这本书哈:

1. 文本能力差:有好几段案件描述明显是生搬的史料,白话文里夹杂文言文,行文乱七八糟,有几次我都在怀疑我是不是买到了盗版书……

2. 总结能力差:无关信息从不总结删减,非常多类似“杨某某多女儿王某嫁给了熊某某的侄子何某”特意提到了这个杨某某和熊某某,你以为后面会有什么这俩人事情,但其实后面这俩人就没出现过了,直接说“王某嫁给了何某”不就完了吗?一整个看微博升堂还没有课代表总结的感觉,烦躁。

3. 内容浅尝辄止:只看表层事实,不做追问,很多数据缺失,比如第一章聊滞后的道德和超前的道德都会造成妇女趋于自杀,但到底哪个影响更深更大?

4. 主题过于发散: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一会儿聊贞洁观妇女自杀,一会儿聊妇女离婚难,一会儿聊离婚里的财产分割……其实任何一个话题作为单点切入都可以聊得更深入更有insight,就像《叫魂》用一个事件便构建了一个时代的各阶层群像。

5. 文献阅读量低:文献来源基本都是一些离婚案件,对社会形态也都止于通过这些案件的揣测,文献阅读量应该也是造成上一个“主题过于发散”的原因之一。

6. 逻辑能力极差:没有根据地下一些论断都不说了,146页直接说“考虑到费孝通的学术名誉,他的叙述应是可信的”excuse me?虽然我很喜欢费孝通,但是诉诸权威这么明显的逻辑问题是怎么博士毕业的?

7. 没有自己的观点:只知道车轱辘一样一直引用苏成捷、费孝通,不过也是,以这个文献阅读量和逻辑能力怎么能得出什么观点呢?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三):关于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的一点看法

法律与社会是近期学术研究中获得动力的范式之一。法律既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集体价值观,又可以作为国家塑造其主体行为的工具。法律案例就像一个社会的快照,记录了法律的实施并记录了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人类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案例可构成丰富的源材料,用于理解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基本方面,比如妇女的生存境遇。

在《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中,作者由妇女自杀、离婚切入,通过田野调查和解析法律案例相结合,展示了三百多年妇女处境的变化。

从中可以清晰的感受到清代沿袭了中国将家庭结构与婚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呈现儒家伦理中常被公认为核心概念的亲情和孝道被引入行政和司法,使道德权利与行政法律权力之间的政治法律平衡感得到了深刻和更直观的呈现——即中国法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道德教义的补充,道德不端经常受到法律惩罚。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男尊女卑的封建专制思想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只是延续家族香火的工具,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如果不慎触犯了“七规”之一,就将面临离婚的风险,更有不堪受辱导致的自杀,文中述及的大多自杀、离婚案件,均与道德伦理有关,或多或少涉及妇女贞节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对妇女贞节的崇拜表现的异常强大且偏狭,夫死守节便罢,未嫁竟也要尽节。

再就离婚而言,在清代案件中,“典妻”和“卖休”更为常见,也充分展示出了男性在此中所拥有的“特权”属性,其实可以说中国晚期帝国文化框架下的法律并非旨在维护妇女权益,女性是作为物品附庸的存在,这种偏见可谓完全忽视了女性的法律人格。在这种对妇女的极端歧视的背景下,所有官方措施——官员试图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为妇女提供保护方法——都只是治标不治本,远远不能为改善妇女处境提供积极的解决方案。

再往后,不管是民国时期法律由重“礼义”逐渐向“人格”的转变,还是1950年《婚姻法》中强调妇女自主意志的凸显,时至今日立法者任务就应当是通过为赋予她们相关权力并承认她们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逐步将中国妇女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结合当下相关事件来看,真的“路阻且长”,而那所谓的在婚姻法律实践中的“实用道德主义”,我觉得更应注重的是保护妇女权益,而不是作为****以及部分时代社会精英对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种意识形式而存在,表达。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四):看完这本书后,你还会幻想穿越清宫吗?

看多了清宫穿越剧的姐妹,一定对穿着旗装、戴着旗头的清代女子不会陌生,甚至有些姐妹已经开始浮想联翩了:如果自己穿越到清朝,会有着怎样的人生呢?会不会有一场浪漫的偶遇呢?

且先等等,在畅想穿越清宫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来了解一下,在距离我们这个时代两三百年前的清代,女性的生存状况是怎样的。赵刘洋先生撰写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一书,便为我们提供了参考,让我们看到了旧时代女性那艰难的生存环境。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这本书从诉讼档案出发,以清代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作为独特的研究视角,探索了中国妇女史以及法律社会史。这本书文献资料扎实,现实案例丰富,不仅对诉讼档案进行深入挖掘,还原了清代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而且还通过具体的人物和事件,展现了深刻的历史内涵。作为读者,我们在这些具体的人物和事件中,看到的则是旧时代的女性生存悲歌。

由于时代观念和社会发展程度所限,清代女性的选择权极为有限,她们在面对欺凌时唯一可以选择的,便是舍掉个人性命。以生命来维护贞洁,是旧时代女性最为无奈却也最为稳妥的选择。

比如说,书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读来令人颇为痛心:乾隆年间,江苏高邮的赵姓妇人嫁给靳姓男子为妻,两人婚后生活平静,不想赵姓妇人却被与丈夫同村的景三春调戏,最终赵姓妇人选择自尽。

对照当下的女性生存环境,清代女性无疑是处境悲惨的。因此,我们现代女性万不可对其他女性的悲惨命运抱以漠视的态度。女性的生存出路,既在于个体的勇敢争取,也依赖于群体的思想觉醒,当然,更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思想观念的转变。

当代中国法律打破了传统社会父权夫权的统治,也打破了男尊女卑的思想。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还有很多女性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就像一些偏远地区的女性,她们由于生存环境所限,失去了人身自由,更失去了生而为人的尊严。还有很多地区的女性,依然处于“重男轻女”落后思想的压迫之下,她们失去了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并且逐渐被社会边缘化。

赵刘洋所著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不只是一部学术著作,更是帮助现代女性认清生存现状的一剂猛药。这本书既让我们看到清代女性的惨状,正视旧时代的女性社会地位,更让我们意识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五):【转载】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她们的读书会# 随机提问:姐妹们知道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吗? 课本上不会着重提,其实是1950年的《婚姻法》。 那时候,国家从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议题切入,通过该法律的颁布、推广,向传统权力架构“开炮”,希望能彻底革除落后的社会建制。 今天,大家常说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理念,都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咱们可敬的妇女解放先驱邓颖超同志,还坚持将“离婚自由”写进去,这一点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为什么这么说呢? 最近看了一本书,赵刘洋老师写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以“离婚”为主线梳理了近300年来的社会史、法律史,探讨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建构性功能及其影响。 而看书的时候,你会很明显感觉到——在离婚这件事上,妇女究竟有多弱势。 在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占据主导的时期,婚后发现过不下去了怎么办? 从男性的角度看,“七出”中任何一条都可以成为休妻的借口,甚至无需“证据确凿”,且被“休弃”的妻子还会被“口诛笔伐”,反过来却很难成立。 与此同时,当妇女及其亲属涉及到律法、“礼义”问题,法律则会强制他们离婚。 至于稍微公平点的,比如“和离”,其实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更别提由妇女主动提出“离婚诉讼”了。 在那种环境下,压抑自己的情感诉求,勉勉强强维持一段婚姻关系,其实是多数妇女无意识、有意识的选择。至于真到了“忍”不下去的那天,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了——婚姻悲剧常常演变成生命悲剧。 再回过头来看,邓颖超主张的“离婚自由”原则,是不是非常有建设性了? 它真真正正将选择自己婚姻、人生的权力交给每个人,并且给了你“试错”的机会。 对妇女而言,当你意识到这段婚姻关系有问题、对你造成伤害,或者同你的人生计划产生冲突时,你都可以大胆地提出离婚。尤其是认定是“封建婚姻”了,基本不用调解就能离。 所以,在蕴含了计划经济特征的,发挥着那啥宣传功能的“十七年”电影(1949-1966)中,你能看见大量妇女选择了离婚。 比如,《两家春》(1951)里的童养媳“坠儿”就能勇敢离婚,跟心爱人双宿双飞。《谁是被抛弃的人》(1957)中玉梅也毅然决然同不守男德、违法乱纪、背离人民的于树德离婚,让他成为“被抛弃的人”。 在制度保障下,新的家庭道德,新的社会秩序依次创构。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在积极肯定该法律的社会功能之余,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实际操作中,真的有这么理想吗? 作者收集了大量档案、史料,发现: 1.从1950年法律实施,到1953年的大力推广,全国掀起了一股“离婚潮”,但越往后又出现了离婚判决“收紧”的现象,直到六十年代又逐渐放松…… 2.普法期间,妇女主动放弃生命或者遇害的案件反而直线上涨了? 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娶个妻子成本很高,某些人觉得离了就是吃大亏,坚决反对; 2.“正当与否”成为了判决的主要依据,但到底什么叫“正当”?这是比较难规范化的,只能从惯例中进行总结。不过,“划清阶级关系”肯定是正当理由了。 3.妇女们逐渐建立起的男女平等意识,将和仍不够平等的社会环境产生激烈的冲突,反而让她们的“决定”成为痛苦交涉的开始……凡此种种,我就不剧透了。 总而言之,这本《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角度有新意,研究很扎实。并且,它对法内、法外关系的探讨,还给了大家了解、研究中国历史,以及妇女解放运动全新的视角。我们只有知道来路,发现了问题,才能努力寻找进路!#大学问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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