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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希摩斯》读后感摘抄

《贝希摩斯》读后感摘抄

《贝希摩斯》是一本由[英]托马斯·霍布斯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6.00,页数:27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贝希摩斯》读后感(一):霍布斯:超越真理与现代政治的抗争

ps此稿非观后感,是参加4月14日北大书店李石、陈伟、唐文明三位老师参与讨论的“”利维坦死亡,贝希摩斯诞生“”讲座整理的一点感想。

何为超越真理,即信仰的真理、精神的真理。西方社会的超越真理分成两部分,一个是古希腊哲学式的真理信仰;另一部分是犹太教启示,也就是神秘主义的信仰。前者是哲学的,后者是宗教的。

经历了中世纪教权的绝对统治地位,人们开始反思这种模式的合理性。霍布斯对宗教的态度复杂,一方面,他提出教权应该属于君主,同时又激烈抨击英国国教。这一态度被体现在《贝希摩斯》中,所以霍布斯将之交给国王时,它未被允许出版。

霍布斯被视为“现代政治学之父”,主要因为三点:他最早从自然法中提出“权力”的概念,在此之前,思想家从自然法中发现的都是义务;他构建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的合法性;他所处的年代恰好是一个中世纪的结束,人们迫切需要一种与之前政教合一不同的政治方式。

中世纪,国王和教会斗争实质上是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抗争。这抗争的背后,其实就是人们应该被什么样的主体代表的问题。代表不只是选举上的模式,更是政体核心也即权力所外化的对象,比如国王、教会还是议会。

最终,政权战胜神权,现代国家崛起。但这是否意味着人们之前所持有的超越真理的信仰也破产。

霍布斯虽然提出教权应归属于王权,他同时也在捍卫超越真理存在的价值。他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他把《旧约》等同于自然法,即是认可了旧约中的价值。当然,这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是犹太教将政教关系处理的得当而和谐。

最后,霍布斯的君主王和今文经学的素人王有相似之处,前者有能给国民带来安全感的君主气概,而后者则是能给与国民道德教化的证人君子。从霍布斯对君主和国家的理解,也能理解先秦时期政治与教化之间的对立和联系。

《贝希摩斯》读后感(二):【转】张正萍:“魔鬼之山”:主权者“利维坦”的破碎 ——评霍布斯的《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

《旧约·约伯记》第四十章中记载:“它在神所造的物中为首,创造它的给它刀剑。诸山给它出食物,也是百兽游玩之处。它伏在莲叶之下,卧在芦苇隐密处和水洼子里。莲叶的阴凉遮蔽它;溪旁的柳树环绕它。河水泛滥,它不发战,就是约但河的水涨到它口边,也是安然。在它防备的时候,谁能捉拿它?谁能牢笼它穿它的鼻子呢?”在汉语中,这里的“它”指河马,与其对应的是鳄鱼。在托马斯·霍布斯那里,这两种造物便是“贝希摩斯”与“利维坦”,分别为陆地与水中最强大有力的怪兽。霍布斯以此两种怪兽为其著作命名,前者是“英国内战缘由史”(又称“长期议会”)的标题,后者又名“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在霍布斯的当代传记作家眼中,《贝希摩斯》是霍布斯对其在《利维坦》中所宣扬的理论所做的一个个案研究——他在《利维坦》中声称,如果不遵循他的政治原则,那么政府将会出问题(A. P. 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380页)。在这部历史著作中,霍布斯借对话中的“A”之口,将1640年到1660年的这段岁月描述为“魔鬼之山”,因为在这段时间里,“尤其是在英国”,“你会看到这个世界可能展现的形形色色的不正义和各式各样的愚蠢,以及它们如何由人们的虚伪和自负而引发”(托马斯·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李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第3页)。在霍布斯眼中,1640年到1660年这段时间,便是主权者“利维坦”破碎的历史。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塑造了强大的主权者形象,但这一主权者并非就指君主一人,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或大会)。霍布斯描述了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132页)。尽管霍布斯指出按约授权给主权者的人要遵守信约,可是,主权者却是不参与订约的一方。协议存在于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之间,“唯独主权者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中”(罗宾·邦斯,《托马斯·霍布斯:国家与自由》,江威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第63页),它没有交付自己的任何权利,却拥有所有人的授权。

然而,强大如“利维坦”,也面临被砸碎的危机。在《贝希摩斯》的结尾处,霍布斯简短描述了这段时间主权权力更迭的多个阶段——从国王与长老派的争夺,到克伦威尔执政,再到1660年查理二世复位,主权才又“落入它真正的主人手中”(《贝希摩斯》,第234—235页)。这段混乱的岁月证明了主权的脆弱性。愚蠢或行为不当的主权者最终会失去它,精明的主权者也不能忽视那些潜在的威胁。《贝希摩斯》在对话中描述了“利维坦”的死亡过程,揭示了教会、大学、军队等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叙述了国王与议会、英格兰与苏格兰等的矛盾。读者会看到霍布斯眼中克伦威尔与查理一世的形象,也会听到他对这段历史中各类人物的评论。

与《论公民》《利维坦》等著作一样,宗教仍然是《贝希摩斯》的首要话题。第一篇对话的主题便是宗教。除此之外,对话还谈及大学和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哲学的“蛊惑”作用。霍布斯认为大学的诞生与宗教说教密不可分。他写道,“将宗教变成一门艺术,进而通过对《圣经》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和自然宗教的辩论来维护罗马教会的所有教令”,为达此目的,“教皇写信劝告上述那位皇帝〔查理大帝〕,建立教授各种学识的学校,大学这一机构由此得以开设”(《贝希摩斯》,第22页)。在霍布斯眼中,大学没什么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在大学里更是“助纣为虐”。“因为受过大学教育的人,都过高估计自己的智慧,很难使他们相信自己缺乏任何治理共和国所需的能力,尤其是在他们读过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主政府的光辉历史和咬文嚼字的政治学之后。”(《贝希摩斯》,第30页)长老派将神学从大学带入自己的教会,乡绅则将他们的政治学从大学带入议会。上过大学的人们都自以为有理。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也正是在大学中成为了宗教的一部分,沦为许多荒谬信条的奴仆”(《贝希摩斯》,第49页)。自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内部已经分裂,人人都认为自己获得了上帝的真谛。“英国内战的实质,无非就是新教的长老会信徒和清教徒等以个人良知的和上帝的名义犯上作乱,反对国王。”(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第95页)开篇提到“魔鬼之山”时,霍布斯就列出了形形色色的宗教派别,宗教权威和宗教借口在英国内战中的影响无处不在。这也可能是他在反思英国内战时以“贝希摩斯”为题的原因之一:据说,“贝希摩斯”指的正是“处于暗处但并不缺乏权势的教会权威”(保罗·西沃德,“简介”,《贝希摩斯》,第Ⅸ页)。

在批评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同时,霍布斯不忘阐发他的伦理学:分别属于臣民和君主的伦理学。“臣民的美德完全包括在对共和国法律的遵从之中。遵守法律就是正义和公平,也就是自然法,从而,也就是遵循世界各国的民约法”;而“君主的美德就是致力于维护国内和平和抵抗外敌”,坚毅、节俭、慷慨等是王室的美德(《贝希摩斯》,第53—54页)。尽管霍布斯抨击教会的权威,但当教会维护主权权力、要求人们顺从国王、维持国内和平时,教会仍然是有用的。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主权者的权威,也可以怂恿人民反抗主权者。从1638年以来的英国史看,正是宗教问题造就了国王和议会的冲突。因此,教会成了霍布斯眼中英国内战的首要原因。至于长老会,尤其是苏格兰的长老会为何反对国王、反对主教制的原因,以及国王在这场冲突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霍布斯则极少分析。他显然是偏袒国王的,但他克制了自己的情感,仅用了几句话描述了国王的死亡。“国王在自己的白厅门口被执行了死刑……这位君主有怎样的勇气、耐心、智慧和善心。而……邪恶的议会成员将他刻画成了一个暴君、卖国贼和杀人犯。”(《贝希摩斯》,第184页)这里,作为个人的国王和作为公共人物的国王,似乎被霍布斯刻意区分开来。在霍布斯看来,“只有作为公共人物的国王才可以对作为个人的国王的行为做出判决,因此,作为个人的国王永远也不可能被判违法,除非他真的疯了。如果国王真的疯了,那么主权必将解散,因为一个疯子国王没有能力保证人民的安全”(《霍布斯传》,第309页)。

在第三篇对话的结尾处,霍布斯辨析了主权权力源于何处。国王和议会,谁才是主权的代表者?在他看来,只有在国王之下,议会才能代表人民——比如向国王请愿时,但议会无权审判国王。霍布斯认为这场混乱是一群愚人作恶的结果。长老派、独立派,上议院、下议院的成员们,都背叛了国王,都是极其愚蠢的。“所有那些还没建立起更好的替代品,就毁坏对他们有好处的东西的人都是傻瓜。”(《贝希摩斯》,第185页)内战是愚人政治的恶果。他还顺带抨击了内战时期的军队。在第二篇对话中,他提到国王和议会撕破脸面之后都准备招兵买马,在第三篇中提到双方的军队对峙情况。但谁有权力拥有军队?这是主权所属问题。“对军事权力的垄断是主权者的本质之一。”(《霍布斯传》,第58页)内战时期的军队也是分裂的。霍布斯说:“想要以军队来建立民主的人,应该拥有军队来维持它;但是,这些人建立了民主,而那些拥有军队的人却决定推翻它。” (《贝希摩斯》,第185页)主权者和军队分裂了。克伦威尔的军队推翻了国王,没有带来民主;那些读过书、自以为足以成为政治家的人,在内战期间的立场左右摇摆,也没有带来和平。带着对那些“引诱者”们的嘲讽,霍布斯谈到了国王的回归。第四篇对话叙述的便是国王归来的过程。

《贝希摩斯》大约写于1668年,由四篇对话构成。对话的一方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另一方则是学识渊博,甚至有些迂腐的年长者。这样的布局让人一眼就能看出谁代表霍布斯的观点,但另一方的观点也呈现了作者的意见。这是对话体的优势,也反映了作者对历史事件的沉思。霍布斯的一生目睹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与议会之间不断的争吵,也见证了英国国内与欧洲各国之间连绵的战争。那就像一种“自然状态”。他对“绝对主权”的构想植根于他所处的17世纪欧洲历史。具体到当时的英国,他希望查理一世能够像一位绝对主权者一样行事。然而,事实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四位君主无一具备绝对主权者的“强权”和“力量”,在处理英格兰与苏格兰、国王、教会和议会,以及英国与欧洲各国的矛盾等方面缺乏平衡各方势力的能力。历史主题上的对话体尝试也让霍布斯承认,臣民授予主权者的权力是有限的,“主权”并非想象得那么绝对和强大。毕竟,英国历史上就有那么一座“魔鬼之山”。

(张正萍,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苏格兰启蒙运动,西方近代思想史)

《贝希摩斯》读后感(三):【转】保罗•西沃德:托马斯·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以及1640—1660 年引发这些事件的商谈和诡计》简介

经昆汀•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教授介绍,我与李石博士在英格兰剑桥相遇,她告诉我她正在翻译托马斯•霍布斯最鲜为人知的著作《贝希摩斯》,并与我讨论了一些有关这本书的困惑。而我恰巧在数年前出版了《贝希摩斯》的历史考订版,这个版本的底本是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保存的原始手稿。由此,她邀请我为中国的读者写一篇简单的序,介绍《贝希摩斯》的写作缘由,以及此书与霍布斯的其他著作(尤其是《利维坦》)之间的关系。我欣然接受邀约,简介内容如下。

托马斯·霍布斯

一、霍布斯为什么创作《贝希摩斯》

1660年英王查理二世复辟,几年之后,霍布斯撰写了《贝希摩斯》一书。在此书中,他描述了英国内战时期以及处死国王查理一世之后的政权过渡期所发生的事件,并且以他在其最著名的著作《利维坦》中所构建的政治哲学来解释这些事件。

查理二世的复辟标志着自1640年以来英国政治动荡的结束。那时,查理一世国王试图镇压北方王国苏格兰的叛乱,但他因在英格兰受到反对而失败。对国王的反对起源于有关宗教的纷争——英格兰教会的教义和礼拜仪式——以及国王依法所拥有的权力。起初,国王试图通过在1640年5月选举出的议会解决他与英格兰和苏格兰臣民之间的问题。然而,1642年年中,国王和议会开战了。

苏格兰人很快加入了这场内战,站在议会一边,国王在1646年战败。但双方一系列的谈判都没有产生一种稳定的政治安排,只是带来新的争端。议会内部对于下一步该怎么办分裂成不同派别,打败国王的军队倾向于向国王施压,采取极端措施。在1648年年末,军队的一些成员发动了一场军事政变。他们清洗了议会;接着,剩下的议会成员(现在通常称为“残缺议会”)宣称国王掀起了反对其人民的战争,对其进行审判,并在1649年年初将其处决。他们接着宣布成立共和国。

霍布斯,以及其他许多被看作保王派的人,曾流亡法国。在那里,他于1651年创作了他最伟大的著作《利维坦》。这本书至少部分是为了证明他关于臣民应服从他们的统治者的强烈权威主义思想,并谴责对于已确立的政治权力的叛乱。虽然这似乎是为了论证王权反对议会叛乱的正当性,但许多保王派对霍布斯却持怀疑态度。这部分是因为他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的理解——所有人同意将他们的权利让渡给主权者——这一论证与更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相去甚远;部分还因为他对于服从统治者的理由的高度工具化的学说——主权者拥有保护和伤害的实际能力——这一学说可以被轻易地用来论证和巩固一种成功篡夺而来的权力。保守的保王派也被霍布斯对宗教的漠视所震惊,他们中许多人与英格兰教会有紧密的联系,而后者与英国君主制又有亲密的关联。霍布斯很快在查理一世的继任者查理二世的流亡宫廷中变得不受欢迎,便返回了英格兰。

17世纪50年代的一系列骚乱事件发生期间,霍布斯都生活在英格兰,那时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正为国家的政治和宗教安排而展开激烈的斗争。在1653年,残缺议会最终被军队指挥官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解散。克伦威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拥有“护国主”(Protector)的称号——他小心地避免采用“国王”这一头衔。1658年在他死后,没人能成功地维持政治稳定,而军队,之前能进行决定性的干涉,此时则分裂成不同的派别。保守派将军蒙克带领着一部分军队,努力保卫伦敦,并在1660年初颁布了号召自由选举一个新议会的命令。这一届议会将查理二世召回英格兰并复辟了君主制。

英格兰教会(曾于1646年被废除)恢复了其之前的权力以及作为英格兰唯一官方宗教团体的显赫地位。许多人希望英格兰教会能够容纳其反对者——新教,他们也想通过改变礼拜形式,使其变得不太严格并且区别于罗马天主教仪式(这在一个世纪以前宗教改革时是被拒斥的),而保留国家教会的地位。他们还希望教会能够削弱主教们的权力和权威,形成一种更加合作的组织形式。令他们失望的是:英国教会几乎没有向新教徒们做任何妥协。更有甚者,一种更激进的独立教派在过去二十年中成长起来,一小伙人聚在一起崇拜上帝,没有固定的形式,而这被宣布为违法的。

在复辟君主制下,霍布斯自己的立场是模棱两可的。主教们对霍布斯满含敌意,对他抱有敌意的还有教会的政治支持者、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克拉伦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 。与其他许多温和派的保守政治家一样,克拉伦登对霍布斯对于法律及其限制(英国政府通常运行于其中)的明显轻视总是心怀芥蒂。霍布斯有时甚至相信,主教正在密谋将他当成异端进行迫害,而且将他视为一个严重威胁。但是,霍布斯也有他的支持者,尤其是那些并不太赞同宪法限制的政治家,而国王自己也以少量津贴供养并保护霍布斯。

另外,霍布斯发现在查理二世复辟之后,他很难再发表更多的政治哲学著作。但是,在1667年,一个新的政治危机导致克拉伦登伯爵失宠,其政治权力被削弱。而国王新的顾问,不像过去那样与教会有紧密的联系,也不再执着于宪法限制。霍布斯似乎抓住了这个机会,立即想要将自己往前推。《贝希摩斯》正是那一时刻的作品。

查理一世被处死

二、霍布斯如何写作《贝希摩斯》

我们并不清楚《贝希摩斯》这部书具体是如何写成的。但是在其拉丁语诗体自传中,霍布斯自己告诉我们这部书大概写于1668年。其写作基础是一个极为简洁的英国政治事件编年史,始于1637年导向内战的政治时代,终于1660年的查理二世复辟。这一记述基于两个基本的叙述来源:一个是爱德华•赫斯本兹(Edward Husbands)发表于1644年的文件集。其中有国王和议会两方所颁布的官方的公告、投票、命令以及条例,时间从1641年双方关系破裂到内战期间。第二个是詹姆斯•希斯(James Heath)于1663年出版的《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王国的内战编年简史》(Chronicle of the Late Intestine Warr in the Three Kingdoms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 ... From the Year of our Lord 1637 to this present Year 1663 Faithfully Collected and Complied by James Heath (1663))。基于1642— 1660年所出版的新闻报纸,该书详细记录了这一时期的政治事件。霍布斯查阅了这些著作,对政治事件进行叙述和评论。其叙述大致是准确的;而其评论,正符合霍布斯的风格——犀利,有时甚至是讥讽。他惯常诋毁议会的行动,有时也诋毁国王的温和的支持者。对于霍布斯来说,后者在战前以及战争刚打响的头几年中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案的企图是对于国王权利的背叛。那些企图与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克拉伦登伯爵有紧密的联系,而他在霍布斯写作本书之前不久被免职流放了。

然而,这本书带给我们的还远远不止这些。在四段对话中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对话中,霍布斯抨击了精神权力,特别谴责精神领袖的宗教权威,并基于古代历史学家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 的记载,对古代埃及、埃塞俄比亚和希腊祭司实践世俗权力的情况进行了讨论。霍布斯还对大学以及它们如何被利用来增进教士的权力进行了批评。《贝希摩斯》中最不同寻常的地方在于:霍布斯反对精神权力的辩论通常是针对教皇和罗马天主教教会,他在《利维坦》里便是这样做的;然而,在《贝希摩斯》第一段对话的激辩之处,霍布斯却将矛头指向了英格兰教会。霍布斯论辩道,英格兰教会并不比罗马天主教教会或者长老派(这两者通常被保王派看作君主制和英格兰教会的主要敌人)好多少,英格兰教会的主教宣称能够决定其教义和祈祷仪式,从根本上挑战了国王的权力。这一结论是通过详细考察英格兰教会的教士理查德•阿莱斯特里最广为人知的著作之一《人的所有义务》 而得出的。这是一部在信仰和神学理论上都非常保守的著作:霍布斯认为,此书在教士于特定情况下抵抗王权的问题上表达了一种模棱两可的观点,这将削弱政府的权力。

詹姆斯•希斯(James Heath)于1663年出版的《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王国的内战编年简史》

三、标题为什么是“贝希摩斯”

霍布斯对于他为什么将这四段对话称作“贝希摩斯”讳莫如深。(实际上有些人甚至怀疑霍布斯是否自己使用了这一标题;但他的出版商威廉•克鲁克(William Crooke)在霍布斯死后使用这一标题,这可能是霍布斯想要用这一标题的最清晰的证明。)《圣经•约伯记》中提到“贝希摩斯”(Behemoth)和“利维坦”(Leviathan)这两只怪兽,书中描述它们是已知的最强大有力的怪兽。利维坦后来被用来指鲸鱼;贝希摩斯是一种大型陆地动物,大概是河马或者大象。对霍布斯以“贝希摩斯”为标题的用意有许多解释,其中一些还是很有道理的。其中最可能的是,霍布斯试图将“贝希摩斯”当作“利维坦”的反面。如果“利维坦”意味着公民政体的强大权力,那么“贝希摩斯”指的就是它的敌人,处于暗处但并不缺乏权势的教会权威。霍布斯在回应英格兰教会的批评者约翰•布拉姆霍尔(John Bramhall,爱尔兰的主教长) 时提到这一点:他指出,如果一名教士准备对《利维坦》进行回应,那将是“贝希摩斯对抗利维坦”。“贝希摩斯”的这一含义可以追溯到这一词的更早用法。在新教神学的宗教改革之初,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以这一术语指教皇和主教制度以及其联盟和支持者,其后的新教作家则延续了这一用法。

在大部分现代版本所依据的手稿中,除了主标题外还有一个副标题——《贝希摩斯,或长期议会》。长期议会通常指的是1640年选举产生的议会,这届议会一直到1660年才结束。它被称为长期议会,因为在英国之前的历史上其他任何议会都没有这一届长。这是一届与国王抗争的议会;这届议会对国王进行了审判,并于1649年将其处决(即使当时许多议会成员被军队排除在外);1653年长期议会被克伦威尔解散;但在1659—1660年它又恢复了,直至最终由其自身通过投票解散并选出新一届的议会。

贝希摩斯与利维坦

四、为什么是对话形式

《贝希摩斯》所使用的对话形式对于一个历史作品来说是不常见的。这是霍布斯在17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晚期作品所青睐的一种形式。他这样做可能是因为对话形式能够混淆视听,使读者不知道哪一个说话者表达的意见是自己真实的想法。但是,如果这是霍布斯的目的的话,这一做法并不是很有效,因为我们从文本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霍布斯自己的观点。霍布斯实际上想以一种对话的形式介绍自己的哲学,这也是解决国家政治争端的最好的方式。对话的形式,允许霍布斯以最简单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建议屠杀所有长老派,这被强有力地拒绝了),否则这些意见将很难得到呈现。

五、《贝希摩斯》如何、于何时出版

《贝希摩斯》在写好后许多年都没有出版,因为国王不愿改变他的政策。霍布斯的任何有意义的作品都不得出版,以防开罪于主教们。然而,霍布斯的出版商威廉•克鲁克使出版变得可能,当政府出版审查的权力由于议会更新立法的失败而被削弱时,《贝希摩斯》终于得以出版。在霍布斯死后,此书于1682年出版,并非由霍布斯授权,依据的是克鲁克从霍布斯那里得到的一个可靠版本。

保罗•西沃德

2017年春于剑桥

《贝希摩斯》读后感(四):【转】李石:霍布斯论“代表”

霍布斯论“代表”

李 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原载于《哲学动态》2013年第11期,是对《利维坦》和《贝希摩斯》进行比较研究的作品。)

关于“代表”的理论是西方政治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思想史上对“代表”这一概念的系统分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西塞罗。西塞罗借助来自于戏剧的隐喻,认为当我们替别人说话时就仿佛是戴上了他人的面具,承担了他人的“人格”。他在《论义务》中论述道:“执政官的职责是承担一个城邦的人格,并以其尊严和信仰来维护法律。”[1]换句话说,执政官就是这个城邦的代表,而所谓代表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说话和行动”。

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对“代表”的理解,认为“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而“某些拟人的行为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行动的人就是授权人”[2]。霍布斯还将他对代表的理解和国家学说结合起来,认为国家的形成就是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互订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某个人或某个集体,而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就是国家。因此,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就是形成主权和形成国家的过程。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不仅是其整个政治学说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揭开了现代代表理论的序幕。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霍布斯在《贝希摩斯》[3]中的论述,以及在《利维坦》中对“代表”理论的建构来阐释霍布斯所理解的“代表”的意义,以及这一理解在他的整个政治理论中的作用和在解读1640年英国内战史中的意义。

17世纪中叶,英国的封建统治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4]国王查理一世的统治受到议会派的强烈攻击,英国王权的合法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谁是人民的合法代表”的问题也在内战中突显出来。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内战中的三个重要时刻,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一书中向我们呈现了这三个时刻:第一个时刻,1642年4月23日,英国内战前夕,国王查理一世想进入他在北方的军火库赫尔城,却被国会选任的执政官约翰·霍瑟姆爵士(Sir John Hotham)挡在了城门外;在这一时刻,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第二个时刻,1648年,国王查理一世战败被俘,被国会宣布为叛国者,等待下议院的审判;霍布斯针对这一事件进一步论证,为什么人民的代表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第三个时刻,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准备就任护国主;在这一时刻,霍布斯根据自己的代表理论否认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下面我们将对这三个时刻分别予以分析和阐释。

一、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

1642年4月23日,国王查理一世带着自己的随从来到赫尔城下,执政官霍瑟姆爵士站在赫尔城的城墙上拒绝国王进入他驻守的赫尔市,国王为此暴跳如雷,宣布他犯了叛国罪,并写信去质问国会,问他们基于什么理由把他拒之门外。关于国王与国会之间的争论,我们来看下面一段引文:

B:他们(国会)基于什么理由?

A:他们声称:不仅这一个而且英格兰其他任何市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

B:但是这与国会有何相干?

A:有关,他们说:因为我们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

B:我没看出这一论证的力量在哪里:我们代表人民,因此,人民所拥有的一切就都是我们的了。赫尔市的市长代表的是国王。是不是因此国王在赫尔拥有的所有东西都是市长的呢?英格兰人民可以被有限地代表,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情。这是否能得出结论那些递交请愿书的人有权拥有英格兰所有的市镇呢?这届国会是在什么时候成为英格兰的代表的呢?不是在1640年的11月3日吗?[5]那谁有权在前一天,也就是11月2日,不让国王进入赫尔市,并且将赫尔据为己有呢?因为当时还没有召开国会,那赫尔市又属于谁呢?

A:我认为是国王的,不仅仅因为它被称作赫尔河畔国王的城市(King’s town upon Hull),而且还因为国王本人当时以及从来都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如果他不是,那国会还不存在的时候,有谁是呢?

B:他们可能会说,人民那时没有代表。

A:那也就没有共和国;而结果就是,英格兰所有的城镇都是人民的,是你的,我的,任何人都可能分享。你可以通过这看到人民是如何软弱,被国会所用的这些推理裹挟着反叛,而且他们是如此厚颜无耻,这些理由中包含着如此的错误。[6]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看到,国会拒绝让国王进入赫尔市的论证是:英格兰的所有城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而英格兰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所以人民拥有的一切就是国会的,而国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包括把国王挡在城门外。霍布斯对国会的论证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它的职能是什么?二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到底是国王,还是国会?

关于第一个论点“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霍布斯举出反例说:赫尔市的市长是国王的代表,这是否意味着国王拥有的一切都是赫尔市市长的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霍布斯认为,与此例类似,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却不能说人民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国会的。在霍布斯看来,国会只能在某些事情上代表人民,“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换句话说,人民只能被国会有限地代表。

在论述第二个论点时,霍布斯开始质疑国会是否是人民的代表。如果说国会是人民的代表,那在国会召开之前,谁是人民的代表呢?如果说那时没有人民的代表的话,那按照霍布斯关于代表的理论(如前所述,霍布斯认为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与主权和国家的形成是同一过程),那时就不存在国家,而这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因为,在1640年11月3日国王召开国会之前,是存在国家和主权的。所以,按照霍布斯的论证,人民真正的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霍布斯的某些矛盾之处:他在第一个论点中承认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在第二个论点中又否认了这一点。国会到底是不是人民的代表呢?实际上霍布斯认为存在着两种代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从授权的角度区分了这两种代表,他论述道:“授权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我在前面已经做出定义,说明这就是绝对地承认另一个人的授权者;另一类则是有条件地承认另一人的行为和信约的授权者,也就是担保在另一个人在某时或某时以前不做某事时,他就是授权者。”[7]这段话中所说的绝对的授权,指的是绝对承认代表的行动,对代表的权限没有限制。从霍布斯的论述来看,既然授权有绝对的授权和有条件的授权两种,那代表也就相应地有全权的代表和有限的代表两种。从霍布斯反驳国会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国会仅仅是人民的有限代表,其职能不过是递交一下请愿书而已。

在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中,真正对国家和主权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的是人民的绝对授权,而不是人民有条件的授权。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来描述国家的形成:“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被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引文中的“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承当这一集体人格的“主权者”,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因此代表的形成,也就是主权者的形成。那在霍布斯所考察的英国内战时期(也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形成的时期),英格兰人民的代表是谁呢?或者说应该是谁?为什么?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国王查理一世即将被砍头时进行的讨论。

二、国王为什么是人民的代表?

1648年,查理一世在与国会的战争中战败被俘,关押在赫斯特城堡(Hurst Castle),等待审判。长期国会颁布命令,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并组建了高级法庭准备对查理一世进行审判。针对这一历史事件,霍布斯再一次对谁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进行了讨论:

A:草拟的这条命令被带到议院,在读了三遍之后对其投票表决,“英格兰的上院议员和下院议员在国会里集合在一起,宣布根据王国的根本法,英格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投票结果被送交上院议员;他们拒绝同意,愤怒的下院议员再次投票议决:“不论上院议员同意或不同意,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按照命令继续行动;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下议院拥有国家的至高权力;下议院所颁布的一切都是法律。”对此下院议员一致同意,没人反对(nemine contradicente)。

B:这些提案不仅反对英格兰国王,而且也反对世界上所有的国王。他们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我相信,在上帝之下所有法律的源泉在于人民。

A:但人民为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嗣,在很久以前通过同意和誓言已经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国王(以及他们的子嗣)的手中;结果传到了人人皆知的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这位国王(指查理一世国王——译者)手中。

B:但国会不代表人民吗?

A:是的,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例如,当他们受了委屈的时候被允许向国王递交请愿书,但不能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不满。此外,国会从不代表人民除非国王召唤他们,而且也很难想象国王召集一个国会来罢免自己。我们这样来理解这件事,每一个郡和自治市都向国会捐赠了一笔钱;而每个郡的人在他们的郡法庭或者其他地方开会,每个自治市在他们的市政厅开会,各自选出将这笔钱带到国会的人。这些人难道不代表整个国家吗?

B:是的,毫无疑问。

A:你是否认为国会有理由认为他们被这些人所代表?

B:肯定不会;然而我必须承认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8]

在霍布斯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并没有反对议会派的论点:“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他与议会派的真正分歧在于谁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权利授予了谁。霍布斯在这段论证中给出了英格兰人民的全权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的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是一种基于历史的论证:霍布斯认为,从历史来看,是先有国家、有国王,后有国会的。所以在国家形成时,人民,为了他们和他们的子嗣,通过同意和誓言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的国王手中,而不是国会手中,因为当时还不存在国会。而现任国王是那些古老国王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只有现任国王才是英格兰人民合法的代表。第二个论证,国会是由国王召开的,国王是国会的创造者,所以国王不可能制造一个东西来反对自己,不会让国会来替代自己作为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关于“国会”和“国王”谁是人民的真正代表的问题,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霍布斯论代表》[9]一文中发掘出了霍布斯的第三个论证。昆廷·斯金纳认为,相对于“集体”,霍布斯倾向于认为“个人”更适合做人民的代表。虽然在论述利维坦的诞生时,霍布斯论述说每个人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这个人或集体”,并没有排除“集体”可以成为人民的代表。但是,根据斯金纳的理解,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将“代表者”看作是“扮演者”的观点,认为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必须有相似性,也就是说代表者必须要有一种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那“国会”和“国王”哪一个与“人民”更相像呢?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人民”的图景:人们在订约授权代表之前只是一群“乌合之众”,没有国家和主权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敌的状态,那时人们还没有统一在一个人格当中,没有一个人民的全体存在,而一旦人们被统一到一个人格当中,代表就形成了,国家和主权也就形成了。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10]既然在代表形成之前,人民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不存在一个人民的整体,所以无法将“议会”作为人民整体的微缩模型来代表人民(因为一群“乌合之众”按比例微缩之后也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1],而只能以指定一个单一个体的方式来代表那群乌合之众的成员。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一个理想的‘代表者’只能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他作为每一个被代表者的象征而出现”[12],而这个个人就是国王。

在论证了“国王”而不是“国会”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之后,霍布斯还进一步批驳了议会派作家的其他论点。根据斯金纳的研究,以亨利·帕克[13]为代表的议会派作家认为,虽然人民作为个体来说权力在君主之下,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而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也应该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另外,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他们的代表者时,人民可以与主权者对主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谈判。霍布斯反对议会派的这些观点,他认为,因为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所以,人民整体(也即议会)的权力高于君主的权力,人民作为整体可以限定君主的权力,等等,这些观点都是无稽之谈。另外,霍布斯还极力反对议会派所推崇的混合君主制。议会派作家认为混合君主制国家存在着“国会”和“国王”两个要素,“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其权力要高于国王。霍布斯反驳道,如果将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的话,国家中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这会使国家重新陷入战争状态。

根据霍布斯的上述论证,国王是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也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然而,在英国内战期间,主权的拥有者不断更换,我们该如何来判断谁是合法的主权者呢?这里我们需要考察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的一个区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8章中系统地建构了他的主权的学说,霍布斯在其中论及了主权权利和主权权力两个概念。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主权者所拥有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人人相互定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他们的代理人而形成的。霍布斯认为,这一权利一旦形成,臣民便不能再从主权者那里收回管理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臣民没有罢黜他们的主权者、返回乌合之众,或者将这一权利移交其他人的权利。而且,因为主权者没有与任何人订约(是授权人两两相互定约),所以主权者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违反人们之间的信约。另外,主权者也不可能侵犯授权人的利益,或违背授权人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行为是得到授权人的绝对授权的,是代表了授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授权人如果反对或者不服从主权者,就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这就是霍布斯所理解的主权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还详细论述了主权权力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新闻监察、立法、司法、外交、人事任免、确立奖惩制度,等等。

当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中论及谁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时,他借助了主权权利与主权权力两个概念的区分。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了长期国会,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中论述到:“现在没有国会了,谁拥有最高权力呢?” “如果你所说的权力是统治的权利,那没人拥有。如果你说的是最强的力量,那显然是克伦威尔,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所有军队都服从于这个将军。”[14]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克伦威尔夺取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霍布斯并不承认他拥有主权权利。因为人们并没有相互定约授予他主权。克伦威尔是通过武力夺得最高权力的,所以,虽然他拥有主权权力,但霍布斯却认为他没有权利统治,没有权利拥有主权,不能成为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统治的权利只应该属于国王。但是,当时查理一世国王已死,他的儿子查理·斯图亚特还在流亡,所以没有人拥有主权权利。

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主权的真正主人的观点,还在《贝希摩斯》中的另一处得到印证。当霍布斯叙述从1640年代到1660年代,主权权力在国王查理一世、长期国会、奥利弗·克伦威尔、克伦威尔之子理查德·克伦威尔、残阙国会、国王查理二世之间更替时,他以这样的语句结尾:“最后主权被它真正的主人夺得。”霍布斯所说的这个真正的主人就是国王查理二世。那克伦威尔在霍布斯的眼中是一个什么角色呢,他为何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呢?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克伦威尔即将就任护国主时的论述。

三、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吗?

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独揽国家的军政大权,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他为自己安上了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护国主”头衔,霍布斯对此头衔很不以为然:

B:是的,他确实是有了一个像长期国会一样好的头衔。但长期国会确实代表人民;在我看来,主权实质上是附属于人民的代表的。

A:是的,如果他制造一个代表,就像现在的国王,叫他们一起来接受主权权力,那他就剥夺了他自己的权力;要不然的话就没有代表。国会下议院也从未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而只是平民的代表;下议院也没有权力通过他们的法案和命令强迫任何贵族或牧师服从。

B:克伦威尔仅仅得到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头衔吗?[15]

在霍布斯看来,克伦威尔虽然夺得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克伦威尔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根据其权力的来源——武力夺取——克伦威尔不可能成为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因为人民没有向他授权。所以,克伦威尔也就不可能合法地拥有主权,不是合法的主权者。另一方面,克伦威尔又不能制造出一个“代表”,因为那样的话,他就必须将自己武力夺取的最高权力拱手让给他人。我们知道,克伦威尔采取的办法是借助国会,他重新召开国会,将主权让与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再让国会将最高权力授予他。而这种做法也是得不到霍布斯的承认的,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国会也不能成为人民的全权代表,因为只有国王才有权利拥有主权,才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任何以武力夺取原属于国王的主权的人或集体都只能是篡权者,即使披上“保卫人民安全”的外衣,其权力也得不到“正名”。另外,在霍布斯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合法的主权者的职权之一。霍布斯将人民的代表,也就是主权者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代表)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6]由此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主权者的责任,属于其主权权力的范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借口来统治人民的。

结 语

通过对霍布斯在《贝希摩斯》和《利维坦》中所讨论的代表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与其整个国家学说一致,都是在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千方百计地对君主所拥有的绝对权力进行论证。虽然我们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接受霍布斯关于君主的绝对权力的观点,但不可否认,霍布斯的论证有着很强的说服力。笔者认为这得益于以下两点:第一,霍布斯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可信的自然状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一个个被自己的目的所驱动的个人,人人各自为政,很难看出有一个人民的整体存在,这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非常相似。当然,议会派作家是不同意这一看法的。他们认为既可以将人民看成一个个的个人,也可以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第二,霍布斯将代表的形成等同于国家的形成,这使得他能够借助历史来论证国王就是人民的代表。议会派作家在这一点上与霍布斯也有很大的分歧,他们并不认为国家的形成与人民的代表的形成是同一的;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并不一定就有人民的代表,代表的形成一定要通过选举的形式,所以议会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但是,霍布斯对绝对主权的论证并不完全令人信服,存在着很多疑点。为什么人们在授权他们的代表时不能对其权力进行限制呢?为什么每一个人不能对其代理人提出条件呢?霍布斯强调,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约,而不是联合起来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约。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可以与国家主权抗衡的力量。但是,即使我们同意霍布斯的看法,也并不妨碍每一个人对其代理人的权力进行限制。这样的话主权者的权力就不是无条件没有限制的了。

总之,霍布斯对“代表”的讨论从人民授权的角度建构主权者的权力,为君主的绝对权力进行了辩护。

注 释

[1] Cicero 1534: Sig H, 1r.Cf. Cicero 1913: I. 34. 124, p. 126: ‘Est igitur proprium munus magistratusintellegere se gerere personam civitatis’.

[2]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3页。

[3]《贝希摩斯》一书是霍布斯晚年完成的一部关于英国内战的作品。书中以对话的形式讨论了内战的原因、内战中保王派与议会派的论战、以及主权为何应归于国王等问题。此书以圣经中的陆地怪兽“贝希摩斯”命名,暗示了与《利维坦》的对应关系。《利维坦》中的国家学说正是在《贝希摩斯》所描述的主权者缺失的混乱状态下建立起来的。

[4]英国内战指的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国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英国辉格党称之为清教徒革命,马克思主义史观称之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5] 1640年11月3日国王查理一世迫于压力重新召开中断了11年的国会,这届国会存在13年之久,史称“长期国会”。

[6]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 313-4.

[7]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7页。

[8]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353-4.

[9] Skinner, Q. (2005).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3: 155-184.

[10]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5页。

[11]斯金纳认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霍布斯从不讨论议会派争论的如下问题:应如何分配议员的名额?哪些社会群体应该被囊括其中?如果要想有效地为全体人民说话和行动,代表机构的规模应该多大?如何保证代表机构能准确地反映被代表的全体人民的特征?等等。

[12] Skinner, Q. (2005).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3: 175.

[13]亨利·帕克(Henry Parker,1604—1652),宣传家和小册子作者,英国1640年代议会事业最有影响力的作家。从1640年开始,他陆续写了20多本小册子,提出并坚决捍卫议会主权理论。

[14]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 388-90.

[15]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389-90.

[16]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2页。

《贝希摩斯》读后感(五):【转】郭小雨:告别内战 ——以“内战”为线索论霍布斯从自然国家到契约国家的规范性重构

摘要:内战不仅是伴随霍布斯政治理论写作的真实外部背景,也是从理论内部推动其规范性建国道路演进的关键力量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文章尝试结合“自然状态”和“自然国家”两个霍布斯的理论要素分析内战,并强调后者在秩序结构方面与内战的关联,以及因此用契约国家代替自然国家的必要性。以此为目标,文章首先阐明的是,“自然状态”这一理论框架不能完全覆盖对内战的解释;其次,论证霍布斯“自然国家”的秩序特征和契约结构能够更为恰切地解释内战爆发的原因,包括英国内战面临的具体历史和现实情况;最后,文章借助考察“自然国家”在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位置及其变化,以进一步澄清针对自然国家契约结构的不稳定性,用契约建国的政治安排代替力量对比形成之自然秩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内战;自然状态;自然国家

作者简介:郭小雨,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06期

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建构规范性秩序以代替失序时刻,失序时刻对应的首要理论要素就是自然状态,这也是他构建政治秩序的真正起点。自然状态里存放着霍布斯对人性的基本理解,以及对人类一般命运的判断;但同时,自然状态又与现实世界若即若离。霍布斯的读者们可能一生也没有机会在真实场景中与这个自然状态遭逢,但它仍然在人们能用生活中最熟悉的经验去理解的范围之内。可以说,自然状态不是一个要求人们去主动构造新人物和新情节以完成的小说,而是去做一个感觉上再平凡不过的梦。这难免有些亦真亦幻,却地位至关重要的理论起点,一方面使霍布斯遭到了不少当时和后世人物的批评,克拉兰登伯爵讽刺地写道:“如果他仅仅用推测得出这些结论,他还是省省力吧”;梅因则更为直白:“没什么比霍布斯关于社会与政府起源的揣测更没有价值的了……那个理论破绽百出,不堪一击……”;而另一方面,面对就霍布斯用一个主观臆测解释社会和政府建立基础的批评,似乎有一条现成的救命稻草可抓:内战。

英国内战是伴随霍布斯政治哲学写作的真实历史背景。1640年,查理一世因筹措镇压苏格兰起义的军费重开议会,因没有与议会达成一致故而又解散议会(史称“短期议会”,Short Parliament),伴随着这一导致内战的直接原因,霍布斯完成了《法的原理》一书。因害怕同年再次召集的议会(史称“长期议会”,Long Parliament)迫害他这位有保皇倾向的作家,霍布斯逃往法国。1642年,议会针对国王的《大抗议书》已经形成并通过,劳德大主教已经因叛国罪被捕,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德也已经在议会的压力下被处死——长期议会与国王势同水火,各自煽动和争取反对对方的力量。在这一年出版的《论公民》(拉丁文版)“致读者的前言”中霍布斯写道:“就在我充实内容,厘清顺序,缓慢且痛苦地写作之时,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的前几年,被政府的权利以及公民应有的服从问题弄得沸沸扬扬,这是战争即将到来的前兆”。1651年,霍布斯已隔岸见证了克伦威尔领导的模范军冲进下议院,清洗、甄别议会成员,组成残余议会(Rump Parliament),审判并于1649年处死查理一世。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英文版)中,霍布斯论及“在大国议会主权处于巨大威胁和困难时的权利保护人(独裁者)”,这个保护人可以被视为“临时的君主”,然而,这个对克伦威尔而言颇为合适的角色也要在“这一时期结束后”,面临“权力被剥夺”的“常见”情况。这意味着,英国国土上战火的暂停并没有使《利维坦》能够被视为内战终结后的作品。也正是在《利维坦》里,霍布斯于导言中就预警道:“暴动是它(利维坦)的疾病;内战是它的死亡。”而且在论述“自然状态”时加进了内战的例子。

内战与自然状态的联系不仅仅在于,前者为后者增加了现实中亲眼可见的真实场景;而且,与霍布斯用前文明状态(如蛮族、印第安人、英国人自己的祖先等等)来例证自然状态不同,内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于遭受批评者们对前文明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否是战争状态的质疑,也与霍布斯强调的自然状态之特征与目的都更为相近。首先,从《论公民》一书开始,自然状态就被描述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里的战争不仅仅指前文明时期,人与人单纯在身体和力量上的冲突与争斗;而且强调在具备语言、观念等共同基础的个体之间信仰、观点与意见上的分裂与混乱。内战——特别是当时正在进行的英国内战——确实上演着不同宗教和政治立场的人们,利用各种偶然情境不断扩大信念上的分歧,最终兵戎相见的过程,可以说非常准确地揭示了霍布斯为自然状态赋予的特征:一种可以因“见诸笔墨”而“诉诸刀枪”的普遍战争状态。

其次,霍布斯建构自然状态的关键意图,是要揭示缺失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不足时,人们所陷入的生存困境。在这种困境之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然权利要求和判断一切事物,但由于缺乏公共裁判权,每个人都只能偶然地享受极端暂时的私人满足,更多的时候是进行残酷的争夺,在贫穷和卑污中过早地丧失享有自然权利的生命基础。而自然状态所揭示的这一困境恰可以用来说明内战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国家绝对权利的不足。在晚年专门讨论英国内战的《比希莫特》中,霍布斯明确指出,在这场英国内战中:“除了人民的意见和信念以外,君主的权力并无其他基础”,可以理解为强调了内战期间国家公共权力无力摆脱私人观念的蚕食和撕扯。

如此,将自然状态和内战关联起来似乎确实非常合适,它也几乎成为人们理解霍布斯思想的一种思维定式。从有利于自然状态理论证成的角度讲,内战可以作为自然状态的一种现实建构,为这一好似飞鸿踏雪泥的理论增添了不少说服力。即使霍布斯有着用理论包裹现实,而不是用现实证实理论的雄心,也应该会乐于用由内战引发的“对我国眼下灾难的悲伤”,为摆脱自然状态进入“利维坦”的理论目的赢得更多的同情。同时,从理解内战乃至英国内战的角度讲,自然状态不仅确实为剖析战争的某些特征和原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而且为英国内战这一特殊情境下的历史事件找到了超乎其特殊性的意义,使其有可能更为彻底地脱离霍布斯所谓“自然史”的范畴,成为记录国家中人们自愿行动产生之事件的“文明史”(civil history)。这意味着,内战的意义将延伸到处理这个历史事件意义的行动中去,也包括霍布斯的笔下。

但完全将内战等同于自然状态,意味着内战不仅与秩序对立,还完全与国家脱钩;同时,自然状态面临被固化为某些实际战争时刻的危险。而且,随着霍布斯用国家彻底代替自然状态,内战的意义恰恰会因为这样一个等同而被阻断。这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内战,而且对于我们理解自然状态来说,都有不小的遗憾和损失。

从理解自然状态的角度来说,自然状态无疑是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当然包含一场旷日持久或多场长短不一的战争,但它不能直接等同于战争。战争状态更为强调人与人之间消除不了的敌对心理,他们互相恐惧、戒备、提防,对他人一举一动对自己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保持着高度的敏感;这种敌对心理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时时刻刻,它确实非常容易造成战争,但并非在战争之外就不存在。实际上,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描述自然状态时,令人印象颇为深刻的一组例子是检讨非战时日常生活中人的一系列行为:出门带枪;就寝锁门;家中防盗。也就是说,自然状态并不排除人与人间会形成某些秩序,只是这些秩序在霍布斯看来非常脆弱,建立它们之时就示范了打碎它们的意图与可能性。因此,习惯于将自然状态投射为某一种战争,容易抽干自然状态的丰富内涵,也损耗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威力。尤其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如果将容易被“污名化”的内战视为自然状态的落实,可能会造成这样的误解:内战是自然人性的特殊、偶然、甚至堕落的时刻,自然人性离开战争之后可能不是如此,那么自然状态也是一种特殊、偶然、甚至堕落的人性状态。可以看到,这种对于自然状态的解读远离了霍布斯的意图,而且可能进一步让我们对利维坦克服内战的方式产生误解。

而从内战的角度考虑,“内战”是某种秩序以内的特殊战争,还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秩序可能来自甚至在自然状态之中有所体现,但是自然状态不能够很好地标识出这一秩序的性质与特质,因为对任意一种秩序都产生冲击和解构的效力实际上是自然状态的必然性所在。所以,自然状态的理论框架很难区分对外战争和内战,也因此消解掉了属于内战的特殊问题:内战“内在于”一种什么样的秩序框架之中?这种秩序在从自然状态到“利维坦”的和平道路上处于怎样的位置?实际上,霍布斯也确实不仅以秩序的完全丧失,即“国家的失序”(disorder of state),为视角来理解内战;也从“政府的更迭”(the change of governments)这个角度来理解内战的结果,言下之意是内战有可能只是带来了统治权力的转移,而不是整个国家秩序的颠覆:

“虽然有时也会质疑什么人或什么议会在国家中拥有主权,但这种权力一直在而且一直运行,除非在叛乱和内战的时候,一个主权分割为二。但是要对抗绝对权力而发动叛乱的人与其说是为了废除这种权力,不如说是为了将这种权力转移到别人手里。因为如果这种权力被废除了,国家也跟着消失了,普遍混乱的局面又会重新出现。(楷体字为笔者所加)。”

这样以来,如果我们不去考察内战所依托的秩序框架,等于在分析内战的原因时缺失了重要的一环。那么,这不仅意味着对内战的原因认识不足,也意味着对产生内战的国家理解不充分。虽然霍布斯认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是要将国家像一个手表一样“拆解”开来,分别研究各个部件,但这些部件若完全被视为一堆金属质料,而不作为手表内部的各个部件,也不能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手表一类的复杂机器。在论述“国家由于内部失调而不是外部暴力”解体时,霍布斯明确说过,解体的原因并不出在“质料”上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任何一种国家之中的人都一样;而是出在“建造者”与“制定秩序者”上即与某些国家的特定形式有关。可以看到,霍布斯笔下的内战有待更为丰富的理解,单纯从自然状态的角度来认识内战,实际上多有不便:自然状态不能被仅仅视为战争,霍布斯勾勒它是要展现对人性的普遍理解;而当我们想剖析一个确实有特殊历史背景的事件时,自然状态所处的理论层次会和我们所分析的对象有衔接上的困难。也许,霍布斯在《一个哲学家与一个英国普通法学家的对话》(下文简称《对话》)中多次谈及英国内战,但一次不提“自然状态”,也是哲学家针对具体话题和谈话对象做出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自然状态之中虽然不排斥某些暂时的秩序,但当它与内战关联起来的时候,它强调的是内战代表国家解体、政治性完全缺失、共同权力全部丧失的一面,很难揭示出导致内战爆发的政治秩序究竟如何——这也意味着,内战可能在霍布斯理论内部对规范性建构起到的推进作用同时被遮蔽。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有一条一以贯之但却遭人忽视的线索:自然国家(state of nature; natural commonwealth)。我们熟悉的是自然状态的失序,也较为熟悉霍布斯煞费苦心地通过按约建国所形成的秩序,但却对“自然国家”之中的秩序状态相对陌生。当我们面对自然状态和契约国家这两个水火不容的选项,毫不犹豫地将内战抛入自然状态那一边进行理解时,不妨考虑一下自然国家这条不太受人重视的线索。

自然国家在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中处于边缘位置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利维坦》一书的论证安排。在《利维坦》里,自然国家像一个跑错了舞台的演员,但被聪明机警的导演迅速装扮停当,穿插于正在上演的戏码之中。《利维坦》在推出自然状态之后,经过两章关于自然法的论述——至少为人们在“内心法庭”中打下了接受按约建国的理性基础,就迫不及待地用“授权—代表”这一关键性的契约关系,人为制造出了政治秩序中的角色:同意将自己的权利授权给他人的授权人,以及得到被代表者承认并接受其权利的代理人。这样,建国似乎有所接续地,在意愿和同意的气氛中顺畅地进行了。当“利维坦”出现时,它是按照授权人相互立定契约,再承认代理人能够运用授权人所授予的一切权利这一逻辑表述的。而且,甚至在“利维坦”出现的前夕,霍布斯还提醒我们,以氏族家庭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即使形成了城邦或大的王国,也不能够说已经建立了,或者拥有了足够的公共权力去保护内部臣民的安全,似乎有意与前期政治著作中描绘的自然国家图景拉开距离。因此,在阐述了“利维坦”的基本原则之后,当霍布斯告诉我们还有另一种“以力获取”建立国家的自然方式时,读者的反应大概难免有些诧异,或者是不同程度上的主动忽略。

然而,在霍布斯的早期政治著作中,自然国家则不是一个颇显得有些突兀的角色。根据《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的表述,不同性质之国家的建立都首先必须一个共同基础:建立臣服关系。霍布斯在建立臣服关系的不同选择之中并列了两种国家:

“一般来说,让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原因是(就如我已经说过的)对不能自我保存的恐惧,一个人可能臣服于入侵者,或者可能由于恐惧他而侵犯他;人们也会由于恐惧他人,加入并使自己服从同意服从的人。当一些人以前一种方式建立服从的时候,出现的是一个政治体,它是自然的;从它当中产生了统治、父权和专制。当他们以后一种方式,通过相互间协议服从于自身时,他们形成的政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称之为国家,这是一个适用于两者的一般性名称。”将出于恐惧的臣服作为国家建立的基础,意味着霍布斯此时直接以自然状态为背景讨论政治体的生成:在无法明确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自然状态中,一场有胜负结果的战争会把确定相互关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这个问题事关生死,借用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中简洁明快的讲法:“首先被打败的人们要防止被杀掉;其次没有被打败的人要防止被打败。”所以,战败者或者被征服者决定服从战胜者或征服者,可谓再自然不过的选择;能够判断出或者通过经验知晓这一结局的人们,则要以战争揭示出的力量对比结果为基础,自愿或同意建立臣服关系。在《法的原理》的另一段文字中,霍布斯甚至直接将“意愿臣服”(形成按约建立的国家);“通过强迫”(产生支配或专制统治,形成自然国家);“生出孩子”并列为三种从自然状态中建立支配关系的途径。这意味着,三种方式都以自然状态下战争中经历的死亡恐惧,战争所揭示出的力量对比,以及强力的不可抗拒为基础,建立被统治者的服从和统治者的权力。自然国家可以说是这种建国逻辑的典型体现,也可以说最鲜明地揭示出了统治关系得以建立的原因。因此,在以战争,力量对比结果,恐惧和臣服为主线来构成建国逻辑的《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之中,自然国家有着较为稳固的理论支撑,至少不用因为自己是某种自然结果而躲躲藏藏。

与之相比,按约建立的国家倒显得有些突兀,用霍布斯的话说:“像人类智慧从无中(out of nothing)进行的创造。”但《利维坦》的书名正揭示了,一个来源于人们的设计和创造,并接近能从无中生出有的神,要主导地上的秩序。当“授权—代表”关系被放在建国之前来论述时,实际上是在自然状态与建立国家之间插入了一个楔子,这个楔子减少了自然状态中战争、强力、敌对、恐惧对于建立国家的直接作用力,而将似乎是能够在平等、和平环境下仔细进行讨价还价的法权主体及其之间进行的权利转让替换成了国家的基础,从而使按约建立的国家成为了“利维坦”的典型形象,这一头凶恶可怖的杀手型怪兽似乎就在这一刻被驯化成为温良讲理的代理人。在做出这一个替换之后,霍布斯直接以按约建立的国家为基础讨论了不同政体的利弊,随之补充了对自然国家的讨论;该讨论包含了更为明确地,从契约和权利角度对自然国家进行的内部改造。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改造甚至在霍布斯撰写《利维坦》的“回顾与结论”时还念念不忘。

让自然国家随着《利维坦》的建国逻辑一起转轨,首先包含着某些必须要付的代价。霍布斯在论述按约建立国家时不止一次地强调:“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也就是说,通过契约或者信约放弃、转让或授予个人权利,去建立授权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问题的,但代理人必须有公共权力来保障才能成为主权者,受这个权力强制的授权人才能成为国家之中的臣民。然而问题就在于,权利的转让和授予能否直接导出强制性的权力?考虑到个人放弃权利承担规范性义务的种种自然障碍,答案难免有否定的一面。而且,规定权利转让和授予的信约如果完全建立在个人不受限制地拥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上,它的缔结和实现不仅很难自动创生出限制个人权利的强制性公共权力,而且连缔结信约的个人是否可能足够可信地履约都成问题——在没有一个强制性公共权力在场的情况下,个人如何敢于或者如何能够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样看来,契约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不是前者能够自动产生后者,或后者的出现意味着前者已经得到履行的关系。霍布斯理论中“率先履约”的难题,可能正是由于《利维坦》倚重基于权利转让和授予来按约建国的方式而显得更为突出了。

不难想到,自然国家在应对这个困难方面有很大优势。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自然国家的形成背景就是战争状态,形成原因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某一场胜负已定的战争:这一场战争打出了一个强大的自然权力,它让一方的征服成为现实,另一方的臣服成为必需,因此双方的信约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由刀剑产生的支配性力量作为保证,立约和履约过程中都不可能排除不平等力量的强迫作用。霍布斯在“自然的上帝之国”(kingdom of God by nature)中,实际上将这种力量上的不平等和强迫作用描摹得更充分:“如果有一个人的力量强于其他所有人,他们团结起来的力量也不能抵抗他,就没有什么原因能够使他放弃自然给予他的权利。由于他占有绝对优势的权力,他也拥有对其他所有人的支配权,这让他能够确保其余人和他自己的生存。”

这意味着,自然国家的秩序基于一个“持枪人”(gunman)而得以成功地建立,这个“持枪人”的出现让哀叹契约力量孱弱的人们找到了似乎更为确切的保证:“我们需要做的所有事就是屈服于一个有手段强迫我们的强有力的主权。这一将主权者视为持枪人的视角,才让霍布斯最伟大的作品‘利维坦’名副其实,也嘲笑着为同意的美妙所吟唱的当代契约论赞歌。”出于对秩序必须由权力创生并由后者保障的强调,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尽管“现代评论家们都被如何按约建国的谜团吸引”,但霍布斯政治理论的主题本不是“按约建立”的国家,而更应该是“以力获取的国家”——后者在建立公共权力方面更为成功,而公共权力又是所有旨在产生统治秩序的契约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这种观点无疑因霍布斯对克伦威尔的好感,对在位君主的肯定,以及与内战中宣扬支持“事实统治”(de facto rule)一派的牵连而得到了加强。但是,采取这种观点,不仅要我们接受,秩序就是在统治者的枪口下生活;而且几乎等于承认霍布斯《利维坦》的大部分关键内容是白费笔墨。与其去冒这些风险,不如继续结合自然国家的内容,检讨霍布斯调整建国逻辑的原因。

与《法的原理》和《论公民》相比,自然国家所包含的具体支配关系在《利维坦》中并无变化:主人与奴隶或臣仆的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前者来源于战争中的征服,实际上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关系;后者来源于生殖,实际上是有能力提供保护的人与缺乏自我保存能力者之间的关系。两对关系都包含着力量现状的不平等以及随之可能的强制。但是,自然国家中的秩序不仅指强制性力量所建立的臣服关系(即刀剑作用下的秩序),还包括在这种关系之下经过同意形成的契约(即言语结成的秩序),后者让自然国家与自然状态的区分更明显,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更强调后者,这也就是他对自然国家所做的内部改造。

在《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自然国家之中战胜者与战败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主人与奴隶(slave)的关系,奴隶在强力的征服之下为了活命,要忍受主人对其身体自由的限制;主人可以不取他们的性命,但是对他们拥有绝对权力。奴隶生活在锁链之下,这是强制权力的记号,故而他们和主人之间可以没有信约,也因此能够不受义务束缚地,尽一切可能逃跑。但是,也“有些通过契约得到信任”的奴隶可以“在身体上得到自由”,他们身上没有锁链,这让他们能够与受到锁链强制的奴隶区分开来,成为主人的臣仆(servant)。这些人与主人之间是有约定的:主人放弃索取他们性命和限制其身体、活动之自由的权利;他们则要履行臣服和侍奉主人的义务。到了《利维坦》那里,霍布斯则完全用主人与臣仆之间的关系代替了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要用达成信约的关系来覆盖单凭强力进行统治的关系。霍布斯强调,“对被战胜者的支配权并不是来源于胜利,而是其自己的信约。他负有义务也并不是来自被征服,比如被打败,被抓住,或者被击溃;而是由于他屈服于战胜者。没有许诺,战胜者也不因为被打败者的投降就有义务让后者免于被任意处置”;“当战败者出于免于当下的死亡,或者通过明确的文字,或者通过能够充分表明其意志的标志,与胜利者建立信约,那么胜利者即获得了对他的支配权,这样他的生命,他的身体允许他所具备的自由,胜利者都可以随意使用”。可以看到,自然国家之中的战争背景和自然力量在《利维坦》当中被淡化了,经由言语表达同意的契约关系则得到了渲染。

同样的调整出现在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上。在《利维坦》中,父母(首先是母亲)对于子女的支配权也被纳入契约关系之中。霍布斯在三部政治著作中都强调父母并不是因为“生了”这个孩子就因此具有支配权,而是因为“养育”;但《利维坦》比前两部作品中多出的一层意思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支配权“是由于孩子或是通过明确的表达,或是通过给出其他充分的信号表示了的同意”,这就使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支配权不仅仅建立在没有自保能力之人对有自保能力并可以保护对方之人的服从,而且距自然状态中潜在的敌对关系更远了一步,把双方的关系理解为彼此放弃一定权利且承担义务的信约关系。与此同时,在《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霍布斯都保留着这样一条线索:由一个小家庭,通过自然生殖扩大人口,当其能够维持自保,也没有在一场决定胜负的战争中失败时,就可以被视为形成了一个自然国家。这条不利于被转化为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同意来立约的线索在《利维坦》中被删去了。而且在前两部著作中,霍布斯还在论述主奴关系时提及,主人对没有理性的动物进行的支配与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是同样的。《利维坦》中没有保留这种说法:人可以用强力征服动物,但不可能直接与没有理性的动物立约——如果要达成这样的契约,动物还需要一个权利代理人,这会破坏自然国家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双方之间立约的契约结构;而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正是需要征服者把被征服者当作有自然权利的理性人来看待。

到此为止,似乎自然国家中的一切都很完美:有一个能够达到强制效果的权力率先出现,解决了履约难题;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主人与臣仆,还是父母与子女)也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限制着双方的自由,使双方具备了超出自然状态的“政治”义务。这种秩序状态看上去甚至好于按约建立的国家——难怪有研究者会对霍布斯的自然国家青睐有加;而且,至少从反面来说,自然国家能够提示我们注意,建国契约的效力(也包括政治义务的来源)在没有从一场胜负已定的战争中打出一个建立臣服关系的共同权力时,很难实现。霍布斯实际上颇善于保留自然国家在这一起点上的优势,并以此来解释相关的历史和现状。但是,在自然国家中的契约关系得到强化之后,一个重要的困难也随之而来,虽然霍布斯明确地讲到:“家长制和专制统治的权利和结果,与按约建立的国家无异”;自然国家之中“主权者的权利”,也与按约建立的国家无异。可我们很容易发现的是,按约建立的国家与以力获取的国家中基本契约结构有重大差异:在前者内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没有约定,是臣民与臣民立约然后将所有的权利授予主权者,主权者因此成为臣民的代表;而在后者内部征服者既是缔约的一方也是主权者。契约说到底是对个人普遍无限自由的规定和限制,因此这里契约结构的不同一定会带来契约所涉特殊方的权能差异。我们不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霍布斯为何要在《利维坦》之中,将一个看起来更容易形成秩序的自然国家藏在按约建立国家的背后。

当我们考察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时会发现:被征服者是在战争状态中被夺走(或缺乏)自然权利的一方,如果按照《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之中霍布斯表达出来的意思,这些被征服者(奴隶和孩子)就像没有理性的动物,没有自己的意志。那么战败者作为契约一方,只是身体上受控于战胜者或受到战胜者单方面的信任(他很有可能不理解这种信任,也不需要真的理解这种信任),而不是一个自主选择。经过《利维坦》的调整,被征服者能够出于自己的“同意”与战胜者缔结契约,这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最重要的标志是在没有锁链绑住自己的时候也不逃走,而将战胜者的命令当作法律和义务。但是困难也出现在这里:对自然力量上占优的获胜方来说,他只是暂时放弃“现在”杀死对方的权利,实际上他仍旧可以随便在什么时候杀死战败者;除此之外,他实际上没有放弃任何属于他的自然权利。有研究者提及,战胜者暂时放弃了自己的某些“利益”,比如杀死战败者能够得到的荣誉或满足等,用以交换获得臣仆能够为他带来的好处:如财产、未来战争的胜利。但是利益的交换仍旧不能掩盖,战胜者实际上没有在利用自己身体官能以及实现自己意志方面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双方契约中自然权利的相互转移仍然无法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按约建立的国家之中,臣民与臣民之间基于每个人放弃自己一切自然权利而建立契约,首先,自然国家之中的被征服者之间没有契约,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很难形成社会性联系;其次,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又缺乏建立在相互负担权利义务基础上的真正公共性。

这些欠缺是自然国家面临的重大困境,也是我们从内战角度揭示自然国家并不自足,须要向契约国家过渡的根据。自然国家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有契约;但由于征服者确实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向被征服者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他才可以作为既作为缔约方,又作为主权者,且与按约建立国家中的主权者一样,绝对享有一切自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自然国家里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性和完整性只有在某种消极判断中才可以实现:由于被征服者的力量与征服者有很大差距,所以征服者可以认为,被征服者打破契约的冲动和可能性都很小,即使打破,造成的危险也可能也不大;被征服者也可能会因为恐惧征服者的强力,或者出于极强的义务感,安于被统治的现状。由此小心翼翼地维持自然国家中的秩序。可一旦征服者作为主权者做出积极的行动,被征服者很难判断这种行动是秩序内部主权者的惩罚,还是超出秩序的征服者之侵略;他应该作为臣民而服从,还是重回自然状态,作为自然人而反抗——后一种情况因征服者没有在契约中受到政治义务的真正约束,给被征服者带来不安和恐惧,而更可能成为被征服者的理解选项。就主权者而言,本来应该有绝对的权利可以行使,但行使绝对权利时就可能会受到打破契约的质疑——当这一质疑影响到主权者的判断或行动时,主权者的权利就不是绝对的了;当完全不考虑这种质疑时,主权者又离被臣民心目中的自然征服者不远了。这使自然国家中的臣民和主权者都处在被猜忌笼罩的尴尬与夹缝之际,处在自然状态力量对抗的无序和政治状态义务规范的有序之间,处在任凭自己进行私人判断和相信公共裁夺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自然国家的形象不是一个人形,而总有一半是凶恶的海中怪兽;自然国家形成的秩序框架上总是由于主权者就是缔约方,缺了一个补不上的口,让自然状态之中的猜疑、敌对、暴力有机会涌进来,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可以利用的借口,这里暗含着自然国家之中战争的另一个特色:由于国家的秩序形式不能完全建立公共争端与私人争端间的区分,内战与外部战争很可能相互勾连,甚至相互利用。危害实际上已经确立的主权者权利,和实际上已经在契约中规定的臣民政治义务。

因此,自然国家看似稳定的秩序下很可能藏着一副混乱的图景:一方面,臣民之间可能因为缺少共同契约而分裂成派系,互相争斗;另一方面,臣民可能以缔约方的身份对主权者积极实施权利进行质疑,甚至进而寻找一切可能的借口,试图单方面解除对主权者的政治义务,包括使用武力反抗;同时,主权者的统治能力因为绝对权利受到限制而变弱,甚至可能漏洞百出,这又为臣民增添了许多不满的理由。必须看到,这一副图景就是内战的景象。要强调的是,内战不同于革命,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时的臣民仍然是作为缔约的一方,以另一方不履行政治义务为借口进行反抗,而不是视自己为主权权力的全部来源,要为同一社会团体的全部权利寻找下一个代表者。内战也不同于自然状态之中的战争,臣民就是因为“统治者”这个角色没有履行他们所认定的“统治者”之义务而反抗的,而并非是因一切人的一切理由而拿起武器——对统治者来说也一样——这是某种既定臣服关系和统治秩序之内的战争。作为一个胆大心细的作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分析“自然国家”一章的末尾,看似在为自然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辩护,实际上指出了自然国家与内战的关联:

“虽然对于这样一个不受限制的权力,人们会想象出很多恶果;然而没有它,后果则更严重,那将是每个人与其邻人之间的永恒战争。最大的反对是针对实践来说的。当人们问起,在何处何时,这样的权力得到了承认?而人们可以再问问自己,何时何地一个王国免于过叛乱和内战?在这些民族中,国家存在了很久,没被除外部战争之外的什么摧毁过,臣民从来没有就主权权力有过争议。”

霍布斯的这段结语可以被理解为,自然国家之中的叛乱和内战是这种国家秩序中的一部分,如果叛乱和内战没有摧毁这个国家,那它们甚至可以被视为对这一国家秩序确实存在的认定,也因此肯定了这种国家之中存在着不同于自然状态的主权权力。可是,从这段话中也不难想到,一个难以免于叛乱和内战,又要面对外部战争的国家显然不是一个能够完全使主权免于争议的政治秩序,霍布斯正在经历的英国内战就是典例。

由此可以考虑霍布斯分析内战(特别是英国内战)时的自然国家背景:内战的重要根源之一是持不同政治和宗教观点的派系,这些派系标志着信念利益的争端得不到公共权力的有效裁决,因此,“敌人存在于城墙内”,形成“国中之国”——自然国家没有臣民之间达成的共同契约,也就缺乏根本有效的手段制止派系的出现。在《比希莫斯》中,霍布斯列举了分裂英国人民,并引诱人民进行内战的七个派系力量:长老派;罗马天主教派;独立派;受古典作家蛊惑和败坏的人们(包括大学之中的劳德派);伦敦和其他大城市中的商贸者;投机家和冒险家;对自己的义务和服从的本质无知的人们。霍布斯对这些派系的态度也并不是等而视之:独立派宣扬人的自由平等,支持从个人的角度解释《圣经》,看似是对国家既有秩序最大的威胁,但霍布斯没有对他们表示出最大的恶感,反倒是认为他们比较真诚。实际上不难发现,独立派的观点可以容纳到霍布斯自己支持的理论框架之内,甚至可以在自然国家向按约建立的国家转轨时,为建立臣民之间的契约和基本社会性所利用。而霍布斯最厌恶的是长老派,首先是因为这些人要用教权分裂主权,用教会选出来的长老代替国王任命的主教,这无疑是绝对主权的直接威胁;其次霍布斯也用“长老派”通称很多煽动人民,在议会中不断制造分裂的清教徒,认为这些人“自私自利”:他们煽动人民抛弃自己对国家的政治义务不是真的为了让人民成为主权权力的根本来源,而是为了成就自己派系的利益。因此,他们只不过是想让自己本来处于契约中战败者那一边的位置换到胜利者的一边,而没有改变契约结构的根本不稳定性。所以,在整个英国内战中,这一派对议会的不断分裂,战争和争吵的持续进行起到了很大作用。可以说,他们既不利于维持自然国家本身秩序的稳定,也不支持促进自然国家的契约结构进行根本的改良。

同时,霍布斯在其政治著作中反复提及的是英国内战的直接导火索:征税问题。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称这个问题为国家的“疟疾”:国王在财政困难拖不下去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暴力行动,如果能够借此驯服人民,国家可以维持;如果不行,国家就要灭亡。这种情形可以说集中反映了上文指出的自然国家之秩序困境。主权者缺乏足够的权能为国家需要进行的安保行动获取财政支持,这是困扰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并最终导致内战爆发的直接原因。虽然对于某些具体的国王,霍布斯很难去指责他们自身是否存在造成统治不利的问题;但作为主权者,面对保卫国家的紧急时刻,本来应该以刀剑为基础的政治身份出现,利用臣民的绝对服从为他们的安全提供保障;然而在英国内战前夕,主权者面对的却是“另有想法”的臣民用疑惧的眼光进行着的监视:臣民总是记得,他们面对的是一位有能力抢夺他们生命和财产的自然人;同时又没有忘记,他们与之有经由自己“同意”的契约。所以,臣民似乎既有心理基础,又有依据双方形式上契约的合法理由,质疑主权者对其财产和生命拥有的支配权——可以说,征税问题无从依据主权者的绝对政治权力得以解决,根源于自然国家之中的政治权力结构。

在不能心甘情愿地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时刻,按约建立的国家之中个别臣民可以逃跑,但不会威胁到主权者的绝对权利;而自然国家中的臣民,却可能更想用经由自己同意的契约去限制统治者的权利,这又为内战爆发增加了更多的可能。在霍布斯看来,煽动臣民注重自己与主权者的契约,并使臣民认为自己有权利根据这一契约去限制主权者,是英国普通法学家要对内战爆发所负的责任。在《对话》中,霍布斯建构的英国普通法学家形象以柯克为基础,而柯克的杰出继承者黑尔又回应了霍布斯的《对话》。黑尔认为,国王与臣民的契约体现为国王受制于一套有古老传统的英国普通法,国王不是法律的创制者,而是通过自己的统治不断地“承认、确认”这一法律。黑尔写道:“国会授予人民以自由的那些重要文件,并不是授予人民以新的自由,而只是恢复根据英格兰政府之原始的、根本的宪法,本属于他们的那些自由权利。威廉国王认可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便是如此;由约翰王、亨利三世、爱德华一世认可之大宪章、《无代表不纳税法》及其他法律,均是臣民之原初权利与自由权利。它们长期得到运用,它们在漫长而持续的历代王朝不断得到承认、确认,仿佛它们是英格兰政府第一条款现存于世的正宗契据,据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它们是英格兰政府之初始与原始制度的组成部分。”普通法学家们因此不接受将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统治英国,理解为“威廉征服”的说法。他们坚持,威廉征服不过是以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妥协——即“降服”(dedition and capitulation)——而结束。这意味着,征服者虽然来自英国本土之外,又是针对英国议会对继承人的决定而起兵,但仍然因为接受了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承认了先前英国国王所继承的法律传统,因而这一古老的法律传统从来未曾中断。这种契约形式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王在议会”,即国王的统治是在议会的建议和确认下进行的;所以,议会有权作为臣民的代表(即契约的一方),根据普通法(契约本身),来限制和监督国王,甚至在他们认为国王不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时反抗国王,以此为进行内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正名。

对此霍布斯指出,“他们没必要认为是在为自己正名,而是为心怀异志的人们在任何时候反抗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所进行的一切成功暴乱正了名”。因为,把臣民与国王的契约理解为双方进行商议、妥协,最终建立在各自同意基础上的契约,就仍然难以摒弃这一契约的私人性质。那么,臣民仍然不必然承担对主权者服从的绝对义务,而是可以用疑惧的态度估量对方的自然力量,同时可能被激起进一步保护自身权利的渴求,而结果恐怕是,臣民难以逃脱必须借助自己的自然力量以获得政治权利的命运,即进行一场战争。所以,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普通法学家所解释的契约不仅不具备生成政治秩序的法律意义,而是将促使臣民与国王不断回到一切约定都是暂时之权益手段的自然状态,主权会在“暴乱中频繁遭到颠覆”——这种情况下,自然国家几乎没有可能告别内战,这可能是自然国家最为糟糕的命运。

到此为止,我们从自然国家的角度解释了内战发生的原因;内战与自然国家基本政治秩序间的紧密联系也从一个角度解释了,自然国家虽然更有可能是事实上发生的建国经历,却为何仍然不是霍布斯理想中的国家形态。所以,尽可能地远离内战,建立起真正有秩序的政治生活,实际上仍然要以自然国家向按约建立的国家转轨为条件,后者意味着解除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直接约定,确立臣民之间的共同契约,并且以臣民形成真正的社会共同体为基础确立主权者的绝对权利和臣民的服从义务。说到底,还是要消除自然力量可能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造成的敌对关系,将“利维坦”恐怖可畏的部分替换为臣民权利和意志的代表。

在考察了最接近“按约建立的国家”——美国——之后,托克维尔曾写道:“可以把内战在平等时代将会非常稀少和非常短促视为普遍真理。”这能不能证明将近两百年前的霍布斯所设计的人为契约国家,至少在远离内战这个方面,已经在现实中战胜了时常挣扎于内忧外患中的自然国家?内战总是不可欲的,从这个角度考虑,自然国家应该被超越。在《对话》里,霍布斯提及1660年查理二世颁布的《大赦令》(the Act of Oblivion),其中哲学家强调,赦免必须得到被伤害者的同意:内战之中,受伤害的人显然是某些臣民和王室。而《大赦令》由议会通过,可以解释为臣民承认议会作为自己的代表;甚至能够进一步推出,臣民之间已经重新建立起了一个共同契约。该法令由国王颁布,也许可以据此引申出,国王凭借既往不咎为信号,解除与任何臣民之间的直接约定,成为代表人民之绝对权利的象征。这样以来,《大赦令》便可以作为战争结果之事实得以确定之后,英国国家契约结构得到改变的标志,也即象征着按约建立的国家代替以力获取的国家,完成国家形态从征服事实到理论规范的转轨。

不过与此同时,霍布斯通过对话中的哲学家之口强调,“赦免”包含“原谅”,但不等于“遗忘”;并在同一章的前半部分以肯定的态度论及威廉征服。在霍布斯看来,“一个国家因战败而绝对屈从于一位征服者,那么它也会因这迫使其屈服的同一武力而被迫遵守其法律”:征服者威廉除了服从于上帝的法律,不受任何被统治者的限制;他具有绝对权利,并把它全部传给了我们现在的国王。言下之意,英国国家秩序就起源于一个以力获取的征服者,这种自然国家的事实形态是保证政治权力有自然权力支撑的基础。也正因如此,自然国家虽然能够被超越,却不能被消灭,它巨兽一般的自然力量仍旧必须被隐藏在人形的“利维坦”之后;这同时也意味着,契约国家虽然向内战说告别,却不意味着绝对与之后会无期——在这条恐怕无法完全摆脱事实前提的规范性道路上,我们仍然得思考,再次遭逢自然国家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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