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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眼》读后感锦集

《风暴眼》读后感锦集

《风暴眼》是一本由[美]戴维·奥布赖恩 / David M.O’Brien著作,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8.00元,页数:42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风暴眼》读后感(一):本想轻松了解一下最高法的轮廓,这本书不适合

应该说从书的翻译及其内容来说,很丰富。但是没有一些阅读背景的人看此书有些莫名其妙,很多案例,对于初次接触的人根本搞不明白,所以全书看的糊里糊涂。看了前两章实在太累,不看了。等看够了一些具体的案例后再读此书,估计能更明白一些。

这本书谈的是案例后面的事,因此,不知道案例很难懂说的是什么。

《风暴眼》读后感(二):本想轻松了解一下最高法的轮廓,这本书不适合

应该说从书的翻译及其内容来说,很丰富。但是没有一些阅读背景的人看此书有些莫名其妙,很多案例,对于初次接触的人根本搞不明白,所以全书看的糊里糊涂。看了前两章实在太累,不看了。等看够了一些具体的案例后再读此书,估计能更明白一些。

这本书谈的是案例后面的事,因此,不知道案例很难懂说的是什么。

了解高法的书这本书不如刘易斯的那几本书:言论的边界,批评官员的尺度。

《风暴眼》读后感(三):法治神殿中的政治存在

大一初进法学院,第一堂专业课就是王军的外国法制史。说是外国法制史,教材却是他自己的那本《美国法律史》。于是乎,我们这样一所法学院中的第一堂课和第一印象不是正统的讲市民私权的高山仰止的罗马法,而是只有几百年历史的一个新兴国家的一个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

官运受阻的马伯里的一纸诉状,直接导致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也直接把最高法院从所谓三权分立中那个不起眼的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角落,推到了政治风暴的中心。

法律不是上帝赋予人们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为了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的一种妥协。法律的效力和保证最终要看掌握法律的一方是否有足够强大的实力作支撑,法律对于经济政治的这种天然依赖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独当一面,游离于政治之外。

从《风暴眼》这本美国法学院畅销书提供的历史资料和数据分析,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了不同政治集团怎么样对这个看似独立和至高无上的“超级立法者”施加影响,又是如何通过对大法官人选的选任反映自己不同阶段的政治诉求。

法律崇拜者认为法律代表了无上的正义,我个人认为所谓无上的正义只存在奥特曼对待小怪兽这样的简单逻辑中。从《风暴眼》开篇第一个引入的堕胎案中,我们就很难看出究竟哪一方是正义,哪一方是邪恶。要求堕胎和禁止堕胎的理由都是那么的充分和有力……所以说,与其说法律代表正义,不如说法律仅仅是一种博弈。

本书另一大特色就是把那些在案例中刻板的发表法官意见的大牛们还原到了现实中,看他们因为什么进了最高法院,又是怎样纠结于自己法袍的设计,怎样不屑于法院建筑的环境……正是这些对社会生活、政治博弈有着深刻认识和热爱的精英富翁们(大法官本身比较穷,而且不能兼职,连稿费都不能拿。但做大法官之前基本都已经是上流社会的富翁了),通过专制而非民主的方式,与国会一道,引导这个以自由民主称著于世的国家,一步步向前迈进。

美国最高法院,作为无数宪政崇拜者心目中的神殿,真正独立出来的,永远也只是那座孤零零的仿古建筑。

《风暴眼》读后感(四):“祛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已卖勿转

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施行宪政的共和国,美国的司法,特别是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能否超然于政治?这是一个长久以来争论不息的问题。过去,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常流于两个极端:一极是将之理想化,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是司法神殿,与政治绝缘;一极是将之庸俗化,将之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构成部分加以批判。近年来,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开展及过国内学者的努力,有关美国最高法院的著作日渐增多,也逐渐揭开了围绕在美国最高法院身上的神秘面纱。

美国著名最高法院研究专家戴维·奥布莱恩教授的著作《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一书曾荣获1987年“银法槌奖”(美国律师协会每年评选的奖项,用于表彰那些推动美国民众了解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作品,评选范围涵盖图书、电影、杂志、报道等)。该书出版二十余年来,一直是最高法院研究领域畅销书。今年,中国政法大学的胡晓进老师将该书翻译成中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国内读者因而有幸领略一场宪政和司法问题的思想“风暴”。

奥布莱恩以“暴风眼”为题来阐述最高法院和美国政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实在再形象不过。检视美国二百余年历史,不难发现,在每个美国政治风暴之中,都不难发现最高法院的身影。在许多时候,最高法院本身就是政治风暴的“风暴眼”。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既是最高法院成为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中权力一极的里程碑案件,也是其进入政治风暴眼的里程碑案件。对于1800年那场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激烈交锋的总统大选,羸弱的最高法院只是一个旁观者。但当大选结束,杰斐逊成为总统、战败的亚当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寄人篱下的最高法院立即成了新的政治战场。

马伯里案的判决首先是一个政治判决,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判决。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判决是存在很大硬伤的;但从政治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却是一件完美的政治艺术品。通过此次判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既避免了一次政治危机,又为最高法院“争来”了司法审查权这一“尚方宝剑”,确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架构中和国会及行政分支平起平坐的地位。如奥布莱恩书中所言,“马歇尔成功建立起规则性程序,并提升了最高法院的声望。”在随后的马歇尔法院时期,“最高法院确立、并在一定程度上勾画和维护了自己的制度边界,区分了自己与其他政治机构的不同职能。”

1850年代,随着美国奴隶问题的激化,南北双方剑拔弩张,内战一触即发,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妥协来维系着态势的平衡。然而,最高法院对努力问题这一政治棘丛的介入,最终摧毁了南北妥协的基础。在1857年的斯科特案中,莽撞的最高法院判决黑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通俗表述即“黑人不是人”),并裁定限制奴隶制扩张、维护南北和平的《密苏里妥协案》违宪。此判决一出,南北双方的战争机器加速开动,很快就爆发了残酷的内战。

斯科特案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为黑暗和难堪的记忆,也是最高法院在政治问题上的百慕大。但在1950年代,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又掀起了美国政治上的另一场风暴——黑人民权运动。这一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似乎是为了弥补百年之前的同僚们对黑人所犯下的巨大的错误,用一系列判决,裁定黑白隔离违宪,并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使之成为保护黑人权力的宪法利器。

在推动黑人民权运动的进程中,最高法院既展现了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的理想,又显示了其高超的政治技巧,最终完成了美国内战未竟的事业。虽然最高法院是美国历史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政治力量一同推进社会进步,但在民权运动时期,最高法院的确是美国政治变革的主要推动者,而国会和行政分支反而成了配角。

而在经济和社会问题上,最高法院也没有置身事外。

其实美国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如经济问题,其根本就在于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联邦权和州权之争,这些都是宪法上留下政治权力划分问题。1930年大萧条时期,最高法院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最终引发一场宪政危机。这场宪政危机以主张大政府和干预经济的罗斯福政府取胜,古典自由主义在最高法院成了历史绝唱。但从目前这场新的全球经济大危机来会看八十年前那场宪政危机,后人或许要承认,当初被批评为腐朽保守的大法官们其实是正确的。2007年的金融危机的引爆点是地产泡沫,美国地产泡沫的主要助涨者是政府控制的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抵押贷款公司,而房利美正是罗斯福政府取得对最高法院的胜利后成立的,房地美的建立也是和罗斯福总统的政治理念一脉相承的。

社会问题更是包罗万象,最为典型的当属堕胎问题。作者在书中开篇就以罗伊诉韦德案引出全书内容。通过这一案件,奥布莱恩勾画了自由派和保守派所构成的美国日常政治图景,同时还揭示了最高法院内部的大法官们的性格和立场,以及案件的审理运作过程。

奥布莱恩此书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将最高法院的运作过程一一分解,然后逐一分析与之对应的政治问题,再结合作为经度的历史加以梳理,相互穿插,织就一副全景式的分析网络。通过这种经纬结合的手法,作者对最高法院和美国政治问题把握得严密但又不紊乱。全书以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分支与立法及行政分支之间的权力争夺起,然后用四章篇幅谈大法官的遴选、大法官及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政治、案件的筛选、案件的审理、讨论与判决,完整地描述了最高法院的内部运作过程,同时对最高法院做了一次“解剖”,把最高法院的内部细节一一展现在读者面前,无微不至。书中所使用的众多统计数据和图表更是增强了分析的直观性和结论的可靠性。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只有九位(历史上大法官人数曾几多变迁,但最多时也仅有10位),所以若要考察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最重要,也是最直观的考察对象。谈最高法院和美国政治,自然要谈大法官和政治。在此书中,奥布莱恩向读者揭示了历史上诸多大法官和政治,特别是和总统之间不同寻常的亲密关系。有些大法官,如二十世纪的法兰克福特、福塔斯等,和当时总统关系之紧密、对政治运作影响之大,令后人咋舌。纵观最高法院二百余年的历史,这种大法官为总统出谋划策,甚至参谋军机的情形也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

如任东来先生所言,此书具有“祛魅”的作用。通过剖析最高法院,作者“不断地挑战着司法神殿中众多神话”,然后“还神殿以平常”。但读完此书,仅对最高法院“祛魅”还不足够。读者们应深入反思自己对司法在政治中的角色和作用的观察和评价坐标的准确性,不仅仅对美国的司法,还包括中国的司法。通过反思,完成对自己认识坐标的“祛魅”和校正。只有摆正了坐标,才能客观、准确地观察和学习他人之长为己所用。

《风暴眼》读后感(五):谁来落实宪法? (转)

谁来落实宪法?

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难题或者痼疾是有宪法而无宪政,这一点由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的近现代史所证明。产生此种毛病的原因有多种而且深沉,涉及历史、传统、社会、文化诸方面,解决起来也决无一蹴而就的可能。当我们的目光转向世界各国寻求借鉴时,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设置、功能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思路和判决对我们有较大的启发。了解和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和运转机制应当是中国法学界甚至知识界的一大课题。

可能是因为实现宪政已经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可能是因为解释宪法和对现存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已经具有刻不容缓的紧迫性,近来谈论美国最高法院的文章不断见诸报刊,而有关书籍也是一本接一本地出版。我最近就一口气连接读了四本,它们是:2010年出版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大法官说了算》,以及2009年出版的《最高法院的兄弟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案审理纪实》。

美国人写书(《大法官说了算》的中国作者何帆也一样),讲究生动活泼、有趣易读,这几本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书,谈的是法律和法理,但一点不枯燥沉闷,笔法是人物事件的素描,口气是讲故事,渲染案子控辩双方的对立与决不相让、法庭内外的风波激荡、大法官的个性脾气,读者看书有如看戏或听说书一般的兴味盎然;但作者个个都有专业素养,对美国司法制度相当熟稔,而且对美国最高法院人事变迁与人际关系有长年累月的观察研究,厚积薄发,所以让人在轻松阅读之余,也能收到犹如“美国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讲习班结业的效果。

宪法需要解释才能落实

宪法明确阐述了一个国家的建国理念与治国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阐述不可避免地是指导性、原则性的,而不是巨细无遗、详尽罗列的。如果宪法上写得冠冕堂皇,但实行的却是另一套,那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比如,如果宪法载明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实际上按照随意的标准把一些人划入“非人民”的范畴从而剥夺他们的言论表达权利,那么这不是在维护宪法,而是在违反和嘲弄宪法;又比如,混淆基本概念,说言论就是行动,“言者无罪”对发表某类文章、作某种发言不适用(在“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和1957年反右运动中这种逻辑大行其道),就是在公然违反宪法。所以,实行宪政和法治,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落实宪法,判决某类行为是符合宪法还是违反宪法。

在非法治国家,权力的拥有和行使类型是一元的,判断某种行为、某项政策是合宪还是违宪的权力,恰恰就掌握在做出那种行为、推出那项政策的政府机关手中,那么关于违宪性的争议和审查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对宪法的解释,必须由一个独立于拥有行政权或立法权而具有司法权的机构来执行。由于解释宪法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这个机构必须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在美国,解释宪法的任务由联邦最高法院承担,相对于其他任何可能的选择和现实的安排,这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充满了面临司法难题经过深思熟虑恰当而精彩地解释宪法条文,从而使重大案件迎刃而解的事例。这样的例子为人们津津乐道,载入法律教科书,作为往后判决其他同类案件的可遵循范例。

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和宪法的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其第一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联邦国会以及各州不得制定法律,以剥夺公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在美国历史上,宪法修正案的这种规定发挥了特殊作用,被视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优先条款。当然,遇到具体情况时,如何理解和解释其含义是复杂的事情,需要大法官们发挥水平和智慧。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卷入了越南战争,在美国公众中,尤其是在青年中,反战运动风起云涌。有一个年轻的反战者保罗·科恩因为穿了一件背后写有“的征兵法”(Fuck the Draft)口号的夹克被判入狱一个月。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面临的难题是要判决这句非常粗鄙不雅的话是不是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是维持原判还是推翻原判?

第一个问题是对宪法修正案作拘泥于字面的理解还是精神实质的理解。仅从文字上看,宪法修正案说的是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个人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宪法修正案的含义和基本精神越来越被理解为要优先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针对各种各样有必要限制言论自由的考虑,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天平逐渐地,越来越明显地偏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不是顾虑言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二个问题是,科恩在自己的夹克上写上口号并到处走动,是纯粹的言论还是一种行动?是不是在有害地使用一个使人讨厌的词汇?如果是行动,就不会受保护。虽然有法官认为这不仅是言论,但这算什么行动呢?鼓吹推翻政府,阻挠征兵工作,扰乱了治安,或因为fuck这个词的性含义而煽起了淫欲?多数法官并不这么认为。

第三个问题是,这种脏话值得宪法保护吗?虽然高雅的大法官个个都对这句话反感,在讨论案情和宣判中都费力地绕着弯子不提这句话,但多数人不能否认,这是当时反战抗议运动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反对战争的政治性表达。

最后,最高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多数票宣判,案件涉及的言论具有社会价值,符合宪法保护条件,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应该补充说明一点,《最高法院的兄弟们》一书的译者是台湾的两位女性,她们似乎不像大陆同胞那样对脏话、痞话有耐受力,她们把该案的核心语句翻译为“去他的征兵”,这就使人难以理解大法官们面对它时的不安和反感。这么翻译并不错,不过其色彩是最低程度的,我在前面将其翻译为“的征兵法”算是中等程度,最到位的译法是“操的征兵法”,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明白正人君子们说到这个案子时要竭尽全力回避其关键语句。

当宪法遭遇到政府权力

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现代司法史上的一个重大案例,它被反复讲述和引证,在中国可能也达到了耳熟能详的地步。不过,细读有关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认真琢磨大法官们判决此案的理由和心情,我们还是可以悟出更多的道理。

所谓五角大楼文件,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机密、国防部关于越南战争的大规模调查材料,它被内部人员盗出,由《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表。政府既惊恐,又震怒,经多方努力,使得法院发布暂停刊登的命令。最后案子送入最高法院,它需要裁定是否接受申诉,以及判决是维持还是撤消禁刊令。

这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与政府之间的对垒,言论自由原则和所谓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对垒。报纸认为,根据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它们有权利刊登那些文件,以便让公众了解一直被政府隐瞒着的有关越南战争的真相;而政府认为,一旦文件中的机密泄露出去,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政府正在作出巨大努力结束战争,争取让战俘得到释放,泄密会将这样的努力付诸东流或大打折扣。

理解本案需要掌握的要点在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唯一的价值,当它真正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能权衡舍弃。实际上,当言论造成有害后果、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时,发表言论的个人或报刊是应当受到处罚的。争论的关键点是,对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是在有害后果产生时再处罚报纸,还是认定发表一定会产生有害后果而事前采取防止措施,禁止发表。报纸的立场是,他们愿意接受事后惩罚(它们坚信发表文件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后果),而反对政府事前限制的企图。

在法庭辩论中,代表政府出庭的总检察长说,由于战争尚在进行,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并不仅限于军队数量、驻扎地、调动时间等一般理解的军事机密,还包括为停战和释放战俘谈判所做的准备,等等,即使泄露某些细节也会造成伤害,因此事前限制是必要的。报纸方的辩护律师则说,他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事前限制在某些条件下也应该实行,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他强调,在发表文件和产生有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必须是直接、立即和可见的。

关键不在于“国家安全”这顶吓人的大帽子,而在于事实。大法官们阅读了五角大楼文件的要点摘录,多数人不相信其中有一经发表就会产生直接危害的内容,他们认为,举证的责任在政府方面,但美国政府未能让他们相信这一点。

“国家安全”是个很值得思考的概念,在非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国家安全”是被滥用来破坏现存法律、侵犯公民权利最经常、最简便的借口。什么是国家安全,为什么某种言行会损害国家安全,这种言行的可见、直接的后果是什么?对这些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问题一般是没有任何说法的。在任意使用“国家安全”这个概念的情况下,发表文章和讲话可能被说成是危害“国家安全”,甚至参加学术会议、朋友聚会或饭局都会被认为是有害于“国家安全”。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判决表明,“国家安全”这个概念是可以清晰界定、具体说明的,是可质疑和公开争论的,不能把“国家安全”貌似不可言说的神秘性转变成任意的规定和禁令,政府有责任对信息披露、言论表达和安全受损之间的关联举证说明,而证明是否成立需要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构审查和判决。

宪法解释与宪政

美国的历史表明,以解释宪法条文含义为核心工作的最高法院在维护和促进美国的宪政民主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一个已经实现宪政民主的社会,它的体现在宪法中的基本价值与立国原则会不断受到种族、宗教、文化、阶级、集团利益的侵蚀,需要有最高法院这样的权威机构来抗拒和矫正,捍卫宪法的精神和效力,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会与时俱进,在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使宪法条文的含义与时代的进步合拍,推动社会前进。

那么,是不是应该说,有了美国式的最高法院就可以争取和维护宪政民主?恐怕不能这样说,因为我们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说,美国设置最高法院以及它的正常运转是宪政民主实现的产物。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关键在于,所有的人都把宪法当成算数的东西,它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确实是最高的游戏规则,不同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诉求的人都只能在它下面做文章,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释宪才具有实质性意义,解释宪法的最高法院才是最后的争论和判决场所,如果宪法是一纸空文,那么最高法院就只能是摆设。如果宪法的效力还不如与之矛盾的一般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政策,如果最高法院或其他各级法院的裁断不如领导机关的决定,如果成文宪法和法律不如领导机关的口头命令,那宪政和法治就是空谈,就只有讽刺意义。

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形势相当严峻,有一些严重和普遍性的问题,根本解决涉及对现行法令、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就拿强制拆迁和征地引起的冲突来说吧,尽管人心和舆论完全站在弱势人群一边,但强制拆迁和征地的一方往往可以说他们是在依法行事,因为,现行法律和政策确实有利于强制拆迁和征地。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多处规定明显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可以被用来作为目前强制拆迁的依据。比如,其中第十条授权拆迁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其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双方,执行拆迁任务的只能是与利益无关的第三方,现在发生的野蛮拆迁往往就是因为赋予了当事方拆迁执行权引起的。又如,按照其中第十六条,在处理因拆迁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时,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裁决,而该部门为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明显与拆迁方有利益关联。这个条例还把拆迁、安置的法定义务从政府转移给拆迁人,往往造成开发商强力压低补偿、引起矛盾冲突的后果。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可以先征地,后公告,这就致使政府强势征地,政府可以不管当事人同不同意,不需要充分证明征地是为了公共需要,不需要先谈好补偿条件,先把地征了再说(至发稿时,国务院法制办已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拟取消行政强拆)。

如果我们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上述管理条例和管理法早就被废止了。我们应该知道,可以“合法”地做坏事,比单纯做坏事更为可怕。宪政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和崇高的目标,而且与公民的利益、权利密切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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