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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读后感大全

《礼物》的读后感大全

《礼物》是一本由[法]马塞尔·莫斯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2.00元,页数:17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礼物》读后感(一):不愧是“社会科学史上最重要的文本”

第一次认真读莫斯,竟是出于对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兴趣。莫斯对礼物交换的论述让我想到卢梭的公意等一系列政治哲学的内容——赠礼者与收礼者的关系由于曼纳/豪的在场而是受监督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神秘力量做两种替换,一种是神学意义上的(与神缔约),一种是“现代”意义上的(与某个社会团体/政治实体缔约)。按照莫斯的思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者对穷人的缔约(尤其是以施舍的形式)会使得穷人因无力偿还而受辱(工人更甚,从道德推进到把自己的一部分以出卖的形式交付),于是需要有一个第三方来作为中介,但这个中介又和涂尔干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不同……更没想到的是,他还援引上古罗马法、古典印度法来尝试做一种史学意义上的关于道德、法律和经济的推论,这时我仿佛又看见了那个藏在《原始分类》中间的影子。我充分认同,从《礼物》出发,可以走向太多太多具体而有意义的问题,比如再从列维-布留尔的互渗律出发,讨论礼物交换中物和人的相混,而这一问题是不是又可以结合现象学(尤其是列维纳斯的现象学)的分析来讨论呢?十分期待以后的重读,应能抓住更多有启发性的东西。

《礼物》读后感(二):随便记三点,明天课堂讨论后再修改补充

#群群随便记#

前几天刚看完《礼物》的时候觉得前几章太精彩了,最后结论跟屎一样。当时我觉得莫斯最后把古式道德提纯再升华的做法和前面经验材料脱节了,依照他的分析,部落里的礼物交换可是充满了社会欺骗和利益导向的,是强制的、义务的。

今晚又和室友梳理了一遍,发现他所谓的“利益”不是个人功利指导的贪婪和享用,而是为了让群体能进入社会循环“不得已”的花费。所谓社会欺骗,事实上是交易开展的前一阶段,是合作共存的必要步骤。这样一看,他强调的“古式道德”是本身就揉杂了经济合法性的道德,不是我想象中的大同道德。

另外一个之前误解了的点是莫斯对慷慨给予的看法。他在结论里认为富人需要充当社会的钱袋,社会财富需要再分配,当然个人也需要劳动。当时看完这段,我脑中闪过“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觉得这过于强调贵族阶层的作用了。但是结合他对赠礼现象中“施舍”的理解,可以发现他认为“若赠礼不回礼,那么受赠者自身就会变得卑微”,那么“施舍”就会造成对接受者的伤害,无论这施舍是否无意。在这样的理解上再看富人的慷慨,与个人劳动配合的时候,它才能不成为一种施舍,而是回归“不得已”。

第三个点是我现存的疑惑,也是世俗化趋势下对宗教社会意义的讨论。古式社会有个特征是事实都是总体事实,总能扯出一个现象背后的宗教、经济、道德、法律各种制度。即使我们能在古代法律与古代经济中找到礼物交换的残余,它在价值上也是没有方向性的(并不说明这种对古式的汲取就是合理的)。另外,在古印度、古日尔曼等地,巫术宗教和契约就已经是两种可以用法律条文形式区分的东西了。在祛魅导向的现当代社会,宗教和契约分得更开了,法律担起了交易过程中的更多责任,宗教、根植于宗教的道德的作用被现代化削弱是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我们呼唤道德更重要?还是改良法律更可行?

《礼物》读后感(三):社会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馈赠

善与幸福就在于此,在于克制下的和平,在于共同劳动与个别劳动相交替的恰当节奏,在于财富集中后的再分配,在于教育所倡导的彼此的尊重和互惠的慷慨。

第一次读《礼物》,被书里的大段脚注和不知所云的第四世界语言吓得半死。莫斯通过对于海量民族志文献的阅读与统述揭示了世界各处原始部落中“礼物”的表现形式和交换方式,目的是要将礼物作为一种“总体的”社会事实去研究。

在莫斯看来,礼物作为最原始的交换形式,先于市场、货币、契约等等后世哲学家们对于早期人类社会生活加以的想象,通过对于礼物的分析,莫斯发现原始人类的物权观念中包含着个体人格的一部分,因此物的转交也即是人格的竞争,通过这种竞争方式原始人得以在部落间建立起联系、防止纷争。同时,也正因为这种交换的特殊性,礼物并不只是一种经济现象,而是一种“总体的”社会事实:交换礼物的仪式是宗教的、礼物的价值是经济的、回赠礼物的义务是法律的和伦理的、拒绝回赠所受到的惩处是巫术的。

从“礼物”的变迁中,我们也能够发现人类观念与生活的发展方式,而通过对于“礼物”的研究,莫斯也呼唤着一种对于原始伦理的复归,即对盛行于当代的“理性人”形象做出批判,指出经济现象的人格性,从而在人与社会间建立起更加密切的、超越理性的联系,使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不至于导致压迫与被压迫,最后形成美美与共的社会共同体。

对于学术世界有所了解之后,我已经大概知道在打开任意一本人类学、社会学的著作时应该抱有怎样的指望,但是莫斯的《礼物》却让我颇感汗颜。乍一看是本眼花缭乱的文献综述,读下去之后逐渐发现莫斯对人类社会总体的探索和温情的理想,上一次有这种震撼的感觉是读涂尔干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关于原始民族如何建立起逻辑联系的论述。但是世界的现实却偏偏是不如学者们所愿的。

《礼物》读后感(四):摘抄

1、毛利人认为礼物中存在一种超自然的精神性的灵力——“豪” ,因此他们在得到礼物后必须再将其送出,由此某些物品就不断地在人际之间循环;2、美拉尼西亚人的酋长乘着独木舟绕着群岛环行,将贝壳制成的作为奢侈品的“项链”和“臂镯”作为礼物送出(当然,由于各个群岛的酋长都在这么做,因此这些奢侈品也同样处于一种不断被送出、接受的循环) ,有趣的是,在盛大的库拉的夹缝中,还存在着普通人之间对于日用品的交易市场——“金瓦利” ,库拉与金瓦利是互不统属的两件事; 3、送礼—收礼—回礼,这三个义务对于环境下生活的人们都有独特的约束力,不可相互通约;4、礼物的流通,既有体现了人与人之间良好关系网络的维度,也存在互相争夺权力和荣誉的维度;5、赠送礼物总是伴随着仪式,库拉、夸富宴都有固定的行为程序规范;6、赠送礼物是一种“总体呈献” ,与部落中所有成员都有关联而非首领的个人行为。 7、各个现有文明的法律制度:罗马人对于“物的固有力量”的观念、印度婆罗门间的馈赠、中国人似乎对于自己已被售出的财产依然拥有一种持续的权力。可以发现,在已有成文法律的情况下,文明依然存在着礼物制度的遗存。

不可或缺的除了礼物本身之外,还有的就是“仪式” 。我们或许可以说,送礼、收礼、回礼都是理性的,都伴随着切实的目的(其目的的最终指向是否理性且不去管,至少这些行为自身是理性的) 。然而“仪式”却不是理性的,它只是宣告了人们即将进行一项有别于日常的特殊事务或进入一个特别的角色, 本身却没有实际的用途。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 在莫斯所描述的古代社会中, 礼物的流通与人们几乎所有的社会行为(连结婚姻、维护友情、祭祀先祖与神灵、获取名誉与权力、决定部落间的和平或战争)相关。 正如他在书的最后部分所提及的,礼物制度所涉及的各个动机、因素在有意识的指导之下,最终衍生出了政治(后者在古代或许只是精英间的游戏,但现代社会却意味着政治已然进入了每一位公民的生活) 。那么,作为礼物制度中的非理性原则——仪式其实也就伴随着这几乎一切的政治行为,早已渗入公共场域的各个层次。 在特罗布里恩,在赠还礼物的“库拉”之外,同时存在着在对于日用品的物物交换“金瓦利”,后者纯粹由理性需求主导,没有仪式也没有人际间的情感关联。库拉与金瓦利这两种完全不同形式的物品交换同时存在一个社会,这彰示着二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功能,或者说,二者分别是政治和贸易的起源。我们可以用理性解释贸易,但当谈论到更为广泛的议题时,除了理性与典型的喜怒情感外,还应注意到一些更为隐蔽的非理性因素的运作。

《礼物》读后感(五):《礼物》读后

在《礼物》一书中,莫斯通过汇集波利尼西亚、美拉尼西亚、西北美洲和亚欧等地的古代资料,展示了一个超乎现代人现象的古式社会“礼物—交换”体系。在那里没有经济市场、以物易物,没有买与卖、借出与借入的区别,却有一整套不同于我们的交换体制和思想观念。

交换不是在个体之间,而是在集体之间发生,一切均可以交换,包括“在经济上有用的东西”以及“首先要交流的是礼节、宴会、仪式、军事、妇女、儿童、舞蹈、节日和集市” ,等等。尽管交换在表面上看来是自愿进行的,但往往极易引起冲突,仿佛在提醒世人:“礼物—交换”就是一种严格的义务。莫斯称这一切为“总体呈献体系”,并主要用较为特殊的“夸富宴”这一“竞技式的总体呈献”来突出地表现这一体系的规则。

竞争和对抗充斥着“夸富宴”的整个过程,首领只是一个中介,真正承担这一切的其实是整个氏族,人们会为此发生争斗,不惜丧命,而且会为了压倒对手而将自己积攒的财富毁坏殆尽。看似极端的行为,主要以两个原则为基础:荣誉和信用。

荣誉,类似于我们所谓的“面子”,礼物送得越珍贵就说明拥有的财富越多,就会越有“面子”。双方不断地比拼谁送的礼物最珍贵,到最后竟可能会演变成为不再送出礼物了,而是直接把财富挥霍、将宝物毁掉。

而与礼物相关的信用观念的出现,则是由于送出去的礼物本身所具有的“担保”的品性,即担保一定会得到回报。莫斯在此否定了“以物易物—现金买卖—信用买卖”的进化观念,认为“礼物必然会导致信用的观念”。 而正是因为可以延期赠礼与还礼,才一方面产生了简化的以物易物,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允许延期的现金交易和借贷。

对“夸富宴”阐述也引出了“礼物—交换”体系中给予、接受和回报这三重义务。“凡是能够来、愿意来的,以及前来出席节日宴席的人,都应该邀请他们参加夸富宴” ,如果没有尽到邀请的义务,未被邀请之人会感觉受到“亵渎”,邀请者可能会遭致一些后果,比如与其相关者就都不会来参加夸富宴,或未被邀请之人会直接动手来毁掉邀请者的一切,或对邀请者实施诅咒等等。

接受的义务是和给予的义务相互对应的。人们如果拒绝,就等于自认卑下,表示不愿做出回报,这会使他的名字“失去分量”。接受礼物,正如“立约”接受一次挑战,表明自己一定会给予回报。而夸富宴的根本就在于回报的义务。如果没有回报,或是毁掉同等价值的东西,就会丧失信用和荣誉,丢一辈子的“脸”,“名字”也会被破坏、丧失身份,甚至失去人身自由而沦为奴隶。

总之,给予、接受和回报在“礼物—交换”体系中环环相扣,“拒不给予、拒不接受,和拒不回报一样都是不成体统的。”

特罗布里恩群岛的“库拉”以一种“总体呈献体系”来看待,则是一种较为平和的“竞技式”。莫斯认为库拉就是一种大型的夸富宴,“说到底只不过是一种部落间的夸富宴”。 当然“夸富宴”(potlatch)一词本身内涵就比较丰富,而 “夸富宴体系”更可谓是一种发达的“总体呈献体系”。

库拉是一种贵族式的贸易,每个人都必须抱着慷慨大度之心去做库拉,以免被谴责为“像在做金瓦利”,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些荣誉之争的成分在其中。得到“磨媧利(白贝手镯)”或“素拉媧(红贝项链)”会令整个共同体都倍感荣耀,但没有人会一直拥有它们,它们会沿着一定的方向总是处于流通之中。库拉制度也涉及了神话、宗教和巫术。每件外罣(“磨媧利”或“素拉媧”)都拥有魔力,具有超自然的神圣性质。“都有一个名字,有一种人格,有一段历史,甚至是一段传奇。”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这种精神性品质或起源,在古式社会是极为普遍的。尤为典型的是毛利人一切意义上的财产“通家”所承载的“豪”、“曼纳”,即一种巫术之力、精神之力,是一种能够杀死不按照“礼物—交换”规则出牌者的力量。即使礼物送出,经手过许多人,却会因为“豪”始终追随它的第一个主人,而仍旧属于第一个送礼者。事物(包括个体和群体)出自灵魂,其本身也拥有灵魂,即“礼物之灵”就是部分地来源于其主人之灵,因而某人馈赠某物,就会呈现某种自我,这就使得交换不仅涉及了物的交换,也关乎了精神方面的交换。

“豪”这种物之力,也正是莫斯对于究竟什么是促使三重义务所支配的“礼物—交换”体系一直流通,所给出的回答。虽然这种解释令人难以置信,但正是由于古式社会中人们对于“物之力”存在的深信不疑,使得其行为世界受到了深刻影响。同时,莫斯也因此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同于现代社会的古式社会的观念体系,即一切都是“混融”的、“互渗”的,并没有人与物、主观与客观的截然分离。

即使是通过上古罗马法,我们也可以感受到事物被赋予人格和品性这一事实。“物是家庭的一分子:罗马的家庭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 此外,罗马法中关于赃物和契约的观点也带有物的固有力量的观念。如果某人送出了物,就表示承认自己已被卖出,只能等对方履行契约、解除义务;而接受了物的人不仅占取了财产,也占取了物和人,必须进行偿还。

在古典印度法中,“馈赠仍然是义务性的,事物仍然具有专门的品性,物仍然是个人的一部分。” 这在“送牛”的规则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牛的主人通过三天三夜效仿法王,遵守“牛之誓”的办法,来印证“灵魂与牛合一”。他甚至会把母牛称为母亲、公牛叫做父亲。人们认为贪婪就会打破法律、消除功德、带来恶果。尤其是婆罗门,他们会把财产看成是“毒药”,财产本身就含有惩罚的可能。婆罗门不能接受也不会恳求国王,因为他们懂得施受的本质,明白“所送的事物本身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无可挽回的关联,当礼物是食物时尤其如此”。 这不免令我想起伯夷、叔齐“不失周粟”的故事,可见施受之义古来皆有之,古人亦通过拒绝施受来拒绝回报,从而老死不相往来。

与婆罗门将财产看作是“毒药”相似的是,日耳曼古语中“gift”一词具有双重含义,即“礼物”和“毒药”。同时,日耳曼人相信物的抵押不仅有义务性和约束性,还关乎交出此物者的荣誉、权威和“曼纳”,交出此物、接受抵押、转交此物都同样具有危险。

在这样一个“混融”的古式世界之中,主观与客观的割裂、物权和个人权的绝对区分、相信人只遵从个人利益而行动等观念,都变得不再可靠,令人警醒。

《礼物》一篇“只是一项大型研究的一个片段”,由于本人所知有限很难对其整体有一种更为深刻的把握。但这并不影响莫斯由此文所得出的一些道德智慧所带给我的启迪,即赠予时给出的是自己的某些成分;懂得给予、接受和回报;“对立却不必互相残杀、给予却不必牺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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