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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大全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大全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由[法]卢梭 著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0.00元,页数:143,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阅读完毕。从各种意义上来说,都是一本十分出色的启蒙书。而卢梭也可以说是我在社科哲学方面的引导者。我最初是因为接触了他的作品,才对这方面产生了兴趣。在此之前我是并不涉及这一领域的。这可谓是启蒙者的启蒙书。

这本书在很多方面理清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什么是主权,什么是主权者,政府又是什么等等基本问题。在我看来,几乎是目前我所读到的最合理的解释。当然将来若是读了其他的书籍,必定还要回过头来与卢梭的定义做比较。

这本书的很多论点我都是非常赞同的。但是有一个观点却十分奇怪。那就是:由”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其成员的生存与发展“这一前提得出,“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在没有外援,没有外来移民、没有殖民地的情况下,哪个政治下的人口数量增长得最多,那个政府毫无疑问就是最好的政府。”

我于是就想起了我国。只是可惜,并不存在一个与我国在各方面都几乎相等,唯有政府的形式与体制完全不同的国家来比对。我突然又想起了印度。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大国,政治体制确实也与我们不同。但是。印度与我国的条件却并不是完全地完美的相等的。我认为如果不是严格相等的话,得出的数据可能是有偏差的。因此这一观点无法验证。不过我是倾向于不赞成这一观点的。

此书还有另一个问题,在于译本的问题。此译本的译者曾经批评此书的其他译本行文措辞国语繁复。在这一点上看,此译本的译文却是简洁。可是,在有一些地方,却由于过于简洁而造成意思不通透。

举个例子,比如在该译本的第20页,有这么一句:“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是,集体接受个人财富而不是剥夺个人财富的行为,只可确保他们是合法占有,并把剥夺行为转化为真正的权利以及把享用权转化为所有权。”这句话我最开始不理解是什么意思,因为我不明白词句中的他们是指谁。如果是指前者集体,那么前一句已经说明,集体并没有剥夺个人的财产。如果是指个人,那么个人剥夺的又是谁的财产呢?在没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何来剥夺财产一说。在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那又是剥夺谁的财产呢(指最初的,以劳动形式来确立所有权的社会)?

在这一点上,我对照了何兆武的版本,何版的翻译是这样的:“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何版的译文可能确实此译本(我手中的译本)作者所说的行文繁琐问题,但是至少在这一句上,用词以及句意的表达方面,较我手中的这个译本而言,是更为合适的。我手中的译本,在其他地方的行文,也有此句意不明的特点。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卢梭:社会契约论

这本书很难。逻辑非常严密,而且引经据典——卢梭非常善于暗中讽刺同时代一些哲学家的相关观点,但是苦于自己才疏学浅,所以绝大多数,并不能看出来——造成了自己只能是作为一个叹为观止的粉丝而存在,并不能真正做到欣赏。可能随着阅历的加深,这种理解会有改观吧。

期待那一天。

首先,致敬翻译者——钟书峰先生

首先力荐由钟书峰先生翻译的、法律出版社2012年翻译的版本。为什么推荐这个版本?在前言中,钟先生说明了缘由。不知道看过《社会契约论》的读者,都看的是什么版本?是商务印书馆出版李平沤先生翻译的版本?还是商务印书馆何兆武先生的版本?在阅读这两版的过程中,你们有没有冗杂、灰心的感觉?我和本版的译者钟书峰先生都有这种感受。而且作为一个严谨的翻译者,钟先生还拿出来一些开篇段落对三个译本一字一字地进行比较,显而易见,钟先生的版本更易读,语言更优美。

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先生的推荐序来看,翻译者钟书峰先生不仅是一位有担当的一线的法官,而且也是一位90年代西政毕业的法学硕士生,也是现在西政的在读法学博士(当时钟先生在读博士,2016年的今天,钟先生已经博士毕业了)。钟先生在工作、读博之余,秉持“重译经典的三原则”(这三个原则是:1.经典,必定是文风与构思值得后人学习的作品;2.经典,必定是具有巨大历史影响的作品;3.经典,必定是思想与观念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重新从法文版本将《社会契约论》翻译为中文。

“从法文翻译为中文”,就这一点,在当代学术界已经实属翘楚。钟先生之前并不会法文,但是因为他喜欢卢梭、崇敬卢梭,而现在仅有的版本依然乏善可陈的前提下,他耗时几年,从零开始学习法文,之后再将八万字的《社会契约论》翻译过来。而且钟先生买到了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英文版本《社会契约论》以及法文版本的《社会契约论》。

这才是做学术研究应该有的功夫。

作为一个研究者,钟先生一定是一位前沿、坚定、虔诚的行者,致敬。

本书详读

一、作者介绍

卢梭,生于1712卒于1778,《社会契约论》写成于1762,《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十八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在我国的《宪法》当中,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知道这一规定究竟渊源于何处,但是它确实和《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人民主权理论,一模一样。至于文本中宪法与现实生活里的宪法的不对等概念,我们就深究啦。

二、内容总括

本书一共四章,莫先生将它用当下中国内地的法律话语体系系统简单地描述为:

【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

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

第三章是政府与行政论;

第四章是监督与救济论;】

它们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三、内容详述

第一章

(一)核心论点的提出

P2“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

对于人为什么会成为奴隶,卢梭坦言:我不知道,但是对于“何以合法”,卢梭认为自己是能够回答这个问题的。

进而卢梭在开篇就提出核心论点:

“社会法则是创制其他一切法律的神圣之法,可是,这种神圣之法并非天成的,而必定是在约定基础之上创制的。”(也就是卢梭哲学的核心概念:公共意志)

(二)关于最初的社会

1.关于家庭(最初人性)

“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P3)

P2“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而唯一自然形成的,就是家庭。”在摆脱了生存危机之后,依附性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复存在,父母、子女皆处独立状态。此后,家庭本身靠约定来维系,就是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再是自然形成的结果。这种普世自由,是人性的产物。

P3“家庭可谓是政治社会的雏形:统治者相当于父亲,人民相当于子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它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在家庭层面,父爱系舐犊之报;在政治层面,首领对臣民并不存在父爱,取而代之的是发号施令的乐趣。”

2.关于人与人的社会地位

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以及卡里古拉,甚至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各色人种就像牛羊一样,分群而居,每一群都有出于吃掉牛羊目的而看管它们的统治者”。P4(卢梭语)这样一来,结论就是:君主都是神明,而臣民都是野兽;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

卢梭认为“是强力造就了第一代奴隶,奴隶们的怯懦则使他们终生为奴”。

(三)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他人的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把他人的服从转化为义务。”“服从强力,只是被迫行为,不是自愿行为——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明哲保身的行为而已。”P5

“强力并不创设权力,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权力。”

(四)论奴隶制

格劳秀斯说:“如果个人可以让渡自己的自由,让自己成为奴隶主的奴隶,那么,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让渡他们的自由,让他们自己成为国王的臣民呢?”

卢梭认为,让渡就是奉送或者出卖。出卖自己能换来什么呢?国王非但不能供养臣民,反而其生存只能依靠臣民。那为什么要让渡自己自由呢?

“既然无人对自己的同类享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创设任何权利,那么,我们必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约定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P6)

疯狂是不能创设任何权利的。“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就是放弃人权,甚至就是放弃义务。”

对于格劳秀斯等人从战争中又找到了所谓奴役权的另一来源,他们主张胜利者享有杀死战败者的权利,战败者可以以自由为代价赎买生命,而且这种约定更合法,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卢梭反驳道:“那种所谓的杀死征服者的权利,绝不可能从战争中获得。生活于原始独立状态的人类,由于彼此之间不存在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关系,天生就不可能成为敌人。构成战争的,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P8)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与人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绝不是以人甚至也不是以公民而只是以士兵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他们也不是作为国家的一员而只是作为国家保卫者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P9)

同时卢梭提到,“在正式的战争中,公正的君主虽然会将敌国境内的全部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但是,他会尊重个体的生命和财富,他会尊重构成其权利基础的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敌方有权杀死对方国家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持有武器。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或者不再是敌人的工具,而是成为单纯的个人。在他们成为单纯的个人后,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有时,不杀害对方的任何成员,也可以消灭一个国家。”“因此,战争不能赋予不是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P10)

所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考察,奴役权都是无效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而毫无意义的。“奴隶和权利这两个词,是相互矛盾、互相排斥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对全体人民说下列话,永远都是同样愚蠢的:‘我要和你订立如下约定:负担完全归你,利益完全归我;我想遵守就遵守,我想让你遵守你就得遵守。’”(P11)

(五)最初的约定

第一个问题:人民是如何成为人民的?

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况:人类社会存在过这样一种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已经不利于人类个体生存,原始状态难以为继,因此人类必须转换自己的生存方式,因而只好抱团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那种阻力的力量。

第二个问题:那么,如何能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不忽视关注自身的情况下,保证这股力量的汇聚?

“问题就在于寻找这么一种结合形式:可以用全部的共同力量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一个人不但与他人合而为一,而且还可以只服从他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P12)

“我们每个人都把自身以及自身的全部力量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而且在我们这个组织机构中,我们把每个成员接纳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P13)

由所有人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这种公共人,从前称为“城邦”,如今称为“共和国”或者“政治体”;处于被动时,其成员称其为“国家”;处于主动时,称其为“主权者”;与其同类比较时,则称为“政权”。结合者,他们整个集体的名称是“人民”;个体的名称,作为享有主权者就称作“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称作“臣民”。(P14)

(六)论文明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人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在其行为中,正义取代本能,而且其一举一动都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评价。

P17人类因签订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他的天然自由权和欲获取并成功获取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得到的,是公民自由权和他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此外,人类还获得了精神自由,唯有精神自由才让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仅有欲望的冲动就等同于奴役,而唯有服从我们为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

P21

“整个社会体系应当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基本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而是以合乎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让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可能不平等的人们,可以通过约定和合法权利而达至人人平等的状态。”

第二章 主权与权利论

(一)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更是不可分割的

1.公共意志的主权永远不能让渡;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绝不可转移。

P22“只能是公共意志的主权,永远不能让渡;只能是共同体的主权,除自己代表自己外,不能由任何人代表;权力当然可以转移,但意志是不可以转移的。”

事实上,虽然个别意志与公共意志在某些方面保持一致并非不可能,但至少长久保持意志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的本性倾向于自私,而公共意志则倾向于公平。要确保二者一致,就更加不可能,因为即使应当意志存在这种一致,那也不会是可以的结果,而只能是巧合的结果。

2.主权权利从来都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分,拆分的并不是主权权利,而是它的派生物。

主权不可让渡的理由,就是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P23“政治理论家不能根据本质来划分主权,是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权力混为一谈,时而对它们作出区分。”

其实,卢梭认为这些都是对权力的误解。并没有形成准确的主权权力概念,把仅为主权权力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力的组成部分。主权权力是不可拆分的。

(三)公共意志会否犯错?

公共意志(公意)PK大众意志(众意)

卢梭认为:公共意志永远正确,而且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人民的考虑永远同样正确。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才会选择不好的东西。P25

这里就引出来一个问题:

大众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经常存在巨大差异。

公共意志考虑的只是公共利益,而大众意志考虑的则是个别利益,而且大众意志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个别意志之间正负相抵的部分,公共意志仍然是所有分歧的总和。

而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源自每个人都优先考虑自己,因而也就是源自人的本性。公共意志是必定源自全体人员并适用于全体人员;在它指向个别而特定的调整对象时,就丧失其天然的公正性。这就说明,公共意志若要真正成为公共意志,在调整对象上和在本质上都必须是公共的。P28

所以说,意志之所以成为公共意志,与其说是投票数,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因为根据这种制度,每个人都必然要服从他给别人设定的条件。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所有人全都使自己负有遵守同样条件的义务,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为了让公共意志能够表达出来,最根本的是,国内不能有派系而且每位公民表达的都是他自己的意见。但是,倘若已经存在派系,就应该想梭伦那样,最好尽可能增加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唯有上述预防措施可以保证,公共意志将永远发扬光大,人民绝不会犯错误。(P26-27)

(四)论法律

“通过社会公约,我们让政治体得以存在并具有生命;通过立法,我们让政治体得以运转并具有意志。”P32

1.需要法律吗?

卢梭认为,一切正义都源自上帝,上帝是正义的唯一源泉,而且存在一种完全源自理性的普世正义。但要让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就人性而言,由于缺乏自然制裁措施,正义法则在人间不起作用,而且,现实中常常出现正义法则是造福坏人打击正直人的工具。因此,需要约定和法律把权力与义务结合起来并使其目的合乎正义。

2.法律究竟指什么?

法令所涉事项属于公共事项,发布法令的意志属于公共意志。这种法令,卢梭称之为法律。(P34)法律是意志普适性与对象普适性的结合体。

法律的对象永远具有普遍性,绝不是个别人或者个别行为。一切针对个别对象的职权都不属于立法权。

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他都称之为“共和国”,一切合法政体都是共和政体。确切地说,“法律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P35)。

3.关于立法者

公共意志永远正确,但是指导公共意志的判断却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因此,需要明智的立法者。

“敢于为人民创建制度的人,可以这么说,必定是认为自己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人从其本身完整而孤立的整理,转化为其可以某种方式获得生命与生存的更大整体的一部分;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从而增强其力量……总之,他必须抽掉人本身固有的力量,再赋予其全新的、外在的而且没有其他人帮助就无法运用的力量。”(P36)

因此,在一些时代里,为了让人民能够像服从自然法一样服从国家执法,为了让人民能够像认可人类形成的力量一样认可同样促成城邦形成的力量,为了让人民能够像自由地服从并驯服地忍受公共福祉的羁绊,各国立国之父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介入,不得不把他们自己的智慧说成是神明智慧的缘故。

所以,卢梭在此处说:“在国家初创时期,政治与宗教互为工具。”(P39)

4.诸种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最大福祉究竟是什么?每个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卢梭回答道: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人身依附都意味着大大削弱国家这个机体的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就不存在自由。

权力再大也绝不能成为暴力,而应当总是根据职权和法律而行使权力;就财富而言,任何公民再富也不能购买他人,任何公民再穷也不得被迫出卖自身。这就意味着,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节制贪欲和渴望。

然而,以上都是优良立法体系的共同目标,在各个国家都要做出相应的修正。

总之,除普世原则外,每个民族自身具有的特质,让其存在特定的需求,让其立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P48)

“在所有的法律之中,有一种最重要的法律:它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它是国家的真正宪法,每天都在汲取新鲜的力量;在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后,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障一个民族往既定的方向前进,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P50)

在这里,卢梭说的是道德,就是风俗习惯,就是公共舆论。

第三章 政府与行政论

(一)政府概论

“一切自由行为都是由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因素,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种是物质因素,即执行这种行为的力量。”“国家拥有两种同样的动力,也可以区分为意志与力量:前者叫做立法权,后者叫做行政权。没有这两者的共同作用,或有可能一事无成。”(P52)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则是公共力量的代理人来实施。也就是说政府是主权者的大臣。

那么,何谓政府?

它就是在臣民(人民)与主权者之间设立的、让两者互相沟通的中介组织,它负有执行法律并保障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的责任。P53

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关系:国家越大,人民的自由就越小。卢梭在这里做了一些代数的比较,比如某个国家有一万名人民,那么每个人的主权只有万分之一,如果一个国家有十万名人民,那么这个国家人民的主权自由只有十万分之一。

其中,国家和政府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是独立存在的,而政府只能通过主权者而存在。

(二)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首先,行政官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

卢梭提出,在行政官身上,我么可以看出三种根本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个体的个人意志,它在乎的只是其个人利益。第二种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与君主的利益有关,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一直;这种意志,相对于政府而言是个别意志。第三种是人民意志或者主权意志,无论相对于被视为整体的国家而言,还是相对于被视为整体组成部分的政府而言,它都属于公共意志。(P57)

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其顺序恰好与社会制度所要求的相反。

那么,行政官的数量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公共意志;但是,如果只有一个行政官,正如我上文所言,团体意志不过是个别意志而已。所以说,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善于确定永远成反比例的政府力量及其意志组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比例点。

其次,就卢梭提出的民主制政府而言,世上从未有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通知,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因此,接下来,卢梭分别论述贵族制与君主制。

(三)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形式进行治理的。各族首领共同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心甘情愿地服从经验权威。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人为不平等取代了自然不平等,财富或者权势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制的贵族制。之后,权力随着财产而父继子承,政府就成为世袭,于是就出现了二十岁的元老。此后,存在三种贵族制:自然贵族制,选举贵族制与世袭贵族制。第一种只适合于淳朴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第二种是最好的,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P63

第二种贵族制(选举贵族制)具有选择行政官的优点,举行议会也更容易,事务可以得到更充分的讨论,执行更努力更有秩序。

贵族制虽然不需要人民政府所需要的所有德行,但是却需要其本身所需要的德行。要所有人都有所节制,有所敬畏。人的美德比财富更值得重视。

(四)君主制

这种行政权集于自然之人即真实之人手中并且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的情形。如此之人就是所谓的君主或国王。

如此一来,人民意志、君主意志、国家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同一动力,机器的所有杠杆都操作在同一人之手,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君主制只适合于大国。

在君主制的国家中,卢梭认为,在国王与人民之间会出现一个中间层级,这个中间层级必须由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但是在这一阶层当中,升至高位至人,司空见惯会有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他们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君主制的国家要想拥有善治的机会,其人口版图与统治者的能力相适应。打天下易,治天下难。一个人掌权的政府最显著的缺点,就是缺乏其他两种政府性质所具有的让团结纽带不中断的连续继承性。

在这里,卢梭就考虑到了君主制的国家在一个君主逝世之后国家的乱序状态,所造成的社会动乱与腐败。这时候出现的“摄政制”不过是宁要表面太平也不要贤者政府;人民宁愿承担由小孩、怪物或者傻瓜充当的统治者的危险,也不愿意为选择好的国王而发生战争。这种君主政府政权的动乱性,导致国家的不稳定,以及权臣之间的阴谋算计等等。

柏拉图所言的“天生为王”是极为罕见的。而实际上,我们常常忍耐着坏政府的治理行为。

我们不断地忍受坏政府,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呢?

(五)论没有普世的政府形式

这里卢梭终于提到:严格而言,根本不存在单一形式的政府。

政府的形式,必须考虑劳动、力量以及消费。

卢梭研究认为,越是接近赤道,人的生活需求就越少。那里的人几乎不碰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和小米是他们的日常食品。而在远离赤道的意大利,人们享受的是糖果和鲜花。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体现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剧烈变化的地方,人民的衣着只是朴素简单,而衣着只是装饰品的地方,人们穿衣追求华丽而不是实用。

那么,炎热之国就比寒冷之国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同样数量的居民居住越分散,反叛越困难,政府越容易控制;而民众越容易聚集,政府就越加无法篡夺主权者的地位。因此,暴政的尤指就在于远距离行动。(P77)

(六)论好政府的标志

“哪一种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是绝对无法回答的。但是如果试问“根据什么标志判断某一民族被治理得好与坏”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这里,卢梭反对其他的相对主义观点,简单粗暴地提出:

“人口数量”。

人口数量是判断一个政府治理能力的最可靠保证。生存与发展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就是人口数量。

(七)论政治体的消亡

即使是最好政体的政府,其自然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就是走向消亡。

政治体犹如人体,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毁灭的引子。延长人的寿命是自然的事情,但是延长政体的寿命就是人的能力范围内的事情。

政治体的生命原理在于主权权力。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八)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一是,必须定期举行集会。

二是,在立法权的行使上,人民不能被代表;但是在实施法律的唯一力量行政权的行使上,人民可以并且应当被代表。(在这里,卢梭认为“代表”这个近代概念起源于封建制度,而封建制度是一种令人屈辱并让“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罪恶而荒谬的制度。P88)

三是,在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契约,就是结为一体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其他一切契约。无法想象其他任何公共契约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

(九)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而是制定法律;行政权的受托人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员。对于官员而言,不是签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官员承担国家赋予的职权时,只不过是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已,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P92

改变行政机构的形式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千万不要触动已经建立的政府,除非它已不符合公共福祉的要求,这是真实的。“在国家中,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本身也不例外。”P94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论

在第四章也就是最后一章中,卢梭论述了一系列的关于政府事务:论投票选举、论推选、论罗马平民大会、保民官的职位、独裁官职位、检察官职位、公民宗教,等等。

在最后的结语中,卢梭提到,在阐述清楚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竭力以上述原理为基础创建国家后,接下来应当做的,就是通过对外关系巩固它。

“在这些对外关系当中,涵盖了万国法、贸易、战争与征服的权利、公共权利、结盟、谈判,等等。但是,所有这一切,均构成另一个内容庞大的主题,我能力有限,根本无法触及上述内容。我应当始终把眼光放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P134)

参考文献:

[法]卢梭著,钟书峰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精读卢梭之二:《社会契约论》

这本书很难。逻辑非常严密,而且引经据典——卢梭非常善于暗中讽刺同时代一些哲学家的相关观点,但是苦于自己才疏学浅,所以绝大多数,并不能看出来——造成了自己只能是作为一个叹为观止的粉丝而存在,并不能真正做到欣赏。可能随着阅历的加深,这种理解会有改观吧。

期待那一天。

首先,致敬翻译者——钟书峰先生

首先力荐由钟书峰先生翻译的、法律出版社2012年翻译的版本。为什么推荐这个版本?在前言中,钟先生说明了缘由。不知道看过《社会契约论》的读者,都看的是什么版本?是商务印书馆出版李平沤先生翻译的版本?还是商务印书馆何兆武先生的版本?在阅读这两版的过程中,你们有没有冗杂、灰心的感觉?我和本版的译者钟书峰先生都有这种感受。而且作为一个严谨的翻译者,钟先生还拿出来一些开篇段落对三个译本一字一字地进行比较,显而易见,钟先生的版本更易读,语言更优美。

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先生的推荐序来看,翻译者钟书峰先生不仅是一位有担当的一线的法官,而且也是一位90年代西政毕业的法学硕士生,也是现在西政的在读法学博士(当时钟先生在读博士,2016年的今天,钟先生已经博士毕业了)。钟先生在工作、读博之余,秉持“重译经典的三原则”(这三个原则是:1.经典,必定是文风与构思值得后人学习的作品;2.经典,必定是具有巨大历史影响的作品;3.经典,必定是思想与观念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重新从法文版本将《社会契约论》翻译为中文。

“从法文翻译为中文”,就这一点,在当代学术界已经实属翘楚。钟先生之前并不会法文,但是因为他喜欢卢梭、崇敬卢梭,而现在仅有的版本依然乏善可陈的前提下,他耗时几年,从零开始学习法文,之后再将八万字的《社会契约论》翻译过来。而且钟先生买到了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英文版本《社会契约论》以及法文版本的《社会契约论》。

这才是做学术研究应该有的功夫。

作为一个研究者,钟先生一定是一位前沿、坚定、虔诚的行者,致敬。

本书详读

一、作者介绍

卢梭,生于1712卒于1778,《社会契约论》写成于1762,《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十八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在我国的《宪法》当中,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知道这一规定究竟渊源于何处,但是它确实和《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人民主权理论,一模一样。至于文本中宪法与现实生活里的宪法的不对等概念,我们就深究啦。

二、内容总括

本书一共四章,莫先生将它用当下中国内地的法律话语体系系统简单地描述为:

【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

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

第三章是政府与行政论;

第四章是监督与救济论;】

它们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三、内容详述

第一章

(一)核心论点的提出

P2“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

对于人为什么会成为奴隶,卢梭坦言:我不知道,但是对于“何以合法”,卢梭认为自己是能够回答这个问题的。

进而卢梭在开篇就提出核心论点:

“社会法则是创制其他一切法律的神圣之法,可是,这种神圣之法并非天成的,而必定是在约定基础之上创制的。”(也就是卢梭哲学的核心概念:公共意志)

(二)关于最初的社会

1.关于家庭(最初人性)

“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P3)

P2“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而唯一自然形成的,就是家庭。”在摆脱了生存危机之后,依附性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复存在,父母、子女皆处独立状态。此后,家庭本身靠约定来维系,就是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再是自然形成的结果。这种普世自由,是人性的产物。

P3“家庭可谓是政治社会的雏形:统治者相当于父亲,人民相当于子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它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在家庭层面,父爱系舐犊之报;在政治层面,首领对臣民并不存在父爱,取而代之的是发号施令的乐趣。”

2.关于人与人的社会地位

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以及卡里古拉,甚至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各色人种就像牛羊一样,分群而居,每一群都有出于吃掉牛羊目的而看管它们的统治者”。P4(卢梭语)这样一来,结论就是:君主都是神明,而臣民都是野兽;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

卢梭认为“是强力造就了第一代奴隶,奴隶们的怯懦则使他们终生为奴”。

(三)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他人的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把他人的服从转化为义务。”“服从强力,只是被迫行为,不是自愿行为——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明哲保身的行为而已。”P5

“强力并不创设权力,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权力。”

(四)论奴隶制

格劳秀斯说:“如果个人可以让渡自己的自由,让自己成为奴隶主的奴隶,那么,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让渡他们的自由,让他们自己成为国王的臣民呢?”

卢梭认为,让渡就是奉送或者出卖。出卖自己能换来什么呢?国王非但不能供养臣民,反而其生存只能依靠臣民。那为什么要让渡自己自由呢?

“既然无人对自己的同类享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创设任何权利,那么,我们必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约定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P6)

疯狂是不能创设任何权利的。“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就是放弃人权,甚至就是放弃义务。”

对于格劳秀斯等人从战争中又找到了所谓奴役权的另一来源,他们主张胜利者享有杀死战败者的权利,战败者可以以自由为代价赎买生命,而且这种约定更合法,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卢梭反驳道:“那种所谓的杀死征服者的权利,绝不可能从战争中获得。生活于原始独立状态的人类,由于彼此之间不存在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关系,天生就不可能成为敌人。构成战争的,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P8)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与人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绝不是以人甚至也不是以公民而只是以士兵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他们也不是作为国家的一员而只是作为国家保卫者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P9)

同时卢梭提到,“在正式的战争中,公正的君主虽然会将敌国境内的全部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但是,他会尊重个体的生命和财富,他会尊重构成其权利基础的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敌方有权杀死对方国家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持有武器。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或者不再是敌人的工具,而是成为单纯的个人。在他们成为单纯的个人后,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有时,不杀害对方的任何成员,也可以消灭一个国家。”“因此,战争不能赋予不是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P10)

所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考察,奴役权都是无效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而毫无意义的。“奴隶和权利这两个词,是相互矛盾、互相排斥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对全体人民说下列话,永远都是同样愚蠢的:‘我要和你订立如下约定:负担完全归你,利益完全归我;我想遵守就遵守,我想让你遵守你就得遵守。’”(P11)

(五)最初的约定

第一个问题:人民是如何成为人民的?

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况:人类社会存在过这样一种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已经不利于人类个体生存,原始状态难以为继,因此人类必须转换自己的生存方式,因而只好抱团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那种阻力的力量。

第二个问题:那么,如何能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不忽视关注自身的情况下,保证这股力量的汇聚?

“问题就在于寻找这么一种结合形式:可以用全部的共同力量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一个人不但与他人合而为一,而且还可以只服从他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P12)

“我们每个人都把自身以及自身的全部力量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而且在我们这个组织机构中,我们把每个成员接纳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P13)

由所有人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这种公共人,从前称为“城邦”,如今称为“共和国”或者“政治体”;处于被动时,其成员称其为“国家”;处于主动时,称其为“主权者”;与其同类比较时,则称为“政权”。结合者,他们整个集体的名称是“人民”;个体的名称,作为享有主权者就称作“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称作“臣民”。(P14)

(六)论文明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人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在其行为中,正义取代本能,而且其一举一动都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评价。

P17人类因签订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他的天然自由权和欲获取并成功获取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得到的,是公民自由权和他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此外,人类还获得了精神自由,唯有精神自由才让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仅有欲望的冲动就等同于奴役,而唯有服从我们为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

P21

“整个社会体系应当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基本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而是以合乎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让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可能不平等的人们,可以通过约定和合法权利而达至人人平等的状态。”

第二章 主权与权利论

(一)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更是不可分割的

1.公共意志的主权永远不能让渡;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绝不可转移。

P22“只能是公共意志的主权,永远不能让渡;只能是共同体的主权,除自己代表自己外,不能由任何人代表;权力当然可以转移,但意志是不可以转移的。”

事实上,虽然个别意志与公共意志在某些方面保持一致并非不可能,但至少长久保持意志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的本性倾向于自私,而公共意志则倾向于公平。要确保二者一致,就更加不可能,因为即使应当意志存在这种一致,那也不会是可以的结果,而只能是巧合的结果。

2.主权权利从来都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分,拆分的并不是主权权利,而是它的派生物。

主权不可让渡的理由,就是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P23“政治理论家不能根据本质来划分主权,是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权力混为一谈,时而对它们作出区分。”

其实,卢梭认为这些都是对权力的误解。并没有形成准确的主权权力概念,把仅为主权权力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力的组成部分。主权权力是不可拆分的。

(三)公共意志会否犯错?

公共意志(公意)PK大众意志(众意)

卢梭认为:公共意志永远正确,而且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人民的考虑永远同样正确。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才会选择不好的东西。P25

这里就引出来一个问题:

大众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经常存在巨大差异。

公共意志考虑的只是公共利益,而大众意志考虑的则是个别利益,而且大众意志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个别意志之间正负相抵的部分,公共意志仍然是所有分歧的总和。

而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源自每个人都优先考虑自己,因而也就是源自人的本性。公共意志是必定源自全体人员并适用于全体人员;在它指向个别而特定的调整对象时,就丧失其天然的公正性。这就说明,公共意志若要真正成为公共意志,在调整对象上和在本质上都必须是公共的。P28

所以说,意志之所以成为公共意志,与其说是投票数,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因为根据这种制度,每个人都必然要服从他给别人设定的条件。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所有人全都使自己负有遵守同样条件的义务,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为了让公共意志能够表达出来,最根本的是,国内不能有派系而且每位公民表达的都是他自己的意见。但是,倘若已经存在派系,就应该想梭伦那样,最好尽可能增加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唯有上述预防措施可以保证,公共意志将永远发扬光大,人民绝不会犯错误。(P26-27)

(四)论法律

“通过社会公约,我们让政治体得以存在并具有生命;通过立法,我们让政治体得以运转并具有意志。”P32

1.需要法律吗?

卢梭认为,一切正义都源自上帝,上帝是正义的唯一源泉,而且存在一种完全源自理性的普世正义。但要让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就人性而言,由于缺乏自然制裁措施,正义法则在人间不起作用,而且,现实中常常出现正义法则是造福坏人打击正直人的工具。因此,需要约定和法律把权力与义务结合起来并使其目的合乎正义。

2.法律究竟指什么?

法令所涉事项属于公共事项,发布法令的意志属于公共意志。这种法令,卢梭称之为法律。(P34)法律是意志普适性与对象普适性的结合体。

法律的对象永远具有普遍性,绝不是个别人或者个别行为。一切针对个别对象的职权都不属于立法权。

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他都称之为“共和国”,一切合法政体都是共和政体。确切地说,“法律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P35)。

3.关于立法者

公共意志永远正确,但是指导公共意志的判断却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因此,需要明智的立法者。

“敢于为人民创建制度的人,可以这么说,必定是认为自己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人从其本身完整而孤立的整理,转化为其可以某种方式获得生命与生存的更大整体的一部分;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从而增强其力量……总之,他必须抽掉人本身固有的力量,再赋予其全新的、外在的而且没有其他人帮助就无法运用的力量。”(P36)

因此,在一些时代里,为了让人民能够像服从自然法一样服从国家执法,为了让人民能够像认可人类形成的力量一样认可同样促成城邦形成的力量,为了让人民能够像自由地服从并驯服地忍受公共福祉的羁绊,各国立国之父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介入,不得不把他们自己的智慧说成是神明智慧的缘故。

所以,卢梭在此处说:“在国家初创时期,政治与宗教互为工具。”(P39)

4.诸种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最大福祉究竟是什么?每个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卢梭回答道: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人身依附都意味着大大削弱国家这个机体的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就不存在自由。

权力再大也绝不能成为暴力,而应当总是根据职权和法律而行使权力;就财富而言,任何公民再富也不能购买他人,任何公民再穷也不得被迫出卖自身。这就意味着,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节制贪欲和渴望。

然而,以上都是优良立法体系的共同目标,在各个国家都要做出相应的修正。

总之,除普世原则外,每个民族自身具有的特质,让其存在特定的需求,让其立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P48)

“在所有的法律之中,有一种最重要的法律:它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它是国家的真正宪法,每天都在汲取新鲜的力量;在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后,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障一个民族往既定的方向前进,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P50)

在这里,卢梭说的是道德,就是风俗习惯,就是公共舆论。

第三章 政府与行政论

(一)政府概论

“一切自由行为都是由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因素,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种是物质因素,即执行这种行为的力量。”“国家拥有两种同样的动力,也可以区分为意志与力量:前者叫做立法权,后者叫做行政权。没有这两者的共同作用,或有可能一事无成。”(P52)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则是公共力量的代理人来实施。也就是说政府是主权者的大臣。

那么,何谓政府?

它就是在臣民(人民)与主权者之间设立的、让两者互相沟通的中介组织,它负有执行法律并保障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的责任。P53

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关系:国家越大,人民的自由就越小。卢梭在这里做了一些代数的比较,比如某个国家有一万名人民,那么每个人的主权只有万分之一,如果一个国家有十万名人民,那么这个国家人民的主权自由只有十万分之一。

其中,国家和政府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是独立存在的,而政府只能通过主权者而存在。

(二)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首先,行政官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

卢梭提出,在行政官身上,我么可以看出三种根本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个体的个人意志,它在乎的只是其个人利益。第二种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与君主的利益有关,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一直;这种意志,相对于政府而言是个别意志。第三种是人民意志或者主权意志,无论相对于被视为整体的国家而言,还是相对于被视为整体组成部分的政府而言,它都属于公共意志。(P57)

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其顺序恰好与社会制度所要求的相反。

那么,行政官的数量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公共意志;但是,如果只有一个行政官,正如我上文所言,团体意志不过是个别意志而已。所以说,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善于确定永远成反比例的政府力量及其意志组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比例点。

其次,就卢梭提出的民主制政府而言,世上从未有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通知,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因此,接下来,卢梭分别论述贵族制与君主制。

(三)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形式进行治理的。各族首领共同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心甘情愿地服从经验权威。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人为不平等取代了自然不平等,财富或者权势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制的贵族制。之后,权力随着财产而父继子承,政府就成为世袭,于是就出现了二十岁的元老。此后,存在三种贵族制:自然贵族制,选举贵族制与世袭贵族制。第一种只适合于淳朴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第二种是最好的,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P63

第二种贵族制(选举贵族制)具有选择行政官的优点,举行议会也更容易,事务可以得到更充分的讨论,执行更努力更有秩序。

贵族制虽然不需要人民政府所需要的所有德行,但是却需要其本身所需要的德行。要所有人都有所节制,有所敬畏。人的美德比财富更值得重视。

(四)君主制

这种行政权集于自然之人即真实之人手中并且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的情形。如此之人就是所谓的君主或国王。

如此一来,人民意志、君主意志、国家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同一动力,机器的所有杠杆都操作在同一人之手,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君主制只适合于大国。

在君主制的国家中,卢梭认为,在国王与人民之间会出现一个中间层级,这个中间层级必须由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但是在这一阶层当中,升至高位至人,司空见惯会有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他们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君主制的国家要想拥有善治的机会,其人口版图与统治者的能力相适应。打天下易,治天下难。一个人掌权的政府最显著的缺点,就是缺乏其他两种政府性质所具有的让团结纽带不中断的连续继承性。

在这里,卢梭就考虑到了君主制的国家在一个君主逝世之后国家的乱序状态,所造成的社会动乱与腐败。这时候出现的“摄政制”不过是宁要表面太平也不要贤者政府;人民宁愿承担由小孩、怪物或者傻瓜充当的统治者的危险,也不愿意为选择好的国王而发生战争。这种君主政府政权的动乱性,导致国家的不稳定,以及权臣之间的阴谋算计等等。

柏拉图所言的“天生为王”是极为罕见的。而实际上,我们常常忍耐着坏政府的治理行为。

我们不断地忍受坏政府,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呢?

(五)论没有普世的政府形式

这里卢梭终于提到:严格而言,根本不存在单一形式的政府。

政府的形式,必须考虑劳动、力量以及消费。

卢梭研究认为,越是接近赤道,人的生活需求就越少。那里的人几乎不碰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和小米是他们的日常食品。而在远离赤道的意大利,人们享受的是糖果和鲜花。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体现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剧烈变化的地方,人民的衣着只是朴素简单,而衣着只是装饰品的地方,人们穿衣追求华丽而不是实用。

那么,炎热之国就比寒冷之国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同样数量的居民居住越分散,反叛越困难,政府越容易控制;而民众越容易聚集,政府就越加无法篡夺主权者的地位。因此,暴政的尤指就在于远距离行动。(P77)

(六)论好政府的标志

“哪一种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是绝对无法回答的。但是如果试问“根据什么标志判断某一民族被治理得好与坏”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这里,卢梭反对其他的相对主义观点,简单粗暴地提出:

“人口数量”。

人口数量是判断一个政府治理能力的最可靠保证。生存与发展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就是人口数量。

(七)论政治体的消亡

即使是最好政体的政府,其自然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就是走向消亡。

政治体犹如人体,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毁灭的引子。延长人的寿命是自然的事情,但是延长政体的寿命就是人的能力范围内的事情。

政治体的生命原理在于主权权力。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八)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一是,必须定期举行集会。

二是,在立法权的行使上,人民不能被代表;但是在实施法律的唯一力量行政权的行使上,人民可以并且应当被代表。(在这里,卢梭认为“代表”这个近代概念起源于封建制度,而封建制度是一种令人屈辱并让“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罪恶而荒谬的制度。P88)

三是,在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契约,就是结为一体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其他一切契约。无法想象其他任何公共契约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

(九)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而是制定法律;行政权的受托人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员。对于官员而言,不是签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官员承担国家赋予的职权时,只不过是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已,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P92

改变行政机构的形式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千万不要触动已经建立的政府,除非它已不符合公共福祉的要求,这是真实的。“在国家中,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本身也不例外。”P94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论

在第四章也就是最后一章中,卢梭论述了一系列的关于政府事务:论投票选举、论推选、论罗马平民大会、保民官的职位、独裁官职位、检察官职位、公民宗教,等等。

在最后的结语中,卢梭提到,在阐述清楚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竭力以上述原理为基础创建国家后,接下来应当做的,就是通过对外关系巩固它。

“在这些对外关系当中,涵盖了万国法、贸易、战争与征服的权利、公共权利、结盟、谈判,等等。但是,所有这一切,均构成另一个内容庞大的主题,我能力有限,根本无法触及上述内容。我应当始终把眼光放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P134)

参考文献:

[法]卢梭著,钟书峰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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