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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下)的读后感大全

国际私法(上下)的读后感大全

《国际私法(上下)》是一本由[德]马丁.沃尔夫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672,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国际私法(上下)》读后感(一):终于找到了!

读研时,看的那个小红本,厚厚的,纸黄黄的,

但是读的很认真。

某些原因没有读完,现在发现了重印本,甚是高兴。

不过也间接说明了大陆国际私法研究水平的滞后。

经典书目引进太少、太慢,翻译版也很难和原著比较。

呼唤真正的大师,而不是现在的那些个夸夸而其谈之人。

《国际私法(上下)》读后感(二):难得再见到的经典译著

国际法学是一门结构精巧的学问,可称为法学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至近代的欧洲大陆,法学家的学说能够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采纳的,也只有在国际法领域。但中国接受西方法学的开始,却恰恰肇始于这皇冠上的明珠。无他,国弱而求外交,唯求诸于国际法而已。自此,晚清以至民国,政府数遣精英学子留学西方学习国际法。李浩培、汤宗舜均为当时之选,李先生深造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汤先生深造于牛津大学。李先生归国后为我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汤先生后专攻专利法,亦为我国专利法之奠基人。本书作者马丁沃尔夫于国内并不著名,实为国际法学罕见之大师,精研两大法系之国际私法。李先生留学英伦之际,即深受马氏著作之影响。后于社会某一特殊阶段,法学家不得出书立著,李先生即转事译作,与汤先生携手,翻译马丁沃尔夫之《国际私法》,数年乃成,然至30年后方得以少量出版。以李、汤二位先生之甄选和对国际私法之翻译功底,此书诚为我国国际私法学应予特别关注之著作,然因种种时代变故,译作不行于世,诚为憾事。译事艰难,于专业书籍尤是,能以名家译名家,非一般译作可比,对比今日之译著频出,懂外文者皆可,此种作品当难再见。

《国际私法(上下)》读后感(三):关于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及其中译本再版

刘慧珊*

二十年前,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一书英文第二版中文译稿(约56万字,李浩培、汤宗舜译),在出版社辗转流离沉睡30年之后终于得见天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这个令人心酸的真实故事,留待本文后面讲述。这里,请允许我先向读者介绍本书原著作者马丁•沃尔夫教授的生平以及国外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普遍认同和高度评价。而在作此介绍之前,我想我应该更先向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部表示感谢和敬意,因为他们慧眼识珠,决定再版这部国际私法经典巨著的中译本。这个喜讯不仅能告慰于蜚声中外的李浩培先生在天之灵,不仅使90高龄仍在孜孜不倦地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并继续用电脑著书立说的另一位译者、我国著名专利法专家汤宗舜先生欣慰不已,也使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很多同行倍感振奋。

关于马丁•沃尔夫的生平,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有个辞条作了如下概述:

“马丁•沃尔夫Martin Wolff(1872-1953)1872年9月26日出生于柏林并在那里长大,教授资格也是在柏林大学获得的。他在马尔堡、波恩度过教授生涯后,1921年起任柏林大学教授,主要讲授民法。纳粹时期他被迫离开德国去英国,在牛津大学继续进行研究工作,1953年7月20日死于伦敦。

“沃尔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有代表性的私法学者之一,他因与恩尼克采尔斯和基普合著民法教科书(Lehrbuch des Burgerlichen Rechts)而闻名于世。他担负了该教科书中的物权法和婚姻法部分。这部教科书的权威,大多是由于他执笔的部分而来的。沃尔夫从柏林时代起,就对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很感兴趣,以后作为1926年建立的凯塞•威廉外国私法—国际私法研究所的顾问,曾对该研究所的发展作出了贡献。1933年,他还写了简明的国际私法教科书(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1954年出第3版时改名为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 Deutschlands),促进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在英国,他继续研究比较法和国际私法,1945年出版了简述英国国际私法的著作《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50年再版)。这本书不是前一本书的英文译本,而是以英国的国际私法为素材单独编写的著作。这本书由于是出自大陆法学者之手,因此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在沃尔夫的国际私法理论中,特别闻名的是,他把连结对象看作生活关系,从这一立场出发,在

*外交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法性决定论方面,支持准据法说。” 尽管这个概述可以说基本上是准确的,但我认为还需做一些补充。

马丁•沃尔夫1872年9月26日出生于柏林一个犹太商人家庭,1953年7月20日卒于伦敦。他在柏林接受教育,1894年大学毕业并从1900年起在大学任教,1903年因业绩优秀升而任特聘教授,1914年初起在马尔堡(Marburg)大学正式获得教授资格,之后于1919年转到波恩大学,1921年重返柏林大学执教。1934年因其犹太血统而被排挤出教授席位。他于1938年最终移民至英国,1953年获牛津大学名誉博士称号。

马丁•沃尔夫教授精通民商法和国际私法,著述甚丰,涉及贸易、证券、公司、保险、家庭婚姻、继承等私法领域,而在国际私法方面成就尤为突出。他的著述,大都堪称经典之作,在此我仅择其要者予以简述(按出版年代顺序),并侧重于介绍其国际私法著作。

1933年问世的他用德文撰写的《国际私法》(Internationes Privatrecht),是一部专门系统阐述德国国际私法的教科书,出版后不仅受到德国国内的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和高度评价,而且其影响迅速扩及于德国外部世界,从而更加声誉鹊起。这部精炼的教科书最初是作为德国《国家与法律百科全书》第15卷出版的,与整个百科全书一起,立即成为初学者们的指南,而对那些在一团乱麻般的相关专题详细内容中迷惘困惑的学者们来说,则是为他们指点迷津的向导。 纳粹排犹后,他于二战爆发之前即被迫离开故土,移居伦敦,在牛津大学潜心研究英格兰国际私法和案例。他用流利的英语写成了本文所要重点介绍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于1945年由牛津大学出版部印刷所出版了该书第一版。该书到1950年有又出了第二版。诚如作者所言,这部新著“覆盖着不同的地基,既不是早期德国研究成果的英译本,也不是它的再版”。 马丁•沃尔夫还著有《比较法论》(Traité de Droit Comparé),该书第三卷系与诺尔德(Nolde)和阿尔曼容(Arminjon)合著而成,在他逝去之前已于1952年问世。他与德国学者路德维格•雷瑟尔(LudwiG Raiser)合编的《物权法》则于1957年在德国图宾根出了第10版。总之,马丁•沃尔夫在其漫长而卓越的学术生涯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及其对当代国际私法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早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这不但反映在众多评论文章之中,更集中反映在为祝贺马丁•沃尔夫80华诞而在德国图宾根出版的《对民法和比较法的贡献》这部纪念文集之中。读者如果有兴趣进一步了解被誉为“伟大的法学家” 的马丁•沃尔夫教授的学术生生涯,进一步研究他纵横驰骋于两大法系广阔法学领域所取得的累累硕果,可以到1953年的《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中去查阅相关文章。 而令人遗憾又更发人深思的是,在我国大陆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诸多国际私法著述中却几乎没有关于这位大师的信息资料,如果说提到过他、有过些许评价的话,那么也大都是负面的,内容无非是拾人牙穗,在还没弄懂原意的情况下就跟着别人轻率抨击所谓的“识别冲突准据法说”是什么“恶性循环”。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谈谈马丁•沃尔夫1945年新著的内容、特点及其所获评价。

《国际私法》一书覆盖整个冲突法领域,但重心是英国冲突法规则。作者在序言中说明:“本书论述英格兰国际私法。在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显然是未经英格兰判决,或者在法院对于这些判决上有疑义或异议的情形,本书就尝试从外国的法律体系求得他山之助。” 全书分七编。第一编是绪论,作者探讨了国际私法的范围,分析了关于适用外国法的各种论据,将国际私法的职能表述为“在同时都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这也就是作者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同时作者分别阐明了国际私法与“统一的各国国内法”(即指我国大陆教科书中通常所称的“统一实体法”)以及与管辖权、与国籍法规、与外国人地位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第二编专门论述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第三编论述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第四编是人法和亲属法;第五编是债;第六编是财产法;第七编是继承。本书的详细目录和编、章、节简约而醒目的标题,使全书内容一目了然地浓缩在读者面前,是读者为阅读和检索打开这个国际私法宝库大门时不可或缺的总钥匙。

新著的显著特点是,作者以英格兰冲突法为主线,将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贯穿于全书始终。对于连接点、分类、反致、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等问题同时运用历史法学分析方法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详加探讨。无怪乎有学者说“Wolff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或许是其对国际私法学最主要的贡献。” 该 书注释极详,参考文献极其丰富,包括英文的和非英文的法律资料,主要涉及法国、德国和美国法律。有许多注释引用了《美国冲突法重述》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学教科书。广泛的一般参考文献以及在每章结束时所附的特殊参考文献,充分表明作者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言都非常权威。普遍认为,他的这部新著对于法学教授、律师、法官以及学生来讲,都有重要的价值和用途。对比较法研究有兴趣的人,也能从中受益良多。

新著不仅在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方面保持了同样清晰透彻的特点,而且还在司法判决尚未触及的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研究 。作者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对英格兰法院判决及其法律技巧的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加上他在研究方法运用上的得心应手,“使他能够设想出种种新情况来验证英国冲突法规则的效用和局限,并提供素材以资弥补英国当时法律的缺漏” 。由于冲突法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一个年轻的、不成熟的、不完善的法律部门,研究者们正在艰难跋涉,而作者恰恰拥有普通法系学者中无人可与匹敌的熟稔大陆法这一绝对优势,同时又具有准确把握英国案例的惊人能力,因而新著一经面世即引来如潮好评。马丁• 沃尔夫由此被誉为“在阐明国际私法复杂问题方面成就最为辉煌的作者之一” ,从而奠定了他在该领域突出的国际地位。有普通法系学者指出,这部新著“毫无疑问不但是英国国际私法领域一部最重要的著作,而且应当被视作国际私法方面权威性的国际文献,不用说,对于美国冲突法律师和学者来讲,它也会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因而“值得十分仔细地去阅读和研究”

这部新著之所以在美国冲突法学界倍受重视,还因为,马丁•沃尔夫富有务实精神,他的主要目的是为实际问题提供可操作的解决办法,显示出自己像斯托雷(Joseph Story)的弟子一样。 1933年他曾写道:“约瑟夫•斯托雷这位伟大的北美法学家在1834年向欧洲人表明了,一个法学家要如何冷静审慎,摆脱假科学公理的有害影响,转而让自己埋头于大量法院判决材料的活的法律之中,才能够发现和提供真正有效的法律......”,他称斯托雷是世界上“隐秘的导师”。 虽然他并不赞同斯托雷从荷兰法则区别说学派代表胡伯那里承传下来并加以完善的“礼让说”,但在研究国际私法的方法途径上,他确实从斯托雷那里获益终生。这也是他取得非凡成就的重要因素,对此,李浩培教授的一段论述足可佐证。1948年李浩培教授发表了《19世纪的国际私法学》,他在该文中谈到斯托雷对研究国际私法的贡献时写道:“欧陆的学者大都喜用演绎的方法,以研究国际私法。他们常喜设定几个基本的假设;从这几个假设,他们推演出不少原则及个别的规则。这种假设、原则和个别规则,构成一理论的体系,而这一理论的体系,他们即称为国际私法。这演绎的方法有其优点:采用这方法,可多得原则,并可多得新颖的思想,以促进现实法律的改进。但这方法亦有其弱点:因采用这方法的结果,只是作者个人的理论体系而已,与现实法律的内容常不符合。施氏(指Story)的著作虽也含有几个基本的假设,但他的实质却以英美法院的判例为根据。施氏将这从判例入手的方法贡献于欧陆的学者,其功绩较之上述第一项的功绩(指“助成法则区别学派的推翻”)更为伟大。近来,欧陆的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对于演绎的方法已觉厌倦,故有更重视施氏关于这方面的贡献的倾向。”

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1945年初版后,前苏联学者很快就将其翻译成俄文,于1948年出版了俄译本,前苏联国际私法权威学者隆茨为俄译本写了长篇序言。隆茨虽然在这篇序言里大肆批判该书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帝国主义”的、“反动”的甚至是带有“侵略”性质的,但他最终承认这部著作“在对它采取批判的条件下,还是有用的,它提供了最多的资料以便我们研究外国冲突法实践”;它“是最近25年至30年期间国外出版的对国际私法最完全、最有系统的研究著作”。

还要顺便提及的是新著对英国“合同准据法说”(The doctrine of the proper law of a contract)的阐述值得对此问题感兴趣者特别注意,因为,虽然在所有能接触到的外国学者的冲突法著作中,都论及英国的“合同准据法说”,但却都没有沃尔夫剖析得那么清楚明白。

在对马丁•沃尔夫生平、其《国际私法》这部经典之作的内容及其学术价值作了综合介绍之后,

我想很有必要让读者尽可能准确地了解它的两位卓越译者的生平,为的是饮水思源——唯有他们的学

术造诣、外语水平和辛劳奉献,才能造就出这样一部从翻译角度看堪称经典的中译本。

李浩培先生1906年出生于上海,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1935年参加第四届中英庚款公费留英考试并被录取,翌年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劳特派特教授研究国际公法同时师从卡恩-弗劳特教授研究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1939年底归国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1950-1955年在中央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工作。1955年起,先后在外交部系统的国际问题研究所、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担任教授、研究员。1963年调至外交部工作,1966年起担任外交部条法司顾问、外交部法律顾问。1985年高票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这一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法研究机构的院士1993年经联合国安理会推选联合国全体大会投票通过,宣誓就任前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刑庭)大法官。李先生在民法、刑法、比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领域均深有造诣,精通多门外语。在大学执教期间讲授过国际私法、法理学、英美法和近代大陆法、罗马法等多门法学课程。主要著作《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11月第一版,2003年1月再版)、《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199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均被视为当代经典之作。国际私法方面,先生发表过很多专题论文,均收集在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李浩培文选》和该社2006年出版的《李浩培法学文集》之中,在此无须详列。1996年7月6日先生90岁生日那天才曾赋诗一首:“天道好仁爱,人生喜晚晴,假我一十载,了此万年心”,表达了他准备再用十年时间写完一部三卷本《国际私法》并亲自译成英文的心愿。然而未能等到这一天,1997年11月6日先生不幸于海牙逝世,终年91岁。

汤宗舜先生1917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吴兴(现称湖州),早年毕业于中央大学。在通过中英

庚款公费留英考试之后,1947年赴英在剑桥大学研习国际法,1950年学成归国后,在中央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工作。1961-1978年间,先后在西北政法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任教。1979年专业归队,回北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工作,担任顾问,专门从事我国专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参与了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在任期间,他曾多次作为中国代表参加WIPO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的国际研讨;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多部专著,如《专利法教程》、《专利法解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书,还翻译了《巴黎公约》、《Trips协定》及《欧洲专利公约》等国际条约,这些著作和译作是该领域专业人员、大学教师和学生学习和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退休后的汤老,被国务院聘为两届参事。他每天都要翻译、写作,从不间断。为了加快速度,他在八十岁后开始学习打字,在电脑上完成长篇著作。今年汤老还专门撰写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一书,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如今,90岁高龄的汤老依然精神矍铄,思维敏捷。

下面,让我来讲讲本文提过一笔的那个令人心酸的真实故事,为的是拒绝遗忘,留下历史。

1955年12月,外交部有关领导要求翻译出版国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委托李浩培先生等选题并翻译。当时李先生出差在外,12月27日回京的当天就从北京图书馆借到马丁•沃尔夫的《国际私法》英文版,当晚即着手翻译,同时邀请同事汤宗舜先生共同翻译,李先生译上半部分,汤先生译下半部分。1958年,该书翻译定稿完毕,交付法律出版社出版。然而,世事难料。当时的中国,政治生活已经开始不正常,特别是清算和批判旧法学的影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彻底动摇。1959年司法部撤销,法律出版社进入动荡和飘泊时期,之后于1961年7月被并入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与人民出版社合并后,成为人民出版社几个编辑室之一,编辑力量大为减弱,致使该书译稿的出版陷于无人过问的状态。时值疯狂的“”人祸年代,译者最初得到的答复是因“纸张缺乏”而无法出版。汤先生本人也于1961年被调离北京去陕西工作。“三年困难”时期过去后,李先生再与出版社联系时,得悉一个惊人消息:下半部分译稿竟在法律出版社动荡飘泊之际被搞丢了!那二十多万字的心血稿子找不到了!李先生随即致函西安问汤先生处有无底稿,能否再抄一遍寄给出版社?汤先生几番查找之后发现,他的底稿还在,于是让他女儿帮着抄清一份挂号邮寄北京。这通折腾之后,还没有等到编辑动手审稿,就开始了“四清”,接着又是“”,这部译稿的出版又成泡影!

所幸,1980年6月2日国家出版局正式发文批复,同意复建法律出版社。1981年,我去看望李先生时,他跟我讲起了这件事情,直至现在我还记得他讲时那眼神。那眼神,那眼神透出的是迷惘而无奈。我安慰先生说这件事我一定尽力去跑。我先就近找了世界知识出版社推荐该书中译稿,希望他们在尊重李先生意见对原稿不做任何改动的条件下出版这部译著。未果。随后又去找了时任法律出版社社长兼总编的兰明良先生。他表示,他个人对李先生非常敬重,并认为,凡是出自老龄资深专家学者的著作译作,应当尽最大可能在作译者健在人间之际出版,因此愿意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但出于采稿程序的要求,他要我就该书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写个推荐出版的书面意见交到出版社总编室来。我答应了。不久我将那约56万字的一大捆译稿提回了家,花了好多天时间从头到尾仔细看完并遵照兰先生要求写出书面意见交到出版社。大概到1983年初,还是没有关于出版的确切消息。之后在国际法学会召开的一次学术讨论会上见到兰先生,他告诉我,出版这样的译著印数肯定不会多,社里和局里都有意见认为应考虑经济效益问题,因此还需要做说服工作,但他一定力争上面同意这个选题计划。就这样,在兰先生和出版社其他同志顶住压力一再坚持之下,这部被尘封30年之久的译著终于在198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虽然是简装本,开本小,纸张较差,注释字很小很小,视力好的读者看起来都费力,但它终究得见天日了!

现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决定再版这部书,再版后出现在读者面前的,将是封面设计更新,分上下两卷,纸张、开本、印刷质量、装帧均较第一版大为改进的《国际私法》。应出版社编辑部要求,我写了这篇文章,以作为引玉之砖,希望对读者阅读研究这部著作有所助益。成文仓促,不妥甚或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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