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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前沿读后感锦集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锦集

《法理学前沿》是一本由於兴中著作,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6.00元,页数:195,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一):《法理学前沿》自序

於兴中

如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学术基础是每一位导师应该思考的问题。我在过去十几年的教书生涯中悟出了一点心得。我觉得从教材的角度来看,一个研究生至少应该读与他专业有关的四本书。第一本是该专业的基础理论。第二本是该专业基础理论学说发展史。第三本是有关该领域的研究方法的著作。第四本是该领域中的前沿问题的简述。基础理论可以给学者提供该领域的基本面貌、基本轮廓、和主要问题。学说史告诉学者基本理论的来龙去脉。方法论有助于学者准确的理解该领域研究的特点。而前沿问题使学者了解该领域中现阶段人们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读了这四方面的书之后一个研究生对他所研究的专业不仅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基本把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他的研究事业的起点是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研究者同步的。

就法理学而言,关于法学基础理论的书虽然说不上是汗牛充栋,但也确实是比比皆是。学说史方面的书也不在少数。有关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书虽然没有前两种丰富,但近年来陆续也有不少出版。但是,关于前沿问题研究的书却至今尚未问世。我的这本小册子旨在填补这一空缺。本书共有十五章,内容主要涉及一些新兴的法理学和法理学中的热点问题。这些内容大体上是基于我近年来在国内法学院校讲座或参加会议提交的论文,有些内容曾在不同的地方发表,收在这里是因为我认为这些内容仍然是法理学的前沿,比如社会理论与法的研究和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也有一些是首次进入国内的学术界,比如愈疗法理学。还有一部分是我以前曾经多次提到过的,比如大地法理学。这本书并不是对法理学前沿问题的系统而全面的论述。我把他们发表出来算是一个开端,希望引起学生、学者们的注意。各章后面附有精选过的参考书目,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就自己喜欢的问题和学说进一步研究。

本书主要是写给法理研究生的,但我相信它对部门法学的研究生来说也不无参考价值。它也有可能是教授法理学的老师的参考书。对于优秀的本科生来说,本书也是值得一读的辅助读物。本书想要集中呈现的不是某一法学流派的观念,或某一法学思想家的完整理论,而是全球化之后法理学界的现状。在这里既有传统主流法学的痕迹,又有标新立意的理论探究。它是指向未来的,而不是对成熟理论的复述。职是之故,各章之间可能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但合而观之,本书是一部探讨当代法理前沿的专著。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二):读了自序,你就知道是否值得阅读本书

《法理学前沿》自序

於兴中

如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学术基础是每一位导师应该思考的问题。我在过去十几年的教书生涯中悟出了一点心得。我觉得从教材的角度来看,一个研究生至少应该读与他专业有关的四本书。第一本是该专业的基础理论。第二本是该专业基础理论学说发展史。第三本是有关该领域的研究方法的著作。第四本是该领域中的前沿问题的简述。基础理论可以给学者提供该领域的基本面貌、基本轮廓、和主要问题。学说史告诉学者基本理论的来龙去脉。方法论有助于学者准确的理解该领域研究的特点。而前沿问题使学者了解该领域中现阶段人们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读了这四方面的书之后一个研究生对他所研究的专业不仅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基本把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他的研究事业的起点是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研究者同步的。

就法理学而言,关于法学基础理论的书虽然说不上是汗牛充栋,但也确实是比比皆是。学说史方面的书也不在少数。有关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书虽然没有前两种丰富,但近年来陆续也有不少出版。但是,关于前沿问题研究的书却至今尚未问世。我的这本小册子旨在填补这一空缺。本书共有十五章,内容主要涉及一些新兴的法理学和法理学中的热点问题。这些内容大体上是基于我近年来在国内法学院校讲座或参加会议提交的论文,有些内容曾在不同的地方发表,收在这里是因为我认为这些内容仍然是法理学的前沿,比如社会理论与法的研究和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也有一些是首次进入国内的学术界,比如愈疗法理学。还有一部分是我以前曾经多次提到过的,比如大地法理学。这本书并不是对法理学前沿问题的系统而全面的论述。我把他们发表出来算是一个开端,希望引起学生、学者们的注意。各章后面附有精选过的参考书目,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就自己喜欢的问题和学说进一步研究。

本书主要是写给法理研究生的,但我相信它对部门法学的研究生来说也不无参考价值。它也有可能是教授法理学的老师的参考书。对于优秀的本科生来说,本书也是值得一读的辅助读物。本书想要集中呈现的不是某一法学流派的观念,或某一法学思想家的完整理论,而是全球化之后法理学界的现状。在这里既有传统主流法学的痕迹,又有标新立意的理论探究。它是指向未来的,而不是对成熟理论的复述。职是之故,各章之间可能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但合而观之,本书是一部探讨当代法理前沿的专著。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三):目录

◎ 第一章 二十一世纪初法理学研究大势撮要

·哈特德沃金之后的主流法学

·英美法理学:从经验到身份

·戴着镣铐的舞者:系统概念话语

·步入正统殿堂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理学中“北强南弱”的现象分析

·法律的文化生命

·法律与社会研究:走向政策研究的致用之学

·法律与推理、人工智能、新技术、互联网等系列研究

·走向平庸的共识:法律实用主义

·利益时代的自然法学:人类向善的永恒追求

·批判法学的力量

◎ 第二章 全球化、全球法与世界政府

·全球化概述

·全球法与一般法理学

·世界政府与世界法

◎ 第三章 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维的认识论

·法理学界“无王期”的到来

·从西伐利亚二重奏到法律多元

·从点线思维到多元认知方式

·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

·普遍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

◎ 第四章 英美法理学与经验主义

·英美法理学简介

·经验主义:英美法理学的特点

·实证主义与经验主义

·实用主义与经验主义

·现实主义、批判法学与经验主义

◎ 第五章 具体正义

·正义的观念

·在个例中实现正义

◎ 第六章 社会理论与法学研究

·社会理论的若干特点

·社会理论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与范围

·研究现状及值得注意的重要议题

·话语理论与法律的沟通之维

·面临的困难

·欧美中心主义

·宏观社会理论的式微

◎ 第七章 批判法学的解放精神

·批判法学

·批判法学与身份法学

·批判法学的最新发展

·威廉·推宁对西方法学的反思与批判

◎ 第八章 科学方法今昔

·格劳秀斯:普遍命题

·培根:归纳推理

·普芬道夫:几何方法的运用

·莱布尼茨: 几何、公理、自然法

·“世界一、二、三”、系统论和格式塔

◎ 第九章 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

·引言

·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简介

·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若干目标

·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研究的几个重要里程碑

◎ 第十章 法律进化论、法律移植与模因学

·法律进化论

·法律移植

·模因学

◎ 第十一章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概述

·对新自然法学的批判

◎ 第十二章 大地法理学:王者归来?

·引子:土狼的故事

·大地法理学的起源

·什么是大地法理学?

·大地法理学的核心原则

·权利径路与关系径路

·关于大地法理学的几点思考

◎ 第十三章 法律地理学:法的空间维度

·法律地理学简介

·法律与空间的研究历史

·当下研究困境以及研究存在的问题

·空间中的法律

·法律下的空间

·法律与空间

◎ 第十四章 愈疗法理学

·愈疗法理学的历史

·愈疗法理学的特点

·在整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

·愈疗法理学面临的问题

·关于愈疗法理学的几点反思

◎ 第十五章 身份、德性及协商性民主:发展中的法理学

·身份法理学

·德性法理学

·民主的非政治化

·法本体论问题

·立法法理学

◎ 代结语 走向法治 超越法治

什么是法治?

走向法治

超越法治

◎ 附录一 延伸阅读

◎ 附录二 法理学研究生参考书目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四):引用的推荐

《法理学前沿》:一座丰赡的法学富矿

《法理学前沿》出自於兴中先生之手,这本包罗当代法理学前沿各种思潮、大小流派,主流和非主流、边缘和中心异彩纷呈的杰作,或许也只能且只会在他手上诞生。

很难想象,主要居住在国内的学者具有如此宽阔的视野、切实的感悟以及足够的耐心,得以完成如此简洁精悍却又气势恢弘的著作。那是不可能的!苏力教授的背后总是隐隐约约地站着个波斯纳;高鸿钧教授“这些年开的分店”的主要“商品”是哈贝马斯;许章润教授的至爱是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以及所谓的“汉语法学”;舒国滢教授除了翻译、研究拉德布鲁赫之外,只是再加上阿列克西;已故学者邓正来教授闭关研究的也只是哈耶克。与以上学者和法学界那只著名的“刺猬”德沃金相反,於先生是法学界的“狐狸”,是能产生、将产生众多刺猬的狐狸。他在书中提及,国内已经有人在他的启发下研究莱布尼茨的法学思想了。

他和国内那些非常关注时事、政局的“公共法学家”以及微博上针砭时弊评头论足的“大V”也是两路人。他是一位纯粹的学者,他是一位著作“不等身”的法学家。他与江山教授、梁治平教授等自成一家的严肃学者也很不一样,他不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也没有一贯的学术方向。这可能与他的谦虚有关,他认为许多东西已经说得很透了,他只能添加一点点;也可能与他的自信有关,说出那么一点点,已经够了,无须再多。谦虚和自信两种品质很自然地在他身上融为一体,形成他独特的气质。

欲知其书,必先知其人。知其人,我们在书中读到那些平实、简洁、精到的字句,感到他表达或流露的思想之光,以及那毫不隐藏的直白——才会毫不吃惊,顺其自然,一切明了。这是一本站在法理学殿堂最高层俯瞰、平视、解读当代法理学思潮全景的书,自然顺畅、逻辑谨严的背后是作者深厚的功力和卓越的智慧。不过,这座法理学殿堂完全是西方的(主要是英美),英美法理学是这本书的主角,虽然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哈贝马斯协商性民主、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等法学思想也有浓墨重彩。无论是新的法理学还是旧的法理学,无论是主流的法理学,还是边缘的法理学,都得到了全面系统、深刻且清晰的阐述。此书中,关于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仅附带一说,只提到苏力、高鸿钧、许章润、舒国滢寥寥几位。这当然是源于我们法理学的贫困和幼稚,她还在蹒跚学步,还未走上世界法理学的舞台,更不用说前沿了。

在一定程度上,这本书也叙述法学思想史,但它显然不是一般的纯粹纵向的描述;在适当的地方,这本书也涉及哲学、科学、社会学,但她的旨归是法学,中心始终是法学。她是一本纯粹的法理学专著,也可以说,是一本法学专著。语言简洁,思想精到,没有一句废话,没有一处花哨,没有藻饰,没有故弄玄虚。但是要注意,这不是一本一览无余的书,而是一本需要时不时返身回头重读的书。读过一遍之后,或许你觉得醍醐灌顶、豁然开朗,视野顿时开阔,但是不久你会觉得,你陷入了更多的迷惘,生发了更多的疑惑。因为她提出的问题已经开始纷纷钻出来打扰你,她启迪的思想开始缠绕你,逼迫你重新思考、更新思考,再次出发、再次廓清。你不得不重看一遍或再阅读相关篇章,以让被撕开的、被割裂的貌似完整以为自洽的知识思想体系重新回到完整——实际上,是重新完整——以让自己的心和脑重回到安宁之境。毋庸置疑,第二遍之后,还有第三遍……这本书提出的问题、启发的思路实在是太多了。她是一本常看常新的书。

没有广博的知识,没有敏锐的思想触须,没有纯正的学者之心,没有独特的方法,没有十数年的积淀之功,完成这本不厚的重磅大作是不可能的。法理学的前沿问题和各种先锋思想在於先生的笔下融会贯通了。

这本书告诉我们哈特-德沃金“二王”一统江湖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无王期”已经来临。重新梳理了各大流派,比较分析了一些重要术语,澄清了法学界概念上的混乱,呈现了社会理论与法的研究、人工智能方法的研究,首次引介“愈疗法理学”,深入介绍“大地法理学”。除了理清那些主流法学的来龙去脉之外,还引介阐释了非主流法理学或“小法理学”的兴起和最新动态。其中,有我们法学界耳熟能详非常熟悉的哈特、德沃金、波斯纳、哈贝马斯,有我们比较熟悉的菲尼斯、阿玛蒂亚·森,还有我们可能很不熟悉但非常重要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家威廉·推宁、布莱恩·莱特、加德纳,以及那些特殊词语: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维、愈疗法理学,还有那些身份“特别”的法学家及其古典却依然富有创意的研究方法:普芬道夫,格老秀斯,莱布尼茨,以及格式塔等。

舒国滢教授评价此书将推进中国法学二十年,诚非溢美之词。这种从根本上洗礼我们的思想之水实在是太少。可以说,这本书是一座丰赡的法学富矿,而不仅仅嘉惠于法理学,虽然入读的门槛较高,但毋庸置疑,只要准备栖身于法学,你,我,这本书绝对不能绕过。

《法理学前沿》读后感(五):哈特-德沃金时代的落幕与群雄逐鹿时代的降临

对于西方法理学思想的综述,2000年前的最佳读物当属沈宗灵老师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而在2000年后出版的读物中,於兴中老师的《法理学前沿》或许是不错的选择。该书始终围绕着两条线索展开,一条是“哈特-德沃金时代”的终结,另一条是“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维”的退场。前者预示着法理学界话语霸权的转移,后者预示着人们看待社会问题的方式发生了改变。

在第一章中,於兴中老师对于21世纪法理学研究作了简单的素描。回归到现代法理学的原点,哈特在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确实复兴了原本已然衰败的法理学研究,但分析实证法学的局限在于始终无法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在作者看来,“排他性实证主义”和“包容性实证主义”之争甚至有那么些乏善可陈。德沃金的“原则学说”弥补了哈特学说的不足,用“原则”作为桥梁嫁接起了法律与道德。但在作者看来,哈特-德沃金的时代在持续了半世纪之久了,已经很难再注入新的活力。现在的法理学界,已然不是“哈特-德沃金体系”的一家独大,而是众多法理学流派的“百家争鸣”。例如,英美法理学便基于经验主义传统衍生出身份法学;而德国法哲学则沿着系统化的老路发展出系统论法学;在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兴起也产生了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学问题的风潮。同时,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产生与作为自由主义敌手的批判法学的兴起,也让法理学界进一步陷入群雄逐鹿之事态。

与“哈特-德沃金时代”终结相对应的,是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想的认识论。所谓“阿基米德的点”和“笛卡尔的线”,是指保持着单向性的、阶段性的思维方式,认为社会发展和制度构建,存在着必然的、单一的模式,例如欧洲中心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阶段论,都有线性思维之嫌疑。点线思维与非点线思维的最大分野在于理论路径和实践路径上的单一与多元。其对学界的影响,一是在于研究方法上从抽象到具体,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便仍是在构建正义的宏观理论,而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则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对于罗尔斯、康德和洛克所提出的抽象正义观表示质疑。二是文化认识上的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者都对于法理学界的百家争鸣做下思想上的铺垫。

基于上述背景,作者着重介绍了以下几种新兴的法学流派:

其一,社科法学。在百家争鸣的背景下,尽管“中心-边缘”的结构已然被打破,但仍然存在一股较为强大的势力,即将社会理论与法学研究相结合。也有人称之为“社科法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孙笑侠老师的说法,社科法学与法社会学并非完全等同。法社会学更注重于考虑法的实效、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而社科法学更注重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学问题。前几年学界有关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大讨论,实质上是有关法学学或者说是有关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在於兴中老师看来,社会理论是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的成分若用公式表达,即为:

社会=社会行动者+社会环境+社会生活+社会力量+?

目前的社会理论都是偏重某一侧重,并未形成完整的社会理论。基于上述公式,可以社会理论的阵营概括为:①社会环境主义。代表人物是涂尔干和施特劳斯;②注重社会行动者,代表人物是马克思·韦伯与帕森斯等人;③注重社会环境与社会主体的交互,代表人物是齐美尔、吉尔兹与吉登斯等人;④注重社会发展的动力,即社会力量上。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而社会理论的特点,则包括描述性、解释性、批判性与理想性。作者并未说明为何可以用社会理论对法律进行研究,但可以推测的解释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可以用社会理论去分析法、也可以从法中提取分析出社会理论,以及分析法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作者也提供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议题,但个人认为最值得关注且有吸引力的是话语理论与法律的结合。在法学理论中,法的话语理论构成了规则中心主义和经验中心主义以外的第三种法律观。其所关心的并非是法律规则而是法律案例,而是法的论证过程。法律规则的运用得到只是底线,但更重要的是司法决定能否通过法律论证让当事人予以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沃金所提出的“唯一正解”似乎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没必要的。孙笑侠老师也曾在对“杭州二奶案”的问题上,给出“两种判决都可以接受,关键是运用法律方法”的观点。其重点虽然在法律方法之上,但仍反映出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大于法律规则适用的正确性。

其二,批判法学。批判法学根植于西方左派社会理论传统,得益于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法律现实主义、结构主义等社会思潮的组合,是自由主义传统的劲敌。批判法学对于诸如法是理性之结果、法的独立性、法的确定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方法等传统命题发出挑战。但其并没如愿成为变革的法学,而仅仅成为“过渡性的法学”。这与后现代主义只解构不建构的毛病是类似的。但批判法学所提出的一些命题,却成为不少新兴法学流派产生的力量源泉,诸如,身份法学等。值得注意的是,身份法学不仅局限在女性主义和种族主义两个方面,拉丁批判法学、同性恋批判法学和美籍亚太裔批判法学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这里稍微着重提一下威廉·推宁。在笔者看来,这位证据学家兼法理学者的观点对于於兴中老师影响甚大。其具体观点包括:对“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的批判、对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封闭性和“北强南弱”局面的批判、当代法学背后价值系统单一的批判等等。正因为上述的缺陷,才导致各种“小法理学”(minor jurisprudence)的出现。

其三,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人工智能的研究中最为困难的是对普通常识推理和认知的任务,如语言理解;较为简单的是技术性的任务,如下棋和解题等。而在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问题上,恰好是在“模拟普通常识”、“模拟人的意向和信念知识”、“承担理解自然语言的功能”三个子问题上存在障碍。在於兴中老师的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与可辩驳推理密切相关(可辩驳推理也是於老师在十几年前便关注过的概念)。可辩驳推理又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话语理论密切相关,它意味着一种通过对话得出结论的推理模式,这种推理模式得不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却是一个较好较可信的结论。个人认为,以大学辩论赛作类比可以很好的理解可辩驳推理。一场辩论赛之所以有可辩性,就在于在正反两个持方中并没有必然的结论。在双方输出完论点并且展开攻防后,由评委去选择一个可信的答案。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同的比赛,针对相同的主题会获得不同的结果——因为推理的过程是不同的。基于可辩驳推理而建立的系统必须能够反对意见,因此单一性逻辑模式无法担当。但是可辩驳推理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不同论点间取得平衡。

其四,法律进化论、法律移植与模因学。关于法律移植问题,孙笑侠老师曾经归纳过两种理性的获得方式——进化论与建构论。前者认为在缺乏法治传统的落后地区,法律的发展可以依赖于本土资源的进化,代表人物为苏力老师;后者则认为中国的传统并无法带来现代法治,要想法律得到进步,必须有意识的去建构,代表人物为孙笑侠和季卫东老师。於兴中老师的介绍基本上没有超出上述的框架,比较新颖的是对模因学的介绍。模因学最早出自于理查德·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作者认为文化传递单位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符号或形式。只要这种符号或形式存在头脑之中,就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样的观点为法律移植提供了有利的支撑,意味着不考虑文化背景,移植也有可能获得成功。

其五,新自然法学。书中的新自然法学,主要是指“GFB”——约翰·菲尼斯、杰曼·格莱泽茨和约瑟夫·博伊尔。新自然法学之“新”在于其将自然法看做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最基本原则,而人类追求幸福依靠的是实践理性,而实践理性并不是人的内在本性,而是人的欲望、情感、动机的表现。基于人的欲望、情感、动机才能提取出法律和道德。而过去的自然法学通常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或者上帝的旨意。但是在笔者看来,新自然法学虽然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感性路径(强调欲望、情感和动机),但是仍然破除不了自然法的根本问题——无法提供具体的实践方案与价值上的模糊性。

其六,其他的“小”法理学。之所以称之为“小”法理学,一是因为流派之小;二是因为其所提供的法理学知识往往着重于某一个侧面。这类法理学理论通常具有跨学科的性质。书中介绍的“小”法理学主要包括:

1. 大地法理学。从生态系统的健康与人和自然的关系入手建立的法理学流派。其核心原则建立在英国大气学家詹姆斯·拉伍洛克(James Lovelock)与美国生物学家林恩·马古利斯(Lynn Margulis)提出的“盖亚假说”之上。这一假说认为,地球本身是有生命的系统化有机体,它能够调节自身气候以及构成,以便适合于居住在地球上的有机体。在作者看来,传统的法理学流派通常从“权利径路”去分析问题,但这一径路仅仅关心人与他人的关系,却忽视了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和人与超自然之间的关系。而大地法理学则在“权利径路”的基础上,从“关系径路”出发去分析问题。但笔者认为,超越“权利径路”选择“关系径路”,或许会构成法律规范对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僭越。大地法理学虽然有广阔的理想蓝图,但无所不包的野心似乎会造成建构和实践上的困难。

2. 法律地理学。侧重于从空间的角度去法理学问题。此处的空间有三重含义:地理上的空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空间以及网络空间。法律地理学通常是对法律的独立性(独立于具体环境)和普适性(在任何空间下均一致)的批判,其揭示出地理上的边缘性一定程度上为非法行为提供正当性。但是其研究困境在于:①法律与地理学都有自己独立的概念系统和语言框架,难以将两者嫁接;②法律与空间的研究成果是碎片化的、不成体系的。

3. 愈疗法理学。《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愈疗法理学”定义为: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在人的行为、感情以及精神健康方面如何发生影响的学科。其受到的批判为概念较为模糊,似乎没有必要自成一派。

在上述三种“小”法理学中,大地法理学是法与环境学、生态学的结合,地理法理学是与地理学的结合,而愈疗法理学则是与精神卫生学的结合。王晨光老师认为,在法学领域学科交叉的背景之下,部门法学的划分难免有些僵化,而领域法的出现则可以弥补这一僵化。上述“小”法理学的诞生,又可以为这些新的领域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问题在于,这又在一定意义上解构了法理学存在的意义。正如部门法教义学解构了一般法理学的存在意义一样,若“小”法理学可以归入领域法的知识体系之中,那么也没有必要特意以“法理学”自居。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矛盾,原因在于“小”法理学只能通过某一侧面提供有限的知识,却无法提供普遍性的理论,这又与法理学诞生之初衷相斥。

因此,群雄逐鹿的法理学局面固然为法理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未来仍需要期待着另一个“哈特-德沃金”时代的到来。当然,考虑到后现代主义对知识的确定性的口诛笔伐,这一时代是否真的会来临,仍是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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