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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000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000字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0.00,页数:117,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厚积薄发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比如说读书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我认为它和健身不一样。我是很喜欢健身的,健身很容易感受到变化,每天一小时有氧+半小时无氧,一星期就可以见成效。 一星期每天都去健身,效果是很明显的,无论是体重还是身体素质,都是很直观的,那种变化是肉眼可以感受到的。读书就不一样了,读书一开始进步很慢,读几本书说不上改变到哪去,读几十本也成不了系统。还有就是健身初期效果很明显,上称即可看见变化,见效快但到后期增长会缓慢,读书的成长是像指数函数爆炸式增长,读书是守得云开见月明,而不是一日看尽长安花。 读书是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我们做学问万不能急功近利、浅薄轻率必须专心致志,做到博观而约取,使自己具有丰富知识的精粹,才方能厚积薄发。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第四十七章 总论——摘自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来源:法律出版社2021年10月第1版《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

第四十七章 总论 窃以为,刑罚严厉程度应适合各国国情。刚刚摆脱野蛮状态之国,刑罚应最为严厉,以给予僵硬心灵强烈的印象,犹如要制服凶猛的狮子,就必须给予其闪电般重重一击一样。但是,随着社会交往发展,人们心灵逐步柔化,身体感受力逐步增强,为保持客体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刑罚就应逐步缓和。 总之,可以得出如下十分有益但不太符合传统习惯即不为一些国家平庸立法者所接受的普遍公理: 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读书笔记与反思

发不出去就离谱……这要写多少个字才能让我发出去啊。

总结:犯罪与刑罚是一本不长的小册子,主要讨论了作者反对死刑的理由和对某些具体的罪行的看法。 在贝卡利亚的角度,废除死刑,主要是因为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如终身劳役来的的一贯观点是立于全体人类,但却不见如何实现个案正义,他立足于认为人性尽善,且容易受到感情的控制,却不见有天生坏种。 总而言之,这本书仍没有脱离其历史局限性,目前社会的发展也做到了。尽可能的奖励美德,完善教育,废除死刑论也应该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至少在当代社会仍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和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实现个案法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四):由于制度的软弱,举报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

200多年前的刑法开山之作,至今脍炙人口。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如果当你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你是一种安慰,它使你忘却了别人对你的轻蔑。 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一时冲动的牺牲品。这样的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听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法律声音,而是飘忽不定的解释。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被告人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 秘密控告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却为当局所认可;在很多国家里,由于制度的软弱,它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密者,就视之为敌人。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他们习惯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致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威胁着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那刚刚降临到他们悲惨生活中的少许欢乐立即被囫囵地消受掉,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人到了这种地步,该多么不幸啊!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陷。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越来越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位上,这种精神为恭顺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代之。 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称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刑罚终究都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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