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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1000字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1000字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是一本由〔美〕雨果•亚当•贝多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232,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一):读《要命的选择》

《要命的选择》本书作者贝多以决疑法的形式对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吉姆的困境几大名例做了论述。首先对于决疑论,我本人是反对派,在我看来,发展到现代的决疑法倒有点诡辩的性质了(刚出现时是非常有哲理的),凡人只要总结出个原则使这个原则听起来很有道理便可用于辩护,有时候能使无罪之人脱离莫须有的指控,很多时候又使有罪之人有技巧的逃脱法律制裁。 作者倒是未站队,而是以一个导师的模样给读者做详细讲解,带领读者一起思考,很有吸引力。

“要命的选择”知名的案例不仅是作者所述的这三个,还有电车难题,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等。这都是让人纠结的选择,如果我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身临其境应该是比较理智的,我想我会是康德绝对命令三大原则的拥护者,而如果我是当事人,保不定便是边沁功利主义的践行者了。我们看待这些“要命的选择”,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能否用决疑法来找到恰当的原则证明当事人免责?或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正当化?作者在书中还论述了紧急避险是否能适用的问题,这些都带给读者无尽的思考。同时作者的渊博学识让我觉得自己肚腹空空,继续补充知识能量来充实自己,下一步应该要看一下作者文中提及的《苏菲的选择》。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二):无知之幕的升起与落下

如果法律上也有未解之谜的话,那么肯定会有“电车难题”,会有“洞穴奇案”,也会有“霍尔姆斯杀人案”。

这半年看了《电车难题》、《洞穴奇案》

和《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三本书,尽管并没有十分直接的关联,但书中所要探讨的问题却有共通之处,尤其是其中的道德困境和法律迷局,更是在这三本书中得到了殊途同归的展现。

本书探讨了三个案例,霍尔姆斯杀人案是真实发生的,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却是虚构的。但不管是历史中的真实事件,还是哲学家笔下的虚构情境,都不是一种智识游戏,也不是一种思维迷宫,而是真正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讨论的。

以本书中的三个案例为例,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我们是否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扮演别人的上帝?或是严格的遵循康德条件,未经其他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绝不能把他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

而如果是本着功利主义的选择,在纯粹的法律领域之内,这是正当理由?还是免责理由?而当无法满足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时,我们是否还是选择功利主义行动?

就我而言,我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无论是一个远跨重洋的乘客,还是跋山涉水的探险者,抑或参与罢工反抗不公的普通公民,他们都拥有绝对平等的人格和绝对不可侵犯的生命权,作为一个平凡的人类,不应扮演上帝的角色。

我希望,当无知之幕缓缓升起的那一刻,呈现在幕前的景象,会是我们所讨论的结果。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三):选择也许不容易,还可能要命

选择我们每时每刻都做,有人一天能做200多项,涉及内容很多,小到网购个什么东西,跟谁吃饭,去不去某个地方,打车还是步行,要不要给明星点个赞,大到手术要不要做,怎么活着等等。这些选择多数是日常生活中轻松可以选的,甚至有很多选项,而如果在特殊环境里涉及性命悠关则不见得可以如此从容,因为每一次选择都关系生死存亡。

如果你在海上航行,不小心船出事,大家好不容易爬上仅有的救生艇却发现远远超载了!为了一部分人能够安全活着必须牺牲另一部分人,你会怎么做?按什么标准选牺牲的人?何时选?最后怎么做?当水手按照要求执行时,你会反抗吗?如果要那些健康的男人优先放弃而保留弱势群体,而你是那个男人你会怎么做?如果水手不管三七二十一抓到随便往外扔,你又会怎么做?在每一步都要命的选择里,主动权不在你手上,你能做什么?会做什么?如果你是船长,你会用什么标准?

《要命的选择》这本书是美国哲学家雨果.亚当.贝多关于悬疑法案例讨论的作品。他是塔夫茨大学Austin B.Fletcher 哲学荣休教授,1961年从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达特茅斯学院、普林斯特等著名学府。一生著述颇丰,曾致力于呼吁废除死刑。

在这本书里,他讲了三个案例,一个真实的霍尔姆斯杀人案和洞穴的奇迹、吉姆的困境两个虚构的案例,以此来讨论选择中涉及生死的原则和标准。

事件源于1841年4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开往费城的威廉.布朗号护卫舰在纽芬兰的北大西洋上撞上了冰山,面临沉没。船上有65名乘客和17名海员。而只有两艘两艘救生艇。一艘小的可以安全承载10人,一艘大的可以安全承载24人。很快小船装满了船长等10人,而大船却装了41人,其余31人随船沉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们遭遇下雨、进水以及不时的沉没,在逃离的过程中花费了数个钟头把14个男人和2个妇女抛出船外,然后在公海上漂浮了六个日夜才得以获救。事后1842年,却在联邦法庭上有一名海员受到指控。控诉的理由是侵犯国家特定犯罪的刑罚,具体指的是由任何海员或其他人在公海实施的非预谋杀人。而受指控的不是船长也不是大副而是一名普通的海员。

人们对于决定谁被抛出船外的选择原则存在争论,不论是保全家庭、妇女和儿童还是抓阄,还是默认的保留海员,每一项选择都是要有牺牲,只是涉及的人不同罢了。而做出原则指示的是船上的大副,海员只是服从了命令而已。因为船上超载而且雨大风急随时可能沉没,要想活命而不是全体葬身海底,紧急状况下抛出一些人是有必要的。

作者首先从当时海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来讨论的。是否存在可替代方案?比如让所有人轮流漂浮在海里来减轻负担?或者保全健康的人?或者后进先出即后来的人先放弃?为什么是这个人数而不是其他?

其次,当时船上的人是怎么操作的。没有签署同意书,没有举手表决,没有抽签也没有人自动跳出船外,而是通过海员的手来实现的,这个过程人们都经历了怎样的挣扎?

最后如何看待公平,人人平等,权利平等,风险同等。

紧急状况下,人们有为了自己生命舍弃和侵占一些他人权利的豁免,所谓两权相害取其轻,公平存在于多数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用来作为限制行为原则的约束,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具体而细微的环节。任何选择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人,只是我们在做出决定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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