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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读后感1000字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读后感1000字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是一本由[美]戴维·奥布莱恩(David M. O’Brien)编 / 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5-4-20图书,本书定价:59,页数:,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读后感(一):有人害怕非专业委员过多

完全不关心也不可能,只是题材变了。初涉译事,自我定位为司法文化传播者,更侧重推介法官传记或经典判例,很少专注于制度介绍。近些年,因忙于司改,译书题材逐渐由“软”及“硬”,故事变少,干货渐多。以手头两本待译著作为例,一本是《美国司法独立史》(ThePeople'sCourts:PursuingJudicialIndependenceinAmerica),讲述法官选任制度流变;一本是《专门法院》(SpecializingtheCourts),讨论专门法院利弊兴衰。两本书的题材正好与当下司法改革的两个热点话题对应,即:法官怎么选?法院怎么设?

先说法官选任。本轮司法改革启幕时,各界普遍认为,未来的法官应当职业化、高素质、严要求,但这样的法官到底该由谁遴选、如何选任,意见却并不统一。各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陆续设立,争议也随之产生:谁来当遴选委员会主任?法官占多大比例?办事机构设在哪儿?党管干部原则在哪个环节体现?遴选是考选制还是绩效制?律师参与选法官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利益“防火墙”如何设置?有人担心高级法院主导法官遴选委员会,会导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更严重;有人害怕非专业委员过多,会影响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还有人认为,如果法官集中在省一级遴选,任免权力还保留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仍将积重难返。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读后感(二):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

从2013年到2014年,司法改革提速,译事逐渐荒疏。每有朋友问及翻译进展,只能苦笑:“中国法院的事情都忙不过来,哪儿有时间关心域外司法?”

完全不关心也不可能,只是题材变了。初涉译事,自我定位为司法文化传播者,更侧重推介法官传记或经典判例,很少专注于制度介绍。近些年,因忙于司改,译书题材逐渐由“软”及“硬”,故事变少,干货渐多。以手头两本待译著作为例,一本是《美国司法独立史》(ThePeople'sCourts:PursuingJudicialIndependenceinAmerica),讲述法官选任制度流变;一本是《专门法院》(SpecializingtheCourts),讨论专门法院利弊兴衰。两本书的题材正好与当下司法改革的两个热点话题对应,即:法官怎么选?法院怎么设?

先说法官选任。本轮司法改革启幕时,各界普遍认为,未来的法官应当职业化、高素质、严要求,但这样的法官到底该由谁遴选、如何选任,意见却并不统一。各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陆续设立,争议也随之产生:谁来当遴选委员会主任?法官占多大比例?办事机构设在哪儿?党管干部原则在哪个环节体现?遴选是考选制还是绩效制?律师参与选法官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利益“防火墙”如何设置?有人担心高级法院主导法官遴选委员会,会导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更严重;有人害怕非专业委员过多,会影响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还有人认为,如果法官集中在省一级遴选,任免权力还保留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仍将积重难返。

再看法院设置。很长时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津津乐道于专门法院的设置。从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和家事法院,到商事法院、破产法院、金融法院、财税法院和环境资源保护法院,但凡某个审判领域与专业性沾边,就会有设立相应专门法院的呼声。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知识产权法院应运而生,跨行政区划法院也在京沪率先挂牌。一时间,特殊类型的法院又成时髦话题。可是,也有人追问:一个专业领域对应一个专门法院,到底有没有必要?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标准到底是什么?如何把握好专业化审判、统一法律适用与便利民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之间的边界?又如何避免今天一拥而上的改革成果成为未来的改革对象?抛开政治风潮与部门利益,上述问题其实都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上述关于法官与法院的争议,在美国也曾长期存在。美国建国之初,各州崇尚法官独立,效仿联邦法院,规定法官由行政首长任命、终身任职,但是,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滥权现象严重,部分州又矫枉过正,改为以票决方式推选,法官定期换届。可是,有竞选就需政治助力,背后还得有强大资金支持,这样一来,法官选任难免卷入党争,企业利益牵连其中。每近换届,许多法官不得不以判决换取民意支持。因此,直到现在,完善州法官选任方式仍是美国司法改革的焦点议题。此外,美国专门法院的设置也非常繁杂,从联邦到各州,门类多达十几种,别说法学院师生,就算资深律师,不在诉讼圈摸爬滚打三五年,也理不清各类法院的管辖关系。而专门法院的存废撤并之争,在美国司法界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由此可见,尽管历史动因与表现方式不同,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彼岸也曾存在,了解其历史源流和经验教训,对推进当下改革应有启发。另外,受视角和经历影响,学者专著与具体实践始终“隔”着一层,我更加好奇的是,美国法官又是如何看待本土司法和职业定位的呢?

2013年,因偶然机缘,购得戴维·M.奥布莱恩教授编撰的JudgesonJudging:ViewfromtheBench一书。奥布莱恩是弗吉尼亚大学教授,也是美国司法研究的顶尖专家,曾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访问学者,并在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办公室从事研究工作。他撰写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StormCenter:TheSupremeCourtinAmericanPolitics)是美国最畅销的最高法院著作,1986年初版即获得美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银槌奖”,到2014年已出到第10版。

不过,JudgesonJudging并非奥布莱恩教授的专著,而是一部法官著述汇编,且以演讲稿为主。西方法官多以判词闻名于世,奥布莱恩则刻意搜集了众多法官在审判席之外的作品,并分主题撰写引言。可以说,这是一部“法官视角”之集大成者。认真阅读之后,我当即决定将这本书译介给国内读者。推动我下决心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作者阵容豪华。霍姆斯、卡多佐、布伦南、鲍威尔、伦奎斯特、斯卡利亚、金斯伯格、苏特、布雷耶、波斯纳……打开作者名录,几乎要被熠熠生辉的名字晃瞎。随便挑出一个,都是大名鼎鼎的人物。除了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勒尼德·汉德,美国司法史上著名法官几乎全部名列其中。尽管霍姆斯、卡多佐、伦奎斯特、布雷耶、波斯纳都有著述被译为中文,但还没有一本书能如此集中地反映司法群英的思想精华。

二是视角全面多元。近年来,国内读者熟悉的美国法官,除理查德·波斯纳外,多数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经由诸多同仁译介,人们对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和经典判例都已熟悉。而本书34篇文章作者中,除2位首席大法官和16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外,还有12位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法官,涵盖联邦与州两个司法系统。书中既有大法官介绍最高法院选案规则、内部会议和言词辩论,也有基层法官揭示下级法院的庭审现状、法官选任和司法理念,体现了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不同视角。更为难得的是,为全面反映美国司法领域的意识形态之争,许多作者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甚至有些针锋相对。悉心体会法官们在审判席外的刀笔交锋,有助于丰富我们对“美式司法政治”的理解。

三是提供感性判断。俗话说,“判决之外,法官无言”。意思是,法官对案件问题的看法,应当阐述在判决当中,而不是靠判后答疑、接受采访、写公开信来回应质疑。不过,法官并非完全与世隔绝,他们也会通过发表演讲、撰写文章,实现传播思想、普及通识的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官们的庭外著述,能够提供判决书无法传达的信息。例如,在庭审发言上,约翰·哈伦大法官就对出庭律师提出了四个建议,即有所拣择、简明扼要、开诚布公和弹性灵活。在对待异议意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休斯首席大法官则坦承:“对于终审法院而言,以牺牲强烈的反对意见为代价而达成的、仅仅是形式上的一致意见,无论它对彼时的公众舆论影响如何,都不值得向往。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而言,司法公信力之维系,在于法官的品格及独立性。他们不仅仅是在判案,而且是在依据自己的真实想法来判案,尽管他们不能达成一致确实令人遗憾,但是维持并认同他们的独立性,要好过以牺牲独立性为代价去强求一致……”这些肺腑之言,也值得中国读者揣摩回味。

四是呼应中国问题。本书毕竟是一本美国法官的讲演录,主要关注美国的司法热点问题,如司法审查、宪法解释和州宪法的人权保障作用等,但是,司法领域毕竟有许多共通规律,因此,书中反映的许多问题,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现实争议也能遥相呼应。例如,联邦法官的名额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案多人少”是不是伪命题?法官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合理安排工作?庭审的重要性何在?法官到底是纠纷解决者还是政策制定者?对于习惯拿美国司法说事者来说,透过法官们的阐述,可能看到许多有意思的情况,例如:虽然案件在增加,但美国法院庭审数量其实在逐步下降。民事庭审数量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下降了60%,刑事庭审数量则从1962年的15%,降至2002年的5%。联邦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目前更多是参与庭前谈判、辩诉交易及案件管理。这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连轴转”开庭的情况,已有很大不同。

与过去不同的是,本书不再由我独立译出,而是约请来自不同层级法院的同行,分工合作完成,最终由我校核定稿。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第一,本人事务繁忙,精力有限,单靠一人之力,出版定将遥遥无期。第二,本书题材特别,作者多元,适合合译。这本书是作品合集,作者们立场不同、文风各异,译笔不宜过于统一。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一直存有推动“法官译法官”的心愿。近些年,我翻译法官的作品或判词越多,越觉得由法官来翻译域外法官的作品,更有利于传达原文意蕴。另外,司法界卧虎藏龙,具备精湛司法技艺和卓越翻译能力的法官非常多,他们和他们的才华应当更多地呈现在广大中国读者面前,而不是仅仅通过裁判文书。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这本小册子可能提供不了什么现实答案,但书中法官们着力论述的,正是“法院何以为法院、法官何以为法官”这样的通识道理。当下,“法治”已成朝野共识,而对法官来说,真正成为独立判断、勇于担当者,并享受充分的职业保障,才可切实为推进法治做出贡献。好友邹碧华法官生前为司改孜孜努力,奔走传道,也正是为了“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我想,他一定乐于读到这样一本书。因此,我代表所有译者,将此译本献给甘做“燃灯者”的邹碧华法官!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读后感(三):【笔记】你不可能每天工作时勾心斗角,在工作之外却怡然自得

3Р 【导论】法兰克福特:法院判吅决过程中可能蕴含的妥协、可能承载的合力、可能影响裁判却未能明言的诸多考虑,以及正式判吅决作出前文书内容的多次调整—这些因素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体现在判吅决书正文里。

3Р 【导论】亚瑟·T.范德比尔特:我们负责写判吅决,但不负责解释判吅决。这个社会需要的是法官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写出的判吅决,而不是法官事后的解释或评论,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3Р 【导论】厄尔·沃吅伦:适应法院,就像适应婚姻那样,你要认识到,你不可能每天工作时勾心斗角,在工作之外却怡然自得。

3Р 【导论】一系列历史教训表明,法官不仅应当控制自己针对诉吅讼程序和法律立场的发言,对政治言论更应谨慎。

4Р 【导论】然而,尽管存在“法官慎言”的传统,这个表述的修辞意义远大于实践价值,法官们实际上仍习惯直言不讳,热衷于表达自己对重要法律、政治争议、司法运作的观点,而对特定判吅决很少谈论。

6p 【导论】法官庭外评述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究竟承载了法官什么样的思考,以及这些思考对理解司法制度和诉吅讼程序有多大的重要意义,而对政吅府运作、公共政策乃至政治准则也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法官相对于政治人物,由于“法官慎言”的传统和司法运行的特点,使得其解释的机会很少,导致这些评述往往是片面的,所以更需要辅之我们掌握的社会科学、历史和哲学等知识才能理解。

7p 【导论】斯蒂芬·莱因哈特:对那些我们拥有特定知识或体验的领域,我们有义务去教化广大民众,而不限于法律群体。我们也有责任去更加开放、坦诚地面对公众,与之相关的是,也应当接受民吅主社会其他成员的批评…界限总是模棱两可和不精确的。所谓争议,就存在于可接受的泛泛而谈与被禁止的特定话题“之间”…法官应该大胆涉足这样中间地带话题领域。正是因为这些棘手议题具有很大争议,我们才更应该与公众分享我们的专门知识和独特体验。

11p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权的制约,不仅包括法官们的自制意识,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分支的协调配合与广大人民的自觉遵从。

13Р 【司法审查】路易斯·布兰代斯:权力分立原则无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可以防止权力专吅制。创设该原则的目的并不是要防止摩擦,相反,通过三个权力分支不可避免的摩擦碰撞,人民才真正免于沦入独吅裁政治之手。

14Р 【司法审查】法兰克福·福特:最高法院固然能避免大家落入寡头政治手中,但最高法院行使的权力本身就具有寡头政治色彩。

14Р 【司法审查】杰克逊:司法机构因其独特本质,而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但也因此是反民吅主和反多数的,而这“却是经自吅由人们”批准的。

14Р 【司法审查】威廉·韦恩·贾斯蒂斯:司法能动主义有两张面孔,前者是对权利的解释,即“理念能动”;后者是对政吅府侵害个人吅权利的行为的保护,即“救济能动”。两种形式都根治于司法在美国政治中的职能演变历史,而且根据特定案吅件或讼争的情形,可以与民吅主理论相互融合。

17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围绕司法审查权的争议延续至今,但大多涉及权力大小,而非权力本身的正当性。换言之,当年对最高法院这项权力的质疑之声已逐渐沉寂,最高法院现在主要因为在当代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而受到冲击。

19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美国之所以坚持成文法,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摆脱英国式的司法理念,明确和限缩法律解释的范围。

22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法院承受得住“枪林弹雨”般的压力,但绝不能沦为笑柄,更不能临阵退缩。

24Р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约翰·马歇尔作为前大陆军军官,深知一个团结、有力的政吅府,才可以将300万乌合之众凝聚在一起。他也做过弗吉尼亚行政首长,有州议会和联邦议会工作经历,还做过国务卿,曾多次论战以推动新宪法的通过,因而明白前殖民地的松散联合是多么容易断裂。

25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最高法院并非相对孤立、独立自主,而是与其他国家机关有着千丝万缕、无法隔断的联系。其在政吅府架构中的地位,取决于更加宽泛的政治原则,而非法律条文本身。而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不但来自于法学思吅潮,更来自于“文艺复兴的白银时代”的政治学、社会学、哲学、自然科学和神学学说,根植于人们对于“来自上帝的自然法”的普遍信仰—并认为这种权威符合人类理性,如同几何原理那样不证自明,只须宣示各方,遵照执行。

27p 【司法审查】罗伯特·H·杰克逊:对司法权力最为重大,也最不易理解的限制,在于它只能处理案吅件的讼争。不得就抽象、潜在的假设和议题出具咨询意见,也不负责斡旋政治事务,更不行使司法工作之外的职责。但是,最高法院无法回避以法律形式诉至法院的政治问题。

27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宪法汇聚政治理念。所有对宪法的解释,都会产生政治后果。我们不能忘记,内战的发生,就源自宪法之争。

28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处理个人自吅由与当权者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审慎、最为困难、也最需要维持平衡的。远不是“只要限制政吅府权力,切实维护公民自吅由就能实现”那么简单。

29p 【司法审查】沃吅伦·E.伯格:自吅由不应只是受制于形势背景,还应面向未来而界定。自吅由的含义,不只是无拘无束,不仅是少数服从多数,不光是赋予弱势阶层权力,归根结底还是要推动法治来实现…

33Р 【司法审查】威廉·韦恩·贾斯蒂斯:最高法院的做法代表着一种与时俱进的宪法价值观—支持个人吅权利对抗州权,认同人吅权优先于财产权,推动平等代替阶层。关于司法克制主义的陈词滥调,反而无助于推动我们关于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宪政体制的讨论。

35p 【司法审查】威廉·韦恩·贾斯蒂斯:如果对手冥顽不灵,就得照他眉心猛击一拳。法官不能仅做一个社会批判者,法律和司法的力量在于实施,而非宣示,我们不是审判庭上无动于衷的盆景。面对拒不履行的被告,必须通过追加连续不断、巨细靡遗的命令,形成“碾压效应”,逼吅迫被告全面履行判吅决义务。

36p 【司法审查】威廉·韦恩·贾斯蒂斯:各州官僚机构都有一套固步自封的文化和虚与委蛇的套路,法院指望法槌一敲,判吅决就能自动履行,是不现实的想法。而事实已经证明,得不到有效履行的判吅决只是一纸空文。

37p 【司法审查】威廉·韦恩·贾斯蒂斯:行政首脑不应将把对其主管部门的批评视为对他人个人指责,否则会无法客观认识到工作中的问题。更不要说官僚机构惯有的惰性,会让管理者怠于或不屑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即便遭遇质疑,仍然依常规行吅事。

41p 【法院法官】法院处于风暴中心,法官则不但是政治参与者,而且“很少能在白板上写字”,其政治预想、司法理念和政策取向都将影响裁判结果和裁判过程,这一点不足为奇。同时更细的来说,法官指责上的区别,反映了司法权的基本配置和对重要公共政策的影响。

44Р 【法院法官】杰罗姆·弗兰克:对抗式审判的基础不是“真相”理论,而是“争斗”理论,该理论来源于替代私人庭外争斗的最初审判。

45p 【法院法官】不断增长的上诉案吅件和上诉法官数量,使得工作关系变得紧张,而且威胁到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阅读了太多判吅决,以至于根本无法辨识哪些是自己写的,更别说记住了。

47p 【法院法官】约翰·哈伦二世:最高法院是“九家小型律师事务所”,即便工作不是完全不同,也至少是方向各异,而且非正式交流极少,甚至无法确保任期内去过其他每位大吅法官的办公室,同时每个人就像律所负责人那样自命不凡、固执己见。因而,最高法院的判吅决不是机构作为整体的处理结果,只是合议后个人投票的结果。

49p 【法院法官】最高法院的绝大部分待审案吅件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价值,这一点非常重要,但却往往被人忽略。这些申请复审的案吅件多数的法律依据根本站不住脚,不应被受理。

49p 【法院法官】约翰·哈伦二世:大量未完成的工作,必定对裁判过程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在结案压力的驱使下工作,会迫使法官放弃从容思考的时间,而从容思考正是理性裁决所有案吅件(简易案吅件除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52p 【法院法官】在会议期间,首席大吅法官在分配任务、行政管理,调和争辩、化解冲突、团结凝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5p 【法院法官】文书写作与言词辩论的标准:表达清晰、理由充分、言简意赅、饶有趣味、见闻广博、令人信服。

65p 【法院法官】罗杰·J.迈纳:官员对离职后留居华盛顿的巨大诱吅惑难以抗拒,这一诱吅惑就是财富。

66p 【法院法官】亨利·亚伯拉罕:司法职位的十项评价标准:⓪被认可的可能性;①展现出司法气质;②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③为人处世的诚实正直;④清醒、机敏和明晰的思维;⑤适当的背景及培训经历;⑥清晰流畅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⑦与总统/州长的交情;⑧作为法院一员的平衡或代表性;⑨政治思想的兼容性。 而在这些要素中,品德和才能都是最后考虑的因素。

66p 【法院法官】汉密尔顿:(法律)先例一定会膨吅胀到相当可观的数量。只有通过长期、艰辛地学习,才能获得足够的积累起。也只有少数掌握了足够法律技能的人,才能胜任法官一职。而在这些具备正直品质及足够知识积累的人中,更为难得的是能够对人类劣根性进行准确推理的人。

70p 【法院法官】罗杰·J.迈纳:资质是人类一切成就的基石。从行为资质上评判我,各行各业我、各个阶层都有精英和贵吅族。而关于这种优秀,“仅仅知道它是不够的,还必须为努力具备它,使用它”(亚里士多德)。

72p 【法院法官】杰罗姆·弗兰克:商人在决定建造工厂前,或者将军在决定发起进攻前,绝不会为了获取情报,让信息提供者经历证人作证时那样的困惑:陌生的场景,随之而来的焦虑和窘迫,可能遭受的欺骗威胁,却少唤吅醒记忆以及解答疑惑的提问,交叉质证的尴尬…都可能导致重大疏漏和错误。

78p 【法院法官】马文·E.弗兰克尔:除法官一职具有的权威性以及我们对惯例的遵从以外,我们对初审法官极不信任,而且充满敌意。而宪法本身也在告诫和指令我们:如果寄希望于由法官查明事实,效果可能比陪审团还要差。在一个倾向于用金钱衡量人的社会里,法官的低收入也说明了这一问题。

81p 【法院法官】马文·E.弗兰克尔:程序所保护的广泛利益,使得个案结果相对次要了。

84Р 【法院法官】D.布鲁克·霍恩比:只有法院能够进行权威解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和仲裁)做不到这一点。

87p 【法院法官】D.布鲁克·霍恩比:用户、股东和国会越来越不想让案吅件进入庭审,只是希望法官能够管理待审案吅件,并释明法律规定模糊的地方。也就是说,当今当事人对法院的主要需求转化为获得权威法律解释,协助梳理纠纷,组织和管理诉吅讼,掌控证据开示,以及理顺事实。一旦这些需求得到满足,当事人自然能够处理其他纠纷。

⑧9p 【法院法官】D·布鲁克·霍恩比:“医院的使命不是提供保健,而是治病救人”(德鲁克)。同理,法院的使命从来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维护,而是解释和释明法律、切实保障公民吅权利、维护程序正义和制裁犯罪。只不过,传统上这些使命要通过审判来实现我,而现在亦发生了明显又微妙的改变(假释听证、电话沟通)。

⑧9p 【法院法官】D.布鲁克·霍恩比:量刑是分权的缩影。法官不仅裁量受限,而且承担监督职责—反映立法漏洞,曝光检吅察失职,保证有效辩护。

90p 【法院法官】D·布鲁克·霍恩比:影视编剧当然喜欢审判,联邦地区法官也喜欢审判,一些律师也喜欢审判,但是除了那些旁观者外,普通老百姓和企业可不喜欢审判,因为他们无法承受其中的风险和费用。

92p 【法院法官】亚历克斯·科津斯基:如果你赞同早餐会影响法官当天裁判结果的话,我们应当鼓励法官每天进食相同食物,这样他们的裁判将始终支持同一类当事人。这样的法律现实主义充斥于批判法律研究中,证明最愚蠢的想法也能得出一个结论—只是完全不合逻辑。

93Р 【法院法官】亚历克斯·科津斯基:法官最重要的三吅点行为约束: ①内心,即自我尊重。法官也和其他人一样,每天必须至少照一次镜子,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满意,犬儒主义者却不以为然; ②同事,如果遭遇同僚质疑,那绝对逃脱不了惩罚; ③政体,这种限制往往被忽略,但十分可畏,一个法案、一次投票或一道行政命令,就能推吅翻一系列个案—或迅速果断,或终身追责。

94Р 【法院法官】亚历克斯·科津斯基:解释不是无根之木,必须基于历史和共识。语言都有其含义,但不表示每个单词的定义都像其他单词一样精确,也不表示任何句子永远只有一种不变的含义,而只表示法律、法规、合同和宪法中的语言对我们的行为有客观约束力。虽然有时会争辩具体含义如何,但至少划定了一个范围,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当语义狭窄时,约束比较严格。当语义宽泛时,约束更为宽松。但无论哪种情况,这种约束力着实存在。

95p 【法院法官】亚历克斯·科津斯基:凭直觉行吅事十分重要。直接可以指引你去思考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的关键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质疑你的倾向、怀疑你的直觉、反抗你的冲动、克制自我放纵。强大的社会力量会让那些随心所欲的法官付出沉重的代价。

99p 【法院法官】斯蒂芬·莱因哈特:司法精英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错误地认为法院是为法官的智识欲吅望服务,为其提供智力上的刺吅激;而不是为公民需求服务,进而促进公共福利。这些法官畏惧改变,缅怀被人崇敬的美好时光,幻想着在办公室里沉思重大社会问题,用判吅决来换取学商精英的广泛关注和溢美之词。而实际上,他们只是守望过去的不幸者。

100p 【法院法官】斯蒂芬·莱因哈特:官僚主义不会在法官太多时出现,而是在过少时冒头。当法官人数与案吅件数量不成比例时,法官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审判辅助人员。设置繁复的程序,将案吅件草率归类、敷衍了事、快速处理。

100p 【法院法官】斯蒂芬·莱因哈特:法官本性保守我,对改变抱怀疑态度我,尤其是机构变革。而只有当法院不断健康发展、充满活力、广纳英才时,才能够保证有足够多的法官维护个人自吅由,确保个人吅权利免受侵害。

103Р 【法院法官】小刘易斯·F.鲍威尔: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夙夜在公、枯燥乏味、极其严肃、极少社交,但总是充满智识挑战。

104Р 【法院法官】小刘易斯·F.鲍威尔:如果我们不得不像在吵吵嚷嚷的乡镇会议一样的氛围中裁判,裁量过程会受到很大干扰。我们必须要开诚布公地讨论,愿意考虑其他大吅法官提出的意见,并且持续、反复地审视自己的立场。而只有这个过程的保密性,才能确保我们审慎检视自身判吅决的周延性,也提升了判吅决书的质量。 我们的裁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吅由、财产甚至生命。这不容许我们故作姿态,或者操心明天的媒体头条怎么写。

105p 【法院法官】小刘易斯·F.鲍威尔:异吅议不是不敬,而个人不和也与意见分歧无关。异吅议程序确保多数意见在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经受严苛考验,降低了作出武断裁判的几率。而长期关注法院的都知道:今天的有力异吅议,完全可能在未来变成多数意见。发表谬论的人,是不关注自己的预言是否兑现的。

106p 【法院法官】小刘易斯·F.鲍威尔:“正当程序”和“法律平等”等概括性的宪法表述若不能被精确解释,将不利于宪法的垂范久远。法官们在平时可能倾向于遵循他们自己的解释观点,但在适用这些观点时,裁判是基于个案情形,根据有关先例作出的。

109p 【法院法官】威廉·H.伦奎斯特:内部会议是一个需要小心守护的制度,开诚布公地、坦率地交换意见,十分珍贵。能让人不踌躇—因为自己的某句话饱受会议外对指责或嘲笑,极为难得。而且,每个人都必须亲自准备会议讨论,置身其中、倚靠自己,而非助手帮助。而在最终处理之前,我们可以去受惠于更加严谨的评议我、精细的调谐,并有审慎考虑的机会,避免对我们同僚的意见作出仓促回应。

114Р 【法院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听任少数人的意愿在待辩论案吅件表中增加案吅件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声音,即认为最高法院在任意一个开庭期内听审的案吅件数量并非头等大事。

116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辩论是艺术—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努力,是一场个性化的表演。每个律师我都应当按照自己的风格行吅事,试图模仿别人只能变得造作不安、无说服力。不过,好的言词辩论是有四点基本特征的:【有所拣择、简明扼要、开诚布公、弹吅性灵活】。

116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法院的职责不止于在讼争中于当事人间担任裁判角色,要就事实与法律为追求真相真理。而在这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过程中,言词辩论的作用是法律意见书无法替代的。即使现在的上诉法院因排期繁忙而限定言词辩论时间,但在厘清争议核心、发现真相真理上,这种苏格拉底式的问答程序依然是无可替代的。

117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有所拣择—辨识出举足轻重的焦点并且聚焦其上,把次要部分留给法官通过研读法律意见书去了解。否则,律师就有可能自乱阵脚。

118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开诚布公—不管多么理由充分,极少案吅件毫无破绽,而就应对破绽而言,没有比勇于直面更好的办法。躲闪、回避或曲解诡辩,而非立场坚定地坦率,是一桩大忌,将殃及辩论整体的有效性。实际上,处理棘手问题,即便缄口不言,也好过含糊其辞。失去信任的律师,下场堪忧。

118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一个满心沉浸在自己案吅件中的律师经常忘记,法官并不了解他拥有的背景信息。在为言词辩论做准备的每个步骤中,都应当将这一点谨记于心。否则,对律师来说显而易见的观点去,在法官眼中会非常缺乏说服力。

118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律师能犯的最大错误就是试图保全自己辩论的连贯性。实际上,在说服力面前,流畅性根本算不上什么。

118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简明扼要—筛选辩论争点、梳理这些争点依据前提、设计言词辩论整体结构、决定表达法律观点的方式。

118p 【法院法官】约翰·M.哈伦二世:弹吅性灵活—法庭提问不是敌意侵扰,对关键问题的回答比自顾自地滔滔雄辩更有说服力,更有利于将法官引向正确结论。律师应当欢迎法庭的提问,否则如果法官们在言辞期间沉默,只能说明不是枯燥无味,就是不足为信。

120p 【法院法官】霍姆斯:法律不是当下或过去之事,而是对未来的预测。是对确定性和一致性永无休止而又不可预测的追寻。这其中蕴含吅着力量与荣耀,以及对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的欢庆(它们是民吅主和法治的源泉)。

120p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联邦宪法并非一部法典,而是一套行为准则—一个关于哲学与立场的宣言,一个对于一般性原则的总结,一个对于制宪者为我们所设计的制度的轮廓简描。

120p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立法过程充满妥协—对绝对情形加以限定,就普遍原则设置例外。而这种妥协更多是形式上而非实际上的,因为立法的解决之道通常是将两个争锋相对的理念写进同一部法律。

121p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司法解释有立法特性—冲突的理念都已经被法律采纳,适用、解释和理解三位一体,于是,各方的战场从国会转到了法院。以立场为基础,赋予措辞以含义、寓意、重要性和关联性。争辩说法官并非凡人是徒劳无益的,这就像试图证明政治和立法可以分开一样。

122p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遵循先例在宪法领域中没有多少用武之地—由于宪法本身最高的不确定性,前辈们的注解在现今看来,损及甚至抵触宪法精神。如果它可被主吅宰着特定时代的墨守陈规的狭窄理念所禁锢我,那么它便将失去它的伟大之处,趋于衰微。

122p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对民吅主而言,不确定性不可或缺—法律是武力和暴力的替代品,以妥协调和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是人类迄今设计出通向和平的唯一路径。而司法过程便是这种妥协调和的一种体现,于是,一份异吅议意见便是一次上诉:诉诸法律的深思精神、诉诸未来世代的智慧。维持并认同这种品格和独立性,要好过以牺牲独立性为代价去强求一致。

123Р 【法院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法官分担着现代社会的危机—必须期许法官坚毅勇敢、冷静超然、忠于职责,为时代打上强烈烙印。漠视宪法原则、法律或行政命令,将自己的偏好带入法律解释的法官,配不上司法职业的伟大传统。在迫近的时代危机面前畏缩退却,作出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的裁判的法官,或者为了一时之便牺牲自己信念的法官,同样不适合这个职位。当领袖们带头做出选择,普通公众才会用于为自吅由献出一切。

128p 【司法宪法】马歇尔:一部宪法需要经历很长时期,才能最终适用于解决国民事务中的各种危机。

130p 【司法宪法】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宪法根本就不是一门科学,它是灵活应用于政治中的。

132p 【司法宪法】约瑟夫·斯托里:那些形而上学、追求极致的设计不合时宜。一部联邦宪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和共识,而不是用来验证逻辑技巧或空想推测…

138p 【司法宪法】约瑟夫·斯托里:制定宪法法律不是为了有一个抽象层面或充满逻辑玄机的绣花枕头,不是为了体现表述的细腻,不是为了苛求严格的行为规范,也不是为了体现释义上的细微区别,或通过宪法进行哲学敏锐度和司法研究的文件。宪法法律是讲求实践的规范性文件,人们在日常生活能处处找到它们的影子。宪法法律是在达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符合人民的共同愿望并能够广泛适用。既然宪法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通过的,那么人民一定是根据常识来读懂法律的;因此,宪法法律应当是平实的,我们不能假定它们当中包含有什么深奥的含义或特殊的光辉。

141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当我们研习法律时,面对的并非什么神秘事物我,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其目的是预测公权在何种情况下会经由法院发挥作用。而对法律思想的每一次新的努力和尝试,都是勉力促使这些预言更精确,并将它们归纳为圆融自洽的体吅系。

142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学理论中充斥的基本权利义务概念归根结底就是预测,而非其他。对于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造成的混淆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将车置于马之前,倾向于将权利或义务同违反它们而导致的后果割裂开来看待。实际上,如果你想清晰了解法律,就要以一个坏人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坏人只关心根据法律所能预测到具体行为后果,好人则是将自己内心模糊的良心约束作为其内心准则,不论这一准则是在法律之内还是法律之外。坏人根本不在乎什么公理推理,不在乎理论体吅系,只在乎法院在实践中如何行吅事。

143Р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中满是源于道德的用语,只通过这种语言的力量就会使我们不知不觉地从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除非我们的头脑中事先不断有边界的概念,否则结果一定是这样。没有什么比运用法律词汇的道德含义进行法律推理进而使人陷入谬误更简单,或更寻常之事了。其实,将个人吅权利在道德上的含义等同于宪法法律上的含义,只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不过,剔除具有道德含义的语词,只能导致法律失去与道德相关的大量历史与权威的活化石记录。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通过摆脱不必要的混淆,来厘清自我思想方面得到的很大收获。

144Р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即便是每一个判吅决都需要一位专吅权且反复无常的皇帝的批准,我们依然要带着预测的观点,去发现某些秩序和某些合理解释,以及某些为他所制定的规则发展的原则。

145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谓的确定性都是幻觉,而安宁也并非人之宿命。存在合乎逻辑的形式的背后的,是对相互竞争的立法根据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常常是一种下意识的说不清楚的判断。不但现实随处真实存在,而且还正是整个过程的根基和关键。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法律中的大部分在公众思想的习惯上发生一点点的变化就需要重新加以考虑。每一条道路都有它的前提,没有一个具体的主张是不证自明的,不论我们多么心甘情愿想要接受它。

146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当法律文本中的每一个规则清楚明确地指向它所推动的目标,并且对这个目标的渴望的根据已经确定,并准备以言辞阐明时,这个法律文本就更为合理和开化…

147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对于有才能的人来说,理论并不是令人惶恐的脱离实践之物,而恰恰是探求专业上最基础部分的必经路径。理论对于法律原则的作用,正如建筑师在所有房屋建造者中的角色定位一样。而对于缺乏才能的人眼里,对于理论的志趣意味着具体知识的缺位。

147p 【司法宪法】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赢得赞誉的伟大智者,在成功之外还需要其他的“食粮”。不仅要成为职业上的专家,还要将专业连通天地万物,并聆听到来自苍穹的回响、瞥见深邃过程中的微光、领悟到普遍规律的线索。

149p 【司法宪法】本杰明·N.卡多佐:在法官无须受既有规则限制的领域里,主观/个体的良吅知与客观/一般的良吅知之间的差别是很模糊的,而且这类差别全面越来越倾向于只体现在个别字词的表达上。对于思辨者和哲学家而言,这类近乎玄思的差别还有可供研究的意义;但对于法官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实践意义…对客观权利的洞察难免要带上主观色彩,而主观色彩得出的结论又不免要考虑到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与客观信仰。在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之间,总是存在着持续和巧妙的互动…个人的思想与意志和普遍一般的思想与意志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无论在司法责任理论中或是其他普遍理论中,二者的差异最多也就是在关注重点或处理方式、观点和看问题的视角上的略微不同。而这种差异,只有通过一种下意识的或者接近下意识的影响力的作用,才能模糊地反映在法院的判吅决中。

150p 【司法宪法】本杰明·N.卡多佐:方法来自于生活本身,只有经验、研习和反思,才能让法官察觉到一种利益是什么时候超越另一种的。

151p 【司法宪法】本杰明·N.卡多佐:实践悖论—往往只有在抛开了目的,全力思考可行路径时,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才最有可能被实现。从而,建立一个更加灵活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53Р 【司法宪法】威廉·H.伦奎斯特:制宪先贤起草宪法时,明智地使用了较为抽象概括的语言,并把如何将这些语言适用于社会变迁的任务留给后人。

162p 【司法宪法】威廉·韦恩·贾斯蒂斯:宪法之所以要约束未来多数派的价值观,是因为多数派总是很难拒绝纯粹的多数主义。

172p 【司法宪法】威廉·韦恩·贾斯蒂斯:经常地、轻易地诉诸司法审查,将矮化人们的政治地位,减弱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因此,要慎重为之。

177p 【司法宪法】J.克利福德·华莱士:自吅由有其内在价值,而且要高于工具价值。换言之,一个人的自主决策要好于别人的越俎代庖或家长主义。剥夺个人的自主决定权,是仅次于剥夺人思考的极端措施。因而,与自吅由相关联的民吅主,也有其内在价值。

185p 【司法宪法】罗伯特·H.博克:法律之墙极易受到知识分子的侵蚀。语言的力量能够腐蚀思想,进而对政治和道德产生恶劣影响。关于正义社会的抽象理论恰恰可能为正义社会带来耻辱。而实际上,宪法中的个人自吅由,来源于历史经验,发端于政治、道德和宗教情感,而非根源于任何抽象理论。否则,美国革命就变成了法国革命。

1⑧9p 【司法宪法】罗伯特·H.博克:如果理论太重视抽象哲学原则的漫无目的的探讨,而不是关于法律的渊源、功能、极限以及生效的前提,就会让人误以为,如果不能首先解决一系列终极问题,例如政治责任的基础、社会契约论的是非曲直、规则或行为的功利主义、正义社会的特征等类似问题,我们就不能做出任何判断。

1⑧9p 【司法宪法】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对抽象推理能力过高期望的破灭,产生了虚无主义。理论家们不满足于实践智慧,认为要么有独一无二的理论建构体吅系,要么就一无所有。这种追求结果的欲吅望要远高于对合法性的尊重。

190p 【司法宪法】罗伯特·H.博克:理论家们对于普遍性的探求变成了极少数知识分子的狭隘主义。实际上,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导致其不能维护关于法律正当性的一种民吅主共识。

192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关涉公益的问题”和”关涉私权的问题”是不可分割的。法官毫无疑问地被赋予了制定政策的权力—而私法则更是普通法。

195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在政治上,我们更多的是被统吅治,而非自我治理。而法律和政策更多地代表利益集团的意愿,而没有经过大多数人同意。所以,当考虑是否要哪怕较小幅度地降低权利的宪法性保障时,我们应在立法和行政分支目前的真实图景的基础上去考虑这个问题,而不得过于理想化。否则如果降低了权利的宪法性保障,届时立法和行政分支的权力肯定要比现在扩张得厉害。排除司法程序中的所有自吅由裁量,必将缩小宪法权利的范围,制宪者希望制定的是一部自吅由宪吅章,而不仅仅是一套基本规范。如果“权利法案“的条款太过具体,就一定会迅速过时,也无法再有力制约公权。

195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解释法律不能光靠推理演绎,还要考虑实际效果。法律不会自己说“请对我做扩大解释”或“请对我做限缩解释”,因而在个案判吅决中必须用政治理论来对待,并且还取决于弹吅性的司法合法性,以及法院和立法机关在解决特定类型问题时的能力。

196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是“在夹缝中造法”(霍姆斯)的,有权续造法律;但同时要比立法者更小心、更谨慎、更有原则、更少倾向性、更少随波逐流。任何试图否认这种理论的行为都会陷入“严格解释主义”的矛盾…

198p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反原旨主义的主要理论缺陷是,它们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基础原则不相容,法院并非是所有社会价值的最佳阐释者。而且,就算原旨主义不好,替代它也必须要具备逻辑一贯和理论共识的解释路径。

200p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原旨主义最大的缺陷是,要想正确适用,得具备历史学家的学术水准,从而削弱了法律人的职责。但即便如此,历史性的标准独立于法官个人偏好,得出的结论也是温和的,而非极端。

201p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宪法只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即便是在制宪时期,它也未假装要创造一个完美社会。宪法解释也只是一种实践理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向现实妥协。进而所有的条款本身就包含了不断进化的内容。

202p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在民吅主体制下,原旨主义与宪法的性质和目的更加协调。因为民吅主社会并不需要宪法去保证该社会的法律将反映“当前的价值观”—选举制度即足以实现这一目的。宪法保证的目的—尤其是这场围绕着对个人吅权利的宪法保证的争论—显然是为了防止法律在最初的价值观上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恰恰是这个社会制定宪法时根本不能接受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宪法要求:社会为了抛弃其中的特定价值观而修改宪法之前,要深思熟虑、三思而后行。

202p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原旨主义是懦怯的,反原旨主义是温和的,两种哲学之间的尖锐对立,在司法裁判中不会表现的同样明显。但反原旨主义在实践上的缺点是根本性的、不可修复的。即:一旦抛弃了宪法的原始含义,拿什么替代?反原旨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形成任何共识。

203Р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对于个人而言,区分他自己认为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和“对这个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非常之困难。因此,采用个人化的司法标准显然要更简单方便,当然也就扩大了这种缺陷。而在这里,用新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以代替法律的清楚而客观的原始含义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反原旨主义者无法提出这一价值观。

204Р 【司法宪法】安东宁·斯卡利亚:其实,我们在法律的解释理论方面远未达成一致。这种特质,就是普通法的性质。

206p 【司法宪法】克拉伦斯·托马斯:法律现实主义者将裁判仅仅看作是法官的恣吅意,于是判例和规则以及整个法律体吅系也成了个人的产物,也曾成为法官所处的社会结构和阶层的产物。继而,法律变成了压迫的手段,或者法官所属的政治、文化和经济阶层的社会控制手段。

207p 【司法宪法】克拉伦斯·托马斯:将裁判视为法官所代表的群体或选民偏好—肤色、人种、性别、宗教信仰、意识形态、正当倾向、社会或经济阶层。这种看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严重威胁到宪政体制的根本基础。如果法官和司法裁决不过是社会不同群体的个人偏好和私人事务,那么法律也不过是强力和意志,而非理性和判断。

209p 【司法宪法】克拉伦斯·托马斯:法律有恶法,理论亦有好坏之分。法律天然有其模糊性,不同理性人也会得出不同含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答案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也不意味着,我们的宪法文件中没有规定明确、永恒的原则。这就是法律现实主义者的错误,也是批判理论家的错误:法律不仅仅是有权精英阶层的偏好。法律是与众不同的、独立的学科群,依据特定原则和分析框架,对特定问题可以得出我们能够识别正确和错误的答案。

209p 【司法宪法】克拉伦斯·托马斯:作为法官,要牢记:减少自吅由裁量,是司法哺育公正性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辗转反侧、皓首穷经地为某个案吅件找到正确答案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论来尽量减少司法自吅由裁量。尽管有的领域歧义纷尘,但绝不能把它当作现代吅理论和偏见引入宪法的通行证。毋宁是,即使在模棱两可或者含糊的问题上,我们也必须竭尽全力适用原则和规则;否则,裁判结果就堕为个人偏好。仅仅是找到答案比较困难,并不意味着没有答案。仅仅是确定某个原则比较艰难,并不意味着就根本不去寻找原则。仅仅是立法者的原意难以查明,绝不意味着法官就能够用自己的政策偏好取而代之。

214Р 【司法宪法】瑟古德·马歇尔:要当心,在我们聚焦于两个世纪之前发生在费城的那些事件时,不能忽视后来发生的那些重大事件,并因此丧失恰当的视野感。否则,两百周吅年庆典便沦落为对现藏于国家档案馆中的原始文本的盲目朝圣。相反,如果我们寻求的是,一种对宪法固有缺陷的同情的理解,以及其在两百年历史中激动人心的演变过程。那么“费城奇迹”庆典将成为有意义得多、也谦恭得多的体验。我们将看到,真正的奇迹不是宪法的诞生,而是它的生命—这个生命,经历了我们自己创造的波澜壮阔的两个世纪;这个生命,拥有了它本不享有的财富。

214Р 【司法宪法】瑟古德·马歇尔:在宪政的漫漫长路上,新的宪法原则业已出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挑战。这种挑战是戏剧性的,并且仍将继续。“我们人民”不再奴役别人,但这个荣誉不属于国父们,它属于那些拒绝默认“自吅由”“公正”和“平等”的陈旧观念,并孜孜奋斗竭力改变这些陈旧观念的人们。

214Р 【司法宪法】瑟古德·马歇尔:要有一些人纪吅念,人们为战胜有关宪法的错误观念所付出的那些挣扎、奋斗和牺牲;要有一些人想到,在宪法两百年之际,还有一些愿望没有实现,一些承诺没有履行。

216p 【司法宪法】小威廉·J.布伦南:宪法解释不同于文学批评,法官不能浅尝辄止,或者语焉不详—法官继续解决问题。而宪法文本的三个决定性问题—公共本质、解释义务性和后果主义因素—必然对解读方式产生影响。

217p 【司法宪法】小威廉·J.布伦南:在将原则适用于当代的具体问题上时,自命能够以我们的后见之明去精确推知制宪者的意旨,是一种傲慢态度。那些可能的线索,只是寥寥数语,或是模棱两可。而实际上,为了协调各抒己见,制宪者用笼统的措辞掩盖了分歧,从而没有定论。而且,两个世纪的距离也必然会像棱镜一样,将我们所感知的一切予以扭曲。

218p 【司法宪法】小威廉·J.布伦南:信仰民吅主是一回事,盲目信仰是另一回事。宪法可以修改,但需要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来付出卓绝努力。一部宪法的目的—特别是“权利法案”的目的—恰在于宣告特定的价值超越了、也脱离政治上一时居于多数之位的人的操控。少数人的权利诉求本身就是针对多数决程序所产生的结果而出的,我们不能指望由多数决程序去矫正它。

219p 【司法宪法】小威廉·J.布伦南:宪法的精神并非存在于它那已然逝去的世界中凝固的含义,而在于它的伟大原则能与时俱进,应对当下的问题和需求。别的时代对于宪法之根本原则的理解不能用以衡量我们时代的图景。同样地,我们的后代将意识到,我们对那些根本原则的理解也不能用以衡量他们的时代图景。

219p 【司法宪法】小威廉·J.布伦南:对于宪法,解释必需要体现它的变革性目的。宪法并非意在保全一个既有的社会,而是要开创一个新社会,建立起过去的社会未能充分认知的新原则。宪法是人性尊严的崇高致辞,是璀璨夺目的憧憬愿景,是一国人民的勇敢承诺—承诺力行法治,以保卫自吅由尊严之理想。我们需要进行思省,才能看清这一点。

223Р 【司法宪法】布兰代斯: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人们相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使人民能够自吅由地发展;在国家的管制中,协商应胜于专吅制。他们看重自吅由,既将之视为一个目的,也将之视为一种手段。

227p 【司法宪法】戴维·H.苏特:宪法性裁判不仅仅是公正解读与简明事实的结合—这根本不切实际,其原因远远不止一部宪法中难免有大量概括性措辞以及确保它经久不衰这一点。另一个原因是,联邦宪法包含吅着多元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本身就相互冲突而非并行不悖。然而,还有一个原因是宪法性吅事实也许会要求法官在想好如何认定它们之前,先理解其中可能具有的含义。

228p 【司法宪法】戴维·H.苏特:宪法不是一份单纯的契约。这不仅是因为它采用了相当数量的开放性措辞—一名合同起草者会努力避免这一点,还因为它的措辞赋予并保障许多美好事物,反映人民追求两全其美的希望,展现出我们的自信。但这些美好事物互相冲突抵触,不但无法同时兼得,条文也没有提高解决方案。法院不得不在这种张力中做出选择,而且这是基于量的比较,而非基于意义的憧憬—珍视自吅由,也珍视秩序、公平和平等。

231p 【司法宪法】戴维·H.苏特:那种认为事实就躺在那儿等着一位客观的法官去审视它们的看法,根本不值一提。宪法是价值观的万神殿,公正解读模型无法阐释其真确内容,也无法理解法官不得不承担的任务。

239p 【司法宪法】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大吅法官们并非依靠强吅权执行判吅决,而是以理论权威说服当事人。他们持有自保的本能意识,也自觉不是“一群柏拉图式的过于理想化的守护者”。所以他们通常不会引领社会中其他领域的改变,而是遵循这种改变。最高法院无需顶着可能遭到强力反击的风险而过于冒进,相反,它可以通过宪法司法化的方式,深化社会改革,或为改革亮绿灯。

242p 【司法宪法】斯蒂芬·G.布雷耶: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积极自吅由上,理解它是宪法基本宗旨之一,这将引领法官们谦抑地考虑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这种谦抑包括法官对自身专业知识的理解。它体现了一种关切,即一个过于急切地要“纠正”立法错误的司法系统,可能会剥夺“人民”通过“纠正自己的错误”以积累“政治经验、道德教育和激励”的机会。它包括了怀疑、小心、审慎、关切—对自身“不那么确定”的态度…我们需要“司法谦抑”精神,这正是“自吅由之精神”的实质。

243Р 【司法宪法】斯蒂芬·G.布雷耶:改革最终致力于维持政吅府过程的真实性—正是这一过程本身将政治言论转化为政吅府行为。竞选资金改革希望通过推动金钱对选举过程的影响力的民吅主化,来重塑民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拓宽候选人财政支持的基数,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

248p 【司法宪法】斯蒂芬·G.布雷耶:在理想状态下,民吅主参与的过程并不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或法官制定法律的过程。法律程序的修订实际上相当多地体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法律的重大、复杂改变,常常是在全民对话的情况下发生,并采用多种形式—听证、座谈、媒体…法律工作者充分参与这个讨论的过程,将特定的知识转化为平实的语言,努力界定问题,并促进意见的统一。一般来说,立法者和行政官员是在这些对话后制定决策,法院则是后来参与这一过程—解决这些政策的合宪性问题。

253Р 【司法宪法】斯蒂芬·G.布雷耶:文本主义者是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的,因为他在解释宪法时所使用的工具,比如语言、历史和传统都几乎不能在我刚提到的这些极少数的合宪性案吅件中提供客观的指引。文本主义不见得会减少主观性,反而会更加不透明。

253Р 【司法宪法】斯蒂芬·G.布雷耶:宪法提供了一种框架,赋予民吅主决策而得的解决办法提供一种确定性。这些解决办法保护每一个个体的基本自吅由,保障个人接受政吅府平等的尊重,也同时确保了政吅府的民吅主形式。我们法官没法坚决主张美国人民充分参与政吅府决策,但我们能声明一点,那就是我们的宪法依赖于他们的参与…

255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宪法理论这种政策评估,至今没有被人民接受,以至于这种规范无权指挥由这些人民达成的协议。而宪法的“阿喀琉斯之踵”并不在于缺乏一个良好的宪法理论,而在于缺乏实证。

258p 【司法宪法】理查德·A.波斯纳:探索宪政的运行机制和实际效果,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关于它们的研究寥寥无几,法学家们更关注理论的建构。以至于宪法理论无法回应裁判者最关切的需求—对经验性知识的渴望。

270p 【二元制度】小威廉·J.布伦南:如果案吅件是沙粒,那么很在沙滩上发现联邦问题。与声明、自吅由和财产息息相关的绝大多数纠纷,其终局和关键的决定是由州法院作出的。

277p 【二元制度】雨果·L.布莱克:各国经验已经证明,一个稳定有序的政吅府与一个已经被武力控制的政吅府间的距离,并没有我们以为的那么大。我们自己这个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吅由体制需要明智的公民,不仅仅是能够通过思考、发言和写作来影响他人的公民,还是可以自吅由地去做那些事情,无需畏惧政吅府审查和报复的公民。

287p 【二元制度】汉斯·A.林德:就历史而言,先出现的是州对个人吅权利的承诺。对联邦政吅府对限制,沿习的是州的权利宣告。

290p 【二元制度】汉斯·A.林德:在理论中站得住脚的,在实务中也十分实用。

293Р 【二元制度】杰佛瑞·S.萨顿:使州宪法降格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看来它所规制领域的跨度之大,事实上它的确也平淡无味。毫无简洁之美,更像跳蚤市场。不但臃肿不堪,而且有违宪法之尊荣。

303Р 【二元制度】杰佛瑞·S.萨顿:在两百多年的时间过后,仍然很难说我国的各个权力实体在最具挑战性的议题上—如何遴选法官、如何修订宪法—已达成共识。这表明,对于这些问题,也许让51种未臻完美、变动不居的回答在我国共存更好,而不是仅此一途。自始至终,美国宪政必定会在两个体吅系间的良性对话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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