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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的读后感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的读后感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是一本由贺小荣著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82.00,页数:344,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精选点评:

●纯实务,属于代餐

●不错

●认真学习

●选题很好,语言简明,实务操作要想的更深刻些。

●有些案例编排后删减了案情,读起来令人费解。许多地方出现错别字,不应该是总公司的作风。 但是,有些地方的论述确实精彩。达到了这本书的目的:让人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问题典型,部分问题没有类推案例,对比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结论。前半部分问题比后半部分几个问题分析得更清晰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读后感(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1. 书中说理部分不够,为支持某种结论强行堆叠理由,其实未被采纳的意见也可以写出写出一堆类似的理由来。同样一对理由,为什么采纳一方理由?有法理支撑呢,还是有政策导向?

2. 错字不少,标点错误太多,行距很大,300余页的书卖82元——饶是如此,一些地方还是卖断了货。

3. 基本案情、类案推送交代过简,忽视了讨论对象中证据、个案因素,得出一条条类似规则的结论。但这类似规则的结论,不应当教条地被接受。

读完此书,再联系最高院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说理,最大的感觉就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读后感(二):关于专业法官会议

看了蛮久了,最近再翻笔记时想起来这本书。

其实很多人轻视了这本书的意义,尤其是前文对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介绍。

专业法官会议定位在于衔接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许多专业法官会参与到讨论中,每一个观点基本就代表了最高院民二庭的主流观点。因此,案件背后的这些观点的公布算是一次试水,即最高院在暂无司法解释时对于疑难案件的较为统一的答案。

因此可以大胆预测,最高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将来会成为司法解释的蓝本。

当然,现在这么说有些马后炮了(虽然我在年初看这本书时就已经有这样的笃定了),因为看看前段时间的全国民商事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尤其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处理,避开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的认定,从无权代理/代表寻找解决路径的思路与法官会议纪要基本一致(后者更详细)便能得知。

一个嗅觉敏锐的法律人,是绝不能忽略这本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读后感(三):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一、要称赞最高院民二庭法官的勇气

首先,我感觉这本书是一本有勇气的书。屁股决定脑袋,虽是最高院的法官,有着高超的法学理论与法学理想,但是作为体制内的公职人员,降低自身风险当然也是必然会考虑的一个方面。出了这样的一本书,等于把很多裁判精神告诉了公众,为公众监督同案同判提供了便利条件,无疑增加了自己的风险,因此,我认为无论这本书质量如何,都要首先称赞它是一本有勇气的书。

二、案子怎么判,谁说了算?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了解法院的合议制度以及裁判思维,对于做好自己的代理工作以及争取客户无疑是有好处的,这本书的前言部分对于法院的合议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为我们了解法院内部运作机制打开了一扇窗户。

以下的总结内容一部分是从本书中得来的,一部分是根据与朋友的了解中总结来的。

一般来说,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案件裁判的讨论,所以案子基本上就是主审法官自己来定。如果主审法官自己有些犹豫的,可以和庭里的同事非正式性的讨论一下,如果再不好确定的,可以在庭内由庭长组织召开法官会议,本书的会议纪要,即是法官会议纪要。

但是法官会议纪要,对于主审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才是最终对自己案子负责的人,因此法官会议不能替代主审法官自己的意见,而只能作为参考。

更为疑难特殊的案件,则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表决,但是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具有强制力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为准。因此本书前言中的最后一句话为“如果《纪要》中的内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请以司法解释和审委会的意见为准”。

法官会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集体智慧对个案的参与,我认为可以降低离奇案件出现的概率,让案件裁判思路以及结果不会跳出通常的预计范围,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在某个角度上,也有利于保护律师的执业安全。

另外有一点,经过与朋友的聊天,发现基层院对于最高院的一些精神并不感冒,如果不是指导性案例,基层院还真不一定买最高院的账,其参考价值,还没有中级法院的判例价值大。

三、法官会议的讨论内容与方法

本书仅是会议内容的简要总结,当然不能还原当时谈论的具体情形,但是从总结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讨论的内容其实与我们问点什么沙龙讨论的基本内容差不多(手动狗头)。讨论的内容主要为价值的保护,在几种价值产生竞争关系时,应该侧重保护哪个价值。可能会议现场,也会出现你一言我一语的争论吧。

四、一些印象深刻的裁判观点

以物抵债为诺成合同(无法律明文规定与当事人约定,合同以诺成合同为原则),其类型与债务是否到期、新旧债的关系,见第四页,有较为精彩的论述。

让与担保的效力参见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应采用内外有别的观点。

矛盾条款无效。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不同(无效为自始无效,未生效可以使条件达成以使合同生效)。

普通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损害了普通债权人“抽象权利”,该观点对法律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基层院的操作中应存在一定争议)

已到执行法院但尚未划拨给债权人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对于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原则上为不行。

附条件解除与约定解除权不同,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约定解除权则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如果债权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该裁判观点对于债权人的审核义务进行了提升,司法实践当中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超过了期限的关于解除通知是否合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审查是否有解除权(《合同法》第96条等于废了)。

情势变更适用原则之一为,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严重亏损,仅是获利的下降应不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因情势变更变更合同,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合同无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司法实践中尚未统一观点。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后生效,董事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真代表盖假公章亦发生对公司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于代表是否有代表权限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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