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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字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由(法)卢梭(RousseauJ. J. )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156图书,本书定价:24,页数:2014-3-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评《社会契约论》

这段实在看不懂,有没有高手可以解释一下,我在致力于把这本书口语化,让卖菜大妈都能看懂。我已经利用零碎时间把第九章之前的内容基本口语化完成,这里实在看不懂了,请高手指点,

以下出自第七章论主权者“第二段:“还需指出的是,尽管公众的决定可以使所有的人服从主权者,但由于每个人都要受两个不同的关系的制约,所以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要求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因为,要求主权者给自己制定一条他不能违背的法律,那是违背政治体的本性的。既然只能按照唯一的同一种关系来考虑自己,可见每个个人都是在同他自己订约,因此,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基本法律,即使是社会契约,也不能。这并不是说,这个共同体在不损害这一契约的条件下不能与外人订约,因为对外人而言,它是一个单一体,一个个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卢梭说

当阅读很带有感情色彩的文字时,我们会强调 共情 来更好地与文字作者交流。

也许读《社会契约论》是需要 共理 的。往往需要很专注、认真地看,才能天衣无缝地进入其思想世界。

卢梭的论述,极其的理性,虽然其实从他的一些论述中可以揣测出卢梭本人应该是一个挺有人文关怀的人,但他在此书中的所有论述确实不带着感情与偏见的。

卢梭其实并没有在书中表明何种政体何种制度是为最佳。相反,他其实论证了多种制度的合理之处。对君主制的优点、对极权情况出现的可能以及其期限,都做出了论断。并不如我们想象般一味地批判,而更多的带着客观、审慎。 所以往往一国、一地区之所行,必讲究“适合”二字。

他讲的民主制,应该更接近直接民主制,而贵族制,更像我们今日说的代议制。他是主张代议制的。他认为主权无法被代表,必须全民参与。 所以仿佛放在当时的欧洲或者世界情境中,他的论述和思想又无一不带着激烈和革命因素。

理论化或者论调抽象的是第一卷,但第一卷的一些内容已成经典,反而觉得很熟悉;第二、第三卷最为精彩,逻辑清晰、严密,各章紧密相连,无觉唐突之处;第四卷,考证雅典、罗马部分倒是感觉一般。

重复几句的是: 18世纪真是美妙极了。记得去年说过类似的观点。 未来还未来,距离过去又很远了,逐渐远离过去的陈规旧习,那不如勇敢地创造一个新世界吧。因而这个时代的思想,于当时无一不是革命性的,而现今来看,也完全不觉得过时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社会契约论的简短书评

读这本书其实已经“蓄谋已久”。当时初识启蒙运动诸多鸿儒,其中包括卢梭这个马背上的导师,虽感兴趣,却兜兜转转到了研究生时代才有空翻开这位先贤的《社会契约论》,顿时许多少年意气,涌上心头。原本在四年“似乎是实证法学派”的本科教育后,应该成为概念和文义的囚徒,但禁不住自己又开始怀念对自然法和理性主义心生向往的日子,或者追求形而上的理性和价值就是我本人的学术旨趣吧。

《社会契约论》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应该是本文的核心,谈什么是“社会契约”,它怎么从“人人战争”的自然状态中推导出来,人们形成公意形成主权,普遍意志生焉,对应一个共同体的人民,是主权者。但普遍意志不能自行,人们需要组建政府,体现国家意志,人们在这个结构下是“臣民”。在共同体和政府之外,我们都是独立的主体,对应个体意志,这就是“公民”。这三重关系就是建立在一定地域一定人的“社会契约”之上的。卢梭还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核心,行政权要和立法权分开,否则君主就可以“恣意行使”国家权力,普遍意志将受到个别意志的侵蚀。

第二部分讨论主权的一些属性。主权因社会契约而成立,那么它可分割吗?可转让吗?卢梭认为主权在民,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只是服从于主权而不是将主权割裂,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有异曲同工之妙。这里还有很有趣的两个观点:确定占有是为了符合他人利益,因为除了你所有之外的财产都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共同体可以剥夺你的生命,是因为你也从他人的生命奉献或者剥夺中获得了安宁,例如他人为国捐躯,你的生命也理应可以为共同体献出,但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第三部分,卢梭讨论了各个政体的好坏,民主制度、君主制度、贵族制度都有适用的范围,但都有堕落的可能。民主制度错误率低,但只适合小国寡民,使用的条件太小;可能会人浮于事,无人负责,效率极低,面临国家生死存亡时会出大问题。君主制度效率高,适合国家发展扩张,可出现问题的时候难以刹住,且权力接续的过程中会出现大动荡,也就是说一出大问题就容易回天无力。贵族制度中,容易出现寡头主义,集团的利益可能会撕裂国家。所以卢梭最后的看法,是最好的体制都是将几种体制来进行取舍混合。其余的则是对一些政治制度的看法,我对保民官制度是最感兴趣。

最后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卢梭这本书围绕着社会契约和国家政体展开论述,但是我还是不免对共同意志有一些反思。卢梭认为共同意志永远不会错误,只会被蒙蔽被诱导,实际上过分“玄之又玄”了,普遍意志也不见得可以像他所说的,可以通过公投来表述(法国至今保留公投制度),因为人民默认或者承认一些观点,关乎太多因素,而人民也总有“乌合之众”的性质,并非能时时作出最佳决定。因此我还是觉得,公意可以为代议制提供合法性,约束代表,让其代表自己的利益,但专门的事让懂行的人来更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四):秩序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

1762年,卢梭出版了两本书——《爱弥尔》与《社会契约论》,一本谈教育,一本论政治。也是这一年,两本书在他的家乡日内瓦和巴黎同时被查禁,由此开启了漫长的流亡生活。 忏悔录中,卢梭曾多次自问,这两本在他早期的书中早有雏形,他完全不知自己哪个地方犯了忌讳,甚至揣测,是不是被人误读了,以为在影射某个大人物。 卢梭懊恼着,我也同样不解。 直到真的读到它。 一、人生而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中。” 开篇第一句,许多没看过这书的人,大概也听过。 自由,这个基础命题,从来贯穿卢梭人生始终。 在他早期的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曾指出不平等分为两种,自然的不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前者来源于身体,后者来源于社会。他崇尚自然状态,并且认为文明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退步和罪恶。 但是到了《社会契约论》中,这个观点起了变化:社会抹平了自然的不平等,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形成共同体,表达普遍意志,每个人虽然放弃了自然自由,但反而获得了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 秩序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 卢梭进化了。他的观点是在不断修正中完善的,如果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更多展现理论破坏性,本书则开启了建设性的进程。 二、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只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体,它只有行政权利,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 这是本书的核心观点,大概也是被后世奉为革命圣经的原因。 后世的人们崇拜他,称呼他为“革命的先驱”、“人类的导师”。 当他的灵柩安静躺在先贤祠中时,断头台上正血流成河。 卢梭几乎成了激进与狂热的代名词。 后世甚至有人把他与极权主义联系起来。 但我认为,他是格外温和的。 卢梭在书中确实说过,“人民正是依据当初夺走自己自由的方式重新夺回自己自由,如果说这种方式不正当,那只能说当初夺走人民自由的方式也不正当。” 但他同时也说过“盲目的民众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指引公意的判断并非总是明智的。” 在民主制与君主制之间,他选择的并不是直接民主,而是贵族制(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 他相当直白的指出,革命是危险的,“篡权者往往选择动乱时期,利用公众恐慌来颁布法令。”“人民身上的锁链一旦被打破,他们就被分解成单独个体,人民也就不复存在了,人民需要的是一个善于统治的人而不是解放者。” “民族要经历一个成熟期,过早实施法制往往只会导致失败,因为治下的人民尚未开化,没准备好接受政府的治理。首先要做的是是训练臣民让他们成熟,并使他们成为文明人。” 论教育,这就涉及另一本书的内容了,不表。 三、让•雅克•卢梭 有一些人,他们为后世而生。 卢梭的成就是伟大的,尤其他基本算自学成才,这一点就更值得人尊重和推崇。 从忏悔录,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再到社会契约论。最大的感受,无过于自由和真诚。 面对颠沛的命运,面对多舛的人生,他真诚地面对自我,忠实于内心。 他是个敏感多情的人,而不是一个孤独的厌世者。他从自己的劳作中获取生活的必需,过着清贫又宁静地生活,朴素的亲近自然,不需要旁人的阿谀吹捧。 他的思想与时代形成了强有力的共振,但也有一些模糊而似是而非的东西,让人难以看清。 这或许源于他一贯的坚持——对人性的探微都来自于对自己的反省与观察。 康德曾说,“在物理学上有牛顿的革命,在研究人性问题上有卢梭的革命。” 而人本身也是矛盾的。 以此卡作为我读卢梭的休止符,来日再逢。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五):卢梭的理想政治体

看了几本小说之后,决定补一下社科,在暑假回家和返校的火车上看完了《社会契约论》,大体了解了理想状态下构成国家机器的要素和它的运作方式。

如作者第一卷开篇所讲,他要寻找的是一种即遵循人性又符合社会法则的行政规则。这样一种行政规则,既能顺应人性,使所有人过得舒服,又能兼顾所有人的利益,真正使他运行起来的法则。

作者认为,人类的第一法则是关注自身的延续,而所有的契约也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接着,作者驳斥了武力可以赢得权利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谁是最强者,弱者服从是出于谨慎而非义务和责任,一旦不强迫就不服从,所以不合法),得出只有契约是人与人之间合法权利的基础。然后,作者论述了国王享有绝对权力人民绝对服从的无效性(因为它不等价,也没有交换),作者还驳斥了奴隶的另一种形式,即战俘为了活命而出卖自由,作者认为,只有战士才能战争,一旦投降他就不再是敌人,而回归到一个人,这种交换不公正;即便存在,也是屈服于武力的那种关系,并不合法。

接着作者申述了社会契约的本质:“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凭借它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这种形式使得每个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地自由”。人人平等地奉献自己,为了自己。奉献多少,获得多少。侵犯任一成员即侵犯共同体.责任和利益使所有人互助.

这个通过所有人结合形成的公共人,共和国或政治体:消极被动:国家; 积极主动;主权者; 与同类比较:政权.

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称为臣民.

然后作者论述了主权者的利益即普遍意志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不可能对某人有害,所以所有人都要服从.(显然是理想状态).然后论述了社会契约对人类的好处,写的非常动人.基本上是理性战胜欲望的过程.

卷末讲了财产权,没太看懂.

第二卷讲了主权的几个性质

主权者是一个集体存在,代表所有人共同的普遍意志(个人间共同一致的利益),不能转移。也不能分割,因为它是所有人的,一部分人的意志只是政令或者行政约定而不构成法律。作者认为几权分立只是法律的适用,不是法律。人民可能被骗,看不到利益所在。如果人民不交流只说自己的利益,可得到普遍意志。但小集团的出现可能损害大众利益,得到的意见不具备普遍性,所以国家中不得有小集团,如果有,则要增加数量。接着作者论述了主权者权利的界限,一直以平等的交换为原则。出了这个原则的都不合法。如果有人违反普遍意志,与国家为敌,那处死他时,他就不再是公民而是敌人。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性文件,成为法律,对象具有普遍性,是一种强制力,强制人们遵循普遍意志。人们不一定能看到普遍意志,所以需要引导,这个人就是立法者。立法者不易,他的事业超越人力,权威却微不足道。习俗的力量很强大,人民是懒于甚至抵触改变的,对不同时期的人民要用不同的法律。立法体系的目的:自由和平等。国家和国家间的法律:基本法或政治法;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共同体之间,民事法律;不服从于刑罚之间的关系,刑法。第四种法:习俗,习惯。

第三卷讲了政府

作者把立法权比作精神原因(决定行为的意志),把行政权比作身体原因(实施行为的能力),两个原因促成一个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而政府即为主权者的执行人。这就是政府的意义,政府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作者提出一个公式,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三者遵循比例关系。由此公式作者得出,人口越多,自由越削弱,因为每个人的影响小了。(不通过人数衡量,而通过行动量衡量。)人越多,政府要越强大,而限制政府的力量也要越强。时刻准备为了人民牺牲政府,而非相反。

然后作者讲了政府的组织原则。行政官上有三种意志:个人的意志,倾向私人利益;行政官的共同意志,仅仅与君主利益相关,在政府内有普遍性;三是人民的意志或最高意志(应该维护主权者的利益的意志?)。在完美的立法中,第三种意志应居于首位。作者认为国家越大,人越多,政府越应当紧缩,行政官应越少。

作者把政府分为三类:民主制,政府事务托付给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贵族制(代议制),政府压缩在少数人手里;君主制或王权政府,政府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这些形式可以浮动。

民主制不太好实现,也不太好维持。存在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第二种最佳。贵族制优点很多。君主制适合大国。民主制人民负担最轻,贵族制次之,君主制最重,因此民主制适合贫穷小国,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君主制适合富裕的大国。作者把人口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志。

政府内的个别意志会与主权者作对,这是政治题固有的弊病。政府会镇压主权者。政府会紧缩,即由民主制变成贵族制或由贵族制变成君主制。或者政府会解体,有两种形式:君主不再依法治国,篡夺了权力,这一刻社会契约破坏,即政府解体。二是政府成员各自篡权。

作者认为所有的政权会产生也都会灭亡。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立法权。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外别无他权,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权力。

作者认为国家政体越好,公民思想中,公共事务越比私人事务重要。人民的议员是人民的办事员,不能做任何决定。作者在十五章中怒斥了代表的坏处。为防止政府篡权,定期集会,集会有两个永不能取消的提案,一:主权者是否愿意维持现有政府形式;二,人民是否愿意让目前执政的人继续执政。政府的创建是法律而不是契约。

第四卷一些具体的实施和操作

一,普遍意志不能摧毁。

二,如果与我相左的意见占上风,那么我的意见不是普遍意志,我是错的。

三,君主和行政官的新的选择可以选举或抽签。抽签更符合民主制,因为行政官是繁重的义务和负担,而不是一种便宜。选举只用于需要相应才能的职位,后者适用那些只需通情达理,公正廉明就可以的。

四,作者写了古罗马的情况。罗马也是重农也,农民地位高。

五,当政府,主权,人民无法建立精确比例时,出现了保民官,既可以对抗政府,又能对抗人民,也可维持平衡。保民官是执行权的缓冲器。

六,国家处于危险情况时,应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可以将政府交给一两个成员处理,即独裁。但是要给他一个极短的期限。

七,监察官,宣告舆论。维持习俗。

八,作者认为宗教建立在武力之上,先征服在让他们皈依。宗教的强大对政府有害无益。讲了三种宗教。这一章第八章要再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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