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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1000字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1000字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是一本由阿尔弗雷德·舒茨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3.00元,页数:358,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一):对《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的长一点的短评

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到底是什么呢?或许反过来讲,社会学现象学,或者社会哲学更能让我接受,虽然与韦伯发生了关联,但并不比韦伯更社会。大部分的工作在于通过各种区分提供不同“行动”关联的不同意向的描述,引入柏格森的目的也是描述出严格意义上的行动的现象过程,对世界的划分,或者说所谓的“结构分析”,也根本不同于一般的“结构主义”,而是为“理想类型”这一方法论的成立提供可能性或者说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主观—主观意义脉络—主观或然率—意义适当—目的动机—周遭世界—我们关系—……:客观—客观意义脉络—客观或然率—因果适当—真正的原因动机—共同世界—与你们关系—……”的“—类比:对比链条”还可以通过书中舒茨其它的划分延续,且几乎贯穿全书。这样的做法,其实就已经暗示了舒茨这本书真正要做和在做的——也如他所说的——是处理好“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的问题,是确定确认“所有跟社会世界有关的科学都是关于主观意义脉络的客观意义脉络”。因此,这个问题以及处理这个问题的”项目”/“工程”,也就从来不是什么理解社会学的“分支”。

题外话:大二上学期做图书馆协管员,每次值班都看这本,整完架还有两三个小时的时间,也只能看十多面。一开始是因为对知识社会学感兴趣,没想到在伯格和卢克曼的《论纲》后,误打误撞到了舒茨。没有基础,干啃了两个学期,但最后还是在p273面中断,一方面是被其他问题吸引了去,另一方面也觉得实在太累。现在寒假匆忙将剩下的补齐,感觉文本是不一样的面貌。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二):读《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完成的体验(Erlebnis)才是有意义的,正在进行的则不然。如果非要补充或纠正舒茨的这个观点,只能说,正在进行的是另一种意义。正在进行的体验里,我们是在意义中。而完成了的体验,我们可以反思其意义。舒茨在这点看的似乎还不够透彻,因为“再造”(Reproduction)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如果说,意义是一种凸显,那么我们所看的世界就是其各个部分不断向我们凸显的世界。(补:我后来再看,发现这不是舒茨的问题,可能是游淙祺先生理解的问题。舒茨在P55说道:“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对该行为的体验是分开的,而且意义只能及于后者,而非前者本身,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在《被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区分被动反省和主动反省,无时无刻不在触发着我们的被动反省,是我们逃离不了的意义。舒茨也继承了胡塞尔对行为(Verhalten)的的二维使用,它可以是思,也可以是肉眼可见的行。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可以成为反省的对象,但同样要补充舒茨的是,它自己就是反省。行为(Verhalten)不同于行动(Handeln),有“计划”才有行动。能够被计划所预期的是“已然行动”(Handlung),就时态来说,是“未来完成式”。行动可能(思、计划)是内在的,实质行动(Wirken)是外显的,一旦做出就不可消除的。其实思也是不可消除的,这是人脑区别于电脑的一点。思与行底层一致的不可消除性可能才是行动的统整性(Einheit)的关键。行为有思行二维,行动也有思行二维。私以为行为与行动则又可以被行本身(Act)所统合。行动具有其意义脉络(Sinnzusammenhang),例如“他想逗她开心”,他必须先设想“她微笑时的样子”,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需要“站起身来”、“打招呼”、“走过去”、“扮鬼脸”等等。这些都必须放到“她的微笑”这个“已然(使之)行动”的脉络下才能被理解。而“她的微笑”可以被整合进更高的意义脉络当中。人是天生的理想主义者,因为他/她不可能不用他/她的经验基模(Schemata unserer Erfahrung)去秩序化他/她的每一次经验。舒茨称之为“总是一再如此之理想性”,每一个当下的体验都是新的,但我们会把它转化为“旧的”,即可理解的。那么他人的行动呢?他人或者处于我可以直接观察到及与之打交道的周遭世界,或者处于我只能间接地观察的共同世界,或者更为遥远的前人世界和后人世界。周遭世界与共同世界之间是个渐进的转化过程,实际上,也是相互嵌入的。何为赛博空间里的周遭世界,这也是个有意思的问题。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三):一个比导言更精简的概括

以下内容是我基于导言和书籍内容的再提炼,有许多自己的理解,还望指正。

舒茨在毕业后无意在学术界发展,而是转到银行业工作。他的学术兴趣起初属于业余性质,在后来才转为专业研究。这为他 跳脱出社会学的传统框架去思考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使得他的学术研究与当时在维也纳发展出来的经验性社会学保持了距离。

这本书的基本论题在于“归结在实在的人及其行动上的意义,形成自该行动本身,亦即得自与对象和互动伙伴之间的交往,即从中得以形成表达之关涉性,于是如何社会世界的意义诠释都是‘实践取向的’”

要理解这本书,就必须理解“关于社会世界的科学论题都是针对于一般或特定的主观意义脉络去构作客观的意义脉络”,理解行动与意义问题。

舒茨写作这本书来源于他对韦伯著作的研究。他认为“韦伯的提问固然规定了每一个真正的社会科学理论之起点,然而他的分析却从未达到一种深刻的阶段”。他指出,韦伯对于“有意义的行动”没有做到概念的厘清,存在这以下四个问题

1. 不曾理清行动本身的不同含义:未区分过程中行动和作为结束的行动及其意义的不同

2. 没有进一步区分基于立场不同的改变: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无法涵盖行动对于自我的意义和对于他人的意义的不同

3. 未区分邻人与同时代人的不同角度,未能对社会世界的多样匿名性做出区分

4. 不曾讨论行动者不同的形成意义的方式,没有说明从日常生活角度和社会科学角度理解有何不同

舒茨的解答就存在于这本书的不同章节之中,我们循着这个脉络去尝试厘清舒茨想要给出的答案。

首先是对于第一个问题的深入,舒茨认为体验是意识的体验,意识是绵延不绝的时间流程。因此我们很难拥有一项体验,我们的“一项”体验大多是从意识之流切割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个别的体验是人为加工的,是我们自己加工产生的。

而如果我们放弃这种加工,就可以体会到一种完整的意识之流。通过一种“反省”,我们可以实现对于整个绵延的意识之流的把握和认识。

只有这种完成并结果反省活动重新捕捉的体验,才是有意义的,而那种片段化的,正在经历中的体验是没有意义的。反省活动的介入,使得某一项意识活动被凸显出来,此时它是有意义的。

诸如眨眼、瞳孔收缩等生理反应,固然可以被经验到,却没在记忆中留下痕迹,因此不能在反省活动中被掌握。它们的存在无可质疑,但记忆只能掌握这个领域是“如此存在”却无法把握到它是“如何”存在的。

基于以上讨论,舒茨将这种有意义的体验称为“行为”。内在的行为只是思考,外在的行为只是动作。凡是行为都是可以回忆的,也就都是有意义的。

行为是不被计划期待下的结果,一旦有计划产生,就被称作“行动”。计划是一种对于未来的预期。在一种计划的想象中,存在着“已然行动”。因此,行动可能是内在的,科学家可以进行严肃的思考,进行“已然行动”。一旦他的行动包含身体、与外界有关,这种行动就会转化为“实质行动”,是一种内在意向的外显化。

与行为不同,行动的意义在于事先被构想,这项构想构成了行动的统整性,也就为他人理解这项行动提供了依据。

一连串的行动需要有其“意义脉络”,也就是对于多个行动片段的统整性脉络。低阶的意义脉络又构成一个单元,去组建高阶的意义脉络,进而形成一种总括的“经验脉络”。这种经验脉络就是我们自我形成的基础,借由经验脉络,人们对于新发生的经验不感到陌生,整个外在世界也由此成为有秩序的。这个让世界显得有秩序的内在模式,就是“经验基模”。

基于经验基模,我们一方面统摄了自己的不同体验,让这些体验成为有意义的,另一方面也让自己的行为可以被别人理解。

再而,是舒茨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在舒茨的社会世界中,人对于他人有着一个“一般设定”。也即是世界上存在着其他人,并且他们与我一样是有意识的,他人也会赋予自己行动意义,也会尝试让自己的行动被别人理解。

因此,我们与不同的他人共享着某一段共同的时间流,但由于经验基模的不同,每个人对于这段经验的诠释方式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能够掌握的他人经验永远是片段的。这并不意味这我们无法理解他人。

尝试理解他人,需要我们转换自己的诠释方式。不基于自己的诠释基模,而是基于他人的诠释基模去理解,前者是主观意义,而后者是客观意义。

但这并不是一种共情或拟情,共情仍然属于用自己的诠释方式去理解他人的范畴。

要更好地通过他人的表达方式去理解他人,就必须清楚他们所使用的记号。通过熟悉一个记号体系,能够把握其背后表达的意义,这时候所呈现的只是记号的客观意义。而使用者常常赋予记号以特定的主观意义。

舒茨对于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具有核心性的地位。

舒茨将社会世界作了这样的分类:社会的周遭世界,社会的共同世界,前人世界和后人世界。

周遭世界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他人以具有明证性的方式自我呈现,而共同世界是通过类型化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社会学家以所谓“共同世界之观察”的方式面对社会世界,不能等同于对于周遭世界的观察。这些构造出来的概念。

只有在社会的周遭世界中,我们的眼光才会实际地交汇,也才能完成“镜中我”般的自我映照。人们有着实质的互动关系,可以预知对方的行动构想,并依据此了解自己的实质行动。也即是说,在周遭世界中,人们的诠释基模更容易达成一致,这个世界是由双方共同构建的主体间世界、互为主体性世界。

社会关系是从“你注意到我”开始的。而一种“纯粹的我们关系”是由两个纯粹的“朝向你态度”构成的。纯粹的我们关系是周遭世界的基础。

周遭世界的观察与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活动不一样,他人并不知道我在观察,或者对我的观察不加注意。我们通过对他人身体外在表现来把握他的意识体验,这就是一种直接的观察。

四种方式构成了共同世界,一是我经验过而当下不在眼前的,而是我没有经验通过他人描述了解的人,三是被特定化的个人,四是一些组织机构。这都奠定在周遭世界的基础上。

与周遭世界不同,组成共同世界的是一种“朝向你们的态度”,以他人的“如在”为基础。这种如在是类型化的,可以一再地被设定。因此,在这种共同世界的观察之中,我们所观察到的,都不是真实的人,是一种理念型的“你们”。

前人世界具有着确定的特质,我们只能采取“朝向他人的态度”去面对。但由于我们的基模与他们的基模往往完全不同,因而去理解一个前人的难度也更高。

而后人的世界是完全未规定的,我们将完全无法触及后人的理解。也因此,用当下的基模去揣测后人想法,往往会有极大的失实。

最后是舒茨对于第四个问题的理解。

他认为,社会科学知识与共同世界中的观察有相似性,都是以理念型作为理解或观察的媒介。但前者是一种很科学活动,是脱离生活的,因此不能与生活有任何互动关系。互动关系只能存在于社会的周遭世界之中,所以社会科学家是脱离周遭世界的。而后者仍然是生活中的一种活动,其观察往往具有任意性。

科学的研究也不遵循生活中产生的意义脉络,而是遵循科学性的知识脉络,也就是一种客观的意义脉络,于此基础上去探索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脉络。

科学意义上的被建构的理念型是固定的,不再具有自由性。此时它的行动,也是遵循一种被建构起来的客观意义脉络。这种脉络的目的在于适当地对社会现象作出解释,也正因为这种建构性,它的活动是完全可预知、可掌握的。这是社会学“从客观意义脉络出发去掌握主观意义脉络”的可能性基础。

通过对于韦伯理论中四个问题的深入,舒茨建构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理论体系。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读后感(四):对导论一些段落的吐槽

就写导论部分吧,后面也做了详细的评注,懒得再整理到电脑上了。

舒茨始终关注的是“意义结构”,如果我们联想到由韦伯早期方法论文章中频繁出现的“无限杂多”或“意义复合体”发展出的两个面向:(1)从认知和观察层面对之进行处理的“理想类型概念建构”,而此一概念建构方法以(特别是)历史学家[1]筛选材料时的“理解”为基础(这点常常被人误解,“文化科学逻辑”这篇文章对此的说明再清楚不过);(2)从密尔那里发展出来的“价值的诸神之战”——韦伯在《批判施塔姆勒》中就已经这样引用密尔了——就已经会发现,韦伯关注的问题可能不会是舒茨所谓的“意义结构”。

把“无限杂多的材料”纵向化约(或实际的处理方法:现象学还原)为“意义结构”是舒茨论题的基础。当我继续阅读舒茨接下来的讨论,同时考虑韦伯早期方法论文章同《经济与社会》第一章的关联,发现这样一件事:如果孤立地考虑《经济与社会》第一章对社会行动的探讨,舒茨的理论几乎是无从置喙的;但如果把韦伯在此处讨论社会行动时所讲的“诠释”或“理解”关联到他的早期方法论文章,特别是诸如:《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文化科学逻辑”以及《批判施塔姆勒》——如果韦伯(诚如舒茨所言:“含混不清地”)运用这些概念时还保留着这些看法,那么此一“意义结构”则不可能成为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基点,事实上韦伯也从未(按照舒茨的设想)真正把社会行动当作他自己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韦伯没有做错,毋宁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时候、以及什么样的社会科学分析才真正应该以社会行动甚或“一般行动理论”(所有这种说法都从讨论韦伯开始)为起点?如果把这个问题同韦伯关联在一起,那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什么最终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文化史”应真正运用的分析策略?还是回到舒茨吧。

韦伯主要研究的当然不是“日常生活”,而是特定的文化生活。倒可以这样想:舒茨这里已经完全把韦伯理论视为一个历史个体,所做的乃是对该历史个体进行起因构造。韦伯大概会赞同舒茨在启发学上的贡献。事实上,舒茨在经验上对“韦伯理论”的处理方式已经暗示了他对经验的态度(我们也可以关注到“态度”这个词本身在本书第二章中的取向:胡塞尔的“原初意向性”而非韦伯的“采取立场”)与韦伯截然不同。如果说为什么舒茨会偏向“意义结构”,那么这点同样是决定性的。

其实,至少到第二章我已经看过的部分,把有关柏格森的所有讨论去掉也不影响任何结论,几次对柏格森的引用如果不是为了理解上的便利,也是为了引出胡塞尔,所有有效的论证都是基于胡塞尔的结论[2]。而如果考虑到柏格森的“纯绵延”和“空间化思考”当中的规范问题,那么反而掺杂了很多和韦伯的理解理论相冲突的东西。但如果只考虑《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这个问题倒不太严重,韦伯在这里对“理解”“诠释”“价值”这些概念的界定确实含糊不清,也谈不上什么与柏格森的冲突。

如果只关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那么确实如此。不过韦伯在《批判施塔姆勒》中对“习惯”“常规”作为“规则”的讨论是非常精彩的,特别是此一讨论已经超出了纯粹方法论的范畴,而已经涉及到人类行为,见:

韋伯方法論文集(精裝)

9.2

馬克斯.韋伯 / 2013 / 聯經出版公司

从第362页开始的讨论,特别是第369页及以后。

这点完全正确:在《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中,韦伯甚至把“理性的”视作一种(相对于自然客体的)可计算性。但只要考虑到这篇早期文章,就不能忽视此一“目的理性”的语境,该“目的理性”恰恰以“可移情”为前提。舒茨完全忽视了“移情”概念的考察背景,以至于他不得不(也是幸运地)求诸胡塞尔,以应对韦伯的“理性”概念。这点倒有利有弊,因为当论述“移情”概念时,韦伯自己恰恰适当地引用了胡塞尔(见上书“肯尼士与‘非理性’问题”:注149、注185以及注195涉及的问题)。不过此时胡塞尔还没有发展出内在时间意识的思想,“范畴”与“内在时间意识”在舒茨这里无意识地分解为两个部分,即第37页的意义赋予S'和S''。

这可以引申出一点,即韦伯自己也并非没有考虑“内在时间意识”问题——在“文化科学逻辑”中,韦伯批评迈耶的“富有影响的东西”时已经发展出这样的论断(见上书第292页,强调系引者所加):

对于现在的种种事实作为“原因”的因果意义,终究唯有将来才能“决定”。但这点也不是问题的唯一侧面。真正直接的现在,不仅还没有变成历史性的“原因”,它也还不是历史性的“个体”,就像某一“体验”在它正“在我之中”(in mir)且“冲着我”(um mich)而发生着的瞬间时,还不会是经验性的“知识”(Wissens)客体一样。所有历史性的“评价”都包含着某种(可以这样说:)“沉思性的”环节("kontemplatives" Moment):历史性的“评价”并非仅仅、亦非主要包含着“采取立场的主体”的直接的价值判断,而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的本质性内容乃是关于种种可能的“价值关联”的“知识”,亦即预设了一种面对客体时至少在理论上转变“立场”的能力:这一点人们通常是这么说的,即:我们在面对一个体验时,在该体验(作为客体)“属于历史”——但这一点恰恰并不意味着该体验在因果上是“富有影响的”——之前,“势必得变得客观”。

第一个强调部分:观察者后来意识到的“直接现在”,在韦伯那里不仅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行动”(舒茨认为韦伯并没有区分“正在进行的行动”和“已经完成的行动”,因为这涉及“内在时间意识”),更是“已经完成的”“历史个体”,换言之,历史分析的要求在这里高于社会学分析的要求。

第二个强调部分:此一“知识”不仅仅是关联到历史学家的“评价”能力,在《批判施塔姆勒》中,它更已经成为行动者的预设。不过从目录来看,舒茨在第五章可能会触及到相关问题,我还没读到。但仅从就舒茨的行动面向有决定性意义的导论而言,我不认为舒茨充分重视了这份文本。

这里的“意味意义”(gemeinter Sinn)在顾忠华译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译作“意向意义”,后者其实更好理解,我猜译者是为了避免与文中大量出现的“意向性”混淆才这样翻译,见:

韦伯作品集Ⅶ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8.6

(德)马克斯・韦伯 / 2005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前言第11页。

如果我们同样回到韦伯早期的方法论文章,可以看到韦伯从另一个侧面(历史客体的观察者角度)对此“当下理解”与“根据动机的理解”的划分,它是《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最晦涩、也是我觉得奠定了韦伯之“诠释”“理解”概念的方法论基础的部分,即:直接移情的“自明性”与可诠释过程的“确定性”。是否可以说舒茨在这里倒置了韦伯的问题域?我认为这取决于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讲的“社会行动”在多大程度上还是“历史行动”。这也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实际上是可以在《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中找到“进入这个问题的途径”的。舒茨接下来转向对胡塞尔脉络下的意义问题进行讨论,由于忽视了这些早期方法论文章,这个转向是决定性的。

这段的前两句话完全正确地指出了韦伯“动机”概念的问题。因为哪怕是在早期方法论文章中,韦伯也并未对行动者的“价值理性”或“情感型”行动面向的“可诠释性”作出足够的讨论。这当然是由于他早期关于“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论战完全不涉及这个精度的问题。这些问题纯粹是社会学意义的问题,但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他完全没涉及这个问题。而在“价值中立”与《以科学为天职》中,“普通人”的这些行动面向被进一步强调为“价值”问题。

而本段的末尾,与其说是从韦伯“动机”的角度切入内在时间意识问题,倒不如说是从“经验”问题切入了内在时间意识问题。因为,韦伯对“动机”的观点基本出于对“为达到目的X而设定的手段y,y',y''”此一前提的讨论,这里涉及的不是时间问题,而是经验的证明问题。我认为只有从这个角度,搬出柏格森才是可以理解的,见:

时间与自由意志

8.4

柏格森 / 1958 / 商务印书馆

第131页开始对“目的-手段”问题的讨论。然而,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探讨韦伯与柏格森对“价值”看法的分歧。

这段写得很清晰,值得单独摘出来。

“外在意义”这里突然被偷换成了“外在世界”,不过我猜舒茨会在第三章和第四章解释,这里的处理有些着急了。

韦伯在《批判施塔姆勒》探讨“鲁滨逊-星期五式”交换准则时,同样开启了意义的符号面向,但他没有坚持这个面向,抛开这点不谈,这个段落还是很有意思:舒茨把行动界定为“在语言上被本质化的体验”,这个界定在导论还只能以意会的形式考虑,第二章不断加强的论证确实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个界定的好处在于,舒茨将行动界定为一个内在于意识-语言的范畴,以至于能相当深刻地从一个角度把握行动概念。但是,考虑语言作为一个外在系统的情况:《批判施塔姆勒》意识到了这点,而帕森斯则从与该“外在语言系统”在逻辑上一致的角度发展了韦伯的行动概念,“意义系统”的位置则成了舒茨与帕森斯最彻底的分歧(见《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帕森斯对韦伯方法论的批评)。

[1]因此,舒茨在第37页的形式说明还应该至少再细分一个层次,即社会学者C对行动者A行动H的意义赋予S'',不同于历史学者D对该行动的意义赋予S'''。这个划分是关键的,舒茨在第7页这样说:“他(韦伯)以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两个概念作为起点,藉由新的描述方式与类型化方法,导出‘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两个范畴,由此再藉由引入‘秩序’概念而进一步导出‘组织(或团体)’与‘机构’这两者类型来。在这里我们无法详细说明韦伯以此类机制来处理经济、支配、法律与宗教等社会现象的情形。”这意味着他把遗稿《经济与社会》整体化为由社会行动为起点的理论体系,而实际上虽然韦伯恪守“理想类型”与历史-经验实在的距离测度,很难说《经济与社会》中的大部分历史分析和第一章的社会行动概念有什么联系。但是至少该历史分析同样涉及对“无限杂多”或“意义复合体”进行的意义赋予,也就是有别于基于社会行动分析的S''的S'''。但是,问题不在舒茨,而是韦伯并没有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更进一步探讨诸如“理解”“诠释”这类概念是否仅仅针对从社会行动出发的分析策略。在分析上,作为社会学家的韦伯和作为历史学家的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的呈现中并没有任何割裂,但是“诠释”的方法论基础——韦伯的早期方法论文章的思想——则更多是历史取向的,因而该“诠释”“理解”“移情”完全是从经验-历史科学的角度探讨的,以至于哪怕韦伯接下来更频繁地使用“文化科学”与“社会科学”这两个概念,这个取向完全被坚持了下来。

[2]2022/7/21更新:第二章第11节,柏格森以我在本文后来提及《时间与自由意志》时完全一致的方式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不过舒茨这里还是以胡塞尔的“综合对象性的多元主题”作为对柏格森上述讨论的深化。实际上,完全可以沿另一条路径发展出对柏格森的批判,而这一路径更切中韦伯处理无限杂多时的历史方法论思路,布迪厄在《实践感》中对萨特的批判就采用了该路径。舒茨在处理“综合对象性的多元主题”时是否真正超越了柏格森?以我目前的阅读进度,我持保留态度,柏格森通过划分绵延与空间性时间试图克服康德的意志自由问题,而胡塞尔通过令“被综合构成者的单一主题活动”获准对象化这一特殊地位,在某种尺度上仿佛回到了康德。因为如何让此一单一主题而不是其他单一主题凸显出来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更新:舒茨的处理方法是胡塞尔的注意样态,相对于布迪厄的路径,虽然勉强能讲得通,但这不是一个社会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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