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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有理读后感100字

反对有理读后感100字

《反对有理》是一本由马克·图什内特著作,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6.00元,页数:21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反对有理》读后感(一):异议的勇气

此书未看完,不过我想说的是提出异议总是需要勇气的,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都需要提出异议的勇气。

书里冗长的人名和历史事件,令我觉得自己的知识很贫瘠,我不得不边看书边搜集相关资料。

五十字够未?

五十字够未?

五十字够未?

五十字够未?

《反对有理》读后感(二):翻译的很晦涩

首先声明, 我是个法律方面的外行人, 最近对西方的言论自由的界定与保护很感兴趣, 所以购买了一些相关的书籍, 读了几个章节, 觉得这本书翻译的十分晦涩难懂, 感觉译者翻译方面的能力有限, 主要体现在一些句子的翻译完全没有达到中文流畅的标准, 很多英文原文的句子结构和语序都被原封不动照搬下来(就像是机器翻译的), 仅仅是"达意"而已. 相比之下<批评官员的尺度>翻译的就十分令人满意,仅此评论作为大家购买前的参考.

《反对有理》读后感(三):异议与权威

刊于《法治周末》2010年12月17日

由于两大法系的制度差别,采用大陆法系的我国司法判决书是统一的法院裁判意见,不会包含法官的不同见解,这也使得我们对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判决中的“异议”感到陌生甚至直接忽视。但在研究美国司法,特别是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时,判决书中的异议是不容错过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宪法学家马克·图什内克收集了十几份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著名案件判决的异议,附上其相关案件的介绍和对异议的评价,于2008年结集成《I DISSENT: GREAT OPPOSING OPINION IN LANDMARK SUPREME COURT》一书。目前该书由胡晓进先生译成中文出版,书名为《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著名的异议》。通过该书,我们得以一窥美国历史上著名判例的另一面。

按照一般的认识,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对案件得出相同的结论,形成全体一致的判决,可以体现出判决的权威性、立法的准确性。面对全体一致的判决,胜诉一方自然欢喜,败诉一方也无话可说。根据法律要求权威性的共同特点,美国的法院按理也应该消除异议,采用统一的法院裁判意见才是。可是作为美国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美国最高法院至今仍坚持法院意见和异议同时对外公布的做法。这不禁让人疑惑:异议与权威,是否真的截然对立?

和美国最高法院众多带有异议的判决一样,上面这个问题并没有全体一致且恒久适用的答案。

全体一致的权威

美国建国之前及建国初期,法院沿用英国司法传统,由各法官单独发表裁判意见。待到约翰·马歇尔担任首席大法官后,最高法院改变规则,采用全体一致或多数意见作为法律意见的方式。马歇尔对全体一致意见情有独钟,任内常采用“饭桌讨论”等方式协调其他大法官的意见,争取使最高法院对外用同一种声音说话。马歇尔是一位优秀的领导者,他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成功。终其任内,最高法院的异议判决书都十分少见。

二十世纪中期沃伦法院期间,州长出身的首席大法官沃伦也偏好全体一致判决。在影响巨大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为了劝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改变立场,沃伦迟迟不作出判决,以留下充分的时间让持反对观点及立场摇摆的大法官们改变立场。为了争取保守的里德大法官最后一票,沃伦甚至不惜在判决书中暂时去除救济措施部分。

马歇尔和沃伦对全体一致意见的热衷有其特定的背景。在美国建国初期,相对于国会和总统,最高法院力量羸弱、地位低下。另外,作为一位积极支持扩大扩大联邦权力的联邦党人,马歇尔需要利用最高法院来平衡当时仍处于强势的各州。要实现这些目的,最高法院需要提高其权威。作为一位政治家型大法官,马歇尔深知全体一致意见对于提高最高法院权威的重要性。所以,马歇尔用他天才的领导才能尽量统一大法官们的意见,使得最高法院在面对强势的国会、总统及各州时显得团结坚定,判决不容置疑。

沃伦所处的时代,正是美国民权运动高潮时期,整个美国社会处于一场大变革的关头。摆在沃伦法院面前的,是一场近一百年前南北双方六十万士兵用生命都没有解决的政治难题。现在,或许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弥补自己没有做成总统的缺憾,沃伦选择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来解决黑人民权问题。沃伦所面对形势之复杂,同他的前辈马歇尔所处环境不相上下。正因为此,沃伦也选择了同马歇尔一样的方式,极力促成全体一致判决,为判决增加权威性,以免给南方留下反驳的余地。

然而,即使是在强势的马歇尔时代,作为传统的异议仍然存在。在1804年的Simms & Wise v. Slacum一案中,威廉·帕特森大法官表示了自己的异议,这应是目前所知的最高法院实行法庭意见制度之后最早的一份异议。

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再加上美国人对自由的高度信仰,异议出现在法院中并非难以想象。在马歇尔法院时期,占据主流的还是以杰斐逊代表的民主共和思想,其中言论自由是重中之重。言论自由思想的核心之一即在于承认不同观点的价值,并保护其存在。同理,大法官们的不同意见不但不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反而可以反映美国社会多元化的特点。此外,杰斐逊还认为,根据自己内心对法律和案件的理解,独立作出判断并同法院判决一并公布之,是大法官们应有的职责。不如此,就有可能损害大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致使大法官可以枉法裁判而不负责任。

只有胜负,没有对错

在美国司法体制内,对宪法的解释一直存在“刚性宪法”和“活的宪法”的方法论之争。“刚性宪法”理论者坚持对回归宪法文本和本意,而“活的宪法”理论者则认为宪法需要根据变迁中的社会背景而获取新的解释。无论现在坚持宪法本意的学者和大法官们是否同意,美国宪法确实一直是一部活的宪法。

对于肩负解释一部活的宪法的最高法院而言,异议就有了独特的价值。同多元化一脉相承,当社会发生重大变迁、人民理念也有很大改变之后,之前处于少数的异议很可能成为全社会的主流观点,在新的案件中成为多数意见,而原本的多数意见则会变为“异议”不被采用,少数甚至被直接推翻。普莱西案中,哈伦大法官的异议虽然雄辩却不能改变判决。但在今天看来,哈伦大法官的这份异议当然是不容置疑的“正确”观点,他在此案中高瞻远瞩的异议也成就了其“伟大的异议者”的伟名。

自从最高法院可以自由决定挑选需要审理的案件后,大法官们有意挑选那些涉及原则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数量的下降也使得大法官们有更多的精力详细阐述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看法,最高法院的反对意见及协同意见的数量也因此迅速上升。

但异议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权威的下降。

在过去一个世纪的背景环境下,最高法院异议的增加是必然的。盖因进步主义思潮后,最高法院向能动主义方向的转变,大法官们更多地主动参与到社会变革之中,有意无意的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的立法者,而不再是传统的那个“最小危险部门”。而且作为宪政一极,最高法院本身也是一个政治机构,它的定位决定其所审理的案件具有更多的政治属性。政治关乎民意,民意不可能全体一致,于是就要妥协与共生。也正因为此,现在最高法院的许多的判决“只有胜败,难分对错”。

譬如事关妇女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原告一方以隐私权和身体自由选择权为法律依据,反对一方以胎儿生命不可侵犯为法律依据。权衡双方论据,一方是怀孕妇女的身心健康,一方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二者孰轻孰重?对于这个问题,中立裁判的大法官们和社会旁观者们谁都不能绝对确信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在该案判决三十年后,原告罗伊改变了立场,成为反对堕胎的代表人物。这一巨大转变也为最高法院的异议的存在和增加的合理性提供了绝佳的支持例证。

异议也维护权威

在当代社会,大法官们的异议也是推动社会变迁的一种动力,使得最高法院在多元化的社会更能与社会民意保持同步,而不至于直接同持不同意见的民众直接对立,丧失回转余地。异议的存在,让最高法院更具有代表性,因而也维护了其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

《反对有理》读后感(四):为什么异议?

为什么异议?

马克•图什内特

我们的宪法传统颂扬伟大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威廉•道格拉斯。在一个层面上,原因很清楚:他们与那个时代的主流宪法观念背道而驰,但历史证明他们是对的。国人开始明白他们的宪法意见是明智的,盛行一时的多数意见是错的。

这是一种令人欣慰的说法,但事实是,异议者一直不乏其人,我们却完全不知道历史会认可谁、抛弃谁。一旦我们意识到,也一定会意识到,有些异议者在表达不同意见时就错了,以后仍然是错的,这样一来,关于异议的叙述、以及历史如何决定谁赢谁输,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

一、异议真的有用吗?

我认为,一开始我们就摆出一些理由,怀疑现有的异议观,很有用。假如你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读了案子的辩诉状、也听了庭辩,并与其他大法官讨论了案情,他们看的也完全是相同的材料。你认为,宪法要求原告获胜,这才是正确的解读与解释。五六个、甚至八个同事都不同意你的看法。他们解读法律材料的结果是,认为原告输了。你竭尽全力证明他们弄错了,但他们仍然无动于衷。法院发布判决意见,支持被告。

我们习惯于认为,你应该、或者至少可以发表异议,解释你与同事意见不一的理由。然而,怀疑者可能会认为,发表异议难道不是自我放任吗?基本上毫无意义,很可能适得其反。毕竟,你和同事都看的是同样的材料,凭什么你就认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比同事们的看法更合适?当然,如果你认为他们能力不如你,或者不如你对待工作尽职尽责,你大可以反驳他们的结论,但是,这样一来,你是不是有点妄自尊大吗?

最后,发表异议你又能得到什么呢?没人支持你的观点,无论你怎么做,原告都会空手而归,得不到救济。多数法官宣布的意见才是法律,将来法院也只会援引多数意见——而非你的意见——作为解释宪法涵义的依据。你也许寄希望于自己在异议中说的一些话——比如,“多数意见将判决仅限于本案涉及的事实,这很好”——可能会引导低级法院法官按照自己希望的那样解释多数意见。可是,多数意见就摆在那儿,每个人都可以解读,愿意按照狭义的方式解读的法官,不需要你的指引(愿意广义解读的法官根本不会听你的)。

你可能会觉得,发表异议表明自己曾尽力争取,但最终失败了。所有的这些只意味着,你自己的感觉可能会好那么一点点,可以向你希望得到支持的那些人表示,你和他们是一起的。总之,即便原告的结局更糟,你也会感觉更好一些。忽视真正输掉案子的人的感受,把异议看作是用一种不引人注意的方法,来安抚自己的良心,这是可以理解的。当然,有时候你会认为,肯定地附和多数大法官的判决,等同于与恶魔合作。这正说明了一个现象:“某某大法官不同意”,但没有发表完整的异议意见。(当然,今天的法律助手不会让大法官如此简单地脱身,让法律助手起草一份异议很容易。)

更有甚者,发表异议可能对法律本身有害。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非常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些欧洲国家规定,法官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通过谈话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都是犯罪行为。理由是,出现公开发表的异议会使某些人——比如站在失败一方的人——有理由坚持自己对法律到底是什么的信念。而且,一旦坚持这种信念,他们就会据此行动。假设法院判决说,依据秘密证据将美国公民判定为“敌方战斗人员”是违宪的,除非政府完全能证明,公开证据对战事不利。你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政府只需声明公开证据对战事不利就行了。你的异议可能会鼓励政府官员继续依据不能公开的脆弱证据关押某些人。他们可能希望你的异议会向低级法院法官传达一个信号:他们不必过于严格地适用多数大法官的“完全证明”标准,或者他们会希望,当案件到达你所在的法院时,你自己会按照亲政府的方式适用那个标准。

当法院需要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的支持,以保证法院的判决真正得到实施时,发表异议可能会削弱法治的担心就更重了。典型的例子就是学校隔离案。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及其同事们的法律分析结论是,种族隔离违宪,但他们担心,异议会向判决的反对者——他们知道有很多反对者——提供炮弹,指责法院的行为不合法。当异议意见本身就时常提出这种指责时,这方面的担心就更甚了,这些指责,有时是暗藏在自身的法律分析中,有时是通过毫不掩饰的陈述:多数意见的判决不是法律分析的结果,而是多数大法官个人偏见的产物。

当然,你还可以继续认为,以这种方式削弱法治是件好事。毕竟,你认为多数大法官的判决,作为一种法律是错的,有可能甚至错得很离谱。依你看,你当然希望这样的判决不要“持久”。也许是这样。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官仅仅只是解释法律,并不是在实施他们偏好的政策,当争议并不是那么大时,异议意见的危害,可能会超出你从解释自己为何对、同事为何错中所得到的自我满足。(比如说,法官为何发表长篇大论的异议,解释联邦税法或养老金法含糊其辞的条款,就很让人费解。)

即便是争议很大,你也不可能从异议中得到更多的自我满足。假设在一件案子中,你对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分析使你得出结论:因为有人用强烈的词句批评政府政策就将其送进监狱是违宪的。而你的同事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判定这样的行为有罪,完全合宪。再假设,如果一部分人赞同你的看法,并依此信念行动,发表的恰恰是你判决的案件中会导致其进监狱的言论。他们会面临什么问题?从短期来看,只要你的同事依然是多数,他们就将进监狱。

赞同你异议的人,可能不会发表那些完全一样的、给他人带来麻烦的言论,律师也会说,他们批评政府的言论,与你同事认为应该受惩罚的言论,还是有区别的。你的异议可能会促使检察官与低级法院法官重新考虑,是否将法院判决“扩展”到新的情况。

所有的这些构成了一个复杂、并很可能错误的“理论”:一个案件如何成为其他案件的先例。我们继续来看这个例子:去年,你的同事判决批评政府者有罪,你发表异议。今年,另一个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涉案言论很相似,但稍有不同。结果可能会怎样?

你同事认为,去年判决有罪时所使用的原则,今年同样适用。你的异议对判决结果不起任何作用。

你同事认为,去年的原则不能涵盖今年的言论,允许发表这样的言论。同样,你的异议还是不起作用。

你该怎么办?

你仍然认为去年的判决是错的,并坚持己见。你并不在意今年的言论是否与去年不同。

你仍然认为去年的判决是错的,但你认为即便是依据多数意见的错误原则,这样的言论也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你同意让言论者不受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你的同事可能会暗自思忖,你主动提出今年的案件与去年不同,会更好一点,当他们认为正确适用自己的原则就意味着今年的被告也应该进监狱时,尤其如此。

至此,你在第一个案件中的异议对第二个案件不起任何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多种可能。

你去年的异议可能触动了你同事的态度,其中一些人改变了看法,站到你这边来,同意推翻他们去年作出的判决。这是可能的,并且会发生。但并不会经常发生,这也没什么奇怪的,毕竟,你去年提出的理由当时并没有说服他们,除非发生新情况(这是重要条件),否则很难想象,为什么同样的理由今年就突然打动了他们。

你也许会对自己说,你有责任适用完整的法律,应该考虑去年的先例,然后你这么做了,将最高法院的(错误)原则用在今年的案件上。这样一来,你也赞同将发表这种言论的人送进监狱。这样的事也会发生,但是很少,原因很明显:你认为,如果同事们去年正确适用法律,被告就应该获得自由,但是由于他们去年弄错了,被告进了监狱。这不是你希望作出的合理判决,只要有可能将今年的案子与去年的案子区别开,你会非常倾向于认为,即便依据同事们提出原则,这两件案子也是不同类的。

所有这些得出一个结论:在短期内,你的异议不会对结果造成太大影响,无法阻止你的同事延续他们的错误判决,当然,他们可能会依据自己的理由,不再在新的案件中重复自己的逻辑。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你面对的是同样一拨同事,他们在判决第一个案件时犯了错。改换判决者,才可能改变结果。总之,如果你的异议是“为历史而写”,你相信有一天判决者会改换,也就是说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赞同你的宪法观。

二、异议如何起作用?

从这一点出发,认为你的异议重要,有点狡辩。简而言之,只有当新的总统赞同你的宪法观时,才会任命同样立场的新大法官。如何实现呢?所依赖的条件,大多与你的异议无关,实际上也与整个最高法院无关。经济萧条、希望或者不希望的战争、人口变化、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迁徙,这些通常都是决定总统职位归属的重要因素,它们要比最高法院的所作所为重要得多。

这是常规情形,当然也并不总是如此。偶尔,总统候选人也会发现,批评最高法院也对竞选战略有帮助。理查德•尼克松就是这么干的,他在竞选总统时提倡“法律与秩序”,说他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将推翻沃伦法院在刑事程序问题上的开明判决先例。这样的总统候选人可能会利用最高法院内的异议,来充实自己的政治演说。但是,即便在这类总统竞选中,候选人的胜败也很少依赖最高法院争议的问题:1990年以后,民主党人一再极力警告支持堕胎的选民,不要投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票,因为这些人一旦当选,就会任命大法官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但这种警告并不起作用。

当然,有些时候,我所说的那些宪法观确实会影响选举。候选人提出的纲领也暗含这种宪法诉求:平等、国内与国际安全、社会正义。这些纲领偶尔也会涉及到最高法院判决。1860年的共和党纲领谴责“新的宪法原则”是,“一种危险的政治邪说”,“它将用宪法的力量把奴隶制推向美国的所有领地”, 这是在隐射最高法院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判决。而当代的政治纲领则经常提到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立场。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些纲领中还充满着政党候选人认为应该如何实施宪法的更全面的看法。

这些看法大部分来自该政党的政治支持者,尤其来自社会运动,这些社会运动影响了美国政党的整体面貌。1960年代民权运动塑造的种族与社会平等宪法观,融入到了民主党的竞选纲领。二十世纪末期以后,共和党纲领中则包含了基督教右翼提出的争锋相对的宪法观。对于这些社会运动,最高法院的判决也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1955年,小马丁•路德•金敦促蒙哥马利市非裔美国人支持继续抵制该市的巴士隔离制度,他说,“我们没有错,如果我们错了,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也错了;如果我们错了,美国宪法也错了;如果我们错了,全能的上帝也错了”。基督教右翼的社会保守主义反对罗伊诉韦德案以及最高法院的学校祷告案判决。但是,法学界之外,研究这类运动的学者相信,对于这类普遍宪法观的形成与运用,最高法院的作用并没有律师们认为(或者希望)的那么大。金的演说只是在开头提到了最高法院,高潮部分引用的还是全能的上帝。

宪法观确实影响了最高法院,因为在竞选时诉诸这类观念的总统,有时就会提名具有同样观念的大法官。但是,历史性的分析又一次减弱了宪法观在提名过程中的重要性。大法官提名中的政治是普遍政治的反映,当政治常态涉及利益集团的讨价还击时,大法官提名的政治也不例外。1870年代到1950年代的大部分时期就是这样。1939年,威廉•道格拉斯获得提名,是因为他来自西部(同时在经济问题他也是新政的可靠支持者),而不是因为他是个坚定的自由至上主义者。有些大法官的任命完全是出于政治回报。在最近的历史上,最重要的就是1954年提名厄尔•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如果宪法观影响了政治气候,也会影响大法官的任命,这一点也很重要。比如新政时期就很看重经济规制方面的宪法观,今天同样如此:当总统与参议员询问某人的“司法哲学”(如果他们喜欢这个人)或“司法意识形态”(如果他们不喜欢)时,他们实际上是在问这个人的宪法观。

因此,异议虽然有作用,但却是以非常间接的方式在起作用:某个社会运动可能会引用异议,因为异议在某种程度表达了该运动已有的宪法观;社会运动的宪法观可能会影响政党极其候选人;获胜的候选人可能会提名具有同样宪法观的法官和大法官;这些新的大法官可能会认为,到目前(也许是过去一些年)为止,异议对我们宪法的解释,比多数意见更好。上面的所有这些条件都很重要。

异议起作用的途径如此间接,也促使我们自然而然地提出一个关于异议的疑问:如果异议占上风,我们的世界会如何不同?在某种意义上,答案通常会很简单:“不会有多大不同”。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德雷德•斯科特案,几乎肯定还会有内战;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民权案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南方的非洲裔美国人也几乎一定会受到实质性歧视。这个世界不会有太大不同,原因也很简单。我们世界的呈现方式,更多的是由经济、社会变迁、人口统计等因素决定的,而不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决定的。走完我所说的间接影响路径,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很多事情都会改变。当证明异议是正确时,我们是该解释说这个判决从一开始就是对的?还是要提出,在写作异议与异议成为法律这段时间里,发生了其他事情?

异议有作用,但几乎总是间接性的,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形成我们对最近异议的看法。异议的时间越近,就越难判定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将来发展,是会将异议弃之不顾,还是使其越来越重要。

或许到那时,那些“仅仅”只是有意思的案件,不是重要的社会运动所需要的异议。伟大的异议者笔下的异议,能与社会运动的宪法观产生长久的共鸣,并影响我们的政治制度。

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一书所辑录的异议,跨越了最高法院的大部分历史时段。这个集子快速地概览了最高法院判决的几乎所有重要问题——当然有一定的间隔。在每个异议之前,我都作了一个案件判决背景的简短描述,不仅仅是介绍事实,有时也包括政治与社会背景。我对异议作了一些编辑,有时编辑的地方还很多,目的是尽可能地让非律师读者也能理解。但我相信,我保存了每个异议的法律分析,足以看出它们仍是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的异议,而不是关于最高法院判决政策或政治的编辑评论。每个异议后都附有关于该异议作用与后果的讨论。我用这些后续讨论来引导出本书的几个主题。在我们今天关于普遍性宪法问题的对话中,这些主题仍很重要。它们是:

异议的修辞。司法意见书的写作风格一直在改变,早期的司法意见书比最近的司法意见书用词更华丽。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的意见书极其冗长,即使经过编辑,很多地方仍是空话连篇,没有提出任何清楚的论据。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的写作更加洗练,在言简意赅方面是位大师,不过,他有时候也很难从头至尾坚持连贯的论证。在当今的最高法院,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娴熟地运用“以意见书为攻击炮弹”的手法,为报刊评论的作者提供可供直接引用的批评语句,后者可以原封不动地照搬到的自己的评论中。路易斯•布兰代斯在惠特尼诉弗吉尼亚案中的异议,无疑是典雅的散文篇章——它出自我们认为具有会计师灵魂的布兰代斯大法官,多少有些让人称奇。

伟大的异议者。在这本书中,有些法官不止出现了一次。我的选择体现的是我个人的判断,也就是尽力从最高法院的整个历史中挑选案例,希望覆盖最高法院涉及的多数重大问题,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许能明白,为什么这些法官作用特殊,而其他一些被视为伟大异议者的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就是典型的一位,却没有出现在这本书中。对于道格拉斯大法官,答案很简单:虽然历史证明他的一些异议的确是对的,但他写作异议的风格有些草率,而且更重要的也许是,实际上他认真持有的法律观念与他所表述的完全相反。其后果是使得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异议具有奇特的时限性。我们可以将他与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作个比较,对今天的我们而言,哈伦的写作风格看上去非常华丽,但他的异议充满强有力的道德理念,仍具有可取之处。最后要提的是,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这本书中出现了两次,现在判断他将来是否会成为伟大的异议者,还为时尚早。我们不知道他的宪法观是否能得到认可,还有,我知道我与他有着完全不同的宪法观,他的写作风格在今天虽然广受称赞,但其影响力可能并不会像多数人所相信的那样持久。

作为先例的法律原则。就像我们必须解释多数意见一样,我们也必须解释异议,才能弄清其含义。还有,正如多数意见一样,异议的含义不仅取决于作者的表述,同样还取决于我们选择如何来理解。先例——这里我们讨论的是作为先例的异议——可以向多个方向延伸,其词句通常不只是为未来提供一种含义。本书中最生动的例子是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异议。这份写于十九世纪末的异议,在二十一世纪既用来解释为什么说肯定性行动违宪、还用来解释为什么说肯定性行动完全合宪。重要的是,双方都没有“误用”这份异议。无论是赞同肯定性行动还是反对肯定性行动的主题,都可以公平地在这份异议中找到,哈伦大法官并不需要作出选择。两个主题都要求他推翻普莱西案所提及的种族隔离法,他没理由操心将近一百年后才会出现的肯定性行动问题。

政治变迁与异议获得认可。本书收录的异议,有些已经得到了历史的认可,有些仍待认可。曾被民权案判决违宪的联邦反歧视法,现在已经毫无争议了,当然,这些法律的正式宪法基础与民权案中提出的不充分基础,还是有所不同。判决种族隔离合宪的普莱西案,今天也违宪了。立法规制普通工人工资,在洛克纳诉纽约案中曾是违宪的,如今显然是合宪的,唯一的争论在于,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最低工资应该是多少,而不是宪法是否允许国会设立最低工资。

在为这些具有先见之明的异议高声欢呼之前,我们应该牢记,异议如果得到认可,那是复杂的社会与政治过程的产物。有些异议没有得到认可,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克服了强烈抵制之后,才占上风的。观察异议如何逐步成为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最佳观察途径,可以看到作为法律、经济、政治互动结果的宪法法,与社会整体之间的联系。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知道,不仅仅只是法律——或者说至少不是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律——产生我们所看到的结果,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早先的法律是一回事,后来却完全相反。

大众宪法观。最后一个主题涉及最近宪法学界一个更加令人感兴趣的发展:大众宪法观。(声明:至少对我而言,是一个更有兴趣的主题,因为我与大众宪法观的兴趣复兴联系在一起。)

大众宪法观坚信,保证我们政府体制坚守我们宪法基本规则的责任,既依赖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样也有赖于美国全体民众;法官对宪法含义的理解,并不一定胜过民众,除非法官给出的解释理由,民众也能认可。

大众宪法观一直是美国宪法经验的一部分。如果法官不同意民众及其代表在立法时所体现的宪法观,为什么法官对宪法的理解总能胜出?早期以及后来批评司法审查的人对此有疑问。在这本书中,我收录了一份早期批评司法的意见,将其视为对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致判决的“异议”,以资说明。政治人物经常表示,他们有权不同意法院理解的宪法。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就不同意最高法院在麦卡洛诉马里兰案中的一致判决,在给国会的咨文中,他解释说,他之所以否决国会的立法,是因为他相信,即使最高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明确表示该法并没有违背宪法,他也认为该法是违宪。 本书也收录了这份咨文。(收录这类“异议”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它们具体地表明,涉及宪法法的重要讨论发生在最高法院之外,体现在州法院与总统的咨文里。)

对于大众宪法观的利弊得失,当今的法律界讨论得热火朝天,在本书一些具体案件的后续讨论中,我简要勾画了怀疑大众宪法观的理由。但是,如果我在此提出的总体看法——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词句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是对的,也许所有的宪法法都是大众宪法。在这种情形下,阅读异议与阅读多数意见一样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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