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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经典读后感有感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经典读后感有感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是一本由[日]森正夫著作,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68.00元,页数:52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读后感(一):翻译勘误

35页

第4段第3行“与之相应的起科等则,”后的“以及”应改为“即”。

199页

第6段第4行“纳粮户需要以每石税粮额……比例的加耗”一句应该为“一石加耗的定额化,带来了以下后果:活劳动及不定量的耗费,变为相应于纳粮户纳税额的定率课征物”

205页

第2段第6行“上述的α称作平米”中“α”应为“1+α”。

250页

第二段第10行“但彭守礼就”应为“彭守学”

267页

表松2

“亩加耗额”——应为“加耗额”

亩总负担额一列第二行5.25,日文原文同,误,应为5.75.

269页

表松6“论粮加耗”应为“论田加耗”

308页

第一行“三十六两六钱”应为“三十两六钱”

第4段倒数第二行“可见折银部分正式转为……有所减少”应为“以此次正式进入折银部分为机会,从本色米中减去了这一额度。”

第6段倒数第3行“正米之外的其他征收项目……折纳银两。”应为“平均下来,以银一两=米2石5斗8升7合6抄多的比率征收了若干项目的代纳银。”

309页

第二行“六百三十六”应为“六百三十”

319页

最后一段第三行“仅仅束缚住的平米”应为“仅仅束缚住的正米”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读后感(二):江南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江南

白居易离开江南以后总是忆江南,“江南好,风景旧曾谙。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牡丹亭》写江南的风景是“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风丝雨片,烟波画船”。

江南风景秀美,物产丰饶,文化发达,生活精致,这是我们想象的江南。可惜剥开历史的表象,我们看到的江南农民税赋极重,衣不果腹,备受剥削,以致出现大规模逃亡的情形。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土地制度关系土地产出的效益以及分配方式,尤其在农业社会中,土地制度直接关系每一个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不可谓不重要。森正夫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面微观的镜子,让我们看到了明代江南农民的艰苦生活。宏观的镜子在谁手里呢?在黄仁宇的《中国大历史》里,因此,两者结合来看,可对明代江南的土地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

从宏观方面来看,黄仁宇提出明代的土地制度是一种更加简单的原始管理方式,土地赋税及此基础上的徭役都是以地区为单位就地消化,并没有全国一盘棋的精细数字化管理。因此,当明朝迁都以后,江南农民的徭役又增加了向北方运送税粮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当然仍由原来那部分人承担。江南难以承受如此重的税赋及徭役。

从微观方面看,明初朱元璋在政治上打击江南富户和土豪,在经济上将他们的田地籍没改为“官田”并征收比普通“私田”高出数倍的税赋。虽然其出发点是保护小自耕农的基本生存,对江南富户和土豪形成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也是对中央财政的重要支持,但是长久以往伤害的仍然是大部分小自耕农的基本生存条件。

明代江南貌似富饶,其实都把富饶给了别人。“江南无所有,聊赠一枝春”,这句诗说得虽然唯美但是相当准确,江南除了美景,实在不剩下什么了。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读后感(三):对明初江南地区官田重赋问题的浅析 ——读《盐铁论·园池》有感

桓宽的《盐铁论》卷二第十三篇中,有一句话这样说到(出自于文学派之口):“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凑,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表面上看,这反映了当时文学派对以士大夫为首的官员与富商大贾相互勾结,垄断土地现象的强烈不满!往深处看,其中心含义涉及到一个重要资源被转让出租的问题,即“公田转假,利归权家”,这就如同古代官吏系统进行权力寻租一样,都是一种对现有有限资源进行你争我夺,鱼肉贫苦百姓的行为。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资源,从古至今,备受各代统治者的重视。其公私之变的进程也颇为学者们所关注。笔者在读日本学者森正夫先生的《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时,对其中提到的关于顾炎武所写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和《官田始末考》两篇文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拜读。从中可以看出,顾炎武先生在对明初苏松两府的重赋表达了强烈不满的同时,并对其产生原因作出了相关考证。依他之见,究其重赋原因,罪魁祸首就是江南官田属地的不断扩大化。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何以会产生明初江南官田重赋的问题?

所谓官田,依《明史》所载,:“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明史·食货志一》)简而言之,明初官田大致由宋元官田和抄没官田两大类构成。官田自汉以来就有,其中尤以南宋丞相贾似道买充公田为其大批出现的标志;而对于抄没官田,周良霄先生在《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一文中,给出了其独到的见解,“官田,在本质上就是中央封建统治者和地方地主间矛盾的产物……朱元璋用籍没、移徙等手段坚决打击了这一地区的豪强异己分子,而同时又培植了支持自己的封建地主来巩固他的统治地位。这些地主分子的发展,要求无限制的扩大自己的私有土地……而在这一斗争的焦点是在地租的分配上……”。周先生的见解,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即揭示在明初抄没官田的过程中,土地资源被转让出租,以及既得利益者对贫苦百姓的重赋掠夺问题。中国古代社会中地主获取大量的土地,主要不是通过土地买卖进行的,而是通过土地兼并取得的,大地主们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沦为佃农。正如周先生所言,双方斗争的焦点在“地租”上,也就是说,不管是中央领导者还是地方当权者,其目光都盯向的是土地资源,至于百姓们承受了多大的重赋,当权者是一如既往的漠不关心。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官田的“租”和私田的“税”,其两者到底有何不同,为何此处的“租”会引得中央和地方当权者争相抢夺?

顾炎武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中写道,“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金史》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此处顾炎武先生向我们透露了两点信息:一、耕种官田者犹人家之佃户。在官田上耕种的老百姓,只是当权者进行土地资源寻租过程中的劳动棋子,其对田产并不具有所有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出现官田的地方,其实是朝廷对当地居民的一种变相的惩罚(至少在明初江南是这样)。如淮西集团出身的朱元璋,在打败张士诚后,采取了扩大江南官田的政策,没收当地大地主所有者的土地,征收高额地租。其一方面,打破旧有江南地主阶层,培植了支持新王朝的土地主;另一方面,通过高额官田私租的获得,给新王朝的建立以经济上的保障;再则,以儆效尤,通过对支持反对者同党的严惩,告诉那些首鼠两端的各股地方势力,只有支持大明,才能得以保全。真可谓是一石三鸟!二、租税不合一。这和后来明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一元化(即均粮),具有很大反差。至于明初当权者为何如此热衷于官田,我们可以从林金树先生的《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的几个问题》中得到答案,“官田税粮,是明朝政府在江南地区最大的一笔財赋收入。明太祖建国前后,粮食供应主要依靠江南官粮。明成祖迁都之后,江南岁输漕粮四百万石,亦多取自官田,甚至全为官粮。”说白了,官田的粮食收成,不但给了朝廷基本的口粮供给,而且是其一项重要的收入。终明一代,兑运法、改兑法和支运法的相互交替实行,正是南粮北运的朝廷需求所致。如此,面对“租”和“税”,大家应该清楚朝廷当时为何如此偏爱“租”了吧。那么,明初江南地区的官田重赋到底有多重呢?

关于明初江南人民所承受的官田重赋,笔者更愿意举些实例加以证明,而不是进行索然无味的数字罗列。首先,官田重赋,显然体现着一个“重”字。《日知录》中,引用溧水知县王弼的那一首《永丰谣》,颇值得玩味:

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 底禾苗没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母。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田。

读此诗,便当知官佃之苦已如此,老百姓尽是无奈哀怨之情!其次,随着扩大官田政策的不断加深,官田之多的特点也愈加显著。《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载:“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者十九”,这也常常被学者看做是那些不行生产,靠出租土地收租的大地主所有制横行的明证。

本文赘述如此,对官田进行诸多抨击与反驳,是建立在明初江南各股势力混乱和官田沦为私租情况不断扩大化的大背景之下。随着明朝政策的逐步调整,人们对官田的看法也会逐步有所改观,希望以后能够撰文,做更深一步的探讨。

《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读后感(四):地域社会发展与赋役制度变革

本书以官田为主线,探讨江南土地制度的演变,依照时间顺序,系统而又详细地论述了官田产生过程、官田的种类、官民田不同的亩税额、江南地方政府围绕官田的改革措施、官田从产生到消失及其相伴而行的赋税征收制度变化的全过程。因此该书不仅是研究明代江南土地制度史的权威之作,同时也是研究明代江南赋役制度史的一部力作。

一、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

官田来源

从宋元继承下来的官田、明初的抄没田和被遗弃的无主田地。

明初籍没田的三个阶段

洪武元年前后:明朝初年以江南富民为对象属性强制移住,并伴随着资产的籍没,那些被强制移住的富民因籍没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原本在元代江南地区享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富民阶层因朱元璋统治初期实施的强制移住受到了很大打击。

洪武前期:洪武三年至十二年期间,江南地区除去个别的事例之外,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籍没。

洪武中后期:明朝政府在洪武中期及后期,继承了洪武元年的政策,对富民进行第二次大规模的镇压,其主要矛头还是指向江南地区。大量江南富户被牵涉到胡惟庸案、郭桓案、李善长案及蓝玉案等政治案件之中而被籍没,同时经济上的不法行为也是籍没土地的理由之一。

明朝政府在洪武年间始终推行以江南富民为对象的田土籍没政策,这一点与元末以来地域社会存在的矛盾有密切关联。是朱元璋为抑制元末富民阶层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扶植自耕农而实行的。明代在继承宋元两代公田的基础上继续扩充,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官田。

二、明初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

官田税则(重税轻役)

官田相较民田需要承担更重的税粮。明代江南官田的新设部分是通过对大地主所有土地的籍没形成的,并由众多的小农和地主负责耕作和纳税。虽然官田税粮的征收水准高于民田,但政府为积极推进官田政策,确保可以从耕种官田的农民那里获得安定的粮税收入,对官田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徭役的措施。无论是官田还是民田,无论由哪一户承佃,均被登记在该里的赋役黄册上,从而负担税粮。在徭役方面,无论是全种官田的纳粮人户,还是拥有一些民田的人户,都被编入里甲组织。仅管官田可以循例减免杂役,但必须无条件负担正役。

官田经营形态

明初的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中,在存在着自己缴纳官田税粮的小农阶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不仅经营民田,同时还存在着将官田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或者使用奴仆及雇工经营,或者委托给佃农耕种,自己缴纳官田税粮的地主阶层。官田由农村社会不同阶层耕种和承担赋税。

明代官田在法制上无疑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与民间私人拥有的土地(民田)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民田收税,官田收租,两者是不同范畴。但它们又被纳入到统一的税粮征收制度之中,实际上是被同等看待的。同时官田具有私有土地的某种特征,官田承佃人具有作为私有土地所有人的性质。因此,在明代的江南,官田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田地,而是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一般性田地,也可以说就是普通的田地。

三、15世纪前半叶江南官田的重新编定

背景:永乐北迁以后,税粮运输距离大大延长,运输劳动以及粮米损耗等附加性支出大大增加,结果导致每亩的税负显著增加。结果官田制度中原有的矛盾被激发出来,纳粮户中大户与小民之间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导致实际负担不均,拖欠税粮和逃亡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国家已经无法有效地控制纳粮户中的小农阶层。

周忱改革的重要措施:

减少纳粮户负担的每亩税负。

固定各项用作运输经费的加耗的征收比率以控制加耗支出。

允许纳粮户以银或棉布代纳税粮减轻其实际负担。

通过济农仓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向小农提供粮食借贷。

15世纪前期江南三角洲官田各府进行的税粮征收制度综合性改革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每亩税负的均等化,减轻了国都北迁以后因加耗激增所带来的负担。同时限制了粮长居中榨取以及将大户负担转移给小农的做法,确保了负担重额官田税粮的小农阶层的生存条件,官田本身得以存续。

四、15世纪中叶以后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变化

背景:周忱去职约20年后,原本作为正税附加额的加耗,逐渐变成了正额以外的加征,成了事实上的税粮。于是,纠正统一税粮方式下总负担额的差距,成了以后历代巡抚及地域社会的当务之急。

分段加耗法:加耗方式上考虑到官民田每亩税额的不同,采取分段论粮加耗,即税额高的地段降低每石加耗量,而提高税额低的地段的每石加耗量。为尽量减小每亩总负担额的差距,又采取论田加耗,从而尽可能使每亩的负担均等化。

随着纳粮户与经营主体的日益分离,国家不再干预纳粮户的经营领域,转而开始追求税亩粮额的均等化和简易化,改革也转由地方政府推动,并呈现不同的地域特色。

五、16世纪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官田的消失

背景:15世纪前期的改革虽然降低了官田的亩税粮额,但起科等则不均所引起的亩税粮额不均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改观。大户阶层和小户阶层因社会地位的不同造成税粮负担实质性不均,地域社会内部阶层间的矛盾激化。随着地册账簿篡改日益严重,面对危机的江南地方官员认识到,只有实行均粮及其基于均粮之上的征一和役银的统一征收,才是客服危机最根本且最有效的方法。

均粮法:16世纪30至70年代开始推行每亩税粮额均等化的“均粮”改革。即在一县之中基于水稻平均亩产量制定亩税粮额(平米)。

征一法:将品目繁多的征收物品统一为纳米和纳银,在一县之中以平米为单位按比率统一征收同额的米谷和同额的银两,。

役银征收新制:在一县之中对每亩土地、每个人丁征收同额的徭役折纳银。

16世纪以均粮为轴心的改革,使得江南地区官田和民田的区别及伴随两者而产生的每亩税粮征收额差别逐渐消失。每亩的税粮以县为单位以平米若干的形式基本上实现了均一化与定额化。这个使每亩税粮和徭役负担均一化,并规定每亩负担中的纳银部分的改革,对后来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这种走向单一土地税和纳银部分扩大的发展过程起了先导和推动作用,因而在税粮征收制度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明初为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在江南一带通过籍没等形式设置了大量官田。但在实际征收中除税额较高以外和民田并没有实际区别,被纳入到统一的税粮征收制度之中。官民田亩税粮额的差别致使以粮长和里长为中心的大户阶层将自身纳粮义务转嫁给小农阶层。再加上迁都北京以后运输距离的拉长导致了农民负担的加重,江南税粮征收体系中的矛盾被激发出来。因此15世纪初周忱采取减轻官田税粮以及加耗固定化等措施维持以小农阶层为中心的纳粮户的生计和经营,实现其持续缴纳税粮的目标。15世纪中叶以后,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与衙门胥吏勾结,利用起科等则和亩税粮不均的漏洞进一步加深了税粮负担的不均。因此这一时期的改革以“均粮”和“征一”为目标,取消官民田的差别和不均等,统一税亩粮额,将征收物品限定为米和银并固定数额,按田亩分摊役银,一定程度消除了税粮征收的不均等,也为一条鞭法改革以及地丁并征奠定了基础。

对于明代官田的性质和经营情况,此前学界并无专文讨论。作者依据相关记载,依照官田的平均亩征税粮额和每个劳动力的实际耕种能力,计算出交纳税粮的田亩数,进而指出在江南农村,经营官田并交纳税粮者是两个不同的阶层,即可视为一种自耕农那样的小农阶层和地主阶层。对于官田的性质问题,作者既依据政书的规定,又举证具体事例,认为其具有两重性:税制上具有私人土地所有的一面,而法制上具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一面。就税粮而言,宫田比民田要重,而比民间私租要轻,实际上是交纳重税的民间私有土地。

该书在对江南的赋税制度改革的研究中非常注意突出各地的地方性。作者在逐一考察了各府官田的比重、当地社会各阶层对改革的态度、各地政府的不同的改革方法以后,指出了江南不同地区各自的发展特点,如苏州府的“论田加耗”之路、松江府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相克以及湖州府对负担均等化的追求均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各地域的社会、阶级关系。因此此书实际是作者“地域社会”论的一个典型研究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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