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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锦集

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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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一):不错,内容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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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二):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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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三):比较不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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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读后感(四):内容摘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行为规范。

(二)阶级性

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三)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会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的。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以及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中。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的行为,如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等。

五、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此外,还包括在延伸意义的领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方面。

(三)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其原则上对我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但要考虑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条约或惯例。(2)对外国人的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适用中国法问题,主要在刑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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