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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读后感大全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读后感大全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是一本由马林诺夫斯基著作,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的134图书,本书定价:12.00元,页数:2007-5,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一):原始社会的法律与习俗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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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诺夫斯基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从外部的角度对正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习俗规则进行直接观察并研究。通过过这种田野调查的方法,他对于习俗、习惯的概念与法律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从中可以看出,习俗对人产生的约束作用、原始法律的强制力,该作用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是基于非常复杂的心理和社会动机,而非固定的成文法或制裁措施、强制手段等。

传统的法概念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马林诺夫斯基通过对原始人习俗的观察发现,原始人的习俗中也拥有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保障其规则和义务的实施,是基于非常复杂的心理和社会动机,互惠、制度化的程度、公开性和抱负等奠定了原始法律约束机制,这些约束机制帮助确定行为规则,从而转变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心理。他们的规则,包含了传统的法的概念的构成要素中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及具有强制力的特征,当然原始人的强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心理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只不过,原始人的习惯规则是灵活的和可调整的,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只要在这个范围内履行义务即可,他既不固定,也不成文,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这种灵活性,更类似于民法。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这些原始人的社会规则的特征、构成要素,发挥着与法律类似的作用,如约束人的行为、解决纠纷、保障制度的运作、重建社会平衡、消除极端状态等作用。功能主义的观念认为发挥类似功能的都叫做法,但是原始人的“法”显然与传统的法的概念不同,尽管其拥有与法类似的作用。这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传统的法的概念并不能先验地证明其具有普世性。他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他并不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情形。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田野调查需要通过对正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习俗规则的直接观察来研究。其实这对于我们的研究也有很大的帮助,比如对原始人习俗的研究,应以在原始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中对其进行考量,不应用现代的法的概念对其进行衡量,而应以其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规则对其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站在原始人的角度,通过对其作用、影响因素等进行考量。从而对原始人的习俗的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原始人所认为的这种规范的概念,最终,或许可以为找到更具有普世性的“法”的概念提供一个解决的思路。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二):Malinowski及其關於原始社會的研究

當我問自己可以在Malinowski身上可以學到什麼的時候,我決定先拋開後世對Malinowski的讚譽來看Malinowski對於早期人類學法學學派的批評。

歐陸的人類學法學的研究工作絕大部分是致力於證明摩根(Morgan)的理論是正確的——實際上這是白白浪費。(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2)

這裏說的「浪費」不是物質資源的浪費,而是研究作爲的徒勞無功,因爲學術研究需要的從來不是附和的聲浪,而是關於事實真相的不斷追問。其實這裏Malinowski所提的浪費現象也是我一直非常介意的人們觀看事物的態度,即早在嚴謹系統的認識之前就已經迷信了某種理論或觀點的解釋力,以至於之後的認知活動就算表面上好像符合學術研究的規範,實際上卻粗暴地排除了所有不符合預期的事實。這樣的做法如果是有意識地篡改資料,當然是非常嚴重的學術造假,但更可怕的是,這種先入爲主的迷信更多時候會在研究者無意識中偷偷屏蔽、過濾掉與預期不符的信息,這對於依賴研究者本身作爲研究工具的質性研究有着致命的威脅,甚至比「業餘觀察」的危害有過之無不及。而一般來說,最容易導致這種被預先信念偷偷屏蔽信息的情況,或許就是離開了一手資料本身,或者更準確的說,離開了現象本身,而一味地徘徊在推論的迷宮裏。

已故的里佛斯(Rivers)博士及其學派關於「二元組織」的最新論述的嚴重缺陷,就在於去尋找深奧的原因而不去分析現象本身。(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19)

這種陷阱幾乎是任何人都可能落入的,因爲在人的認知習慣中,往往傾向於把新的經驗塞到舊的概念中,這或許連批評里佛斯的Malinowski本人也無可避免。雖然他聲稱「我的理論不是產生於推測或假設的再現,而不過是試圖簡潔地描述問題,並給這個課題引進明確的概念和清晰的定義。」(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前言),但當他反問「將強迫當作理所當然的事情來接受不是與人性相牴牾嗎?」(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8)和認爲「也許不再有必要論證,人,不管是「野蠻人」還是「原始人」,都不會本能地違反其天性,或者不知不覺地服從他想巧妙迴避或有意反抗的規則;或者他不會自發地以違背自己所有慾望和嗜好的方式去行事。」(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53-54)的時候,似乎仍然有一種關於人性的信念跳出來指引他蒐集信息的方向和詮釋信息的傾向。因此,當他下結論說「特洛布龍特社會的整個結構是建立在合法地位的原則基礎上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39)並呈現相關的觀察資料的時候,他仍然無法證明他個人所使用的觀察資料就已經足夠全面到使其結論完美正確。或許如果我在這種懷疑論的路上一直向前的話,可能會像鮑亞士(Franz Boas)一樣走上興趣個案的研究,因爲這樣的研究所下的結論不會超過其觀察範圍太多。其實Malinowski本人也有承認,「我試圖從另一極端來探究特洛布龍特羣島的原始法的事實。我從普通的而不是個別的、被服從的法律而不是被違反的法律、部落社會生活中長久的趨勢和潮流而不是偶然的災難這些描述著手。」(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61)。因此,他會得出與前人不同的觀點也就順理成章了。

不過,如果除去上述這種人類認知習慣帶來的導向性推論的嫌疑,Malinowski的研究還是有不少可圈可點之處的。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我認爲是Malinowski的觀察做到了葛慈(Clifford Geertz)所強調的「從土著的立場出發」(from native’s point of view)(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序)。雖然在書中引證不多,但確實有採用當地人的話來詮釋其自己行爲的意義。

看看我爲我的姐妹及她的一家所做的一切。我是一個優秀的莊園主,我最親的親戚、我的姐妹及她的孩子們將再也不會忍飢挨餓了。(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30)

不過這樣的資料在書中還是讓人嫌少,如果Malinowski多引用土著自己的話(比如寫出土著人關於自己犯通姦罪的敘述),或許更符合他宣稱的從現象本身出發來建立詮釋。

其次,Malinowski能夠超越前人的一點在於,他放棄使用既有的概念,而是從觀察研究中重新建立能夠有效用於解釋社會現象的概念。

唯一正確的途徑是用具體事實來描述法律上的事態,這樣,特洛布龍特漁舟的所有權就被以下方式所定義:生產這個客體並享有其所有權的羣體製造、使用並關注它。(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14-15)

「民法」,即統治部落生活所有領域的成文法,在那裏是由一組具有約束力的義務所組成的,被一方認爲是權利,而被另一方看作是責任,通過該社會結構中固有的互惠性與公開性的特殊機制得到有效的遵守,這些民法規則是有彈性的,具有一定的活動餘地。(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49)

再比如Malinowski在談到法律機制的時候,用的是土語的詞彙kayasa,kaytubutabu和kaytapaku,這也避免了直接套用現代語詞可能產生的語義層次和範圍的混淆。

如果將研究對象當作腳,而把解釋性的概念比做鞋的話,正確的做法當然是根據腳的形狀大小去配鞋,而不是像灰姑娘的姐姐一樣削足適履。可惜很多研究者容易犯一個錯誤,把既有的概念當作萬能鞋,這樣生硬地套用到研究對象身上時,必定會步履蹣跚鬧笑話。

不過,正如上文所述,Malinowski的觀點也不是純粹來自於對研究對象的觀察,還有一部分來自於他對於早期人類學法學的批評、他對人性的假定以及他個人的研究旨趣——「對那些在實際生活中發揮功能的習俗規定進行直接觀察的研究」(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95)。比如,雖然他對「寡婦的禮儀性悲痛」有非常生動精妙的描述和分析,但之後就有意識地走向了「互惠性義務」的結論,並將這一概念推廣去解釋更廣泛社會現象中的規則。又比如他在描述婚姻關係中的「雙重快滑步」現象時,雖意識到短期內的沉重負擔,卻更傾向於用長遠合計的方式去合理化自己所下的互惠功能的結論,而沒有從任何方面探討這種婚姻關係造成的架構化的社會不公。

當然,這並不是說Malinowski的結構功能論在以偏概全。他同樣有正面迴應有關社會衝突的部分,並且明確地看到「衝突發生在嚴格的法律與合法的慣例之間」(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94),只是他更傾向於抓出這些事實中有利於維護社會結構穩定的功能部分,比如「母權與父系原則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的局部衝突就說明了一連串的 妥協形式,諸如交表婚、各種類型的繼承和經濟交易、父親和兒子及其舅舅之間的典型組合、氏族制度的某些特徵。」(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97)。或許,結構功能論的重要優點也正在於此:它不將衝突簡單地視爲衝突,而是能夠走得更遠,看到衝突的正面效用和功能,以此來加深我們對社會事實的認識。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三):李旭东:《文化相对主义的法律观——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法研究》,《南开法律评论》2016年。

李旭东:《文化相对主义的法律观——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法研究》,《南开法律评论》2016年第0期。

内容摘要: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所著《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为法人类学名篇。该书以人类学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考察了原始社会的规范。根据他的研究,原始规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即多种规范未有效区分的混一性、社会交往关系受到较多限制而缺乏选择自由的非选择性。原始社会规范的功能是维持社会交往的互惠性,但这种互惠性与现代合理化社会相比更为复杂。原始社会的交往方式与规范保持着密切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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