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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无限读后感摘抄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摘抄

《伦理与无限》是一本由[法]伊曼努尔·列维纳斯著作,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0元,页数:8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一):异议

列维纳斯的激进有两点很难处理。1、“孩子”是“超越可能”,成为了一种必然,这里用伦理命令生成,但“孩子”是“无辜”,应该是来去自由。2、结尾奇妙发问而让列维纳斯不得不逃避。如果他人的存在让我自身的存在丧失理由,我为何不能自杀?答案是:在复数的“我”中,他者是我活着的理由,我必须强迫他者出现以承担自己。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二):且看列维纳斯是如何扇存在主义一巴掌的

终于明白为啥达内电影中总有一个圣母了 最后三章的交锋非常精彩 列维纳斯:我的存在就是为“他”负责。 菲利普:这么说他人也对我负有责任? 列维纳斯:那是他的事,我是“主体”,应承他者的一切,甚至于他者的责任。 菲利普:他者做错也是我的责任? 列维纳斯:对,但仅仅是我,我的亲友同胞作为他者排除在外,对于他们,我要求正义。 菲利普:您竟甚至于此! 列维纳斯:乌托邦?确实对于“我”是不人道的,但“真正的生活是不在场的”(对海德格尔存在论的反抗,推翻存在的范畴,提出“异于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我的主体性?列维纳斯:对他人的责任是“我”的特权,对他人的责任确立我作为“主体”不可让渡的身份。 … 列维纳斯:对他者的责任说到底是对他者的死负责任。对他者之死的畏是“破出存在”的畏(区别于海德格尔的双重意向性,海德格尔认为所有对他者的情感都可以向自我回归,最后归结为焦虑)。

菲利普:如果为他人而畏,而不为自己畏,这样还能活吗?

列维纳斯:这导出终极问题:是不是仅仅只是存在,我就已经在杀人?

菲利普:那您肯定反对暴力服务于生命、主宰着进化?

列维纳斯:我所提的概念诸如“对存在的突破”“存在的危机”“异于存在”,其实都是为了质疑这一事实:存在是想当然的事。

菲利普:(小心翼翼)您难道会说,您无权活着?

列维纳斯:你是想问:对他人之爱会导致自杀?哦呵呵,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我想说的是:真正的人的生活不可能是一种将自身等于存在的那种自满自足的生活…真正的人的生活会唤醒自身向他者…存在永远都不是它自身的存在理由。(若我用粗鄙之语解释大意:活着不是你活着的理由,如果活着只是为了活着,那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你篡夺别人的位置苟活于世却不做出贡献,确实该死。没错,说的就是你,存在主义)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三):一个左翼解读

列维纳斯为自己写的导论,正如他自己所言,非常清晰易懂。当然也非常震撼心灵,可以看到战争对作者心灵留下的深刻烙印,列维纳斯把这种前哲学的体会哲学化了——由此诞生了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 在列维纳斯这里,他人不是历史性的他人、更不是生物上的他人,这个面对着我的他者是一个肉身化的脸(现象学意义上的具有意识的肉身)。主体(subject)在这个脸面前会臣服(subject),在面对这种无限时感到一种伦理责任。由此主体才成为主体——因为这个具体的主体获得了一种不可逃脱的约束——主体不再是自由的。

这种臣服非常接近于阿尔都塞而不同于萨特。在阿尔都塞那里,有关大主体和小主体之间的“呼唤”关系,只不过阿尔都塞视之为一种社会性的异化,而列维纳斯没有否认这的确是一种创伤性、伦理上的被动性,却也因而是主体之根本的伦理责任——“是不是我存在于世界上,就篡夺了某人的位置?”。列为纳斯竟至于此。 列维纳斯把诸如此类的经验更整体地放到了一些概念里来探讨,虽然他认为这个经验是非课题化的,也就是前哲学,特别是先于黑格尔和柏拉图的“总体性”哲学的。无限者的无限性就是超越总体的,他者之责任是这一无限性的一种体现。 在论证无限之超越总体、超越我思时,他首先说明了总体之为同者的建构(认知)——一种我思内部的关系。接着他讨论了笛卡尔,比较了上帝概念和我思概念的关系,发现笛卡尔的上帝概念是一种无限,是上帝将无限的观念“放置”在我思里的,这一点不同于黑格尔和柏拉图。黑格尔会说,我就是上帝,我会最终把整个世界整体化完成。但笛卡尔会说,无限的观念是上帝放置的,上帝超越于我思。这个意义上列维纳斯更接近于笛卡尔,但他不同意笛卡尔的形而上学讨论方式。关于他人之责任,是一种非认知的关系、甚至是非对象性、非意向性的关系——而是他者(脸)之趋近。 列维纳斯默认了历史的非主体性、客观性,或许当他提到历史,脑子里想的是黑格尔的历史主义。主体面对的不是被历史定名化了的个体,而是他者在趋近我的时候,面对的实际上是上帝,“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他谈论了启示、预言和责任,并让我进一步想到在政治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发挥的宗教作用。作者在开头和结尾都大谈《圣经》,但对“弥赛亚”的降临却闪烁其辞——我猜大概是有对当时苏联的历史性恐惧。

实际上我觉得,列维纳斯将弥撒亚的降临日分散到了每一刻的他者的趋近,颇有托主义对经典共产主义的修正:唯有不断革命。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四):活着的权利

《从存在到存在者》

这本书是列维纳斯学术的起点也是其哲学框架的基石,即处理一个本源或基点问题:何为存在,何来存在者?经过列维纳斯的还原之后,只有实存或者只有纯有存在着,即il y a。这一开端如同黑格尔哲学的开端,将世界还原至纯无,即纯有,继而通过正反合的辩证法推出量、质等。列维纳斯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依据的是逻辑的同一性,而他的辩证法则是存在论的辩证法。列维纳斯此书就是将基点推至实存,并进而通过存在论的辩证法论述存在者如何从存在中实显,这种实显是一种瞬时实显,即置于现在这一场所,没有时间性和世界性,存在者是自我困于自身的同一运动。而时间的展开和世界的展开需要他异性,需要他者。他者是存在者的绝对他异性,开启了将来和世界,并进而拯救存在者的孤独和同一,这是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第一性。没有王嘉军的翻译精准,但问题不大。

《时间与他者》

语言简练,思想丰赡,由此书可管窥列维纳斯思想全貌。列维纳斯基本是以一个集中营幸存者的视角来进行哲学建构的,他伦理学的起始点在于集中营状况所揭示的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第一性,即实存者的孤独以及实存者的一无所能。实存者的孤独是自我的自身复归和自我束缚,由此时间无法展开。而实存者的一无所能即是死亡的本真状态,死亡意味着绝对他者,是实存者权能的界限,实存者无法承担死亡也无法筹划死亡。死亡的他异性使得实存具有多元,除去实存者的瞬时实显而拥有了将来。将来不是现在所能筹划的将来,而是如同死亡一样是绝对他者。与他人的面对面关系就是面对一个绝对他者,与绝对他者的关系是无法把握的,无法认识、理解、奴役和臣服,是权能的界限。这一切观点都来自于列维纳斯集中营幸存者视角对于伦理形而上学第一性的设立,常人或许不能同意,或者认为有所欠缺不够圆融,但也道出了合理成分。由与他人的这种绝对他异性关系出发,列维纳斯阐述了情欲关系,其中男女同样是绝对他者无法同一的关系,但是却在这一绝对他异性关系中能够保持自我。而真正战胜死亡或者战胜他者的事件是生育,在父子关系中,自我可以不再复归自我,也就脱离了自我的孤独,而在他异性的儿子中保持自我。儿子是他人,但同时又是自我,我也是我的儿子,由此自我战胜了自我复归和孤独实现了对将来的迈进。“自由的产生和时间的发生就不是根据因果的范畴,而是根据父亲的范畴”。

海德格尔认为,此在被抛于世,除非向死而在否则日常生活即为沉沦。而列维纳斯认为,物质性的操持是实存者的自由,“日常生活是一种对拯救的关切”。

《伦理与无限》

在列维纳斯这里,存在意义的追问已经不是玄虚的存在论思辨问题,他从伦理的形而上学奠基处,从自我对纯无的实显中,从对他人的无限负责缔结而成的主体中走入了现实世界,一个自我与他人有着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最自然的成了最成问题的。存在意义的追问变成了:是不是仅仅只是存在,我就已经在杀人?列维纳斯尽管否认对邻人的爱以及真正的人的生活会导致自杀,但如果脱离形而上学反观世界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负起罪责的原则要求自我,那自我若非自欺则无法生活或无权活着。

47一个尊重自由的社会不能仅仅以“自由主义”这样一种关于社会的对象性理论为基础——自由主义声称社会在任由事情自由地运转时会运行得更好。这样一种自由主义会将自有系于一条对象性的原则,而不是系于诸生命本质性的秘密。

56我将责任看做主体(性)的基础性、首要性和根本性结构。正是在被理解作责任的伦理中,主体的结本身被缔造。

57他人并不是仅仅在空间中邻近我,也不仅仅是作为亲属邻近我,而是趋近我——在如下本质性的意义上,即我的自身觉知就是为他负责。

60“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对一切人负起罪责,而我,相较他人,更是如此。”

76关于存在意义的最重要的问题不是那个后来被海德格尔大加评说的莱布尼茨之问——为什么有东西存在而不是什么都不存在?——而是:是不是仅仅只是存在,我就已经在杀人?

77最自然的成了最成问题的。我有资格存在吗?是不是我存在于这个世界上,这就篡夺了某人的位置?这是对那种幼稚而自然而然的对存在的坚执饿质疑!

78我完完全全无意教导说:对邻人的爱以及真正的人的生活会导致自杀。我想说的是:真正的人的生活不可能是一种将自身等于存在的那种自满自足的生活,一种宁静的生活;这真正的人的生活会唤醒自身向他者,也就是说永远都会再醒来。

《伦理与无限》读后感(五):列维纳斯丨对他人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在您最近的那本大作《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中,您谈到了道德责任。胡塞尔论说过责任,但他所说的是对真理的责任;海德格尔论说过本真性;那么,至于您,您所谓的责任是什么意思?

列维纳斯:在这本书中,我将责任看作主体(性)的基础性、首要性和根本性结构。因为我是用伦理的术语描述主体性的。伦理,在这里,并不是附加在一个先在的存在性基础之上的层面;正是在被理解作责任的伦理中,主体的结(nœud)本身被缔造。

我将责任理解为为他人的责任,因此,也就是为那并不是我的所作所为者的责任,甚至为那些根本与我无关者的责任;也可以说是对那恰恰关系到我者——那被我作为脸接近者——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在他人的脸上发现了他人之后,是如何发现我们为他负有责任的呢?

列维纳斯:通过肯定性地——而不仅仅是否定性地——描述脸。您应该还记得,我们说过:对脸的接近并不是单纯的感知,并不是朝向相即性的意向性。肯定性地,我们会说,他人一看我,我就已是负有责任的了,我甚至都不需去承担起为他的责任;为他的责任降于我(m’incombe)。这是一种超出了我的所作所为的责任。习惯上,我们都是为我们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在《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一书中,我则说,责任最一开始就是为他人(un pour autrui)。这话的意思是我甚至对他人的责任负有责任。

菲利普·尼莫:为他人的责任怎么就界定了主体性的结构了呢?

列维纳斯:责任实际上并不是主体的随便某种属性,就好像主体在伦理关系之前就已经自在地存在似的。主体并不是个自为者(un pour soi);我想再说一遍,主体是最一开始就为他者的(pour un autre)。他人的邻近性在《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一书中被界定为这一事实:他人并不是仅仅在空间中邻近我,也不仅仅是作为亲属邻近我,而是趋近(approcher)我——在如下本质性的意义上,即我的自身觉知(je me sens)就是[我的存在就是(je suis或译为:我就是)]为他负责。这一结构在我看来全然不同于那种在认知中将我们链接于对象的意向关系——无论这对象是什么,就算充当对象的是人也不行。邻近性不能被归结为这种意向性,尤其是,它不能被归结为“他人为我所了解”这一事实。

菲利普·尼莫:我可以了解某人到非常彻底的程度,但是,这种了解本身永远也不会是一种邻近性?

列维纳斯:永远也不会。与他人的关联只能作为责任而缔结——无论这责任到底是被承担起还是被拒绝,无论人们是否知道如何承担这责任,无论人们是否能够为他人做出具体的事情。说“看!我在这!”、为他人做些什么、赠予(donner)——人的精神,指的正是这些。对人这一主体而言,其肉身性(incarnation)保证了其精神性(我无法想见天使能够相互给予什么,也无法想见天使如何能够相互帮助)。侍奉(dia-conie)先于所有的对话(dialogue):我是如此分析人际关系的,就好像在邻人的邻近性中——超出我对他人的观感——他的脸、他人之表达(人全部的身体,在此意义上,或多或少,都是脸),就是那命令我去为他服务者。我会用这个极端的表述。脸要求我并且命令我。脸作为示意,其所示者乃是一个命令。我想说得再明确些:如果说脸示意一个命令,那么这并不是以随便某个符号(signe)示意其所指(signifié)的方式进行的;这一命令就是脸的示意(signifiance)本身。

菲利普·尼莫:您同时说“他请求我”(il me demande)和“他命令我”。这不矛盾吗?

列维纳斯:他请求我,就好像我们在请求我们有权命令的人时会说:“我们请求您。”

菲利普·尼莫:可是,他人不也对我负有责任吗?

列维纳斯:或许吧,但是,那是他的事。《总体与无限》中有一个我们还没谈到的基础性论题: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对他人的责任是不期待他人对我的责任的,即使这会搭上我的性命。他人对我的责任,这是他的事。正是在他人和我之间的关系并非对称的这个意义上,我是臣服于(sujétion à)他人的;从本质上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是“主体”(sujet)。承载这一切的是我。您应该知道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这句话:“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对一切人负起罪责,而我,相较他人,更是如此。”并不是因为我切实犯下了某桩罪行,并不是因为我犯了某个错误;而是由于我所负的乃是一种完全的责任,这责任应承所有的他者,应承他者的一切,甚至于他者的责任。我(le moi)比其他人永远都负有更多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这就是说,如果其他的人不做他们应该做的,那么,这是因为我喽?

列维纳斯:我曾经在某个地方说过——这个说法我不太喜欢提起,因为它必须为很多其他的考虑所补充——我当为我所遭受的迫害负责。但,仅仅是我!我的“亲友”和我的“同胞”就已经是他者了,对于他们,我要求正义。

菲利普·尼莫:您竟甚至于此!

列维纳斯:因为我甚至是为他人的责任负责的。这类表述很极端,不应该把它们从它们的语境中剥离出来。在具体情境(le concret)中,很多其他的考虑会进来,甚至可能会也为我要求正义。在实践中,法律也并不计较我的行为的某些后果。然而,正义,只有当保有“破出存在”(dés-inter-essement)这一精神时——驱动着为他人的责任这一观念的正是“破出存在”这一精神——才会有意义。原则上,自我不脱离开其“第一人”的位置;自我支撑着世界。主体性——主体性正是在为他人的责任降于主体的运动中被构造的——会甚至于对他人的替代(la substitution pour autrui)。主体承担起人质这一身份(la condition)——或者说这一最没有身份的身份(l’incondition)。主体本身起初就是人质;主体回应他人,这一回应甚至于为他者赎罪。

人们可能会对这个构想表示否定和反感,认为它是乌托邦式的,认为它对于一个我(un moi)来说是不人道的。但是,人之人性——真正的生活——是不在场的。历史的和客观的存在中的人性、主体性之物以及人的心灵的凸显本身,在其原初警醒或者说清醒中,就是那从其存在状态中脱离出来的存在:“破出存在”(le dés-inter-essement)。书名“异于存在”所指的就是这个。存在论条件破裂了,或者说被打破了——在人这一(人质)身份或者说这一最没有身份的身份中。是人(être humain),这就意味着:就好像我们不是泯然于众多存在者中的一个存在者那样去生活。就好像,通过人的精神性,存在的诸范畴都被推翻并进而变成了“异于存在”(autrement qu’être)。并不是仅仅变成了“异样地存在”(être autrement);异样地存在仍然是存在。“异于存在”这一表述中,实际上,并不带有动词,一个能标识异于存在之打扰、之“破出存在”、之质疑存在者的存在——或者说存在者之存在化(essement)——这一事件的动词。

承载他人的是我,为他人负责的是我。如此一来我们就看到了:在主体的人这里,与一个彻底的臣服同时,显现出了我的(长子)特权(primo-géniture)。我的责任是不可让渡的,没人能代替我。实际上,问题的实质在于从责任出发来界说作为人的我的身份本身,也就是说从在自我意识中至尊无上的我的这一地位(position)或者说这一逊位(déposition)——这一逊位正是主体对他人的责任——出发来界说。责任是那独独降于我者,是那我,作为人(humainement),所无法拒绝者。这一负担是唯一者(l'unique)的无上尊荣。不可替换的我:仅仅在我是负责任的这一意义上,我才是我。我可以替代任何人,但是没有人可以来替代我。这就是我不可让渡的身份:主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陀思妥耶夫斯基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对一切人负起罪责,而我,相较他人,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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