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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文集(第一卷)读后感锦集

涂尔干文集(第一卷)读后感锦集

《涂尔干文集(第一卷)》是一本由[法] 埃米尔·涂尔干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158.00,页数:614,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涂尔干文集(第一卷)》读后感(一):分工到底该怎么分

与认为劳动分工异化劳动者、将人与社会割裂开的马克思等社会主义思想家不同,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才是现代社会团结的核心因素。在过去维系机械团结的集体意识逐渐失去效用后,社会转向由分工维系的有机团结。也就是说在涂尔干对社会现代化的认识里,劳动分工不是导致经济与社会危机的罪魁祸首,而是将割裂的社会重新团结到一起的有效手段。

但与此同时,他也提出劳动分工可能会有三种反常形式,对社会的团结起到反作用。这三种形式,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不适当的分工,其实可以一定程度对应马克思所批判的大工业时代分工现状。

失范的分工的“失范”,主要是指缺乏有效的社会规范,从而使分工的各个机构部门难以调节。这种反常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角度来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频繁的工商业破产危机和劳资矛盾,由于没有充分的行业规范和保障,资本家占据越来越多的个人财产,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也就是马克思认为的“剥削”。还有一个层面是从劳动者和社会关系的角度,由于分工的过度发展,劳动者在工作中把自己孤立起来,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一起劳动的工友乃至整个社会都缺乏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孔德在《实证哲学教程》中也提过分工可能导致分散,随着集体感情的没落,社会越发容易走向割裂。这种反常形式源于社会制度的缺陷,是分工不规范。

强制的分工主要指分工违背了劳动者的本性和意愿,个人的爱好和能力与所分配的分工不匹配。由于遗传、继承、阶级等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劳动者很难在同一起跑线上,对于选择自己的分工有同等的自由。这就类似于马克思认为的劳动者没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人都没有固定的分工,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从事的工作一样,涂尔干也认为如果分工能匹配劳动者的意愿和能力,劳动过程本身应该是一种享受。这种反常形式是由分工本身的不匹配导致的,所以是分工不合理。

不适当的分工指的是要让每种分工的每个人都能保有活力,不能有些分工工作过多,有些分工没有什么劳动需求。这和我之前写过的《资本论》里的劳动人口相对过剩问题相似,有些行业人口过剩导致失业,有些行业却因为劳动人口不足而停工停产。

这样来看,涂尔干指出的不规范、不合理、不适当三种分工的反常形式,恰好对应了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批判的当时工业社会的分工现状。从对分工的理解上,可以看出涂尔干是偏向建构性社会学的社会学家,他建构的是理想状态下“正常”的分工应有的样子,而他口中的“反常”形式恰恰是马克思批判的现实。对理想的建构和对现实的批判,最终的核心问题还是“分工到底该怎么分”。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中总结,能成功运行的分工还是需要社会制度的充分保障,并且能让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人人都能拥有工作动力,避免相对过剩人口的产生。能做到这一点的可能就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了吧。

《涂尔干文集(第一卷)》读后感(二):社会没有历史:读《社会分工论》

《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对其早期思想的集中阐述,这本书介于经验研究、历史研究与哲学思辨之间。在方法层面,涂尔干尚未形成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阐述,并在《自杀论》中运用的系统化的方法体系。但他的一系列基本方法论主张业已形成。同样的,这本书也系统展现了涂尔干的社会观,展现了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基本轮廓。 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这是渠敬东总结的涂尔干社会学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立场本书中得到了具体的展开,一切现象的动力是社会,一切现象的条件是社会,一切社会现象有其社会后果。这是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得到重申的一个重要的预设,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因果封闭性”。 本书的大部分经验材料并非来自于社会调查,而是来自于历史学、人类学、生物学等学科的二手材料(今天看来,这些文献资料的准确性也颇成问题)。《社会分工论》与《自杀论》在此方面的鲜明对比说明此时涂氏的研究方法体系尚未完全成型。而另一个方面,对这些材料的选择也展现了涂尔干的学术旨趣。 虽然涂尔干在其学术生涯的晚期才完成《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但他对宗教问题的重视,对社会神圣性及其根源的重视早在本书中便展露无遗。 涂尔干之前的社会学对生物学颇为倚重,而涂尔干之后的社会学则大部分摆脱了生物学的阴影。涂氏个人的思想学术史也展现了这一变化。在《社会分工论》这本早期著作中,涂尔干仍然大量援引生物学的观点来进行论证。 这显然与其对功能的关注密不可分,在书中,涂尔干大量讨论了涉及功能的内容。可以说,涂尔干的功能主义倾向及基本观点在这本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示。 总的来说,《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前期思想的纲领。 一 “能够把科学和道德调和起来的惟有道德科学,因为道德科学在教会我们去尊重道德实在的同时,也提供了我们改良道德的方法。”这是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主旨。 涂尔干意在使得社会学参与到道德改良(而非道德建立)中,并且隐含一种社会学主义,或者说社会学帝国主义的色彩。如今我们声称捍卫社会学的时候,也就是在捍卫这样一种社会学主义。 如此看来,对于涂尔干以来社会学缺乏规范性的批评(安德鲁•塞尔)就缺乏理据了。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我们应当看到,涂尔干假定社会中存在特定道德体系,其作为社会事实能够被社会学家所认识。社会学家亦有“权力”对其考察到的社会事实作出宣判,并提供改良的方案。 这是社会学家的道德事实,还是常人的道德事实呢?这里的社会学家是真正意义上的行动者,还是“科学”的一个代名词呢? 所以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会自然走向功能主义,而这种功能主义背后实际上是一种模糊的自然主义。 当然,涂尔干理论一个隐含的前提——某一社会有其相应的某种道德体系,也极大可能是错误的。换句话说,常人规范性是多样的、竞争的。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绝不仅仅是引入冲突论而已。 二 “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的要求”,这种“自我同一性”首先是指社会的“凝聚力和调节力”,但是当我们追问社会秩序的来源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同一性也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 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就是道德的特性。“社会需要一种限制作用来迫使人们超越自身,在其物质本性之上又加上了一种其他的本性,但是,人们一旦尝到了新生活的甜头,便开始越发地需要这种生活了;人们迫不及待地寻觅着每一个生活领域……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生活。” 人与社会的同一性意味着自由与秩序的同一性,“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在涂尔干的理论中,所谓自由与秩序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只有自由主义者才喋喋不休这个问题。 三 “我们借助于归纳方法,首先说明了犯罪在本质上是由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 涂尔干在这里所说的归纳方法,指的是一种“科学的归纳法”。然而,在其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解释的意味颇重。对于各种古代法律材料的选取,是否真的做到了涂尔干自己方法论的要求,也就是客观的选取。对于惩罚和犯罪的解释,是否真的有充足的理由排除备择假设。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但显然涂尔干在此缺乏足够的反思性。 涂尔干的社会本质主义大厦一直在本体论与认识论间摇摆,这是其理论的内在张力。 四 一切存在及其根源皆为社会,这是涂尔干著作中一个基本的思想。在讨论法律的演进,即制裁性法律与恢复性法律的数量变化中,这一观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涂尔干预设了社会的优先性,一切现象、一切变异皆是社会的函数。换句话说,各个领域内部的规律被忽视了。 我们有理由发问,难道法律文本本身没有自己的内在演进规律吗,难道文本的留存没有自己的规律吗?或者有没有一种可能,古代的法律与现代的法律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东西。 很显然涂尔干忽视了这些。 五 “社会生活只要是正常的,它就是自发的……个人总是自然而然地放弃自由的,甚至在他们没有什么可以放弃的时候,我们说放弃二字也是很不妥当的。” 我们往往批评涂尔干将社会结构视为强制的。我们应当注意,这种强制性不是表面意义上那种强制,也就是话语理性层面的强制。换句话说,这种强制是一种非反思性的强制。这与涂尔干对非理性因素的重视是一脉相承的。 而就忽视行动的建构性方面而言,这个注脚可有可无。 六 “集体生活并非产生于个人生活,相反,个人生活是从集体生活里产生出来的。”涂尔干反驳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历史性地来说)社会产生于个人。 毫无疑问,涂尔干持一种强的社会本质主义立场,在个人存在以前,社会便存在了。因而社会的产生并没有历史性。这与一系列历史性的观点(马克思)相区别。 但这并不是涂尔干理论的困境所在。社会学当然关注的是现代社会,关注的是社会人,社会产生以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并不在社会学视野之内。 涂氏理论中社会本质主义的困境,一方面在于其忽视了行动者的行动对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建构,另一方面其无法解决结构突生的问题。 七 “既然集体意识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它的强制性色彩也会越来越少,也不再阻碍个人的自由变化和自由发展了。” 涂尔干同韦伯一样,注意到了理性化趋势这一经验事实(这是当然,真诚的社会学家对经验的观察有诸多相同之处),但涂尔干仅将之看作一个次要的派生的因素,看作社会容量与社会密度增加的后果。 前文提到,涂尔干认为社会对于个人的强制,是通过一些非理性与非反思的因素起着作用。因而他认为理性化的进程会给个人的变化留下余地,或者说,会削弱社会对于个人的强制性。 我们可以说,涂尔干对上述因素,特别是反思性的认识是朴素的,他并未能就此进行深入的理论挖掘,因此这并不能给他的理论带来另外的可能性。 八 “在任何时候,病理学都是生理学的出色助手。”涂尔干意在通过对“病态形式”的研究,来“更好地确定形成正常状态的各种条件”。 涂尔干并不是将各种反常现象排除出社会学的领域,《自杀论》就是研究一种“病态”的现象。只是说,就研究的最终目的来说,涂尔干始终在意的是对社会“正常状态”的把握。而对于各种病态现象的研究,无非是研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与其“道德科学”的主旨一脉相承。 但涂尔干混淆了一些关键概念,虽然并未言明,涂尔干还是在其著作中很自然地将正常状态与和谐、秩序等同,而相应的,将病态与冲突联系在一起。这也是后世经常批评的一点。 而其原因就根植在涂尔干“社会本质主义”的理论大厦中。 九 “上述说法推翻了所有对分工最严厉的责难。”这种责难指的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异化”。 涂尔干虽然未言明,但我们仍能发现这样一种社会哲学观念。翻译过来就是,异化的根源在于个人与社会的分离,在于个人与社会同一性的破坏。 涂尔干与马克思最大的分歧在于,涂尔干将异化视为“暂时的”“反常的”,涂氏从不将异化与某种特定道德社会制度联系起来,而是将它与某一特定的转型时期联系起来。 这决定了涂尔干的改良主义立场,而他的方案则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词:道德教育。按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话来说,意识形态,再通俗一点,愚民。

《涂尔干文集(第一卷)》读后感(三):读书笔记

一、研究的起点:就是要考察作为人格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个人变得越自由,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

二、问题导向:根据实证科学的方法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P3

(1) 错误的方法:为了弄清楚一个行为准则是否是道德的,通常会比照先前确立的道德的普遍定式;按照能否由此演绎或是否与之相悖来确认它具有道德价值或者是拒绝承认它具有道德价值。(不能使用这种方法的原因在于,为了使这种方法有效,一定是让必须充当标准的定式成为无可争辩的科学真理,但很难做到。)

(2) 因此,如果期望最后能够揭示出道德法则,就必须一开始就对道德事实进行研究。对道德事实进行研究,把社会上的问题作为物来对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外和可见的符号,而不是根据试图表达它们的本质的定式来认识这些道德事实。P56)

(3) 确定什么是道德事实。作者通过对比,得出道德事实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区别。即所有的道德事实都是由制裁行为的规范构成的,制裁指的是社会对那些违反规范的行为人做出的。也就是说强制性是辨识道德规范的一个特征。P67

(4) 接下来作者确定了道德的范围,即道德是否囊括了所有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作者认为其他社会习俗规范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的作用。因此从广义上来说,都属于道德。P68

(5) 作者认为上述定义仍然不能准确的表达道德事实。因为“社会的道德良知常常出错,道德良知能把不是行为规范自身的道德的外在符号归到该行为规范上,反过来,置理应惩罚的制裁规范于不顾。”P75因此应当区分正常的道德事实和病态的道德事实。

(6) 得出结论,作者提出,“我们在说一个已知社会种的正常的道德事实,是认为在这个种的发展的某一阶段确定,在它的社会平均中,所有行为规范都被赋予了一种弥散的压制性制裁,是认为这些社会都处于同一演化阶段;其次,即便没有明确体现出这个标准,可是所有规范都与某些先前的规范相似,同样的资质也可以赋予这些规范,也就是说,这些规范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和归结于同样的原因。”p79

(7) 由此,作者提出了劳动分工,作者认为劳动分工是一种社会的必然趋势。劳动分工会带来一种矛盾,“一方面社会总是趋势人们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他们过于专业化。”P82由此产生了矛盾,而作者想要解决的就是解释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

(8) 为解决上述问题,作者将自己的研究分为了三个部分:首先,考察劳动分工的功能,即与之相应的社会需要。其次,确定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最后划分分工的反常形式,以避免人们将其与正常的形式向混淆。P84

三、基本方法

作者使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所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大体上是通过提出假设,然后寻找各种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假设。证明方法有对历史的梳理、对比不同时期同一阶段的同一类型现象(比较法)、归纳法。同时作者喜欢引用各种学科的知识来从侧面为自己的假设提供证明力。同时从书中可以看出,斯宾塞和孔德对作者的影响相当大。

四、内容与核心概念梳理梳理

(一)第一部分 劳动分工的功能

1. 首先是确定功能的方法

(1) 通过确定伦理领域的范围来说明文明不包括道德标准,它在道德上完全是中立的。P93进而提出分工具有创造文明之外的作用,即分工具有道德影响,同时分工所具有的道德影响,甚至要比它的经济影响更为重要。作者认为“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的真正功能。”P96“劳动分工的最大最用,并不在于功能以这种分化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于这些功能彼此紧密的结合。”P101基于此,作者又提出,在比较大的群体范围里,劳动分工是否扮演了相同的角色?作者在此提出假设:“劳动分工正在以更大的规模重新出现;大规模的政治社会是不能依靠专业化工作来维持平衡的,劳动分工即使不是社会团结的唯一根源,也至少是主要根源。”P103考察社会团结在本质上是不是劳动分工带来的结果P104

(2) 在此处出现了作为重要概念的社会团结。作者认为显然是劳动分工产生了团结。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确定它所产生的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P105只有这样才能知道劳动分工究竟是社会凝聚的主要因素还是次要因素。“因此需要对这种社会纽带(劳动分工)与其他纽带进行对比,然后衡量它在整个社会影响中所占的比重。为此必须首先对不同总类的社会团结进行分类。”P105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作者认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够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团结类型。作者通过法律的不同制裁方式,将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组织的压制性制裁(刑法),一类是纯粹的恢复性制裁(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P110

2. 机械团结

(1)“与压制法相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P112而“犯罪是指在任何程度上对犯罪发起针对性反击的任何举措,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惩罚。”P112因此需要考察这种惩罚的起因,也就是犯罪的本质构成。作者通过对历史中的法律中存在的各种犯罪进行考察得出了对于惩罚的结论。在这里又引出了一个核心概念:共同意识或者说是集体意识。所谓集体意识指的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集体意识是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它不会随着世代的更替而更替,而是代代相继。它是一种社会心理形式,既有自己的特性,又有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模式。”P122

(2)因此所谓的犯罪的定义便是:“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P123犯罪是对集体意识产生了侵犯,一旦侵犯产生,社会中的成员们所有的集体意识就会对这种侵犯进行惩罚。因此不是说一个行为因为是犯罪所以才侵犯了集体意识,而是因为这个行为侵犯了集体意识,所以才可以称之为犯罪。“犯罪在根本上构成了一种带有强烈情感的反抗,并且在强度上也是有级别的,与此同时,社会也通过某个组织的中介作用,来对那些违犯行为规范的成员实施惩罚。”P140

(3)在这里可以看到,社会凝聚力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了某种共同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的社会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性而互相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个人人格和社会共同构成了一种实体,它们共同具有着唯一或相同的机制,所以能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样也就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它来源于相似性,同时又把个人与社会直接联系起来,这也就是所谓的机械团结。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机械团结以社会的集体意识为基础,将人与人链接起来。其表现形式为压制法,压制法所代表的是惩罚,通过此种方式来维护集体意识不受侵犯。最典型的压制法也就是上述所说的刑法。

3. 有机团结或者说是分工形成的团结

(1)与有机团结相对应的是恢复性制裁。这种制裁方式的标志是不具有抵偿性,而只是将事物恢复原貌。“恢复性制裁不包括共同意识,因此它所确定的关系不会不加区分的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直接确立起来的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P160恢复性制裁所确定的关系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形式。消极形式指的是物的团结,积极形式指的则是人的团结。

(2)第二种形式表现出一种积极的作用,表现出一种基本上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关系。与之有关的是家庭法、契约、商业法等。它们会产生一种内部分工,期间的团结都是从劳动分工种产生出来的。因此可以说协作关系不会再实行其他形式的制裁。专职工作的特性就在于,它摆脱了集体意识的影响。P173因为一件事情想要成为共同情感的对象,首要条件就是它必须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中,所有人都对它具有单独的印象。而职能的专门化则会减少人们对它的了解。

(3)在这两种团结里,第一种团结,个人不带任何中介地直接地属于社会;而在第二种团结里,个人之所以依赖于社会,是因为它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P175“在两种情况下,我们考察社会的视角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指的是,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所有群体成员的共同情感和共同信仰组成的,即集体类型;第二种情况指的是,当我们与社会发生连带关系时,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P175由此可以发现,第一种团结和个人意识是相互矛盾的,社会中的集体意识越强,个人意识的存在感就越薄弱。在这种意识里,我们与我们的群体是完全共同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我们自己,而只是社会在我们之中生存和活动。相反第二种意识却把我们的人格和特征表现出来,使我们变成个人。

4. 有机团结及其结果递增

(1)作者通过梳理古代法律发现,宗教与法律的分离程度是区分一个社会是否发达的标志。同时压制性法律多存在与原始和古代社会,而恢复性法律多存在于现代社会或者说更加文明的社会。

(2)作者认为,机械团结无法像有机团结那样把人们紧密的结合起来,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它自身的纽带也会不断松弛下来。作者提出,“团结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紧密程度主要取决于三个事实:1、共同意识与个人意识之间的关系。2、集体意识的平均强度.3、集体意识的确定程度。”因此明确而又强烈的集体意识才是刑法真正的基础所在。随后作者提出,随着社会进步,集体意识的平均强度和确定程度越来越薄弱,个人意识越来越摆脱集体意识的束缚。以上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宗教的发展来证明集体意识的衰弱。

(3)随后作者提出了环节社会的概念,作者提到“有一种群居社会已经丧失了独立性,成了较大群体的一部分,因此将其成为氏族。另一种则是由好些氏族联合而成的,我们姑且把它称作以氏族为基础的环节社会。之所以把这种社会说成是环节的,是因为它是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成,之所以把基本的群落说成是氏族,是因为它最能表现出家族和政体的混杂性。”P226因此一种具有机械团结特性的社会结构是存在的,它就是由彼此相似的同质环节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环节社会逐渐衰落,环节组织逐渐没落。而职业团体便由此崛起。

涂尔干认为,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另一个则是社会劳动分工。“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人是社会化的,他不具备自身固有的特性,与其同类共同混杂在集体类型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自身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征和活动,但他在与他人有差异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人,依赖社会。

(二)第二部分

(1)原因和条件

在这部分,涂尔干讨论了分工的形成的原因。首先涂尔干反驳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P285的说法。认为人们仅能感知到自己那个时代的幸福。作者认为只有在社会环境的某些变化里,才能找到解释分工发展的真正原因。作者对此提出了假设:“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P318对此涂尔干以斯宾塞和达尔文的两个说法为出发点对此展开了论述。总的来说,是因为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获得了增加,人们的生存空间也受到了挤压,因此为了增加更多的生活计划,社会中的各种工作几乎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劳动分工也就因此得到了发展。作者认为“只有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已经构成联系的前提下,分工制度才能得以实行。”P333

(2)次要因素

作者认为,劳动分工的发展除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之外,还有两个次要因素,它们分别是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以及遗传性因素。首先,集体意识的强弱对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两者实际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当集体意识获得充分发展时,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就会相对薄弱,反之则会获得增加。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个体的独立性逐渐增加,人们所分享的集体意识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有所减少了。对此,作者从宗教、家族和法律这三个层面进行了解释。除去集体意识形成的非确定性这个影响因素之外,遗传性因素影响的减弱也是一个次要因素。作者认为“这种因素还是另一种阻碍个人变化的因素,阻碍分工发展的因素。”P365对于此,作者从相对价值和绝对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在集体意识强烈的古代社会,随着劳动分工初步出现,人们的很多工作都是具有遗传性质的,例如印度的种姓制度。但这种遗传性也同样是阶段性的,作者提出“遗传性之所以在进化过程中逐渐失去了自己的力量,是因为当时有许多新的行为方式已经形成了,而且这些方式已经不再受它的影响了。”P371原因在于,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职业出现了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而遗传带来的只是一种简单的心理事实上的影响,现代职业更多是知识性的,所以遗传越来越难以发挥它的作用。

(三)反常形式

作者在把分工作为一项正常现象进行研究之后,提出“分工就像所有社会事实一样,或者像更加普遍的生物事实一样,表现出了很多病态形式,这也是我们需要分析的。”P421基于此,作者分别讨论了分工的三种反常形式,它们分别是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以及分工的松散和混乱状态。首先失范的分工指的是,分工实际上能够产生一种社会团结,而在不同门类的行业里,“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是因为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了一种失范状态。”P483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以及劳资冲突,它们足以使有机团结发生断裂。基于此,作者认识“既然规范体系是各种社会功能自发形成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确定形式,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只要这些机构能够得到充分的接触,并形成牢固的关系,示范状态就不可能产生。”P438其次是强制的分工。作者认为,规范有时也会成为弊害的根源。但这种弊害本身并不是规范所导致的,作者认为任何规定都不会导致强制作用,分工是离不开这些规定的。“只有在这些规定不再与事物的真实状态相呼应,不再具有自身的道德基础的时候,人们便只有依靠强力来维护这种强制作用了。”P447在这个地方,作者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观点,作者认为自由并不是自然状态的固有属性,相反,自由是社会征服自然的结果。“自由之所以能够被构成,是因为所有外在因素都服从了社会力量,只有与自然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力量才可以得到自由发展。”P457最后是第三种失范状态,即分工的松散和混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各种功能的分配形式并不能使个人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伴随着这种浪费,各种功能之间还或多或少地缺少共同协作。就如同在一项业务里,雇员无法把自己的活力充分发挥除了,各种工作都无法集中,即团结的纽带松弛下来了,松散和混乱状态也就因此产生。因此涂尔干认为,分工过于发达也同样产生不了完善的整合作用。

以上就是对于整本书内容的简要梳理。因为已经是很多天前看的了,很多地方都想不起来了,下次要吸取教训,不要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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