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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读后感100字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读后感100字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是一本由[英]A.V.戴雪 / R.S.雷特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元,页数:368,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读后感(一):咋不让写短评了。。。。

看此书需注意:

1 戴雪的英格兰政治立场;

2 戴雪的联合主义立场;

3 雷特似乎只扮演了史料提供者的角色(要么被戴雪洗脑。。。);

4 在1、2前提下此书对于苏格兰宗教独立、苏格兰自由贸易权、光荣革命后辉格主义传统、合作式联合过度强调,相比,对苏格兰丧失部分/大部分政治权力讳莫如深;

5 对苏格兰民族性的分析不够深入(因为那是联合的绊脚石)

p.s. 翻译不咋地,译序第一页就有硬伤:苏格兰1314年在华莱士领导下取得胜利的“独立战争”,应为1297年

pp.s. 第三篇有五页漏印,一片空白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读后感(二):【转】戴鹏飞:戴雪与《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

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举行了独立公投,决定苏格兰是否脱离不列颠联合王国,“是否应该成为独立的国家”。次日,独立公投计票结果公布,55.8%即共1,877,252名选民对独立说“不”。从政制上说,苏格兰这次公投所针对的就是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通过议会联合的形式而构建的统一的不列颠王国体制。

公投中的宣传海报

“苏格兰独立之后,你们的公民自由将会受到一部成文的现代宪法保护”

1603年之前,英格兰与苏格兰都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王国,有着各自独立的国王、法律与政治体制。在封建时代,由于对封建宗主权的争夺,两国之间不断地发生战争。最著名的是苏格兰1314年在威廉·华莱士领导下取得胜利的“独立战争”,苏格兰人打败了野心勃勃志在吞并苏格兰的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

在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关系的历史上有两个节点尤其重要,一个是1603年,另一个是1707年。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国王,开启了英格兰斯图亚特王朝的序幕。英格兰与苏格兰这两个王国也因此在一个国王的统治之下,此即为王室的联合(Union of Crowns)。而大约在100年之后,两国在经过了长久的纷争之后,在王室联合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实现了议会的联合(Union of Parliaments)。就此,统一的不列颠王国在政治上正式宣告成立。

1603年到1660年王室联合下,英格兰与苏格兰进行了三次联合的努力,分别是詹姆斯一世时期王室倡导下的议会联合、1643年“庄严联盟与约法”下的联合以及1657年克伦威尔的联合。这三次联合都与各段时期内不列颠岛上的革命与政制变迁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分别代表了看待不列颠国家形式的三种不同视角。第一种是王室主导下的不列颠帝国的视角、第二种是苏格兰长老会帝国主义的视角、第三章是英格兰议会所代表的哥特视角。

1604年,在继任英格兰国王的第二年,詹姆斯一世就在一次重要的议会演说中向议会提出了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倡议,但是议会非但没有积极响应詹姆斯热情的联合提议,相反,议会直接拒绝给予詹姆斯“不列颠国王”的称号。英格兰议会一方面担心在当时的情况下,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会无可挽回地加强王室的权力,而苏格兰议会则担心詹姆斯倡导的联合会使苏格兰变成一个行省。

在1607年的议会演说中,詹姆斯又向议会提出两国联合的事宜,并且希望在废除两国间敌对的法律、商贸互往和臣民归化三个方面加以推进。这三项行动,除了最后一项通过1608年的“加尔文案”这一判例得以实现外,其他全部未实现。詹姆斯一世提出的联合设想其理论基础是詹姆斯的神圣王权理论。詹姆斯一世神圣王权意识形态体现在诸如《绝对君主制的纯正法律》这些著作中。詹姆斯的这种意识形态与英格兰传统的政制理论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以神圣王权为基础的,王室主导下的不列颠帝国构想遭到了议会强有力的抵制,没法取得成功。

詹姆斯一世虽然有着宏伟的政治构想,但政治上的审慎使得他并未要求在行动中实现这些想法。而继位的查理一世则缺乏詹姆斯一世的政治经验,试图极力实现神圣君权的设想。继位初始便通过法令,召回了曾经封受给苏格兰贵族的土地,因此,失去苏格兰贵族对其的支持。而激进的建立主教制的宗教政策,又进一步激起了苏格兰的革命。为了应对苏格兰事态的发展,查理一世向英格兰征税的鲁莽举动激起了议会强烈的反对,进而引发了革命与内战。在这场波及整个不列颠岛的“清教革命”中,苏格兰长老会同英格兰“长期议会”结成同盟。这就是1643年“庄严联盟与约法”下两国的联合。“庄严联盟与约法”其实是苏格兰长老会主导的“民族约法”的放大版,要求英格兰议会接受长老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它是苏格兰长老会帝国主义的体现。英格兰议会之所以暂时接受这一联合的原因是,在内战初始,英格兰议会派的军队在战场上并未取得优势,急需苏格兰长老会军队的援助。

克伦威尔的议会军打败了苏格兰的长老会军队,征服苏格兰后,将苏格兰并入英格兰,成为一个共和国。经过5年的讨论,1657年,护国公体制下的“露骨议会”终于通过了两国的《联合法案》,确立了在统一的不列颠议会中,苏格兰方面的议员为30名。而随着护国公体制的瓦解、王权的复辟,克伦威尔的联合也宣告失败,两国关系又回到了此前王室联合下的状态。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经历了短暂的和谐之后,议会与王室很快地又在为争夺主权权力而斗争。首先查理二世进一步加强王室的集权,试图重建王权的绝对统治。面对议会的斗争,查理二世巧妙地将同议会中支持王室的托利党人联合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王权的地位,但另一方面,王权本身因此也就成为了议会中党派的猎物。而继位的詹姆斯二世缺乏这些技巧,议会中的托利党人和辉格党人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邀请荷兰的威廉和玛丽入主英格兰,继承王位。光荣革命及其法律成果《权利法案》确定了以议会为代表的共同体中心的理论,它最终取代了以国王为最高主权者的神圣王权理论。《权利法案》成为了议会主权的法律基础,奠定了英国宪制的基础。

“光荣革命”在苏格兰比其在英格兰进行得更加激进。通过革命对苏格兰的影响,苏格兰议会变得更加独立,获得了一定的主权地位。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尽管英格兰大臣仍然试图通过国王而影响苏格兰的政府与政策,但由于国王对苏格兰政府的影响已经被大大削弱了,因此,苏格兰议会能够在经济上与王位继承方面采取同英格兰截然不同的道路。这些造成了英格兰与苏格兰关系上的危机。首先是苏格兰人的达里安计划。1695年,依照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案,苏格兰人成立了“苏格兰非洲与印度公司”,旨在垄断苏格兰同非洲、亚洲和美洲的贸易。公司希望能够成为苏格兰的东印度公司。公司的第一个计划便是苏格兰冒险家威廉·佩特(William Paterson)森提出的达里安计划。该计划希望在加勒比海的达里安地区即今巴拿马运河附近,建立一个苏格兰人的殖民地,作为美洲与欧洲的贸易中转枢纽。该计划遭到英格兰东印度公司在议会中的议员的强烈反对。并且,该地区原属于西班牙统治的范围。而威廉国王由于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上需要西班牙的支持,当西班牙人进攻苏格兰人的殖民地时,苏格兰国王威廉并未施以援手。苏格兰人的殖民计划胎死腹中,贫穷的苏格兰几乎彻底破产。苏格兰人将计划的失败完全归因于威廉国王以及英格兰人。这是1707年之前,英格兰与苏格兰关系危机的第一步。

两国之间关系更重大的危机出现在王位继承方面。1700年安妮女王最后一个孩子夭折,英格兰议会通过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将王位继承权授予了汉诺威的索菲亚公主或者其亲生的信奉新教的子嗣。但是,英格兰议会对王位继承的规定并未同苏格兰议会进行协调。因此,苏格兰议会有权自己决定王位继承权的归属。而一旦苏格兰议会在王位继承上做出了与英格兰议会不同的选择,则意味着持续了百年的王室联合将解体。苏格兰将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自主的国家。1703年,苏格兰议会制定的《王国安全法》即旨在达到这一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说,《王国安全法》可以说是苏格兰人的“独立宣言”。

面对这些危机,英格兰议会采取了反制措施。1705年,英格兰议会通过了《外国人法案》。这部法案规定,自1705年圣诞节起,除了少数人之外,将不再被视为英格兰臣民,将不再享有英格兰人享有的各种贸易特权,不得在英格兰拥有地产,除非,苏格兰议会在王位继承上追随英格兰议会的选择。

除了制裁苏格兰人之外,这部法案还为解决两国危机提供了一条出路。因为,法案明确授权女王可以任命就两国联合进行谈判的委员。在要么相互成为敌人,要么进行议会联合的选择中,英格兰与苏格兰双方都选择了议会联合的道路。1706年,安妮女王便任命了两国进行联合谈判的委员。正式开启了联合的进程。

双方的谈判主要围绕苏格兰对英格兰国债和税收的负担、苏格兰法律制度的存废、联合后苏格兰议员名额分配以及苏格兰非洲公司的存废等方面进行。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联合条约,条约主要包含关于宪政制度的安排、关于经贸税收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保留苏格兰私法法律制度的规定。

自1603年王室联合以来,英格兰与苏格兰进一步的联合历经了百年历程,最终在1707年得以实现。最终,不列颠在政治上获得统一,而不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对英格兰而言,通过1707年的议会联合,它事实上消灭了刚刚获得独立与生命力的苏格兰议会,成功地解决了边疆地区对英格兰宪政体制带来的压力。因此,不列颠岛就能采取统一的经济、外交政策,为不列颠帝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对苏格兰人来说,联合为他们带来了帝国内部自由贸易的机会,将苏格兰人从尚武精神引向经贸与共同创造物质繁荣的方向,为十八十九世纪苏格兰的繁荣打下了基础。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Thoughts on the Union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St. Martin’s Street, London, 1920)出版于1920年,由英国宪法学家戴雪与历史学家雷特(R.S. Rait)共同完成,也是戴雪生平最后一本著作。

1885年,戴雪出版了最负盛名的著作《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然而,要真正理解这本“法学经典著作”就必须结合当时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

1886年4月8日,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自由党首相威廉·格莱斯顿向下院提出了“爱尔兰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reland Bill),即通常所称的“第一次自治法案”(First Home Rule Bill)。法案希望在当时仍然隶属于联合王国的爱尔兰创立一个自治议会,负责处理爱尔兰内部事务。这个议会是由两个阶层构成的一院制议会,享有立法权;政府执行权由爱尔兰总督承担。而不列颠议会仍然保留有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负责防御、同外国签订条约、与贸易以及货币相关的权力。格莱斯顿的“自治法案”可以说是最早的权力下放运动。

戴雪的《英宪精义》在格莱斯顿“自治法案”引起的争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治法案”一经提出就在英国的牛津与剑桥两所大学的知识分子中间引起巨大的争论。戴雪是反对“自治法案”一派知识分子的领袖,而他的好友詹姆斯·布赖斯则是赞成“自治法案”一派知识分子的领袖。布赖斯编辑了许多格莱斯顿关于爱尔兰历史以及自治法案的文章。1886年7月,在致布赖斯的一封信中,戴雪写道:

戴雪所说的就是《英宪精义》。在《英宪精义》中,戴雪认为,英国宪法的首要原则是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则。《英宪精义》开篇,戴雪即明确指出英国宪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议会主权。“自法律观察点立论,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阐释的议会主权原则在英国宪法历史传统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都铎王朝之前,布拉克顿与福蒂斯丘爵士(Sir John Fortescue)都对英国政制有所论述。布拉克顿认为,英国国王虽然高于任何人,但并不是绝对的,仍然处于上帝与法律之下。福蒂斯丘将英国政制与法国政制对比,详细地论述了英国的政体特殊性。他将王国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专制王国(dominium regale),国王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统治人民,而且只要他愿意,便可以随意向人们征税和别的赋役,无需人民的同意。在法国的流亡经历告诉他,法国就属于这种绝对专制王国。另一种是“君民共治”的王国(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国王不能未经民众同意就制定法律统治他们,也不能未经民众同意就向他们征税。英国就属于这第二种“王室且政治”的政体。福蒂斯丘认为,这种政体受良好法律统治的政制,而不是凭君主意志统治的政制。福蒂斯丘关于英格兰政体的论述凸显了英格兰政体的独特性,开创了“英国例外论”的先河。

福蒂斯丘论述了英国政制的独特性,但最早确切地提出“议会主权”这一理论是都铎王朝时期的托马斯·史密斯。在《论英格兰共和国》一书中,史密斯写道:

这是英格兰作家第一次对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做出明确的理论阐述。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与此同时,法国作家博丹也在同样的意义定上义了主权概念,只不过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属于国王一人。在他的经典作品《共和国六书》中,博丹认为,主权不仅是绝对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无论在其力量、功能或者行使时间上都不应当受任何限制。在博丹看来,像英格兰这样想把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混合在一起简直不可能,并且显得荒谬可笑。特别考察了英格兰议会之后,他发现,英格兰的主权不可分割地属于国王,议会各等级只不过是旁观者,并不能改变君主主权这一事实。在这点上托马斯·史密斯也同福蒂斯丘一样发现了英国政体的特殊性。

此后,议会主权的理论在经历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与君主之间长久的斗争之后,终于经由“光荣革命”而得到确立。而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同“光荣革命”共同构成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宪法秩序的原初叙事,或者构成了凯尔森“基础规范”意义上的最初时刻。一方面,戴雪的议会主权理论是对英国议会主权理论传统的承袭。在这方面,他继承了议会主权原则自由叙事的维度。在另一方面,戴雪也继承了议会主权原则帝国叙事的维度。议会主权的帝国维度在不列颠议会对美洲殖民地的主张中第一次得以体现,并得到爱德蒙·柏克的完善。戴雪希望不列颠议会作为一个主权机关能够在19世纪的不列颠帝国统治中发挥作用。而显然,“自治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就破坏了不列颠议会作为主权机关的这一性质。

此外,戴雪也反对“自治法案”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的联邦主义倾向。这点体现在《英宪精义》以及1915年第八版序言中。戴雪认为,联邦主义实质上是联邦主权与邦主权的一次妥协。为达成妥协,联邦制通过宪法将主权在联邦与邦之间进行划分,同时将联邦主权又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进行横向划分。

可见,在戴雪看来,联邦主义在本质上是对主权的分割与否定,同英国议会主权的历史与理论是相悖的。

因此,戴雪认为,“自治法案”以及爱尔兰的自治对英格兰传统的议会主权理论产生了破坏。为此,戴雪写作了许多旨在反对爱尔兰自治的著作,包括《英格兰反对自治的理由》(England's Case Against Home Rule)、《愚人的天堂》(A fool's paradise)、《危险的一步》(A Leap in the Dark)、《为什么英格兰坚持联合》(Why England maintain Union)、《统一派的幻觉》(Unionists' Delusion)。《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是一系列相同主题著作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本。在这本著作中,戴雪与雷特试图以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议会联合的历史事实来说明议会主权传统与原则对于不列颠立国之重要性,以此来反衬爱尔兰自治之不可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戴雪在本书第十章中提出的民族精神或民族主义(nationalism)的问题。在戴雪看来,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非但没有消灭苏格兰的民族精神,相反它培育并很好地保存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民族精神。并且,这种民族精神是有利于两国议会联合的。显然,戴雪预见到了某种危险的存在。并且在不久之后,它就大有吞噬英格兰与苏格兰议会联合所体现的议会主权原则的趋势。然而,对此,戴雪应当十分清楚,议会主权的原则不仅是英格兰自由与历史延续性的象征,更是实力的象征。

盛夏已过,新的秩序却仍在未知与孕育中。在这么一个孕育与变迁的时代,戴雪对英国宪法秩序进行理论与叙事上的总结,将不列颠帝国铭刻在历史的纪念碑上。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读后感(三):【转】康子兴:《联合法案》与不列颠“法意”

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之际,美洲独立运动已成风起云涌之势。斯密返本开新,在书中进献了一条化解帝国危机的方策。他建议成立母国与殖民地的联合议会,殖民地依据其所纳国税比例选举代表,并准许殖民地的自由贸易[1]

在斯密设想的方案中,他毫不忌惮,由于美洲的发展,帝国中心会在未来发生转移,不列颠因此沦落为帝国的边缘。“像那里一向在财富、人口和改良上那样快速的进步,也许只要一世纪,美洲的纳税额将超过不列颠的纳税额。帝国的首都,自然会迁到帝国内纳税最多的地方。”[2]正如斯密所言,此方案若成为现实,便在实质上塑造了一个新国家——不列颠将在新秩序中得到重新定位,其重要性不免相对沦落。但是,对祖国将会到来的“沦丧”,斯密并未表现出犹疑,亦未表达任何感伤,反而显得十分坚定,充满了希冀与热情。对此,其苏格兰人身份值得我们注意:他提出的联合议会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以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为模板,他对跨大西洋联合议会的激情亦发轫于他对英苏联合的认同。1707年的《联合法案》不仅塑造了不列颠联合王国,也为英帝国提供了法律与政制上的想象力。

Albert Venn Dicey (4 February 1835 – 7 April 1922)

在《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中,戴雪将亚当·斯密及其成就当作《联合法案》成功的重要证据。英苏联合之后,文化与民族精神逐渐融合,苏格兰启蒙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喷涌而出。亚当·斯密的思想与情感都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民族偏见,能够克服“贸易的忌妒”,理性且公允地看待国家间的竞争与经贸往来,着力探究政治经济的“自然秩序”。不仅如此,苏格兰带来的智识冲击也进一步影响了英格兰的公共舆论,《国富论》之备受推崇便是明证。[3]

英格兰与苏格兰在思想、情感上彼此认同,相互交融的状态被戴雪称之为“道德联合”。它证明了1707年《联合法案》的卓越成就。戴雪意图回到这一重大时刻,以洞悉立法的艰辛与智慧。

戴雪一再强调,他无意写作历史,仅仅撰述对历史的“评论”。[4]戴雪清楚,读者很容易将其著述视为史家的作品。他则要尽力避免这一误解。这一态度表明,他的“思索”与“评论”都有很强的历史性,皆立足于历史事项或事件,但其用意却在历史之外。他思索的对象是历史中的“法案”,其评论却致力于分析《联合法案》的特点与影响:在思索历史之时,他所怀抱的却是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与视野。这正是戴雪一开始便要提醒我们注意的地方:《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是一部法理学著作,而非历史之书。

戴雪的著述具有很浓烈的史学色彩。这部《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之外,其《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5]是更为典型的法律史作品,《论枢密院》亦堪称史学考据之作。它们共同呈现出戴雪一贯的理论风格:立足历史来思考法律(或更确切地说,立足历史来理解英国法)。戴雪对法律的思考大不同于自然法学派。他并未试图通过抽象的逻辑推论来理解法律原理,而是将其置入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考其源流变迁。他的这一态度或许代表了他对自然法理学的某种批评。当然,他的著述风格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十分重要的线索:在戴雪的理论框架中,历史与法律(或英国法)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

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戴雪一方面坚决捍卫历史对法律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却又要批判某种“唯历史论”的神话。在这表面的矛盾中,在其捍卫与批判的两端,“历史”实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英国法律的思想脉络里,“崇古”是一十分强大的传统。它在议会与王权的漫长斗争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古老习惯”或“先例”因其不可追忆的历史而获得了某种神圣性与权威。[6]在戴雪看来,这一传统影响深远,以至常常让人陷入食古不化的幻想与“神话”,不能得其大旨。“幻想为何?其一以为今世所有宪法自由系从采用开倒车的进步方法得来;因之,其二以为,我们每朝前向文明迈出一步,便不过是朝后向未开化之祖先的天真智慧(simple wisdom)倒退一步。此幻想假设,撒克逊先祖中曾有一完美政制,但这遮蔽了法律与历史的真实。”[7]

在某个不可追忆的时刻,撒克逊祖先们具有天真的智慧,并生活在完美法律与制度之中。这一关于“黄金时代”的想象和神话在本质上具有反历史的特点。“不可追忆的过去”被幻化为史前一个绝对静止的原点,后世一切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立法的智慧都来自对它的回溯或模仿。它便也假设,一切世事在本质上静止不变。若将此逻辑推向极致,我们甚至可以得出结论:在此后的一切世代中,人们的思考、法律、政治及文明的成果都不能因其自身而具有意义,它们都不过是虚空的影像而已。戴雪因此要说,这种思维方式“遮蔽了法律与历史的真实”——法律与历史都因它丧失了意义和价值,遭到了它的扼杀。

那么,真实的、有意义的、戴雪致力于捍卫的法律史应该是什么样的呢?符礼门(Freemen)与贾地纳(Gardiner)皆为法律史家,然戴雪批评前者而赞赏后者。符礼门专注法律考古,却忽视了“古代法”与当下法律和制度之联系。相反,贾地纳的历史叙事则“一切事实均与实际法律(actual law)息息相关”[8]。在过去与现在之间,历史的意义恰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下。“若我们认为,通过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法家的狡黠败坏了古宪(original constitution)之简朴单纯;那么我们不但厚诬法家,而且过奖了古代社会。”[9]古宪与今法的关联,不在地位高下、简朴与腐败之别,而在精神之贯通。法律绝非僵死的规条,而是具有其精神、目的、意义,及其所要捍卫的价值。法律因此要处理一组变与常的关系:其义理、精神与价值是恒常不变的目的与守护对象,然其所面对的社会条件则处在永恒的流变之中。若我们一味崇古,法律便会被汹涌的世变洪流冲毁,失去力量。在无穷的世变面前,法律若要保持一贯的活力,它亦需要被赋予新的形式,因而特别需要立法与政治的智慧。也正是如此,我们需要历史地理解法律,要在世代的变迁中理解其一贯的精神,思考并习得伟大的立法技艺。

法律所面对的历史乃是活的、流动的历史。法学家之史笔亦当揭示、呈现法律之精神与立法之技艺:如何在变动不居的历史条件中审时度势,制定良法,在变与常之间求得平衡。如此技艺与智慧绝无法通过抽象的思辨获得,唯有向法律的历史中求索。戴雪对《联合法案》的思索便是要带领读者回到那一重大的立法时刻,体味真实的利益、民情涌动下的危机,从而理解不列颠南北人民为实现统一付出的艰辛和思虑,理解卓越的立法技艺,及其为之施展的手段与智慧。不仅如此,在这法律与历史的变奏中,英国法的基本原则、特质、活力及稳定之奥秘亦会随之浮现。

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后,苏格兰君主詹姆士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但是,英格兰与苏格兰的“王室联合”并未能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直到1707年的《联合法案》,南北两地实现“议会联合”之后,不列颠联合王国才作为一个新的国家诞生。

依据戴雪的论述,自爱德华一世继位(1272年)以来,两国政治家无不梦想着在不列颠实现政治统一。他们知道,若联合政府得以实现,它便能够保证整个大不列颠岛国的安全,使其免遭外敌入侵,为岛上居民带来一强有力的国家。自爱德华试图以武力征服苏格兰起,到英苏议会联合为止,这一政治传统已经延续了长达四百年之久。在这漫长的四个世纪当中,许多政治家做出努力,但终究只能望洋兴叹,无力调和英格兰的傲慢与苏格兰民族主义间的矛盾。在此期间,唯有克伦威尔通过彻底打败苏格兰军队,在短时期(1652-1660年)内将两国联合为一个共和国,但最终又因复辟而归于失败。努力实现联合的漫长传统既反映了因地缘政治而来的真实利益、对统一的强烈期许,恰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两地政治法律上的差异、根深蒂固的民族偏见,以及因此而来的巨大困难。

詹姆士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两国共主之后,也“全身心地致力于将两个独立、分离的王国统一起来”。尽管他“明智且经验丰富”,又因“王室联合”得到了巨大支持,但他仍然无力实现国家的联合。查理二世的复辟终结了护国主共和政治,但却不能维持不列颠统一,仍然退回到“王室联合”下的分裂状态。[10]

在阅读这段历史之时,我们不免心生疑问:既然两地已经接受同一位君主的统治,为何仍无法联合为同一个国家?亦即,为何只能由“议会联合”,而不能由“王室联合”消除旧有的政治分裂,令统一的不列颠新生呢?

在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政治传统中(至少在英格兰的政治传统中如此),国王并未享有主权者的全能,因此“王室的联合”并不能带来“主权者的联合”,也不能产生政体意义上的变革。詹姆士虽然继承了王位,但却无力完全左右政治体的运转,不能令其意志贯注在整个身体之中。两国都有较强的议会传统,再加上两地在政制与宗教上的差异,王室联合并不能带来两地在法律上的统一,也只能维持其在政治上的分裂。两地的议会仅能通过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只有对当地臣民征税的权力和权利;其法院也仅在各自的国家具有司法权利。

在《英宪精义》中,戴雪将不列颠宪法归纳为三条原则,其首要者为“议会主权”。“大凡议会所通过法案的全体或一部,无论用以造一新法,或用以毁一旧法,法院俱不敢不遵行。又由此界说,议会主权的原理更可以约举如下:即是,无一人复无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法规以与议会法案相反抗;万一竟相反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遵行。”[11]在戴雪对“议会主权”的定义中,议会实乃国王、贵族院与众民院之合体。“议会中之国王”(the King in Parliment)享有至高无上的立法全能。联合王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实源自英格兰的政制传统,并在1707年由《联合法案》确立。

英格兰具有非常古老的议会主权传统。大体而言,自兰开斯特王朝起,英格兰议会就切身感受到自己是主权权力机关。几个世纪以来,国王和议会两院之间无论如何分割主权,但他们作为整体就是主权权力,享有着至高无上的“全权”(Omnipotence)。然而,苏格兰的国情则有所不同。苏格兰议会从未拥有过英格兰议会那样的“全权”,也从未想过拥有这种全权。苏格兰议会总是不得不承认一些与之抗衡的权力:1690年之前,议会的竞争者主要是假手“条文议员”控制议会的国王;1690年至1707年之间,竞争者则是苏格兰教会。苏格兰议会在其整个存续期间都未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

但是,光榮革命为苏格兰带来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其中有两大革命性变化:一是废除了条文委员会的法律,苏格兰议会因此在立法以及政府管理方面获得了统治权威;二是废除了主教制,承认苏格兰长老教会可以每年召开全国性的宗教大会。光荣革命后,苏格兰议会致力于摆脱国王的控制,获得类似于英格兰议会的地位。1690年5月,废除条文委员会的议会立法得到国王同意,条文委员会就此从苏格兰历史中消失。苏格兰议会因此拥有了从未获得过的权力。1690年至1707年期间,苏格兰议会与长老会大会间的关系完全可用“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一表达来加以概括。在涉及宗教的事务上,苏格兰长老会大会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以及崇高的道德权威。在此体制下,它与议会一样强大,甚至“比议会更能真实地代表民众情感”。[12]

苏格兰1690年的政治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主权分割体系:议会与长老会大会同享主权,彼此限制、互补。值得注意的是,主权的分割并未导致苏格兰教会与国家的内在分裂与冲突。历经斯图亚特王室复辟和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议会与长老会大会都准备着妥协让步,避免国家与教会之间的任何冲突。不仅如此,在关于英苏联合的问题上,两者亦具有共识,并共同代表了苏格兰人民的情感与感受。议会中的政治家认为,联合创建统一国家更有利于两地的安全与繁荣。长老会大会亦意识到,面对詹姆士党人的潜在威胁,同英格兰联合将构成对长老会教会最好的保护。[13]

英格兰与苏格兰实现王室联合之后,由于国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者,所以两地仍处在政治分裂的状态下,各为独立之国家。然而,在两地的政治传统中,实现统一的梦想具有悠久漫长的历史,亦因此具有了广泛而深刻的民情基础。英格兰具有古老的议会主权传统。值得庆幸的是,光荣革命塑造的政制令苏格兰议会获得了世俗事务中的法律主权(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英格兰议会的模仿),长老会大会则分享精神事务中的法律权威,他们能够共同代表、反映苏格兰民众的意愿、社会的情感状态。借助两地政治家的卓越智慧与技艺,《联合法案》在1707年获得主权权力许可,成为宪法性法律,塑造了一个统一的主权议会与国家。《联合法案》实现了“议会联合”,它本身便是英国议会主权的一次立法决断,并因此造就了一个新的法律主权者。从王室联合、光荣革命到“议会联合”,英格兰的“议会主权”不断拓展,最终成为不列颠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不列颠的统一可谓英格兰性深入拓展的结果。但是,新生的不列颠并非英格兰的纯粹翻版。《联合法案》对苏格兰的民族性、宗教文化传统给予了妥善的安置,从而使两个民族的文化、精神、情感能够实现更高层面上的交流与融合,造就一个统一的政治民族。所以,对不列颠而言,“议会联合”实为一保守的革命。

苏格兰最后一届议会自1703年5月6日召开,一直延续到1707年3月25日。这届议会具备前所未有的代表性和道德权威,他不仅从英格兰的议会主权理论中获益甚多,也从其议会主权实践中吸取了许多教训。[14]戴雪甚至暗示,如果不是因为1707年的“议会联合”,苏格兰议会可能会逐渐成为苏格兰政治生活的中心,具备完整的立法主权。

在这届议会期间,安妮女王跟据英格兰和苏格兰大臣的意见,任命了起草“联合条约”的议会立法委员会。委员会设于伦敦,从1706年4月26日一直持续到7月22日,在三个月内完成了条约起草任务。这项协议随后作为国家统一的计划被提交给英格兰和苏格兰议会。1707年1月16日,经过反复讨论、修订后的《联合法案》在议会中最后一次被宣读,并得到王室批准。不久之后,英格兰议会对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案进行辩论,但未作任何修改便予以通过,最终得到安妮女王批准,成为整个不列颠的《联合法案》。

《联合法案》

《联合法案》兼具革命与保守的双重特点,对此,戴雪特意辟专章予以论述。《联合法案》创造了统一的新国家,其革命性集中于此。联合王国完全并单独地由不列颠议会代表。苏格兰议会的权力转交给不列颠议会。不列颠议会继承了议会主权的传统和立法实践,“议会”开始成为苏格兰政治生活的中心。不列颠完全的经济统一亦随政治统一而来:联合王国的所有臣民在整个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所属的自治领和殖民地中享有完全的自由贸易。[15]

《联合法案》的保守性则体现在,“它没有进行甚至没有试图进行创建新的联合王国不必要的改革”。也就是说,《联合法案》尽可能保留和维护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政治、文化和宗教传统不予触动。在主权(议会)的联合之外,立法者们并不试图通过法律变革的方式统一两地的生活方式和民族情感,而是把道德层面的融合交付时光。首先,在英格兰方面,议会联合没有对英格兰的政治制度带来任何改变;《联合法案》也未触及英格兰教会的尊严、教义和财产。其次,在苏格兰方面,《联合法案》也尽可能少地触动苏格兰的政治、文化传统。不列颠议会成立之后,苏格兰的议会体系未遭废除,而是加以保留。联合议会中苏格兰代表的选举安排有意地留给苏格兰议会决定。法案亦未强使两地的教会联合统一,保全、维护了英格兰的主教制教会与苏格兰的长老会教会。

关于《联合法案》对两地宗教事务的处理,戴雪给予了特别的关照。一方面,他认为如此安排是最具革命性的创新,是最具创造性政治技艺的杰作;因为它对传统政教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有人认为,如果没有在整个国家领土内建立起统一的基督教教义和信仰,那么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政治统一。这项立法一蹴而就地扫除了这种荒谬的错觉。”[16]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这项宗教立法“甚至更加保守”,因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两地人民“能够按照他们自己偏爱的宗教教义和教会政府维持教会”。的确,就这项安排展现的审慎与智慧而言,它最能代表“联合法案”的基本精神。它以极其务实的态度来思考两地的民情与共同利益,从而能够在共同的政治框架下维护信仰、道德与风俗传统上的差异。

这项立法(以及《联合法案》)不以任何既有的教条和抽象的理论为基础,而是完全建立在对两地的现实利益与公共舆论之基础上。戴雪无疑认为,此乃立法技艺和政治智慧最要紧处。所以,他称《联合法案》为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在不受欺诈或威胁的情况下签定”,“旨在为缔约双方带来利益,并且也确实带来了利益”。与之相比,霍布斯、洛克、卢梭、伯克等理论家的“社会契约论”则过于抽象、脱离了政治现实,只不过是捏造的、不真实的契约,只不过是“修辞与想象”。[17]

公共舆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是他在多部作品中反复处理的理论问题之一。在讨论联合委员会的构成及其工作之前,戴雪亦耗费不少笔墨专论《联合法案》前夕南北两地的舆论状态。当是时,虽有长达四百多年追求统一的政治传统在前,又有新教改革为两地锻造了联合的信仰纽带在后,再加上苏格兰对自由贸易、物质繁荣的迫切追求,两地的政治联合本当有坚实的民情基础。但是,从1603年至1703年这一个世纪中,苏格兰人也经历了情感或舆论的变迁,许多消极态势显山露水,渐成气候。由于王室联合并未给苏格兰人带来繁荣,他们便对王室联合怀有普遍的失望;甚至对之予以谴责,认为它是导致国家萧条的主要原因。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的公共舆论在其议会和长老会大会中得到自由、合法表达,自由辩论激起了苏格兰的民族情感。因此,苏格兰民主主义日益加强,并加深了苏格兰人的偏见,认为王室联合使苏格兰处于某种依附地位。重商主义盛行之际,两地的商业利益不时发生冲突,“贸易之忌妒”转而升级为国家间的仇恨与敌意。这种舆论状态潜伏着“革命”和进一步分裂的危机,单纯的“王室联合”已经难以应对这危机了。1703年初,安妮女王的儿子夭折,未来王室继承人一时悬而不决,英格兰与苏格兰之政治关系也变得晦暗不明。

1703年至1705年间,围绕着王室联合之存废,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之间通过立法,审慎地展开斗争。所有英格兰人都希望整个岛国能够由一个国王统治,这样就能保证边境区的和平,并且法国不能同苏格兰结成联盟与英格兰开战。英格兰议会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决定将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授予汉诺威的索菲亚公主或她亲生的新教子嗣。但是,苏格兰法律若不作进一步规定,苏格兰王位就不会由汉诺威家族继承,长达百年的王室联合将走向终结。所以,对英格兰人而言,此时最紧要之事,便是让苏格兰议会立法将王位授予汉诺威家族。然而,苏格兰议会于1703年通过的《战争与和平法》却展露离意,为可能出现的王室分裂作出准备。英格兰议会随即通过了“古怪且严厉”的《外国人法案》,向苏格兰释放信号:苏格兰不应单方面废弃王室联合,否则将在双方贸易等诸多最重要事项上受到法律制裁。

两国间的议会立法“战争”在本质上是对现实战争危机的反映和的转化。苏格兰借《战争与和平法》表达了独立的意见,但是,“苏格兰独立在任何时候都意味着苏格兰与英格兰在现实中的战争”。议会之间的“战争”终于促使两地出于现实利益之考虑走向统一,以议会立法的方式实现了议会与国家的联合。

在《政府的首要原则》一文中,休谟便将政府的首要原则归纳为意见(或舆论),因为“力量”必须依赖意见才能转化为政治行动——它可以服从统治者,也可以对抗统治者。[18]戴雪则在《英宪精义》、《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中多次引用了休谟的相关论述。休谟哲学为戴雪的政治、法律理论提供了方法论框架,他对公共舆论的重视便源出于此。公共舆论是政治行为的基础,决定其方向。所以,公共舆论中展露的危机是真实的危机,若公共舆论与既有法律间出现了剧烈的张力和冲突,且得不到化解,它必将导致动乱和战争意义上的“革命”。“议会主权”的优越性便通过法律与舆论间的内在联系凸显出来:代表民意的议会对“公共舆论”十分敏感,它若拥有至高的立法主权,便可以对不合时宜的法律作出修正,使危机得以化解,令“革命”止步于立法。

如是观之,《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便是对英国法议会主权原则的辩护,也是戴雪为《英宪精义》作的注脚。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对1832年英国改革法案的评述亦可用于《联合法案》。“倘若学者既知法国宪法的硬性常惹起革命,当知英国宪法的灵活性(flexiblility)亦尝至少一次拯救英国制度于沦亡。当1832年英国人民极少运动改造议会之际,若非议会自身能运用最高主权的力量,实行政治革命与法律改良之中,全国人民必诉诸武力以解决。”[19]戴雪所谓的“公共舆论”在本质上便是社会的情感状态,亦即社会理论中时常谈及的“民情”。《联合法案》中体现出来的立法技艺与政治智慧也在于此:立法者需对社会民情有深刻、敏锐之体察,对现实的危机与真实的利益作切实之理解,然后方能不拘泥于文字教条,才能确保所立法律与民情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九年前,我曾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学,结识了一名来自台湾的博士生。他当时专攻大卫·休谟的政治思想。我们不时在校园内的酒馆小酌,探讨学问兼排遣寂寞与乡愁。离开伦敦前,我问及他关于两岸未来的看法。他担心,如果两岸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台湾或可能沦落为一殖民地。我遂与他提及斯密关于不列颠与美洲命运的思考,认为我们能从此中获得启示,他亦表示赞同。

在北大读博期间,我的同门好友亦为台湾人。他早在硕士期间便来北大求学,追随导师学习英国政治思想,力图从中找到解决两岸问题的思想、理论与制度资源。所以,进入博士阶段之后,他亦早早确定以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作为研究主题。后来,他又负笈英伦多年,期待从异域的思想与民情中、政治民族的历史和立法技艺里去寻求启示。

近日研读戴雪关于《联合法案》的“思索”,托克维尔关于历史的谓叹一直萦绕脑际:“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20]。历史上的重大问题,总能跨越时间和空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里一再出现。在历史的画廊里,戴雪选取了一幅经典巨作加以剖析,力图揭示作品中所蕴含的精神、智慧,以及创作者的高超技艺。这些思索自史笔中流淌出来,但却又是超越于历史之上的。那些多年未见的故人,你们意下如何?

(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96页。

[2]同上书,第598页。

[3]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第265-266页。

[4]同上书,第12页。

[5]中译本将其标题改为《公共舆论的力量》。

[6]波考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译林出版社,2014年。

[7]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7页。

[8]戴雪,《英宪精义》,第97页。

[9]戴雪,《英宪精义》,第98页。

[10]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276页。

[11]戴雪,《英宪精义》,第116页。

[12]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80页。

[13]同上书,第85页。

[14]同上书,第132页。

[15]同上书,第194页。

[16]同上书,第195页。

[17]同上书,第150-151页。

[18]Hume,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berty,Liberty Fund, p.32.

[19]戴雪,《英宪精义》,第187页。

[20]《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04页。

本文原刊于《读书》18年第1期(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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