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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100字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100字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是一本由泮伟江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0,页数:2015-4,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一):“政法史”角度看英格兰普通法

泮老师整本书的写作思路其实是围绕他所提出的一个可能是全新的概念即“政法史”展开而写。突然接触此概念可能有些疏离,细细品味并且跟随泮老师回溯历史,不得不感慨“政法史”一词的美妙,不仅揭示出三个学科三种知识谱系,更是隐含着彼此间那种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联系。

接受“政法史”概念后,关于此书审视的英格兰普通法和政体的变迁就有一种全新的视角,最为精彩的分析莫过于展示英格兰普通法如何借助社会而一同内化于国家政体的建构之中。从这个角度看,英格兰的宪政史也是社会性权力向国家内部渗透的历史,所以可以说普通法的规则内化到利维坦身躯之中,使利维坦在形式之下其实是按照社会或者说法所期许的规则来运行,这种区别于欧陆的理性官僚模式无疑为我们展示现代化的另一种表现。

本书也并非毫无缺点,随着剖析的深入,一个逐渐浮出水面的问题——英格兰为何在国际竞争角度上逐渐失利?进一步发问,失败的是英格兰还是英格兰模式?或者说英格兰模式的极限在哪里?

上述问题其实是从反面来认识英格兰普通法,而泮老师全书是介绍基础背景和储备必要知识后从正面认识英格兰普通法,从卢曼二阶观察理念来思考,反面显然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只可惜碍于篇幅,泮老师展示雄厚的学术功底和先进的研究方法后浅尝辄止,甚至会给人留下一种英格兰先进且趋向完美的无意“暗示”,无论是从现实还是理论角度,毋庸置疑是必须澄清和回应的。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二):《一个普通法的故事》:不败的光荣

随着“世界霸主”的称号由旧大陆转移到了另一片大陆的新贵头上,人们越发乐意在探讨发展或是出路时,将200年的美国历史反复窥察。可我们一旦想要系统地探讨“现代性问题”,曾经的“日不落帝国”,终究是一个无法绕过的对象。甚至其实在那里,在更早的时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每一个“现代故事”,会被怎样书写。

泮伟江先生的这本《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是秉承了典型“小切口,大历史”写法的著作。通过对普通法的形成与英国政体的嬗变之间的耦合关系的探寻,以及对普通法的成长轨迹与其结构化逻辑的思索,最终关涉的,恰恰是“现代如何兴起”,以及如何理解现代世界的问题。

作品的第一章“现代性视野下的英格兰政体问题”,开篇便明确了前人对英国 “现代性”的看法,以及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具体因素。在作者看来,普通法,“本意是加强王室权力”,但“由于采取的兼具竞争性与和平的权利发展方式”,形成的是一种“中性化”的权力。而这种特殊的权力属性,既是一种调和,更是制约与制衡。它真正从制度设计层面,对各个阶层完成了争取“光荣与利益”兼得的保证。

当然这绝非是一蹴而就的,但这一创制的形成显然激动人心。于是在第二章中,作者叙述了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标志的普通法形塑下英格兰整体的定型。因为多了波折和天才,这段故事读来很是有趣。而在作者细致的考察下,读者不难发觉,这个“区区欧陆边陲岛国”恒久的光荣与率先崛起,其实是有着深刻的“理性因素”。

在作品的三、四章,作者分别尝试从“制度”与“官僚”两个层面,剖析了普通法之于英格兰政体的意义。尽管断言英格兰政体的独特性全在于其普通法似乎有些片面,但这到底是一个“关键性因素”。在旧大陆国家普遍陷入“利维坦”的奇谈故事漩涡之中的时候,英国人却能保证社会创造力,率先走上现代化道路,恰恰是在“制度性优势”——“英格兰政体的独特之处在于,并非仅仅是用绳子将利维坦捆住进行消极的自我保护,而是在于这个社会规则,已经内化到利维坦身体之中了。”光荣全在于此——它既属于国家,也属于每一个公民,并且不曾割裂。

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第五章的章节名“英格兰政体的两重性”,揭示的其实是在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下,权力的“双向互动”——主权的外在强化与内在虚化。在“绝对国家”的光荣外衣下,公民的个体性也并没有被削弱,甚至得到了加强。这便是取得英国的“现代化故事”所谓的“奥秘”。

附录收录了三篇论文,其中与书的主体部分关联最大的《帝国的启蒙——凯恩斯与新世界秩序》,为读者提供了看待“凯恩斯们”的全新眼光。如果把此文和马克•里拉的《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等同类作品一起来读其实是很有趣的。知识分子究竟怎样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还是离不开“土壤”,或者说,是取决于“土壤”的。

光荣是不败的。同样地,沁入骨子里的英国人的优雅,来自于内在与外在的“自我尊重”,大概也不会改变。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三):管窥西方现代政体之思想源起

英国曾经号称“日不落帝国”,20世纪以后,以美国为首的世界新秩序超越和克服了英国,但却没有丢失英国得以崛起的政制内核,反而恰恰是对这种政制内核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去探讨英格兰政体形成的环境与原因。

法学专家泮伟江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角度很特别,书名“故事”,其实不仅如此,泮伟江任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还是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他博览中西学问,其写作方式并不囿于历史叙事的常见范式,他的用心更着力于对孟德斯鸠、霍布斯、韦伯等著作的重新解读,从中寻觅西方现代政体之思想源起。

对英国感兴趣的人都知道,从1066年诺曼征服至17世纪下半叶:红白玫瑰战争、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光荣革命……这段历史波谲云诡、跌宕起伏。英国从1215年颁布《大宪章》开始,一直就探索实行议会制度,实行法治制度那样一条道路。最初很不完善,但是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它慢慢完善了。同时它的封建制度仍在延续,那些封建主对国王的权力是牵制的,再加上教会的牵制,所以有什么事它不能不开会讨论,民主制度就从贵族民主慢慢发展下来,法治制度也不断地探索,不断得到完善,英国就从欧洲边陲岛国慢慢地上升为一个世界一流国家。

泮伟江的笔触始终冷静理性,他对历史本身着墨不多,普通法对英国政体的形塑、逐渐稳定以及主权问题等,才是他真正关注的核心的本质。泮伟江注意到,英格兰政体的塑造过程,起初是沿袭着整个西欧大陆绝对主义国家的轨迹前进的,亨利八世在16世纪中叶就曾经多次试图整改普通法以加强王权,此后经过一百多年的斗争,直到17世纪“光荣革命”之后,这才实质性地剥夺了君主的行政权。我们知道,法国是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封建制度来实行现代化的。现在我们看到,从“有限王权”到“君权绝对”,再从“君权绝对”观发展到现代“主权理论”,这样一条演进的道路,同样蕴含了深刻的革命性,并且形成了足够的稳定性,这就是英国的道路。这条道路后来被美国的“三权分立”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它在世界发展中的表现以及人民在其中的待遇,已经足够说明它的价值。

泮伟江特别典型地向我们揭示了绝对主义王权和普通法宪政两种政体逻辑之间的差异与针锋相对。他对霍布斯理论的分析很精彩。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名作《利维坦》,用意在于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的流行,在帮助世俗君主政权实现对神权的抵抗中起到了作用,但霍布斯对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宪政的批评影响广泛,霍布斯对绝对主义国家的拥护直接导致了宪政理论在一定时期内的衰落。泮伟江通过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历史的分析,还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即普通法与理性官僚制之间的对应,通过剖析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分析英国历史上长期的地方自治传统,英格兰普通法的治理机制,恰恰出于此种既符合形式理性,又带有实质理性的模糊特征,因此塑造了独树一帜的英国普通法的运作逻辑。

泮伟江的历史研究方法很有新意。胡适曾说过,历史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我们想尽办法去接近历史的真实,但其实历史的面目总是模糊不清,而我们又不能犯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泮伟江的办法,就是把历史放在它们自己的时代中去思考,尽量从当时当地的那些著名思想家的书中梳理出脉络,因为他们的思想代表了那个时代的精华,泮伟江在现代性视野下观察那时的历史、那时的政治思想和哲学理论,无疑是一种挖掘制度形成之思想根源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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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四):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

在韦伯看来,引发英国革命与社会转型的根本原因并非英国旧法治的落后,二十请教革命所带来的理性化逻辑的展开。

唯一有可能克服理性化铁笼的是成熟的代议制的民主政治体制,而英美似乎恰恰就是这种成熟民主政治的典型和代表。韦伯尽管羡慕英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却同时批评英国的乡绅政治的理性化程度不够,并认为美国业余的乡镇民主也同时被理性化的官僚体制吞没。

英国乡绅政治的非专业性鱼英国普通法的决疑论特征又被韦伯看作现代性不充分的体现。

在英国的政治传统中,革命的本意反而是复辟,意味着某种传统的回归。古老宪制的重新建立。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更深刻与更彻底的复辟,恢复的是自都铎王朝以来屡受威胁,且被斯图亚特王朝彻底破坏的普通法传统和议会传统。

在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托克维尔发现了一种与法国乡镇完全不同的治理形态,即乡镇相对于更高一级的县政府而言的“独立与有权”。在乡镇的内部,则是完全按照民主的精神组织起来的。“基于空间聚合而产生的那种社区的共同感”。导致美国政治更加关注本国国民利益,而较少受欧洲大陆那种宏大意识形态口号或者空洞的国家利益号召的迷惑。

旧制度与大革命 88-89页

国族建构的问题,恰恰是英美政治与欧洲大陆政治开始产生分野的地方。1066年的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国家建构的开端,也是英格兰普通法的开端。

1806年,威廉召集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贵族在索尔兹伯里召开宣誓大会,宣布效忠国王,所有不宣誓效忠者,即剥夺其领地与爵位。由此形成了“国王的附庸仍然是国王的附庸的”局面。

《英格兰宪政史》105-107

亨利一世继承王位后,颁布《自由宪章》,宣布纠正前朝弊病,恢复忏悔者爱德华一世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与盎格鲁撒克逊王室继承人联姻,促进了诺曼人与英格兰人的联合。这证明了英格兰本土势力的强大,也是此后英国普通法之永恒与不朽的神话的重要基础。

亨利二世集中推进王室权力的扩张,从一开始就必须以尊重和承认英格兰古老地方自治传统为前提。放弃对强制性武力的依赖,进行王室司法权力的扩张。第一步是扩大“国王安宁”的范围。第二是司法令状制度的改革,例外状态变成了常规状态。

原先,封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独立于王室法庭,而王室法庭仅仅在国王直接拥有的辖地范围内拥有管辖权。

《英格兰宪政史》

令状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设置,通道是双向的,王室权力可以借助于这个通道向地方渗透,地方性的自治权利也可以借助这个通道抵制王室权力的无度扩张。

陪审团的巧妙之处,恰恰就在于通过承认地方共同体的绅士的自治权,推进王室权力向地方基层的渗透。其运作模式,非常类似村镇共同体中的平民大会。既巩固了地方共同体对于司马裁判权的参与和控制,也大大增强了普通人对于王室管辖权的认同感。

巡回法庭巡游于英格兰各地,就地审理当地的各种司法案件,慢慢地概括与总结英格兰各地的地方习惯法,将这些习惯法逐渐统一称为“统一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律”。这就是英格兰普通法名称的由来。

英格兰的中央集权是司法集权,而非行政极权。

《现代世界的诞生》

反抗约翰王统治的贵族起义,在一定程度上乃对亨利二世以来不断加强王权的一种抵抗和反弹,而《大宪章》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力图为上层社会保有人寻找一种类似于下层自由民所享有的那种法律保障。“

霍尔特《大宪章》35.111页

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的签订,逐渐演变成了英格兰的一种宪政传统,并且逐渐成了英格兰普通法的一种意识形态,即国王不服从任何人,但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普通法既构成了中央集权的核心成分,又构成了对中央政府权力过度扩张的有利限制。

中世纪后期发展出来的封建址的一个特征,就是将公权力转变为一种私人的权利,从而使得公共行政具有一种私的性质。

《英格兰宪政史》99-101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之后形成的王室法庭,逐渐与各种地方法庭、封建领主法庭形成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专业化。普通法庭从一个处理综合性事务的法庭转变成一个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庭,王室法庭从短期兼职变成长期专职,是普通法形成自主运作逻辑和结构的重要一步。

令状制度的出现和固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繁复的普通法法庭的程序性技术,使得普通法律师得以形成。

麦克法兰曾经就英国普通法对英国的资本主义的产生进行过专门考察,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要远早于英国革命,他在中世纪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

波考克曾经非常清晰地分析了隐藏在科克与国王之争中的三种政体逻辑的交锋过程。首先是以科克为代表的普通法的古老的宪法的宪政逻辑于以菲尔默为代表的保皇党人的古老的王权之间的意识形态的斗争。

要回应霍布斯主权理论对普通法宪政理论的挑战,核心任务是:清晰地说明普通法宪政对于现代国家之构成及其动态话的运作的影响。

因戈兰比欧洲大陆更早地惊醒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尝试,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既保障了基层的自由与自治,,同时又实现了现代主权国家所追求的国家认同与治理能力。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在韦伯的正当性支配的类型学中,并未占据一席之地。“直接民主制”的行政之所以是一种不充分的支配类型,是因为这种行政过程过分依赖于被支配者,并且被支配者随时有可能被撤换。但韦伯却惊异的发现,在英国和美国的乡镇基层,都大量存在着此种直接民主制的支配形式。

英国的行政,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地方自治型的,也就是小共同体内部的直接民主制形成的模式。顶多是由作为地方望族的“治安法官”支配的望族行政模式。

韦伯《支配社会学》 49页

将《法律社会学》引入到对韦伯支配类型的分析之中,发现韦伯对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分析,严重地受制于他对现代形式理性的理解,而这种理解又因严重地受限于现代法律发展史的欧陆经验,而忽略了英格兰普通法的法律经验,从而使得韦伯在设置基本框架时存在严重偏差。英格兰普通法之中的陪审团制度似乎更符合韦伯概念类型学分类体系中的“实质理性”。而英格兰作为法官法的特征,不成文法,不区分法创制与法发现,以及法官裁判注重个案正当性,就事论事的性格,似乎又是“实质非理性”的。但韦伯显然仍然把英格兰普通法传统看作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通过对地方性习惯法的吸收和渗透,实际上也拥有一种“主观权力”和“客观法”合二为一的特征。这个特征是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看作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东方非法律传统的一个根本性的特征。

法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中进行比较和选择时,实际上很能独立根据个人意识进行决定,而是必须遵循法律共同体内一般法学发展的水平,相对于韦伯所描述的形式理性化的官僚制,此时法官的工作的确带有更强的创造性,也更加主动,支配的意涵也更少,但与其说这是作为个体法官的实质理性的体现,倒不如说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行业理性在发挥作用。

孟德斯鸠在观察英格兰的普通法的司法审判中,就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因此,他将司法权与其他两种权力区别开来,将其称作“社会性权力”。

英格兰普通法的发展史,更像是社会性权力不断地逆生长,向国家内部渗透的历史,并逐渐改造国家内部组织原则和结构的过程。

理性官僚制的支配和压制特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专业化过程,是近代早期西欧大陆的争霸所产生的历史效果。

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

与理性管理制发展脉络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个过程,就是中世纪行会的衰落过程。涂尔干曾经非常敏锐地注意到中世纪行会所蕴含的秩序和理性。在西欧,唯一没有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兴起而衰落的中世纪行会,就是英国的行会。

在心的层面,绝对主义国家的逻辑是“主权绝对”,而英格兰的普通法宪政则是“有限主权”。在身的层面,欧陆绝对主义国家是“理性官僚制”,在英格兰政体中,与此对应的则是普通法。

英格兰政体的独特之处在于,并非仅仅是用绳子将“利维坦”怪兽绑起来进行消极的自我保护,而是在于,这个社会的规则已经被内化到利维坦的身体之中。英格兰这种“国家的社会化”特征,与英格兰普通法对于英格兰政体的塑造,是分不开的。相对于理性官僚制,英格兰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程序性的参与,而非强制性的支配,来实现政府的日常管理职能。

对乡镇小型共同体的“空间聚合感”中活生生的自由精神包容和内化,是英美自由政体的根本。但在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中,就将小型共同体看作是一种脆弱的共同体类型,且仅仅是人类政治共同体历史的发展初级阶段。托克维尔考察的美国乡镇,之所以拥有这种“空间聚合感”为心理基础的自由精神,除了“空间聚合”是个客观要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此种空间高度聚合下的人群是由自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人群。

英格兰基层的村社共同体,早在14世纪,即已经转变成具有强烈个人主义的,富有极强流动性的资本主义工商社会了。

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

君主与臣民之间,并非直接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抽象的普通法系统为中介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霍布斯对于普通法宪政的最大批评,就是它忽略了“主权者”存在之必要性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就是如何处理决断的概念,正如施密特后来基于司法裁判经验所指出的,决断的概念与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的“例外状态”的不可避免性息息相关。

普通法机制的内在结构和运作逻辑,其实已经蕴含了对于霍布斯和施密特决断轮问题的回应和解决。首先体现在普通法的类比推理之中,判例法的结构和机制,实际上就是为例外状况的出现预留了可能性空间。

英格兰普通法宪政的一个特点,就是主权的内部虚化与对外的不断强化。

方亦元

2017.9.22华师大图书馆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读后感(五):《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读书笔记

从4月23日到5月2日,读完了这本正文126页的小书。最近对英国史产生了兴趣,正好以本书作为切入点。书读毕,如果以两句话概括本书的内容,那就是英格兰宪政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形成对英格兰乃至对世界产生了何种影响。

1.英格兰宪政制度如何形成?

英格兰宪政制度是与其普通法制度以及英格兰国家和民族的构建同步开展的。1066年诺曼登陆后,威廉一世希望巩固王室的中央集权,并选择通过司法来扩张王室在地方的势力。经过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英格兰王室通过建立陪审团等制度获得了地方性自治力量的认同,又在封臣和领主产生纠纷时,通过“新近侵占之诉”获得了封臣们的认可。但是,国王的恣意性权力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被消化:国王也是封建领主,他与他的封臣们也可以通过普通法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就这样,普通法形成某种独立于三种势力之外的力量,永久的将这种平衡固化为宪政结构。而这种宪政结构则通过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阶层加以维护和执行。

2.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形成对英格兰乃至世界产生了何种影响?

欧洲大陆绝对主义国家秉持的观念(灵魂)是“主权绝对”,对这种观念加以执行的方式(身体)则是理性官僚制。相比之下,英格兰宪政的灵魂则是“有限主权”,其身体则是普通法制度。作者举了“禁止国王听审案”来说明英格兰宪政制度的独特:1608年,詹姆斯一世宣布要亲自审理福勒律师的分裂教派罪案件,但被普通法法院法官柯克拒绝(“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拉克顿曾说过:国王应当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等到20世纪,英美普通法宪政与欧洲大陆绝对主义理性官僚制的各自表现,以及两种主权国家内部人民的待遇的分殊,也让柯克拒绝国王庭审的故事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关于权力边界的隐喻。

P.S 分割线后为读本书做的笔记,其中部分内容相对应的标出了页码(书的版本是广西师大2015年4月第1版)。做笔记的目的是为了梳理作者写作的前后逻辑并精简内容,方便自己之后阅读。笔记的逻辑脉络与作者的章节顺序保持一致,内容则是结合原文和自己的话写成。

自序 英格兰整体研究与中国问题意识

任何一个希望承担世界历史命运的民族,都必须在精神世界的启蒙与成长的过程中经历英格兰的这一课。(P003)

本书的方法论立场:结合之前学者的研究成果,从英格兰普通法以及英格兰政制的成熟形态向后回溯性的考察。(P004)

使用回溯性考察的原因:当英格兰历史发展到某个阶段和程度,则英格兰的政治与社会就会形成某种稳定的结构,此种稳定结构会逐渐发展出某种自主性的逻辑,从而主导自身的发展,形成某种强大的力量。而对英格兰的此种结构化逻辑的探寻,是本书的核心目的。(P005)

本书的篇章结构安排:第一章——交代问题意识与写作背景。第二章——英格兰普通法的发生史:通过对诺曼人征服后的英格兰治理复杂性的揭示与分析,以及几个核心事件(诺曼征服、亨利二世改革、《大宪章》修订)的分析与阐释,阐明英格兰普通法宪政形成的重要历史语境。第三章——提出对英格兰普通法历史进行结构化解释的必要性。第四章——进一步提炼与深化二、三章的内容。第五章——总结。

为什么要研究英国法律是与英国政制史?为了解决中国如何加入、参与并改变现代世界秩序的核心问题提供思考。(P016)

第一章 现代性视野下的英格兰政体问题

由于英国在新的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中所占据的独特地位,对英国的理解和研究,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英国在整个现代性问题中占据了重要又特殊的地位:英国是所有西欧国家中最早完成现代性转型的国家,这表现为英国最早从政治上完成了所谓的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完成从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最早进入并完成了工业革命,并且最平稳与最成功地完成了现代性的转型。

一、欧陆理论家眼中的英国与现代性

政治革命的视角:法国与英国争霸的失败,构成了法国大革命宏观的背景。当时欧洲大陆对英国的崛起的振动,甚至可能不亚于当年英国人的枪炮与产品对中国与亚洲所产生的震动。英国的政治与民情、思想与科学构成了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外部背景,并且通过法国大革命又对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是欧洲现代转型的一个分水岭,给整个欧洲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此后欧洲大陆的一系列的政治革命与社会转型的狂飙突进,使得整个欧洲的政治体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资本主义和现代性的视角:英国革命的成功并非仅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结合,因为欧洲大陆国家对英国革命的模仿并没有给各国带来繁荣又富强的状态。这说明在英国革命之外,英国的成功有更加深刻的社会与文化的背景。其中,马克思更注重经济与技术因素的作用,韦伯更强调精神和文化的因素。

二、地方自治传统及其起源:英美政治的奥秘

美国能在民主时代保持个人自由的原因是与法国政治结构的不同,法国是中央集权,美国则是乡镇自治。(P015)

美国的乡镇自治精神与其殖民地母国即英国有很大联系,英国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替代古老的乡镇社区体制。(P017)

美国的乡镇自治共同体与中世纪日耳曼部落性的自治共同体既有相同又有区别。相同点在于,他们都存在共同体事务的民主管理与自治。社区共同体的一个特征就是共同体事务的民主管理与自治,因此能够对社区的政治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并且形成一种重要的统治德性。(P019)

区别在于:美国的乡镇共同体存在于一个更大的彼此互相联系的国家共同体之中,并且在这个国家共同体中坚韧的保持着乡镇民主自治管理的结构,而中世纪日耳曼的部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管理结构的维持,却依靠当时落后的交通与松散的国家体制的自然保障。(P020)

问题的关键转化为:为什么这样的一个中世纪的村社共同体,在脱离了封建制度的松散治理结构,进入到一个更大的国家共同体之中的情况下,在美国就仍然能够存活,在英国,至少也是作为遗迹到处可见,而在法国,就变成了一个死人?(P020)

这就涉及国族建构的问题,问题的背景就转换到11世纪前后现代英格兰民族的形成的开端,而这个开端也正是英国普通法历史的开端。英格兰的民族建构史同时也是英格兰的国家建构史,同时也是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P021)

第二章 普通法对英格兰政体的形塑

一、诺曼征服后英格兰治理的复杂性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带领诺曼军队跨海政府英格兰,对英格兰的历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通常被认为是英格兰民族历史新的开端。(P023)

威廉一世继承英格兰王位后,就开始着手将经诺曼底公国改造过的欧陆封建制度移植到英格兰,有效的改变了当时英格兰政治结构松散的状态。(P024)

诺曼底公国只是一个小公国,要长期统治英国,就必须依靠与英格兰本地势力的合作,并且建立起统治的正当性。(P025)

在威廉公爵征服英格兰后,他继承王位的正当性得到了贤人会议的承认(历任英格兰的王位继承的正统性,主要不在血统而在选举,而贤人会议的选举和认可则至关重要)。(P026)

威廉一世取得英格兰王位的复杂性使得之后的王权建构过程也体现出了高度的复杂性。

威廉二世在打猎过程中丧命,因无子嗣,由其弟继位,为亨利一世。(P027)

二、亨利二世改革:英格兰政体建构的关键步骤

威廉一世和威廉二世是诺曼人统治英格兰的第一阶段的治国策略,表面上承认诺曼政府前英格兰的法律和传统,但主要依靠强暴武力的镇压,这样一方面促进了封建制度的大规模的推进,使国王与受封贵族联合对抗本土势力。但另一方面也激起了本土势力的反弹。

亨利二世在推进亨利一世开始的制度化的国家建设时,既需要尊重和承认英格兰地方的自治势力,另一方面又必须采取措施巩固和加强王室的中央集权的力量。(P029)

基于上述,扩张王权只能放弃对武力的依赖,通过增强王室政府的行政效率来缓慢的扩展权力,而突破口在于王室司法权力的扩张。

而争夺司法权力的关键是管辖权问题。

当时英格兰存在王室法庭、各级封建法庭、地方法庭(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村镇法庭、百户区法庭、郡法庭)。(P031)

扩张王室法庭管辖权的集中方式:1.扩大“国王安宁”的范围;2.司法令状制度的改革(在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上无法得到争议的人,可以通过得到一张司法令状申诉到王室法庭)。令状制度也让地方法庭和王室法庭在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上开展竞争。3.引入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巧妙之处在于,它通过承认地方绅士的自治权,来推进王室权力向地方基层的渗透,增强了普通人对王室管辖权的认同感。4.改进巡回法庭制度。拓展了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获得了很高的司法威信。(P034-035)

结论:1.经过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创新,亨利二世领导的司法改革获得了空前成功。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扩大,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在竞争下逐渐衰落。王室法庭成为英格兰世俗领域内唯一的司法审判机构,并且逐渐演变成常设与专业的法庭组织。

2.英格兰的中央集权是司法集权而非行政集权。

3.本意是加强王室政府权力的普通法,由于采取特殊的和平且兼具竞争性的权力发展方式,逐渐与王室的行政性权利与统治权力分化开来,形成了一种具有中性化的权力。这种中性化的权力既可以用来扩展中央政府的权力,又被地方性势力用来约束中央政府权力的过分扩张(例如1215年前后反对约翰王的大起义以及《大宪章》的签订)。

三、《大宪章》与英格兰政体的定型

从客观的角度讲,反约翰王的大起义以及《大宪章》的签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从国内治理和国外环境两方面来分析:

国内治理:1.相对于诺曼王朝而言,亨利二世所开创的金雀花王朝的国家建构工作,既有继承,更有创新,有效的加强了王室政府的权力,并逐渐建立起了制度化的国家体制。但是,改革仍然逐步削弱了地方贵族的势力,必然引起地方贵族的反抗。2.反抗约翰王统治的贵族起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亨利二世以来不断加强的王权扩张的一种抵抗和反弹,而《大宪章》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力图为上层土地保有人寻找一种类似于下层自由民所享有的那种法律保障”。

国外环境:1.在欧洲大陆,法国的王权不断增长并对金雀花王朝在欧洲大陆的地盘虎视眈眈。约翰王面临着法国强大的军事压力。2.1204年诺曼底沦陷对约翰王的统治又造成了一次严重的打击(为了夺回欧洲大陆的领土,约翰王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军费,王权的扩张带来了基层力量的反弹)。

总结:1212年就出现了针对约翰王的叛乱。1215年反抗约翰王的大起义终于取得成功,并于当年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重申了英格兰传统的宪政传统,以及英格兰贵族和人民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并且作出了许多限制王权的规定。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的签订,逐渐演变成了英格兰的一种宪政传统,并且逐渐成了英格兰普通法的一种意识形态,即国王不服从任何人,但必须服从上帝与法律。这就构成了英格兰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由此,英格兰普通法既构成了中央集权的核心成分,同时又构成了中央政府权力过度扩张的有力限制。

四、普通法传统与英格兰的特殊道路

在诺曼征服之后,诺曼人在与英格兰本土的地方势力和地方封建领主势力的长期竞争过程中,逐渐探索出一条既不同于传统封建制度,又不同于16世纪和17世纪欧洲大陆绝对主义国家体制的中间道路。这条中间道路形成的关键因素是,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王室政府既强大,又软弱的现实。

普通法的机制使得地方自治社会的利益反映到全国性机制形成的过程之中,从而使全国性的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反映地方利益(通过令状制度、巡回法庭等实现)。通过普通法这个中介性设置,英格兰的国家建设从一开始就将地方性的因素和社会性的因素吸收进去,将社会内化到国家之中。这种社会与国家相互包含的机制,蕴含了此后被称为现代性现象的深层奥秘。

这样一种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有效融合的机制,恰恰是英格兰政治制度的核心特征。

第三章 普通法与宪政的稳定性问题

导论

亨利二世时期开始扩张王权,在其儿子约翰王时期这种扩张受到了抵制(贵族起义)。最后,王室权力、中间的封建领主势力与基层共同体的自治力量达成了一种新的平衡与稳定。

关于平衡性质的两种解释:1.是“权宜之计”,即仅为一时实力的对比。2.机制的力量:这种平衡在形成的过程中超越了王室政府的掌控,也超越了任何一方反对王室政府势力扩张力量的掌控,形成了自身的结构和逻辑。

“权宜之计”无法解释英格兰国家建构过程中独特的一面:因为那和中世纪西欧政治权力游戏没什么两样。

机制的力量则可以提供解释:相对于三种具体力量,还存在着一种中间性的存在,它能够在势力平衡的细缝中生长,并且最终将三种势力都吸收掉,形成某种独立于三种势力之外的力量,并永久的将这种平衡固化为宪政结构。这种中间性的存在,一定是一种抽象化的存在,因为只有抽象化的存在才能够真正吸收这三种势力。这里所谓的“吸收”,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将三种势力的“特殊性”利益转变成某种“普遍性”的权利,从而使得特殊性逐渐被消化或者融化到普遍性的结构之中。在英格兰,这个工作主要是由普通法完成的。

一、对起源的结构化理解:普通法对各方力量的吸收和消化

对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地方性自治力量的吸收:通过普通法的诉讼机制(包括陪审团机制)的设立,亨利二世使得地方性民主自治传统与王室政府的利息形成了共同点。

普通法机制也在地方性自治与封建领主势力之间设置了一道坚固的屏障,从而大大限制了封建领主的势力,王室政府通过这种机制,在与封建领主势力争夺几层治理权力的斗争中赢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对封建领主势力的吸收:封建领主法院对封臣的保护存在天然的缺陷,理由在于,封建领主在法院内的影响力具有支配性,封臣在与领主产生纠纷时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普通法法庭通过“新近侵占之诉”解决了纠纷、强化了权威,获得了封建领主阶层的认可。如此普通法就从内部瓦解了封建制的结构,吸收了封建领主阶层。

消化了国王的恣意性权力:国王也是封建领主,他与他的封臣们也可以通过普通法来限制国王的权力。

二、普通法宪政的捍卫者:法律职业阶层

任何一种社会结构,要维持自身的稳定存在,就必须拥有特定的维护力量。对于普通法机制来说,最重要的维护者阶层,就是普通法的职业群体。

(一)从票友到专家:职业法官的出现

巡回的普通法法庭从一个处理综合性事务的法庭(“每次当总巡回法庭拜访各郡时,它把国王的政府也带来了”)转变成一个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庭,王室法官从短期兼职变成长期专职。

(二)职业化的推进与深化:职业律师的出现与壮大

令状制度推行后,由于其复杂性,如果当事人选错令状,不仅会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还有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这刺激了职业律师群体的出现。

(三)法律职业化的成熟:法学专著与法学教育

法官的专业化与诉讼档案的出现,又为法学著作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杰出的一些人,也开始在职业活动之外撰写各种各样的法律专著,对自己职业生活中学习和积累的各种各样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总结。

这也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P061)

三、先例机制与普通法宪政的稳定性

普通法是一种抽象的、具有独立运作机理的治理机制,而先例制度在其治理机制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先例的效力问题

先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一种参考的材料,也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的适用机制。

(二)先例机制形成的条件:判例汇编制度

判例汇编制度有两个贡献,一是使得大量先例判决有案可查,冲破法官对先例的垄断,使得先例判决变成一种可以被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查证和引用的公共资源。二是让法官法官必须和律师、法律学徒站在同一个较量技艺的舞台上证明名字的权威性(把一种“专断性权力”所特有的权威性演变成基于司法知识和司法能力的权威性)。

(三)先例机制的结构和功能

先例机制的适用:法官通过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区分技术将本案的事实与先例联系起来,并辨析和论证本案的关键事实与先例的关键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如果存在同一性,则先例中确立的法律规则、判决结果或论据便可以适用到本案中。

一般而言,法官必须按照时间顺序,从最早的先例开始,依次分析每个先例,阐述隐藏在先例中的“线索”是如何一步步发展到最近先例的。正是依靠这条“线索”,不同的先例之间构成了一个“先例串”或者“先例链”,而这个链条的最末端就是法官目前在裁决的案件。

先例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一连串案例,为抽象规范的具体适用提供暗示与限制。

先例机制的结构化网络:先例制度的适用不仅需要梳理前例,而且法官处理的本案也极有可能成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先例。这也让处于个案裁判的法官逐渐发现自己处于一个由先例构成的结构化的网络之中,不得不受到整个判例网络的形塑、制约与引导。

总结:普通法的本质形成于约翰王签订《大宪章》之后的这段时期,普通法的形成及其适用蕴含了深刻的革命性,形成了一种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结构。这种全新的社会结构依据一种全新的逻辑运行,并且形成了足够的稳定性。它之所以是最强大和稳定的,是因为它满足了人类某种最普遍、平常和显而易见的需要,例如客观稳定的正义、可预期性等。

第四章 普通法宪政与理性官僚制问题

前章讨论英格兰普通法机制如何形成,本章则开始更加侧重通过探讨英格兰普通法机制来理解英格兰现代政体的内部逻辑及其对整个现代世界的影响。

一、柯克故事的隐喻:普通法宪政与主权理论

柯克:出生于1552年,曾经担任英格兰下议院的议员、副检察长、总检察长、普通法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以及王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以詹姆斯一世为起始的斯图亚特王朝基本延续了都铎王朝绝对主义国家的政制传统,在法律领域体现为特权法院林立,与普通法院冲突严重。17世纪初,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法院与詹姆斯一世支持下的特权法院之间冲突不断。

冲突的典型表现:“禁止国王听审案”。

如何理解柯克与国王斗争的象征性意义?它揭示了政体逻辑之间的差异与针锋相对:

1.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的“古老的宪法”的宪政逻辑,与以菲尔墨为代表的保皇党人的“古老的王权”之间的意识形态斗争(普通法和王权哪个更古老,决定了绝对主义王权还是普通法宪政更具统治正当性)。

2.从抽象的政治哲学层面来挑战普通法宪政的霍布斯逻辑。通过自然状态的理论,霍布斯逻辑严密的论证了绝对王权统治的正当性,这也对普通法宪政的逻辑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也根本性的导致了普通法宪政逻辑的衰落。

3.18世纪的政治哲学革命,根本性的动摇了英格兰普通法宪政的理论基础。从这之后,普通法宪政都被议会主权的范式取代。

以上差异,体现出了从“有限王权”到“君权绝对”再到现代“主权理论”的演进路线。

近代早期出现的绝对主义国家与现代主权理论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一致性与继承关系。两者之间的共同特征,就是强调主权者对其下辖臣民的绝对支配性,以及主权者与其他主权者的绝对平等性。而对于绝对主义国家而言,“现代主权观念”是它的灵魂,“理性官僚制”则是它的身体。如果缺乏身体对灵魂的支撑了落实,则主权理论再伟大也只不过是一种空谈。

霍布斯对柯克的批评,以及黑尔对霍布斯的回应,都是在“心”(即“灵魂”)的层次上进行的,要理解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回到“身”的层面来观察。

所以又出现了下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普通法在英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作用?有如下三种回答:

1.安德森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以西欧的封建主义为背景,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设置了三类绝对主义国家的理想类型,其中法国是最成功的理想类型,英国则是失败型。但实际上,反而是英国在与法国的争霸中胜出。

2.斯特雷耶及其后的艾特曼提出了国家类型学的划分,按照绝对主义/宪政主义、世袭官僚制/官僚制两个标准划分出四个类别。其中宪政主义与官僚制的结合是最好的,以英国为代表。这种回答的问题是,斯特雷耶是通过西欧类型的主权国家经验中的官僚化统治的经验来类比英格兰普通法的治理机制和逻辑,有些削足适履。

3.第三种思路,更重视普通法与理性官僚制这两种运作逻辑的差异性,即不再以理性官僚制为坐标来衡量普通法的优劣,而是以普通法为基本坐标衡量理性官僚制的优劣,从而颠倒了这种比较的结构,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比较结论:在理性官僚制的标尺衡量下,往往被认为是失败的普通法,反而是最成功的国家建构类型。

二、“理性官僚制”经验的局限性

韦伯论述的各种支配类型:理性官僚制、家产官僚制、封建制及克里斯马支配制。而英格兰当时的行政并非通过理性官僚制实现,并且已然打破封建制的行政模式,此外也与家产官僚制等的正当性模式大异其趣,这也让英格兰成为一个韦伯支配社会学无法划分的类型。

所谓“支配”,按照韦伯的定义,就是“支配者(单数或多数)所明示的意志(命令)乃是用来影响他人(单数或多数的“被支配者”)的行动,而实际上也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产生了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当作自己的行动准则。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与《支配社会学》之间具有本质性的重要关联,要理解和分析韦伯的现代理性官僚制理论,就必须要理解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

在《法律社会学》中,韦伯以理想型的方法,将法律分成两个类型,即理性的和非理性的。进而以实质/形式为标准将二者再次区分,最后将法律划分成四种理想型: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

但是英国普通法的司法机制却难以被划分到以上四种类型之中:

1.类似实质非理性:英国普通法运作机制中,法创设与法发现之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分离(或者说法官似乎同时拥有立法和司法的权力),这也让英国普通法的裁判似乎不可以被描述为对规范的适用,而更类似实质非理性的“就事论事”(或者说法官裁判注重个案正当性)。

2.类似实质理性:英格兰普通法中的陪审制似乎更符合韦伯概念类型学分类中的“实质理性”。

3.也具有部分理性特征:理性化的另外一个表现形式是高度专业化,英格兰普通法职业的专业化,丝毫不弱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法律家以及官僚队伍。

而且,在形式理性强调的理性管理制背后的支配逻辑下,命令者最希望执行者与服从者能够最大限度的执行命令者的意志,哪怕命令内容是荒谬的(支配的绝对性)。而如前所述,普通法与理性官僚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本质差异,就在于普通法是对主权者支配权的限制(或者说,英格兰普通法运作机制并未体现出强烈的“支配”特征)。

近代早期绝对主义国家的扩张逻辑:政治性的国家权力借助于“理性官僚制”的新装置不断地向社会基层渗透,攫取社会资源,摧毁社会内在的运作机理,形成由“高高在上的主权者”与“一盘散沙的诸原子化个人”所组成的国家共同体。

英格兰普通法的发展史:社会性权力不断的“逆生长”,向国家内部渗透,并逐渐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原则与结构。英格兰宪政史,就是一部社会性权力向国家内部渗透的历史,其最具象征花意义的高潮,就是以议会替代过往,成为整个国家的最高主权象征。而对于主权理论来说,议会主权就是一个由悖论构成的主权理论——一直作为主权照看对象的被统治者最后成为了主权者本身。

总结:英格兰普通法的运作逻辑,与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的运作逻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同时也无法通过韦伯基于德国理性官僚制经验概括和提炼而成的四组理性化概念而得到描述与理解。也就是说,英格兰普通法完全能够胜任德国理性官僚制的工作,甚至比它更加有效率,只不过是按照一种完全不同的逻辑运作着。如此一来,按照西欧大陆理性官僚化经验而来的西欧大陆主权国家的经验来理解现代性,理解英格兰政体,理解英格兰革命,就难免会出现根本性的问题。

英格兰政体与欧洲大陆的绝对主义国家政体的比较:(灵魂是指该种政体所持观念,身体则指该种观念通过何种制度执行)

第五章 英格兰政体的两重性

本章的目的:说明普通法理性对英格兰政体建构带来了何种实质性影响。

一、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

绝对主义国家的支配逻辑带来的后果是“社会的国家化”,即国家通过理性官僚制的扩张,越来越深和越来越广的侵入到全社会的肌体中,从而形成对社会的侵略和吞并。英格兰政体的普通法理性带来的是相反的后果,即社会领域越来越深入的卷入到国家事务中——许多在绝对主义国家看来必须由理性官僚制完成的工作,最后都由整个社会性的合作体制完成,且完成的更好,效率更高(不仅仅是在消极意义上保障了个体自由和地方自治,也在积极意义上提高了英国的“国家能力”)。两个例子:

1.税收

国家对外战争需要征税。英格兰政体限制了国王征税的权力(起义后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但是,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接受政府提出的以征税权作为抵押,以向政府发放贷款的方式帮助英国政府筹措了军费。并且,英格兰银行通过发行货币使得市面流行的货币多于实际的货币储备,增加了市场货币的流通量,大大刺激了英国工商业的发展。

2.军工产业

按照绝对主义国家的逻辑,军工产业关系到国际争霸的核心竞争力,“举国体制”是理想的形式。然而,英格兰的军工体制却是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民间军工企业更关注市场,因此更有动力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武器研发和生产流程的改进。此外,由于私人军火商是在整个国际市场售卖武器,市场更广阔也更易获取利润。

总结:1.英格兰政体内部运作的逻辑,与绝对主义国家的权力支配逻辑有着实质性差异。英格兰政体的独特之处在于,并非仅仅将“利维坦”捆绑起来进行消极的自我保护,而是在于,这个社会的规则已经内化到利维坦的身体之中了,利维坦本身就是按照社会的规则在运行的。2.英格兰政体的这种“国家的社会化”特征,与英格兰普通法对于英格兰政体的塑造是分不开的。相对于理性官僚制,英格兰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程序性的参与,而非强制性的支配来实现政府的日常管理功能(如普通法创立之初的陪审团制度)。

二、英格兰普通法与现代政体的抽象化

对乡镇小型共同体的“空间聚合感”中自由精神的包容和内化,是英美自由政体的根本,但这种地方小共同体又是极度脆弱的,它无法抵御中世纪封建社会和近代早期绝对主义国家的侵袭。所以,对这种“空间聚合感”下的自由精神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以“空间聚合感”为心理学基础的自由精神,除“空间聚合”这个客观要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此种空间高度聚合下的人群是由独立、自由的个人组成的人群。其中,自由不但包括积极参与共同体事务的积极自由,还包括在不同共同体之间自由流动的人身自由。在英格兰的语境中,这意味着对中世纪封建人身关系的突破。

英格兰既保持了“空间聚合感”的基层民主形式,同时又是个人主义式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乡镇共同体,这是它与历史上多数地区的基层乡镇共同体的本质性差异,而这种差异产生的核心原因在于英格兰普通法的成长(第二章说明的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时期形成的三种力量的平衡)。

英格兰普通法的成长使英格兰宪政机制稳定化,它既改造了也保护了基层的乡镇共同体。它改造的是乡镇共同体以血缘为关系的家族共同体结构,保护的是乡镇共同体的基层自治的积极民主精神,以及“空间聚合”下个人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和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和臣民之间并非直接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以一种抽象的普通法系统为中介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因为有了这套抽象的机制,臣民就像借助于一套带支点的杠杆一样,具有了对抗君主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当君主希望运用自身恣意且绝对的权力来支配臣民时,他不但要面对臣民个人具体可见的反抗,还必须面对抽象机制的反抗力。

总结:英格兰这种宪政机制的抽象性,为此后英格兰政体的最终成熟,甚至英格兰的资本主义和工业革命的发生,准备了基本条件。

三、英格兰普通法与主权决断问题

现代绝对主义国家的一个核心理论基础,就是对主权性决断的信仰。主权者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乃是因为任何政治共同体,要维持自身秩序之安全与稳定,都必须有一个终极决断者。无论是为了应付外部重大危机的需要还是为了解决内部重大分歧,都需要这样一个终极决断者。而一旦这个终局决断者的存在成为必要,则由此倒推,这个终局决断者就必须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决断性权力。这也是主权理论的精髓所在。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决断的概念。所谓的决断,就是对不可决断之事件作出决断。所以,要作出决断,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存在不同选择的可能性。所以决断论预备了决断者的意志选择自由,转换成法理学的语言,即为“自由裁量权”。

由于人类语言的模糊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普通法承认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决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普通法的决断权威并没有赋予某位具体的法官,而是抽象的普通法机制。原因:1.当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作出选择时,他必须考虑到他所作出的决断与之前先例的一致性问题。2.法官所作出的决断同时构成了此后案件的“先例”,从而预先也受到了未来将出现的决断的限制。

四、英格兰政体的双重性

英格兰政体的双重性是指,英格兰普通法宪政的特点之一是主权的内部虚化和对外的不断强化。

所谓主权的内部虚化,是指主权者在主权国家内部自上而下的支配和压制下,不断的被折冲、宪政化——本来恣意妄为、无拘无束的主权者不断的被某种抽象的机制驯化,最后被这种抽象的机制同化和消化。英格兰宪政发展史中,诺曼底登陆时,威廉一世被看作当之无愧的主权者,然后作为主权者的国王与肉身化国王逐步分离,即形成“国王的双重躯体”,到最后“国王的双重躯体”的正式分离——主权者从国王转移到国会。

所谓的对外强化,是指英格兰通过参与和改造西欧大陆绝对主义国家之间的争霸逻辑来几乎颠覆了整个欧洲大陆的旧秩序。绝对主义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军事竞争,争夺的对象是土地和人口。而英格兰对这种争霸逻辑进行了破坏和改造,英格兰参与争霸时对原材料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的兴趣比对于获得人口和土地更大。

而英格兰政体的这种双重机制,规制了绝对主义君主的恣意和贪欲,也最大限度的捍卫着个人的自由。英美普通法宪政与欧洲大陆绝对主义理性官僚制,在20世纪的各自表现,以及两种主权国家内部人民的待遇,足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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