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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经典读后感有感

《法律与宗教》经典读后感有感

《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美] 伯尔曼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00元,页数:19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一):中立国家的法制转变

如果说从马基雅维利到洛克的中立国家的建构打碎了了法律(ius)与宗教的相互联结,那么铂尔曼的著作则是在现代性的情境下重新建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铂尔曼一方面指出,法律并非纯粹为技术性的。法律的非技术性的一面则更能体现出法律的效力。比如说作为一种仪式的审判。这种仪式在福柯那里则为一种君主权力的象征,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则为公共权利的象征。这种象征来自于“人道主义的关切”。来源于人本身所有的对于崇高的情感。铂而纯粹技术的法律则只能带来“秩序的破坏”。这一点其实是铂尔曼的一种猜测,如果铂尔曼能够阅读一下福柯,那么他发现的将不会是“秩序的破坏”,而恰巧是“秩序的巩固”,“惩罚的肉体技术学”与“惩罚的政治经济学”。 铂尔曼在探讨宗教与法律的相互影响的时候,通过一种知识的考古学的解说来分析了法的本源。并且指出即便是处于极权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依然存在这种“道德崇高和自我意识”。铂尔曼也综合探讨了中层组织的崛起对宗教发展,法律意识到影响。总而言之,这是我们在后现代情境下对“中立国家”的一次反思,也是对后现代性的一个普遍现象的反思。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书籍不仅内容丰富品质高,而且版面纸质都不错。

伯尔曼在书中这样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一样,具有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通过这四点,让法律从外在内化到每个人心中,法律才会真有效。法律与宗教不是彼此对立,而是相互作用成就彼此。

西方的法律传统源远流长,当别人把美国法的发展追溯到美国继承的英国普通法在十二世纪的起源,以及罗马法传统的复兴,伯尔曼则把西方法律传统起源追溯得更早,到11世纪罗马教皇格里高利7世1075年的教皇体制革命(最终把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以及法律与权利的源流关系追溯到上帝),于此全欧罗马教会成为最早的近代国家。西方法律得益于罗马传统法,教会法及英国普通法三大系统,而教会法的王在法下,法在上帝之下是宪政精髓所在。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是模仿教会治理。伯尔曼说,“法律就像哥特式大教堂被人们一个又一个世纪地建造和再造……法律通过重新诠释过去的规则和决定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要而得到发展。”

译者梁治平写的序言也值得一看,他对中西法律有对比和评价。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三):正义与神圣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这句关于法律的箴言,想必很多人都耳熟能详,但再追问一句,这句话来源于何处,怕所知者寥寥无几了。不错,这句话并非古罗马的法谚,而是出自晚近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

如果要概括这本书的关键词的话,那就是两组:法律与宗教、正义与神圣。当然,这两组关键词因果相连,相互证成。法律对应着正义,宗教对应着神圣,彼此“关照“,形成互文。

依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与宗教相互依存,彼此吸附对方的“能量”方能成就法律之正义、宗教之神圣。倘若彼此分离,各自生成发展,“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相反,借助彼此,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如此,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神圣的。

伯尔曼的观点无疑是具有冲击力的,自然也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尤其是无神论者的怀疑。作者之所以能提出这种观点,明显是与美国社会或者说西方社会的宗教环境密切相关。法律与宗教对于西方社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如此看来作者的观点并不算惊世骇俗。

但对我国社会来讲,传统上便没有西方基督教类似的宗教文化,想要以此来“移植”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可欲,无疑会水土不服,也会患上没有对症下药的毛病。

《法律与宗教》固然是西方法学经典,但经典也可能只是某时某地的经典,脱离了时空设置,经典也会变成“废纸堆”。一个民族创造她的法制,绝不是经典,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除了法律移植之外,更要重视“本土资源”。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四):法律与宗教

波尔曼开篇说西方人经历integrity的危机,这种精神危机很多人都感觉到了,如韦伯在他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里做的预言,鲍德里亚以为是现代社会物质丰富导致的这种堕落,弗洛姆通过自身感受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而贝尔在他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中甚至为这种问题开出了药方。普遍几个观点是,宗教的衰落导致现代人信仰的衰落,物质的丰富引发感官享受而导致人的堕落。所以人们找到的一种解决办法是回到原始社会,如卢梭鼓吹的那样,这种想法当然非常幼稚。一种就是呼唤宗教回归,贝尔这种想法也同样幼稚。

波尔曼的看法就是“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丧失”导致这种精神危机,并认为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和宗教的对立。他的理由是,最初法律就是宗教(难道不应该说宗教是法律?)。宗教和法律一体,这样法律维护现实的体系,宗教提供精神的慰藉,给人提供一种完整的指引。法律和宗教分离,前者会成为一种僵化的教条,后者变成一种迷信的狂热。我认为波尔曼的这个说法谬矣。别说最初法律和宗教是一体的,最初什么都是一体的。在原始人那里,神话、巫术、宗教、技术,统统都是一体的。这是因为,一切都处于萌芽状态,原始人只有有限的精神产品即文化。我们可以看到,宗教和巫术缓慢的分化开,宗教大过并开始排斥巫术;理性精神宗教信仰中分化出来,发展出形而上学和后来的科学。也就是说,不同对象变得专业化、成熟,而相互分离开始,是一种必然。波尔曼看到了这种发展的过程,并看到了后一个阶段的一些消极后果,就认为是这种变化导致了消极后果,要停留在前一个阶段,这种思维方式和卢梭的想法一样是幼稚而错误的。

波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有共同的四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要素标志着人类寻求真理的努力,“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这种推论是幼稚而错误的。法律的普遍性来自于人类的知识一般来对应laws and principles,仪式在于构成一种公众效果和个体效果,传统性在于法律是来自众智而非个体智,而权威在于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共同契约关系,跟所谓的超验entity没有任何关系。我猜想波尔曼此处弄错了“超”这个意义。法律的“超”在于超越个体达到群体的层面,超越个体经验达到法则的层面,而与之相对,宗教的“超”在于超越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提供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我难以相信,波尔曼能力如此欠缺竟然还在学术界混得这么好。(至p39)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五):《论法律与宗教》中的法律世界(稿)——证据学作业及配套PPT大纲、讲义

学法之人大都熟悉一句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著名法谚就出自于美国当代的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一部演讲集《论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其人,29岁便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来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2007年在纽约逝世,享年89岁。

人生在世,难免稍有闲暇就不自觉的会思考一个问题——“人生的意义是什么?”在这点上大多数人都概莫能外。古人也有想过,因此还在历史中构建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论体系:在东方的儒家,创设出一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密“任务”体系,《中庸》中就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天所赋予人的东西就是性,遵循天性就是道,遵循道来修养自身就是教、君子要慎独,这样就做到了“中和”,顺应了自然法则,万物就能共生;在西方的基督教体系中,则如《圣经·使徒行传》中“你们当悔改归正,使你们的罪得以涂抹;这样,那安舒的日子就必从主面前来到。”所言告诉我们要“赎罪”,那样才能在死后到达“天国”享受真正的荣华富贵——百家各方在其中无不把自身的思想体系与法律相交融,实践着建构出的美好秩序。

然而,正如几乎每个个人都会出现青春期般的“逆反行为”一样,在文学上有如“娜拉出走”,在当时情况下,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摧残,人们对过往的美好生活体系产生了震荡动摇,甚至演变成种玩世不恭样的“迷惘”“反叛”,可要真是那样他们总得从过去的经验体系中“取其精华”,“推陈出新”:他们把法律从神学中剥离出来,割裂它与宗教的联系,把它变成世俗的工具,为自身的新生活服务;把宗教扁化成僵硬死板且虚无缥缈的教条,丢弃一边无视死活——这把法律与宗教二者进行分离对立的思维观念与行为举止在伯尔曼看来就是一种“危机”,会令我们“从根本上丧失对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堕入危险。

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对于二者的关系,书中表述表述为“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内外互补。

《论法律与宗教》正文分四个部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宗教中的法律》《超越法律、超越宗教》。在《法律中的宗教》中,伯尔曼提出法律同宗教相通,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些“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在《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中,伯尔曼介绍了基督教与西方历史进程密不可分的联系(起初罗马皇帝对基督教“敬而远之”;继而教会产生并迅速崛起,将西方带入政教合一的中世纪;最后信教兴起,世俗生活重获新生),在此期间,基督教也将理性原则、良心原则、法律生长原则等,为西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第三章《宗教中的法律》,伯尔曼面对“法律信任危机”“宗教信仰危机”,给出了自己的“部分答案”——“虽然貌似荒谬——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粗俗地说,就是将宗教(主要是“爱”)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再以此将法律与宗教统合起来,相互救赎、发挥指引人们迈向美好未来的作用。

最后一章《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中,伯尔曼设想未来,认为到了未来(这在当时已有“苗头”),人们会建立一个“公社”,共同体,达到“大同世界”。

而“超越法律、超越宗教”这必定会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其中一个绕不开的词就是“国情”。在前几次的同学分享中有同学借封建中国与革命之后中国作对比,得出“中国没有国情”这一说法,我表示不解。先说“国情”一词,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提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显而易见“国情”与“地位”属同类概念,多是指某种客观存在的情况。哪怕它是属于主观思想层面的范畴,我们周遭也仍能看到许多过去中国的影子:西方需借助宗教作为思想及勇气的遮羞布,我们则直接用无神论武装自己,效法前人,相信自己;我们有别于西方将代表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我们的家乡话中也能时不时找到古汉语的遗风,就拿法学视域来观,各地也有着各地的“习惯法”,凡此种种都能证明我们与自身的历史国情未有一刀两断。固然,历史过去中不乏野蛮落后的糟粕,且其肯定会被文明所革新,但这过程终是连贯或是缓慢的,正如“缠足”陋习可以在短时间内废止而这背后男女不平等的观念要进行洗礼却不是一蹴而就的般,哪怕这是错误的、将会被取代的,但我们也无法否认这种“国情”的存在。

或是看时正值期末,也或是本书本就高深莫测,在介绍本书写此文章时总担心浅尝辄止管窥蠡测以至误人子弟,本篇为课上所讲内容的大概复述,如有贻笑大方之处还请老师正本清源不吝赐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与宗教》 作者: [美] 伯尔曼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译者: 梁治平 出版年: 2012-11 页数: 190 定价: 19.00元 ——以上资料来自于“豆瓣网”(www.douban.com) Harold J. Berman 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 2007年11月13日在纽约逝世,享年89岁.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人生的意义是什么?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 所以,你们当悔改归正,使你们的罪得以涂抹;这样,那安舒的日子就必从主面前来到。 ——《圣经·使徒行传》 “娜拉出走” 神学 宗教→教条 法律→工具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 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国情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今日由我狗尾续貂,滥竽充数吧。 我们打都听过这么一句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标价19元,1页1毛,16年印的时候涨价,总价涨到21元 (作者介绍时导入) “人生的意义是什么” 西:赎罪,进入天堂 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天所赋予人的东西就是性,遵循天性就是道,遵循道来修养自身就是教。……君子在无人看见的地方也要小心谨慎,在无人听得到的地方也要恐惧敬畏。隐蔽时也会被人发现,细微处也会昭著,因此君子在独处时要慎重。喜怒哀乐的情绪没有表露出来,这叫做中。表露出来但合干法度,这叫做和……达到了中和,天地便各归其位,万物便生长发育了。 自我意识的觉醒 ,“娜拉出走” 娜拉出走:易卜生剧本;娜拉当初是满足地生活在所谓幸福的家庭里的,但是她竟觉悟了:自己是丈夫的傀儡,孩子们又是她的傀儡。她于是走了,只听得关门声,接着就是闭幕 《娜(nuó)拉走后怎样》,收入在《坟》,作者鲁迅。主要娜拉的命运:不是堕落,就是回来。——后话 破旧立新、批判过去,把法律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进而断割裂它与宗教关系,将法律视为世俗的工具,为自己的新生活服务;宗教贬低成教条,不去信——二者的分离对立就是一种“危机”,会令我们“从根本上丧失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惟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良心原则:法官心证 拯救没怎么读懂:法律之下还要承认基督教内部也有一套法律(主要是“爱”之类),再慢慢扩展开来, 类似中国:国法之下还有更“先进”的 国情更多是客观情况,人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思想上说,也能见到古中国的影子:西方要宗教作思想和勇气的遮羞布,我们更先进,直接无神论武装自己,相信自己,相信祖先。家乡话与文言(“面帕”“目珠”)、祭祖、姓在前名在后的排序关乎家族——独特的“国情”。 肯定,传统中有糟粕肯定会被去除,但更替过程或许会是缓慢的,尤其是思想(缠足与重男轻女),所以不能因此全盘磨灭了传统文化上的“国情”,如果真的可以全盘否定的话,西方经历了中世纪黑暗时期“文化断代”后才到现在发达行列,是不是可以说也西方早就没了“国情”,那“国情”这个词是不是就是个“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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