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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读后感1000字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1000字

《法律与道德》是一本由庞德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简裝本图书,本书定价:16.00元,页数:22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一):一本儿没意思的书

也许在下法律思维欠佳,也许在下理解能力欠佳,觉得是很无趣的书。书名起的不错,法律与道德。翻了一下不知道这位大哥这本儿书为何内容确实如此散漫。

罗斯科 庞德是位大牛,这谁都承认。不过难道大牛收录几篇演讲就能成书,并且起这么个堂而皇之的名字,“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二):自看自愚1

看了庞德的普通法的精神、法律与道德两本书了。可能是由于自己法律功底尚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了解甚少,看起来甚为吃力,甚至有点昏昏欲睡。大量的注释,让我不知所措。

书里分三章,大概讲述了。自然法学、历史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流派对法律与道德的看法,然后专门用一章来论述了从哲学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许我应该先看看考夫曼的法律哲学)

因为看过刘星的《法律是什么》,加上对边沁有点好感,所以对分析法学一章稍微有点感觉。庞德的意思大致就是说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为一体,分析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分开,然后在哲学一章,庞德终于说出这个问题是法学界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很多问题就解决了……大概意思就说说了当没说,怪不得这么多人批判庞德这本书里没有自己的观点。

书中有一段黑格尔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述,看了以后觉得豁然一亮。也许真的是知识结构的原因,长期处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浸淫下我们,对辩证法的确要熟悉一些。

现摘录如下:

“黑格尔是一个典型。他认为,更确切地说,权利,就是我们通过法律所欲实现的目标,就是自由的可能性。道德决不决定什么是可能的,而是什么是应当的。因此,法律与道德分别作为可能的(即外部实现的可能性)义务和内在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阿伦斯也对二者进行了对比。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一个基础性的权利或正义观念所作的推断,但二者是互不相同的:道德推断给了我们一门主观的科学,而法律推断给了我们一门客观的科学。在道德中,我们的推断指向行动的动机;在法律中,则指向行为的外部结果。这两个领域是互不相同的,相应地,其内容也极可能互不相同。”

对于最后一句话,我稍微有所异议。我们都知道,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是有可能“互不相同”,甚至矛盾,但是更多的时候,二者是相互体现,并行不悖的。这也牵涉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合,以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的说法。对此我只有模糊的认识,也许可以再做进一步的深究。

下一步,可能是考夫曼的《法律哲学》

ps,书中注释讲了六大侵权案,笔记一下:1帕斯利诉弗里曼案;2戴维斯诉曼恩;3布朗诉肯德尔案;4拉姆利诉吉尔案;5赖兰兹诉弗莱切案;6希文诉彭德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三):2011.4.20——Re to 《法律与道德》

这一段书读的挺杂的。除了法律适用章节,算是看完了魏的《法理》,之后翻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和考夫曼的《拉传》,悲剧的是后者竟然缺了33页……退货ING。这两本没看多少,主要看的庞德的《法律与道德》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都不厚,后者还没看完,只说前者。

虽说法理领域将庞德列为社会法学派,但其字里行间不免透出可观数量的对自然法的倾心和对实证法学的,厌恶。姑且这么说吧。在技术与权力当道而道德或价值稀缺的世代,庞德在做一种呼唤。上次听12班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老师讲到,众多社会法学派的学者都含混于社会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这算亲眼见到一个吧……不过二者间的必然联系,还没有什么有利的论证和分析。还望人解答。

1.侧脸及明暗

在历史篇中,我们必须重视一个庞德屡次加以区分的概念,即“道德”与“习俗”。按法理学门派,前者可归于自然法学或这里法学,后者归于萨维尼梅因门下(历史法学),貌似分野还算清晰。但一旦不做这种延伸,二者的同化就会扩大。所以说,“历史法学家只不过在一种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自然法。”比如,现代社会民风淳朴之地依然所恪守的习俗的大多内容都与道德牵涉至深。“道德”和“传统”是分不开的,进而和“习俗”暧昧。历史法学认为,最初由宗教习惯所衍生出的习俗自生自长,并非为了治理而创制。其效力基础就在于长期被使用。“历史取代伦理成为普遍原理的解释依据”。而道德则不同,道德的效力来自于对其价值基础的普遍认同。习俗和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受其约束的原因究竟是“认可”还是“惯性”,是否探寻“基于何种原因而服从”。其实我认为,二者不过是一张脸的两个侧面。习俗中所被长期使用的,也就是一些道德中的准则和规范。二者关系类似形式与实质。

要界定法律与道德,首先要对法律进行语义分析。庞德认为,在法律最初被颁布的阶段,社会控制的各种形态是未加以区分的。(按照《社会控制》中的观点和自我提炼,社会控制的方式主要有宗教、道德、法律和习俗。前三者和后者的视角稍有不同,存在竞合关系。)“那些成文法规最初是自发制定的,那是被认为是不过是对习惯进行了发布;之后,他们被有意识的予以制定,但仍假托是在宣示习惯;最后,他们作为新规则被自觉的予以制定。”这之后,“在法律逐渐取代宗教和道德的过程中,后者长期保持了信仰赋予他们的形式。因此可以说,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分道扬镳了。”并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时代变迁而时远时近,这种距离依赖于司法实践(比如衡平法)、法理学说、认识观念等等,并无一个恒定状态。而这颗火苗的飘忽,也投射出了一个时代,关于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法官自由心证的方圆的明暗。

2.在法律的各个角落

接下来是对分析法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解的批判。达成共识的是,法律与道德发生关系的四大领域为:司法立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适用及司法自由裁量。在司法立法领域,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属于法院而道德归属于立法,二者能够楚河汉界,而庞德认为法官不可能如机械一般仅在事实层面去适用立法成果。但分析法学合理的地方在于,立法乃为未来设定规则,完全可依据自身理智并沿着自认为最好的方向走,而法官则应在法律体系或法律认可的程序之中发现它们。换言之,道德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作用域有大有小,而并不是一有一无。

在法律解释领域,分析法学认为法学是完备无缺的,沿用上文,“法官只须在事实认定上机械适用”,因此无所谓解释之存在。而现实自然为我们展示的解释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庞德认为,解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与立法的具体区别可见上文),法官解释法律的最终标准在于“内在价值”,而其往往在于内在的伦理价值。其他两个领域,法律与道德也都有所联系,兹不赘述。

谈及区别,庞德和分析法学主要论及主旨及适用。“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伦理学的目标是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只是尝试去调节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外部道德和内部道德之间,法律只涉及前者。”至于适用过程,道德是个别、相对适用,而法律则普遍、绝对、平等适用。通俗来讲,前者对人,后者对世。

此篇结尾,我认为有必要着重一下庞德对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评价:“法学悲观主义”与“法学惰性”。

3.以哲学之名

哲学篇的观点几近繁杂。几乎又是以史学角度,各个哲学学派的观点星罗棋布。系统的梳理较为困难,只说些印象深刻之见解。

法律哲学起源于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处于混沌的时代。这为我们解释了二者(或四者)最初的联系方式。

这之后以自然法为起点。良心的发展亦经历了若干阶段且与政治密不可分。18世纪的政治伦理(请注意政治)将个人与国家社会相对立,认为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存在于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对个人良心的诉求之中(个人认为,可以参考自由主义部分观点)。而18世纪后半期,个人良心成为政务和法律的最终仲裁者时,具有反社会意义。这种个人良心是普遍的,或者,是“经由某种终极权威对道德之内容和使用的权威表述“。而这种终极权威,与政治的联系亦密不可分,至于其”权威表述“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个人认为当包含国家意志。这是道德受到的政治冲击。在这种良心与习俗经历潜在结合之后的若干年,人们已熟谙“自然之公正”与“依据习俗之公正”,边沁对其作出批判:“包含了众多用来逃避义务的技巧,不加论证的要求读者接受它们。”此时的自然法使每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律。

自然法的张力毕,随即而来的必是馈缩。各种学派开始区分道德与法律。黑格尔言:道德并不决定什么是可能的,而是什么是应当的。因此法律和道德分别作为可能的(即外部实现的可能性)义务和内在的义务,是相互对立的。庞德以功利主义者的视角认为,道德是一种对利益的评价;法律是,或至少是努力成为根据这种评价所作的规定。

庞德在此篇最后做了一个较为简洁的概括,还算能让人厘清思路,大体能让人了解法律与道德从混沌分化之后几次分合趋势的概况。而当思考何为一个看待法律与道德正确的思路之时,我认为以下几句是必要的:

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部分却是相互重叠的。

我们曾经一直坚持要予以划定的分析性界限“也许”(自加)并不存在,除非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我们不再将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相分离,而是为了让法律与它们保持一致、通力合作,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满足最大程度的人类需要(请勿以功利主义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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