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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读后感摘抄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读后感摘抄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是一本由Rubin, Isaak I.著作,Consortium Book Sales & Dist出版的HRD图书,本书定价:$ 54.23,页数:31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读后感(一):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必读经典

本书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I. I. Rubin的代表作,是后来所谓Rubin学派的开山之作。Rubin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诠释有别于美国自Sweezy以来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学派,而与日本Uno学派有更多共通之处,都强调价值形式,因而也被一些评论家共同归入Value-form学派。

本书分两部分,一是商品拜物教理论,二是劳动价值论,继承马克思的从生产关系入手分析经济现象的思路,坚持“价值不是物,而是一种关系”的根本观点,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做了逻辑一致的阐释。

于我而言,该书有三个亮点,一是在商品拜物教理论中对“生产关系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的论述;二是揭示市场分散决策与交换背后的体现的劳动分工和社会劳动的分配,并能在同一框架下解决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决定,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即所谓Reduction Problem)等问题;三是恰当地处理价值理论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下的不同形式,把生产价格理论纳入一致的框架中,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不等劳动通过资本竞争等同化”的分配劳动的机制。

Rubin的阐释与我之前的理解相近,也与运用复杂理论和Agent-based Model处理政治经济学问题的方法论取向吻合。我认为该体系还有几个有待进一步细化处理的问题:

1. 分配社会劳动作为一种“涌现”现象(emergence)是经济体系中各方互动的结果,但如何刻画经济主体在不同生产关系下的行为规则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流动是通过利润率进行调节的,而在简单商品经济下,商品生产者在不同部门的流动如何通过价值进行调节,Rubin在本书中没有正面回答。

2. 原书出版于1928年,作者又于1930年遭迫害入狱,因而当时对“转形问题”的处理过于简单,更遑论Sraffa之后的新发展。因而如何在Rubin的体系下回应Sraffian-Steedman的批评,是另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我以为,Rubin所坚持的“平均利润率由社会总剩余价值和社会总资本决定”这一论点是抓手,其实这一论点即便成立,也只能视为一种“涌现”现象有待进一步解释,而不能作为转形问题的前提。

本书的电子版及作者的其他著作参见: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rubin/index.htm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读后感(二):苏联的遗珠——伊萨克·鲁宾对于拜物教理论的阐释

能力有限,举一漏百,论证逻辑尚存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体认到拜物教理论不是强调现代社会物欲横流,人们越来越沉迷于物质消费;不是强调对奢侈品的疯狂追逐,对Logo和限量版的癫狂痴迷;不是强调对人和人的生活的评价越来越取决于这个人有没有钱,而非道德情操等;也不是简单强调只见物不见人,无法透过商品看到背后生产者的具体形象,具体劳动过程与具体劳动技艺;也不是简单强调商品和货币对人们日常生活的绝对统摄。

那么拜物教理论所真正指涉的是什么呢?先让我们回到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阐释:

传统阐释认为马克思在这里表达的是,商品的可交换性来源于其背后的劳动,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满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所以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所以劳动具备了同一性,劳动产品也就具备了交换的同质基础,所以劳动产品具备了可交换性。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类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则表现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相互交换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商品获得了一种神秘属性:价值,并被人们错认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品拜物教由此产生。所以商品拜物教归根到底是由劳动产品的商品形态引起的。因此在产品不取得商品形态的社会中,拜物教就不存在。

但是传统阐释的问题在于,其并没有回答劳动产品为什么会以商品形式存在,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中间横亘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偶然,还是一定条件下的必然?传统阐释只回答了商品拜物教是什么,其对拜物教运作过程的描述也太过模糊,最关键的是传统阐释没有回答商品拜物教背后的客观基础——暂时的,历史的资本主义生产结构。

基于这些区别,与大多数马克思的后继者不同,鲁宾认为:

鲁宾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鲁宾认为拜物教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独特的生产结构和被这种生产结构所决定的独特的生产运作方式,以及运作过程中赋予物的独特社会形式。

想要理解拜物教,我们必须先审视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这个作为拜物教客观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

对于商品经济社会鲁宾总览性的说道:

这段引文中鲁宾用到了“不可避免”和“无法”这种极具确定性的词,让我们继续跟寻马克思和鲁宾的脚步,探究他做出这一判断的依据。

对马克思和鲁宾而言商品经济社会是一个在人类历史上具有特殊性的社会,他们这样描述商品经济社会的特点或者特殊性,在这里每一个生产单位(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工厂)都是独立的,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自己自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此时并没有一个外在的他者(个人,政府,计划委员会等)规定他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且他们生产的是商品,而不是自己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要进入到市场当中去,与其他生产单位进行交换。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完全的自由,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自由的唯一束缚就是来自市场的压力,因为商品的命运将在市场中被决定。正是通过市场中的交换行为,社会得以间接地调节人们的劳动活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之前和之后的社会,比如马克思所论述的孤岛上的鲁滨逊,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和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大部分劳动活动是直接被社会规定和调节的,比如鲁滨逊自己的安排,封建主和地主的要求,计划委员会的计划。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发中的劳动是被间接规定和调节的呢,因为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其价格的上升和下降,会导致独立的生产单位改变自己的的劳动活动分配情况,即导致他们扩大,减少甚至停止生产,导致他们进入某些生产部门或退出这些部门,最终导致社会生产力在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独立生产单位之间重新分配。于是在商品经济中,权力,道德,文化和宗教不再扼住劳动活动的咽喉,取而代之的出现在市场上的物以及物在交换中的表现。马克思,鲁宾和波兰尼都强调的商品经济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理解整个拜物教理论的关键所在。

为了方便理解这里所说的社会对劳动活动的间接性调节,我们援引鲁宾举的一个例子:

所以我们发现这些生产单位形式上是自由的,独立的,实际上借由物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因此,商品经济中的交换(流通)过程,不能被看作生产过程之后的一个与生产过程无关的独立过程,因为交换过程反过来调节生产过程,而应被视作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所以马克思总结到:

如果我们把工厂中工人与工人之间的转移过程看作生产的一部分,当我们把社会经济体系视作一个大工厂,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也就可以被看作生产的一部分,虽然此时发生的转移和交换是意义完全不同的过程,但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交换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与转移同样的作用。使得交换成为可能的物也将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物化。于是鲁宾总结到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中物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所以我们需要清晰的界定这个物,这个物不是什么随便的物,而是

那些市场调节以特定方式影响商品生产者的工作活动的物。而劳动产品就是这样的东西。—— 鲁宾

同时

因为在商品经济中价格就是其他社会形态中来自自我和他者的生产律令,价格将生产关系的变化表达出来,让人们感知到生产关系的变化,于是人们就会采取应对措施,就像在其他社会中直接收到了生产律令一样。

到此为止,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商品经济社会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能够掩盖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变动只能通过(或不得不通过)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变动被表达出来。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商品经济的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不是用语言相互交流,而是用商品的价格相互交流,所以我们听不见人的声音,看不见人的行动,因为生产者的任何语言,任何行动都必须采取物的外壳,也就是被标上价格,被调整价格,才能被其他生产者感知到。所以我们只能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而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及其变动,所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对人与人的生产关系的掩盖是必然的。

以上我们说明了掩盖的过程和掩盖的必然性。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这些物,影响生产者劳动活动的物,除了自身的自然属性,也就是形状,重量,颜色等质性,基于这些自然性,因而具备了成为相应的生产质料的自然功能,此外还具备了社会属性,也就是价值,基于这一社会性,因而具备了交换和调节生产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说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这些物具备了二重属性,二重功能。

物之所以能够在商品经济中具有的的这种奇妙的二重属性,二重功能,与资本主义生产中物质条件的生产与生产关系的建立的一致性有关:

我们可以用两个例子的对比,说明这种一致性:

在一个计划经济社会(或工厂)中,社会不同个体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是被事先确定的,这个确定是基于当下生产中的物质技术水平的,所以物质技术水平的变化会导致生产关系不可避免的变化,然而这种变化是由一个管理机构来进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生产关系的确定先于物质生产,而不是通过物。如一个工厂在生产之间必然已经完成了的生产关系的建构,物在生产过程中也会在生产者之间发生转移(转移而不是交换),但物的转移并不会对生产关系产生任何影响。所以物在这里只有基于其自然属性的自然功能,也就是作为物质生产的质料而存在。

然后我们再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没有事先存在的,被规定的生产关系,所有生产关系的确立都以物的交换为前提,而这种生产关系的确立也是暂时性的,因为没有外在力量让交换的双方永久联系起来。同时物质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也以物的转移为前提,所以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交换行为是一体两面的。一方面与计划经济社会(工厂)相同,物基于其自然属性具有自然功能,也就是作为物质生产的质料而存在。另一方面,物作为生产关系的连接物,具备建立和改变生产关系的社会功能,同时,基于物所连接的生产关系的不同,物被赋予特定的社会形式,拥有特定的社会功能。

以上我们只是在生产关系的普遍特征中谈论马克思的物化,以及建基于其上的拜物教理论,接下来让我们跟随鲁宾的脚步进入不同的具体生产关系之间,进一步了解马克思的物化理论的在不同生产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例如:

商品所有者-商品所有者:物取得货币的社会形式

当物在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之间建立联系时,物便取得了货币的社会形式,物具备了可交换性这一社会性质,也就具备了交换一切物的社会功能。具体的,我们可以举贝壳的例子,贝壳在人类社会交换这一行为之前就已存在,但是贝壳只是贝壳,不过是具备一定形状,材质和颜色的自然物,此时没人会觉得贝壳有可交换性,具备交换一切物的能力,但当交换变的普遍,贝壳被选做交换的中介物来连接商品所有者和商品所有者,贝壳就取得了货币的社会形式,具备了可交换性和交换一切物的社会能力,而这一切都和贝壳的自然性质无关,而仅仅来自于贝壳所连接的这种社会关系。

资本家-雇佣工人: 物取得资本的社会形式

当物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建立联系时,因为二者都是商品所有者,物此时在取得了货币的社会形式,但更进一步物又取得了资本的社会形式,即具备自我增值的性质,具备自我增值的能力。因为此处物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这一生产关系建立起来,这一被建立起来的关系,被建立起来的处于这种关系之下的生产,才使得物具备了自我增值的性质和能力,一旦脱离这种生产关系,物具备的这种自我增值的性质和能力便会顷刻消失,资本便不是资本,而不过是再平凡不过的物。所以马克思说:

货币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物取得利息的社会形式

当物在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建立联系时,物取得了资本的社会形式,但因为此时资本的自我增值对货币资本家来说与直接生产过程无关,所以物此时获得了的是生息资本而非产业资本的形式,其中的增值部分获得了了利息的社会形式。相比产业资本,生息资本更具神秘性,自我增值的性质和能力在生息资本的身上更具自然性。但同时我们应该也要明白,无论看起来多么自然,生息资本的性质和能力是它所连接的生产关系赋予它的,且这个生产关系还以产业资本家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生产关系为前提。所以马克思说:

从具体的生产关系中离开,鲁宾这样总结道马克思所理解的商品经济中的的物化与人格化:

首先,

即人们之间确定的生产关系会使得连接这一生产关系的物具备特定的社会形式,社会性质和社会功能。

其次,

即特定社会形式的物出现在人们眼前之时便具备特定的社会能力,而这种能力会引导人们进入与之对应的特定的生产关系中。

乍一看,这两个过程似乎都是相互排斥的过程。一方面,物的社会形式被视为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些同样的生产关系只有在具有特定社会形式的物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在人们之间建立。

通俗化表达就是:钱能生钱是生产关系建立后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不知道钱能生钱,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种生产关系呢,我们是如何肯定钱能生钱的呢?鲁宾认为这个矛盾可以这样被解决:

因为社会形式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我们前面已经说明,所以这里我们要把目光聚焦与“未来的期望的结果”这句话,这句话表明鲁宾认为资本在生产关系建立之前就被资本家期待(或者说假定)为资本,也就是资本家在于雇佣工人建立生产联系之间就期待(或者说假定)自己的货币能增殖,或者具备增殖的能力,显然这种对未来的期待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于这个社会中无数的,过往的生产的经验事实。正如鲁宾所说的:

而这种基于过往的假定之所以能成为复现成为现实恰恰与生产关系的结晶化这一过程有关:

因此生产关系结晶化于物上,使物即使在脱离特定生产关系之外也仍然具备特定的社会形式与社会性质,这种特定的社会形式和社会性质促使人们建构特定的生产的关系,而此时过去的结果也就成为了当下的前提,而当下的过程因为建立在与过去相同的生产关系下,又必然重现与过去同样的结果,生产关系进一步结晶化。

最后我们可以这样总结道,商品经济社会的独特结构导致,生产关系必然通过物才能建立和变动,而物在这一过程中基于其连接的生产关系,获得了独特的社会形式和社会性质,由于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变动必须以物质外壳表达出来,且大量重复之后结晶化在物上,所以物的社会属性和社会性质不可避免地被看作物的自然属性和自然性质,拜物教由此产生。

鲁宾和马克思最后总结道:

斯密,李嘉图和黑格尔都没有发现拜物教的秘密,将商品经济视作超历史的,永恒的社会经济结构,将商品经济结构赋予物的社会形式和社会性质当做物的自然形式和自然性质。马克思首次阐释了这一思想,从这个角度讲,揭示拜物教的那一刻,马克思才真正实现对他的这三位老师的最终超越,所以资本论的副标题不是政治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拜物教理论也不是花哨的修辞术和可有可无的文化批判,而是马克思整个经济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马克思留下的真正的属于社会学的思想遗产。

《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读后感(三):价值理论的最佳注脚

非常强的一本书,大概是最强的马克思价值理论注解。更难得的是这本书还是写于上世纪20、30年代。我写了四十多篇笔记,在这书评里面做一个合集,整理起来。

这本书最有争议的部分,大概就是非均衡运动部分——这也是孟捷所批评的;另一部分则是最后一章对生产性劳动的论述。但孟捷的批评完全可以从原文中反驳,譬如鲁宾本身就是追随马克思的假定性论证。

关于PUPL的区分,鲁宾完全抛弃了质料方面的内容,只是强调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对劳动的规定。而生产性劳动就是产业资本形式的雇佣劳动。那么,与产业资本对立的流通资本,注入商业销售等等劳动,是不属于生产性劳动的。在这一点上,虽然与马克思原意一致,但值得商榷。因为我无法想象他如何用于投入-产出的分析。换言之,他没有对价值量本身作为一个再生产概念,进行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据说这个判定方法与谢克的相近。

除此之外,鲁宾在生产价格理论方面的论述,稍显不足。但这是一百年前的作品了,那时候对马政经的批评没有后来那般繁杂多样,却已经是很强的研究了。问题是他没有对价值转形进行充足的论述,也无法预设性地反驳鲍特基维茨的新李嘉图主义式批判,还有对Sraffian-Steedman的回应。总之,生产价格领域的价值量分析,这一块基本上是空白的。以及,鲁宾没能仔细刻画出不同生产关系下的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而这种问题在商品经济框架内他也没能处理,但关于商品经济形式的话倒不是特别重要。毕竟根据阿瑟的批评,价值概念在前现代和现代里面是完全不同的决定机理,不是恩格斯和曼德尔说的那么简单。

在鲁宾看来,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概念是“抽象劳动”,但是抽象劳动要从可能性过渡为现实性,就必须依赖于价值形式的中介(抽象劳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它既是个别劳动,因为它本身就代表着生产价值的劳动力耗费,但它本身具有的抽象化概念,必须是通过价值形式中介才有可能的,因而必然过渡为社会劳动。换言之,抽象劳动作为社会劳动,其物化正是价值)。 价值形式就是使得劳动产品可交换的社会形式,其特征在于劳动产品是由独立的私人生产者生产,他们的劳动关系只是通过商品交换才得以实现。在这种社会生产机制当中,生产某一产品所需的社会劳动不是直接地表现为劳动单位,而是间接地采取价值形式。

因此,价值形式作为商品生产的特殊机制,正是使得价值得以成为交换价值的那个社会机制(即商品形式,交换在这里表现为中介)所赋予的形式规定。 因此,交换价值是从价值量的交换比率上来讨论的概念,也就是量的意义上来讨论;而价值形式则是指让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形式——交换中介意义上来讨论的概念,即,使得劳动产品间接地表现为价值形式。商品的社会形式,或者说可以交换的形式规定,其实就是价值形式。而价值一旦采取了价值形式,那么就是具体的和独立类别的形式,即交换价值。让价值变成交换价值、即可以进行交换的形式就是价值形式,这是商品形式在价值量意义上的表现。 而,从社会等价的抽象劳动出发,价值这种劳动产品的社会形式——即价值形式或者说交换价值,才必然会出现。价值不过是物化的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在这里就具有了一种等价交换特性,即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量。一般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内容。

由此可知,价值形式连接着两头——将劳动生产率的发展和市场这两端的环节结合了起来。如果抛弃价值形式,那么只能看到技术方面的劳动耗费(具体劳动的消耗),这种耗费变成了与生产的物质过程所采取的社会形式毫无关系(脱离了抽象劳动形式即价值形式的具体劳动);或者,只能看到市场价格的相对变化,无法诉诸生产过程来理解市场价格运动。价值形式(交换中介规定)是由劳动内容填充的,而价值量又取决于抽象劳动量;同样,劳动在社会形式/抽象层面上与价值体系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在物质-技术/具体层面上与物质生产体系紧密联系。 因此,从价值形式出发,就能将价值与位置居前的抽象劳动概念(并最终与生产的物质过程)联系起来,而通过价值形式又将价值概念与位置居后的交换价值概念联系起来。

事实上,既然价值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采取了产品的“可交换性的形式”的劳动,那么就必须从价值转到交换价值。因此,价值概念一方面与劳动的概念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又与交换价值的概念紧紧相连。价值形式,实际上就是以私人商品生产作为分工前提的交换中介形式,这种形式规定通过等价交换,让价值过渡为交换价值,同时又进一步回溯性地证明了个别价值过渡为社会价值的抽象等价性。

同一竞争导致了等价交换的形成,即个别价值根据社会交换的活动形成社会价值,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这里根据交换又被回溯性地规定为等价交换,也就是说在确立社会价值概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等价交换规律,即不同私人劳动的劳动时间具有一种统一的劳动时间尺度,这就是等价交换的定义(马克思的等价交换概念,并不是指两个商品严格地按照劳动时间进行交换,而是说在价值的波动中,一方亏了就会向上,一方赚了又会向下,结果就是等价交换。或者说,等价交换意味着价值量在不同生产主体之间的分配,是等额的。随着价值量经过交换在不同主体的分配,价值量仍然是不变的。比如剥削,这看似和等价交换矛盾,但实际上榨取的剩余价值仍然符合等价交换规律。或者说,等价交换意味着价值量的等同性)。

回溯性的力量正是在于,在交换中本身是偶然的商品交换,逐渐地确立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量尺度,或者说在不断的偶然交换的发展中,确立一种社会价值量尺度的必然性,因而这种确定性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作为否定性的标准反过来规定着交换价值的比率,即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调节着交换价值。在这里,等价交换规律是从交换行为中产生,但又回溯性地被规定为被价值生产机制中介过的、交换行为依赖的规律,即不同私人劳动进行交换的商品价值量的等价规律,它是一个实体(私人价值必然采取统一的社会价值标准)。

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就是价值形式)只有从交换考察才产生。而交换价值取决于价值和价值量,是从生产意义上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调节着交换价值这一比率关系。因为已经存在一个私人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社会形式作为实存,在这里就支配着交换价值的交换比例,因为交换价值就是量的比率关系,而等价物自身是不具有的,这是一种私人劳动对社会劳动的关系性。换而言之,这个问题就是:到底是先有交换还是先有价值(价值生产)。前史里面是从交换中产生价值的雏形(指等价交换,以及局限的价值规律,它并不意味着是从前现代过渡到现代经济形式的模型)。但是在资本主义,这里的占有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分工机制也不同。交换反而是从价值规定中作为前提,并且剩余价值其实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和劳动力进行区分的结果。

商品是以铁、麻布、小麦等等使用价值的形式出现的,这是它们的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们之所以是商品,只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因此,它们表现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二重的形式,即自然形式和相对价值形式。 换言之,商品形式就是相对价值形式和自然形式的统一,在这里商品形式就是价值表现,就是价值形式。或者说,在以交换作为中介的社会过程中,相对价值形式和自然形式仍然统一为价值形式。价值通过这个机制表现为交换价值,个别价值也因为这种等价交换规律,过渡为社会价值。而且,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地认为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

所以,交换价值是量的,也就是包含纯粹的等价劳动时间,但从质的方面看,它就是价值形式,即包含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生产关系的物化形式。 所以,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因而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实际上,对商品的研究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从交换行为中发现价值,同时又从价值的机制出发研究交换价值/价值形式。

既然“商品形式”这一现代经济机制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劳动产品是由独立的私人生产者生产,那么他们的劳动关系也只是通过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在这种经济体的“商品”形式中,生产某一产品所需的社会劳动不是直接地表现为劳动单位,而是间接地表现为“价值形式“,表现为与该产品相交换的其它产品;劳动产品变成了一种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形式”的商品。 由此,社会劳动发生了“物化”,并采取了“价值形式”,亦即一种属性——它附着于物品,看起来就像是物品与生俱来的——的形式。这种“物化”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本身)构成了价值。 因此,商品形式和价值形式的区别,实际上是前者作为劳动产品采取的特定社会形式,而这种形式的内容就是产品的物化以价值形式进行,这种价值形式从简单的价值表现到货币形式,实际上就是交换中介规定发展的结果。因此,价值形式的发现就是相对价值形式和自然形式的对立关系的发展,也是等价物的发展(从特殊使用价值作为等价物到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而这里的商品形式作为劳动产品之所以采取价值形式这一对立规定的生产机制,就是与价值形式发展相一致的。 商品形式实际上就是商品经济,而价值形式就是这种经济形式的内部的结构性关系,也就是价值对象性及其必然物化的关系性。

最后:因为交换价值是价值量的比率关系,它是量的意义上的;价值形式是另一方面,质的意义上的,也就是交换结构意义上的。二者抽象地来说是同一个概念,但又是不同语境的术语,因此需要注重这种细微的差异。价值通过价值形式过渡为交换价值(价值对象性就是价值这种内在的东西通过交换关系(价值形式)而显现出来的),虽然马克思也说交换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但更偏向于量的意义,而价值形式更像是质性。价值形式=相对价值形式和自然形式的对立关系,而商品形式就是商品经济,也就是这种私人生产者的对立机制。

价值和使用价值统一为交换价值,而价值形式本就是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矛盾统一体。 所以,“价值形式”和“商品形式”这两个概念看似比较相像,是因为一个是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统一体,另一个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统一体。前者是交换价值意义上的,另一个是从二重性的生产矛盾上进行解释的。 ——这是概念上的区分。

四、《资本论》的开端

商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或者说“简单商品生产”,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抽象范畴,即抽象的最低限度。早在《资本论》开篇,马克思就说过: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

所以我认为,这不过是对资本主义抽象出来的胚胎形式的研究,所以表面上挺思辨和概念的,这也是辩证法格式的要义,即从概念的内在必然性出发,那么这就不再是一种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经济范畴,而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发展了的经济关系的抽象-范畴化。所以《资本论》作为“实在哲学”,就是一种知性抽象开端,符合黑格尔的逻辑学和辩证法。而这种开端就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这种矛盾格式必然以物化的货币形式表现。

那么,商品-货币关系就已经内在地包含了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这便是我论证的根据:『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的具体的劳动同时只是当作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这种内在的矛盾在商品形态变化的对立中取得了发展的运动形式。因此,这些形式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但仅仅是可能性。……在危机时期,商品和它的价值形态(货币)之间的对立发展成绝对矛盾。因此,货币的表现形式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不管是用金支付,还是用银行券这样的信用货币支付,货币荒都是一样的。』)但是,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用来解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经济形式,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价值理论,严格而言是对资本主义本身的细胞的抽象。这也同样可以解释,马克思为什么要论证货币形式的历史发展——这当然不是线性的,而是从它们经验抽象(概念/范畴)的内在必然性论证出来的辩证关系(一-多,价值形式-一般等价物)。

概念的论证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于经验的考察?譬如,物物交换对资本论结构的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在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物物交换的语境,如果是前现代的物物交换,那么这种经验事实不过如同前现代的商人、小生产者那样,对于资本论的结构来说是可有可无的抽象,是属于史前史的范畴。如果是资本主义语境的物物交换,那么就是被重新规定的价值形式的最抽象结构罢了,它不一定具有真实的经验效力,但在这里具有一股回溯性的力量,那就是这种物物交换本身就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前提,如同前现代的商人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要素前提一样,是资本主义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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