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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同法精要的读后感大全

香港合同法精要的读后感大全

《香港合同法精要》是一本由王玄玮著作,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66.00,页数:328,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香港合同法精要》读后感(一):王振民教授序言

玄玮的新作《香港合同法精要》即将付梓,我感到由衷高兴,很愿意写序祝贺。香港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予以保留。香港因此完整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成为我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地区。香港合同法也就以普通法下的合同规则为特色。我不是合同法专家,但对普通法略有研究,过去三年来在香港工作,对普通法的接触很多,认识也日益加深。内地专家学者能够写一本关于香港普通法下的合同法著作,难能可贵,这是玄玮多年学习、思考、研究香港合同法的成果,一定意义上填补了近年来香港合同法中文著作的空白,可读性、实用性、创新性都很强。借此机会,我谈谈对普通法的一些认识。

众所周知,普通法是源自英国的以判例为主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英格兰地区的传统法律规则。这些古老的法律规则通过司法判例不断予以解释、补充、扩大,并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地发展完善,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本身充分说明了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发展过程的柔韧性。这种柔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普通法发展非常缓慢,以防止法律规则过于快速的改变对社会造成不良扰动。通常来说,人与人相处总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范不能轻易改变,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则也不能随便改变。用中国古人的话来说,这叫做“天不变,道亦不变”。普通法体系中现在通行的很多合同、侵权甚至刑事法律规则,援引、追溯案例时,可以追溯到好几百年前英格兰地区的案例。普通法系的这种做法,给人一种很强的稳定感、安全感,尤其是在商业领域。这些规则实际上是法官抽象出来的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他说的“法律”是指普通法,他的意思是,普通法无非是法官对人类生存、生活经验的概括总结。很多国际商业合同中约定以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律作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说明企业家不希望做生意的规则有什么大的变化,因此不会选择经常变化的法律作为签署合同适用的法律。

另一方面,普通法既非常古老,几百年前的规则都可以继续适用,又能够与时俱进,根据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条件和人们的新共识及时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法律规则僵化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这种规则的改变主要是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审时度势,谨慎地改变先例来实现的。由于普通法系的法官整体上具有保守倾向,对普通法体系有深刻理解和坚持,除非体察到时代确实发生了变化,社会确实有需要,继续维持原有规则确实会带来重大不公平,否则法官不会轻易改变先前确立的规范。即使确实需要改变已经确立的规则,新规则的确立也需要充分地说明理由,并由相当高层级的法院去改变这些规则。这种法律发展的方式可谓“不料机于事先,不失机于事后”。某种意义上说,普通法很好地处理了法律规则“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

便随着大英帝国的崛起扩张,普通法在全世界得以迅速扩张和兴盛。十八、十九世纪,英国在全球扩张,顺便带着自己的普通法来到世界各地。“日不落”帝国衰落后,美国崛起,至今仍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现在,世界上适用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50多个,好像大部分都发展得不错,除了英国、美国之外,主要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包括香港。我一直在思考,这种繁荣、稳定与普通法之间是否有某种关联?是不是普通法更契合工业革命后的经济发展规律?更有利于企业家精神兴盛?更有利于保障商业自由?这些思考迄今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我想肯定有内在联系,无论如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当然,这些都是一些宏观上的思考,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够从普通法的角度来阅读这本合同法著作。合同法是最体现普通法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法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了解普通法,也是认识普通法一个很好的切入口。玄玮的这本《香港合同法精要》既是了解合同法的一本好书,也是认识了解普通法很好的“带路”著作。

王振民

2018年12月20日

《香港合同法精要》读后感(二):合同理论发展与比较方法运用(王雷教授书评)

摘自2021年4月29日《检察日报》第三版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我国香港合同法及与其相联系的普通法系亦然。从我国香港合同法的演进变迁中,我们能够感受“不变”与“变”,感受“不变”为原则的稳定性和当变则“变”的与时俱进性。结合民法典编纂,笔者曾总结民法典视野下的广义法学方法论和广义法律实践观,其中就包括法律发展理论。云南省检察院王玄玮检察官所著《香港合同法精要》一书简明精当、清晰流畅、要言不烦、不费笔墨。书中不乏作者从判例法中提炼总结出的很多金句表达,如爱和感情不构成对价,禁反言规则“是盾,而不是矛”,所谓口头证据规则其实反而是排除口头证据的规则。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在法律发展理论方面颇有研究。在阅读该书时,我再次获得不少法律发展理论方面的启发,也加深了自己对功能比较等比较分析方法的认识。

其一,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关联互动、辩证发展的。梅因曾经说:“关于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据我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该书对违约救济方式就分别介绍作为普通法意义上救济方式的损害赔偿,作为衡平法意义上救济方式的特定履行和禁制令,展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衡平法如何济普通法之穷。

其二,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存在更替发展,判例法和制定法也存在辩证互动。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普通法意义上代表性案例汇聚起的判例延展更迭是经验演进的体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发展就是生动事例。卡多佐进一步指出:“但是,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对合同法判例进行整理呈现的方式就是体系的和逻辑的,可以说体系为骨,判例为魂。

其三,我国香港合同法的法源、司法体系等存在变化发展的过程,这也给人以动态法源观的体悟。

我在学习研究过程中也有这样的体会:“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出发,在英美法系理论上,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和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是不同法系中承担相同功能的概念,这也为不同法系下的经典案例各自确定。”比较分析方法能帮助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具备开阔的眼光。拉伦茨认为:“法比较的基础在于某一实定法秩序的解答,经常是针对一般的,会以相同或类似方式出现于全部法秩序中的法律问题提供答案。”但有解释力的、说服力的比较分析不能局限于具体制度规定比较,更要去探索功能比较、动态比较和文化比较,这些是比较法分析中易被忽略但非常重要的方法。

首先,经由比较法解释方法,可以结合书中所阐释的“口头证据规则”来理解民法典编纂中一个相应规则入典又最终出典的过程。《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反对意见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正式文本签订后,再以缔约期间的允诺来推翻正式文本的内容,否则将会徒增纠纷,口头承诺不能否定书面合同,书面证据具有优先性。民法典最终未保留该规定。笔者认为,不同证据方法都是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固定,对此,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不存在书证证据效力优先规则。草案中的“允诺”不限于口头证据。更重要的是,不同合同法理论上的口头证据规则都有其适用范围限制,当事人明确将合同限于书面形式时,方只受书面合同的约束。

其次,经由案例比较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比书中介绍的Schawel v Reade案和内地“豪车退一赔三案”,借此思考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和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后,经由功能比较分析方法,可以思考书中介绍的默示条款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交易习惯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典型合同规则功能等之间的关系;可以思考书中论及的合同条款中的条件和担保,与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义务类型化之间的关系;等等。

在民法典施行之际,该书所阐释的相关合同规则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和发展完善提供一定的对照和镜鉴。

(王雷,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香港合同法精要》读后感(三):徐中起教授序言

玄玮还没进大学前我就在考生档案中认识他了。那年我去招生,玄玮在报考云南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中成绩是比较好的,但当时他身高不够,我坚持录取他,我说他才十六岁,还会长的。果不其然,毕业时,他已是身高一米七三,身材矫健,羽毛球打得特别好,是业余水平里的顶尖高手,获奖无数。更让我感到骄傲的是他悟性很好,善于思考抽象问题,对问题不人云亦云,讨论时总能谈出与别人不同的观点。这些年来他在工作之余坚持研究,发表文章七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这个数量对一个法学院教授都不算少了,但玄玮是有本职工作的,加班加点完成任务是常有的事。云南省检察院办公大楼深夜常有一盏灯亮着,灯下是玄玮在写作。有一次在报摊买了本《读书》,目录中赫然写着王玄玮。在法学界,在《读书》上发表文章的并不多。

为学生的著作写序言,是老师的责任,但我把它看作是莫大的荣幸。我感谢同学们看得起我,让我作序。当我把玄玮的书稿看了一遍后,感觉为玄玮的这本关于香港合同法的著作写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受大陆法影响较大,也受到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法影响,我们注重对立法文本的解释,办案依据的是法律条文。香港法的主干是英美法,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是以案释法,法官从判例中寻找裁判依据。这两种思维方法差距相当大。美国独立后,与英国势如水火,法律界掀起了废除英国法的思潮,要向独立战争中给予美国支持的法国学习,搞制定法的模式。无奈整个法律界人士的思维对制定法极不适应,鼓噪一阵子后不了了之。过去,我看过一点英美法的书,此时方觉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但任务接下来了,再难也要完成。

香港合同法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每年香港与内地的贸易量非常巨大,也有相当数量的涉港合同纠纷发生。因此,了解香港合同法有实务上的需要。香港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是英国法,工业革命后的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一直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者,了解香港合同法为了解国际贸易规则提供了便利。以法律规则与实务的关系远近来看,判例法与实务贴得更近。研习香港合同法可以为我们更精细地把握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新的视角和分析框架。正如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格茨所说:“英国的法律技术热衷于精细而现实的探究生活问题,并倾向于在具体的历史关系中处理这些问题,而不是系统或抽象地思考它们。”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研究香港合同法的专著不多。1995年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出版距今已经24年了,此后再无系统的专著。这24年,香港合同法实务中增加了许多案例,理论研究也有新的发展,这些新的变化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总结更新,玄玮的《香港合同法精要》正好弥补了这个差距。有位法学界朋友对我说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是一本好书,但篇幅略大。玄玮的《香港合同法精要》篇幅小一些,如书名所示,比较好地概括总结了香港合同法的精要,读起来事半功倍。《香港合同法》和《香港合同法精要》这样的著作可以将其归入法律教义学著作,因为其主要理论使命是解释判例和有关立法,以及阐述合同法通说。法律教义学著作的撰写有一个特点,就是后来者很难超越得到法律同行认同的前人著作。这首先与法律教义学的特点有关,因为法律教义学著作的主要内容是解释法律,其解释的内容受到现行立法和判例的限定,作者不能超越法律固有的含义去解释。其二是法律教义学的主要理论是法学通说,这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认同,将其作为思考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思维范式。因此,后来者很难超越和创新。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解释香港合同法,阐述香港合同法理论通说的著作,在学界和实务界都颇有好评。面对这样一部令人高山仰止的著作,玄玮写作的困难可想而知。玄玮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认真的设计和思考:一是精选了香港合同法的主要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更深入地研究。该书的九章内容基本上都是何本中研究过的,但玄玮在体系架构的设计上和判例资料的选取上都做了大量功课,吸收合同法研究的新成果,使每一章的研究内容更为深入细致,该书对香港合同法的解释是有理论深度的。从文字数量上讲,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王本的字数更多一些。第二,尽量使用新材料。例如,王本对回归之后香港合同法的五个层次进行了梳理分析,特别是将香港基本法的宪制变动对合同法可能产生的影响也纳入视野,在合同法渊源上有所发展,归纳也更为全面。第三,在语言表达风格如何更适合内地读者、如何与内地法律术语更为接轨方面,作了精心考量。例如,对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约,在何本中使用的术语是“压迫”,而王本中用的是“胁迫”。书中的主要术语,作者都作了中英双语对照,这为内地读者准确了解香港法的内容提供了便利。可以这样讲,玄玮的《香港合同法精要》是香港合同法研究领域继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之后的又一力作。

虽然合同法因法系差别而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内在结构。合同法是法学家或法官写就,立法机关或法院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但交易基本规则却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交易基本规则是交易本身具有也是交易不可或缺的规则,它与交易同时存在。举一个最简单的交易例子,一个老汉在集市上以十元的价格从猎人手中买了一只野兔。在这个交易里,一个合同应该的内容全部都有:合同标的是一只野兔;价格是十元;支付方式是即时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地点在集市;还有,这是一个典型的双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对方的义务,老汉与猎人就以上的合同基本内容达成了合意,等等。我们还可以就这个例子的合同规则作更多讨论,但我觉得就此打住基本上可以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个故事发生的年代很早,是在东周时期,那时还没有合同法,老汉和猎人也没有学习过合同法,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法律。但他们知道买卖的规矩,甚至他们还知道物权法上的规矩,野兔交付给老汉以后,野兔的所有权就转移到老汉,老汉不用担心猎人会找他来拿回野兔。没有合同法交易也能够进行,但这个话却不能反过来说,因为没有交易的话合同法就“饿死”了,例如计划经济下合同法就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角度理解合同。人类学关于互惠的研究表明,所有人类合作都有一个共同的内核——互惠。互惠是人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早期的人类学家的田野报告中基本上都涉及到互惠。最早将其作为一个专门题目研究的是法国人类学家莫斯。莫斯是著名社会学家兼人类学家涂尔干的外甥,而莫斯的外甥就是大名鼎鼎的有马克思主义色彩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的集大成者列维·斯特劳斯。莫斯在《礼物》一书中对互惠作了深入研究,他发现礼物在新西兰毛利人那里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毛利人送礼物给朋友,礼物上附着一种叫“毫”(hau)的东西,它是一种灵力(esprit),收到礼物的人必须要还礼,如果不还礼,在“毫”的灵力驱使下,受礼者可能会生病甚至丧命。不还礼是很不道德的,甚至会让收礼者碰上厄运。正是在这样的观念驱使下,礼物送出后,受礼者就有了还礼的义务。围绕送礼与还礼,可以发现其内在机制,送礼人送出礼物,这不是单向的行为,因为它引起了一个双务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礼送出后,送礼者得到了接受还礼的权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送礼者因为送礼而产生了得到回礼的预期。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这种预期通常是稳定的。收礼者收到礼物后随之产生了还礼的义务。互惠是人的行为,但互惠行为与人类其它行为一样,是在特定的观念支配下进行的。在人们的观念结构中,互惠得到了高度的认同。我们送了礼,就希望对方回礼或者是帮着做点什么,我们收到礼物会觉得欠着对方人情,总要找机会报答人家。这是围绕送礼与回礼的人类的共同的心理活动机制。人们关于互惠的观念是互惠的结构性组成部分之一。互惠的功能是保证人类合作得以进行,送礼与还礼只是互惠的典型形式。互惠广泛存在于亲属关系、互助组织、契约、政治结盟,甚至互惠也广泛存在于动物的社会行为中。在不同的文化里,互惠机制的表达形式不同,但其内在的结构是一样的。在人类的早期经典中就对互惠有了认识,例如,孔子对互惠做了高度的概括:来而无往非礼也。也正是因为合同有互惠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在结构,因此,不同法系间就合同法开展交流是可行的,事实上我们了解英美合同法并不是特别困难。

现代合同制度与传统互惠的区别是现代合同制度不再采取传统文化的样式。在这里,温情脉脉的面纱没有了,有的只是精确的计算。合同法的本质是它是以法律的方式对交易规则的重述和摹写。立法和法教义学理论可以对合同法作精致的理论表达,但不能违背交易的基本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不必去复杂的精神领域去寻找自然法根源,交易规则就是支配和决定合同法的重要的自然法渊源,并且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我们很难判断最早的互惠行为发生在哪里,发生在什么时间,但是大致上可以推断自从人们有了不同需求之时并意识到可以相互满足其需要,就有了互惠。比如采集狩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飨宴,不同部落之间的联姻。我们还可以推论出现社会分工后,相应地出现了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内在结构就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互惠机制,即付出的一方应该得到对方的回报,这种相互给予相当于英美合同法中讲的对价。距今约一万年前左右,美索不达米亚、中国等地开始有了农业生产,农业要求定居,相应地提出保护土地和房屋的权利要求。农业社会中不同产品需求的增加,也促进了交易规则的发展。这方面有来源于考古学的证据支持。据考古学家研究,河北磁山文化有可能是一个早期的粮食和石斧等工具的交易中心。磁山文化属新石器中期,文化层分上下两层。时间测年有两个数据,分别为公元前6100年—前5960年,公元前6032年—前5750年。这里有八十多个灰坑里有大量粟米,粟米堆积一般为0.5米,厚的达2米。这些灰坑的总容量达十余万斤。磁山遗址的另一个特点是出土了大量石器,最多的是石斧,达430余件,加上半成品有千余件之多;其次是石铲,有79件。另外还有大量的用于加工粮食的三足或四足的石磨盘和石磨棒。考古学家何驽认为“磁山遗址是8000 年前的一处商业贸易中心遗址,面积不大,但是从事粮食(粟)加工贸易、石器加工、采集狩猎收获物的交易,商品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 他认为“磁山遗址很可能是北部的兴隆沟文化与南部的后岗类型之间的交易中心”。何驽认为磁山出土的陶量(盂)是一种量器,对粮食交易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人类进入农业社会后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快速的变化。苏秉琦认为中国在新石器时代渐次出现的古文化、古城、古国,美国人类学家赛维斯和萨林斯提出人类社会政治组织的发展经历了游群、部落、酋邦、国家等阶段。目前我国对早期法律的主要认识集中于三代及以后,对三代以前法律的研究,如古城、酋邦的法律形式及其特点等很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尚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律史研究对史前法律的研究也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史前没有文字,当然也谈不上用文字记录法律。

交易规则是一致的,这并不会因为文化不同而不同,但在不同的文化里交易规则的表达形式是不同的。世界主要法系主要孕育于轴心时代,合同法的法律形式也在这个时代开始有了各自的特点。轴心时代不光是产生了重要的思想家,世界各主要文明在这一时期也产生了重要的法典,这些法典的结构及其适用方式对不同法系的发展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来看,大致上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保护民事关系,第二种是罗马法制定专门的民事法典,第三种是英国的判例法。《唐律疏议·名例》认为自夏以来,法即是刑。从居《法经》六篇之首的“盗法”看,法是对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给予刑法处罚,但并无关于财产权和债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调整方式对民事领域的规则是给予认可的,并不以制定民法的方式规定民事权利。中国古代民事规则大体上是一个社会自治的领域。与《法经》同时代的《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刑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其中关于财产和合同可以看作是以立法的方式对民事习惯法的重述。《十二铜表法》中关于财产、契约、亲属方法的规定对千年后的《查士丁尼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查士丁尼法典》确立了以民法为主的古代罗马法的基本体例。英国判例法比前述法律要晚1500多年,作为源于法官写就的判决的“法官法”,判例法凝结着法官处理案件的经验和智慧。英国十八世纪的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撰写《英国法释义》将零散的大量判例作了分类,他说罗马法的重要典籍《法学阶梯》的分类体系对他撰写《英国法释义》有重要影响。布莱克斯通效法盖尤斯和他的《法学阶梯》,把整个英国法的客体划分为四个部分:1、个人的权利,以及获得和丧失此类权利的条件及方式。2、物的权利,以及获得或失去此类权利的方式。3、侵害个人的不法行为,亦即民事损害,以及依法对其进行救济的方法。4、公共不法行为,亦即重罪和轻罪,以及预防和处罚此类行为的方法。布莱克斯通认为,英国法的每一个案例、惯例、习惯、制定法或者条例,都可以归入这四个部分中的一个。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部分,其法律渊源体例的特点与各自法系的法律渊源体例是一脉相承的。

香港合同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从历史上的合同判例中总结出来的合同法理论与大陆法合同法理论存在诸多不同,如对价、允诺禁反言规则,订立合同受到胁迫,不当影响、错误,等等。这些合同法上的概念与大陆法、与我国合同法相比较,要么在大陆法中没有,要么含义不同。这些看上去感到陌生的概念实际上都是从合同纠纷判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这些概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合同法实务中产生的,与合同实践关系密切,有很强的实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不当影响”中的“实际上的不当影响”是指“当一个协议是在某种不适当的压力之下达成的,而这种不适当的压力并不带有任何针对人身的暴力因素,因而也不构成普通法的胁迫时,就可以考虑是否构成实际上的不当影响。”与此相关联的典型案例是“Williams v Bayley”一案,该案中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一份协议,要求原告用自己的财产为原告的儿子的债务提供抵押,被告声称,如果原告不同意,原告的儿子将会以伪造签名的罪名被起诉,可能被判决终生流放澳大利亚。原告在压力下签署了协议。后来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这一抵押协议。此案打到英国上议院,结果是本案中的不当影响成立,原告胜诉(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之一:实际上的不当影响)。

本书名为《香港合同法精要》,确实是名实相符。作者极为细致地选取了香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加以论述。本书文字流畅,深入浅出。行文和论述中可体会到玄玮深厚的法学功底,也可感觉到他对英国的认识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对想要了解香港合同法的内地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来讲,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香港合同法专门著作。了解了香港合同法,也就对认识英美国家合同法打下了基础。本书对每一个问题都有明确的定义,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对定义作进一步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行法理论证。本书还有一个特点是资料相当充实,作者花了大量时间研究香港合同法有关的中英文著作和案例,每一个问题的研究都有扎实的材料基础,包括论著、案例等。玄玮在大学期间注重写作锻炼,写得一手好文章,文笔流畅,阅读本书不会有理解上的阻塞感。

本书共九章,为方便读者进一步阅读和研究相关问题,作者在参考文献之外专门列了案例表和香港合同领域成文法,这些为有意深入学习了解香港合同法的同行提供了很好的检索方便。玄玮的这本著作,是继1995年出版的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后又一研究香港合同法的力作。相信《香港合同法精要》有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的合同法交流,为内地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了解香港合同法提供了新的文本。因此,这本书是香港合同法研究的重要著作,也是内地与香港法律交流的重要成果。

徐中起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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