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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不下县?读后感锦集

皇权不下县?读后感锦集

《皇权不下县?》是一本由胡恒著作,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CNY 69.80,页数:39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皇权不下县?》读后感(一):读书笔记

此种观点基于费孝通先生的中国古代的“双轨制”政治体制,即县以上政权与县以下政权两个的重复平行。作者先是分析了自古以来的县辖政区的设置和管理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清代分防佐杂官员在地方的具体职能,如治安、赋税职能等。从巡检捕盗等情况入手,基于传统文献的记载进行分析。另外,对南方地区的驻于村镇的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有详细的介绍。从“分县志”“分州志”等地方文献的编修入手分析地方官民对其政区的认识。详细介绍了清代州县的置废以及种类、特点。并据此对前辈学者对县以下政区的看法做了自己的批正,并由此反思现代乡村治理情况与古代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另,作者对《清史稿·地理志》分防佐杂项做了校正。

中国古代的皇权通过地方官员及乡绅等地方豪族,渗透到每个人身上。清代地方行政体制之改革与当时人口剧增及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密切。此外,作者所详述的清代县辖政区之下,巡检、分征县丞等官员与古代传统的编户齐民之制及乡村赋役保甲之制之间有所区别,需注意区分。两者互相结合,才是中国古代乡村基层情况的真实面貌。

《皇权不下县?》读后感(二):“皇权”也下县!

作者用全面详实的史料和洋洋洒洒的论述,证明一个问题: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佐杂分防制度事实上推动国家治理向县以下延伸,所谓的“皇权不下县”一定程度就是伪命题。所有以“皇权不下县”为历史逻辑基础的观点,都应当值得推敲! 明清以来的这一变化(元以前是否没有之前证据,暂且存而不论),其实也能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财富在不断增多,治理难度自然随之加大,治理重心必须下移(如同春秋战国时代,人口财富都聚集在城池中自然也不需要分防分驻,自然也就是“皇权不下县”),特别是康熙五十年起“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后,人口增速加快,这也在一定程度解释了佐杂分防制度在雍正时代的大量实施。 对于当下而言,治理的深度广度难度远非古代社会可比,因此,加强县以下的(也就是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向基层下移,意义格外重大。我觉得有两点要特点注意:一是与基层自治的边界问题,基层自治不应该是区划的概念,而应该是管理学的问题,自治应该建立在一个合理的管理幅度和烈度之上,如果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任务已经超出它可以承受的极限,那么国家的治理资源进应当介入,由自治转为半自治或者就是国家治理。二是与县以上的治理的衔接问题,县以上更多是“牧官”而不是“牧民”,那么县要不要“牧民”,和完全转化为一个层级,还是建立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皇权不下县?》读后感(三):一种对帝国横向权力扩张的误解

作为一个外行,其实对这个话题很感兴趣,主要是想了解到底中央集权的国家运行到了清代,政府有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支撑其直接接管地方的各类琐碎事务,乃至直接取代家族、家庭,彻底管理到基层之间个人间日常事务的处理。我想,以往学者提出皇权不下县,也并非意在从话语表述上彻底否定县有下设职务,而是从宏观上讲基层存在另一套内部的事务、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读完本书,似乎这个diss并不是非常实锤。

该书主要论证思路在于讨论知县以下佐官的存在。该书主要掌握了第一档案馆藏奏折与录副以及南部档案等关键材料的检索利器,再配合地方志、实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了叙述。

而该书主要论证的难题则在于证明,佐官并非是一种辅助性官吏,而是一种常设的划地分管的官员。围绕这两个话题,从作者的思路中,我感觉到这种解决并不十分信服。

可以明显发现大量的佐官都属于治权极为有限的政务官。而且从清代法理上而言,这种官员本身就严格不准“擅受民词”,而主要的功能在于缉盗,此外部分地区稍微担任治安事务的管理,比如邪教、盗窃等。但稍微涉及命案、户婚、田土等关系到核心政府人口与土地的内容,便取消其管理职能。这里,我比较关注的是司法。因为如果说春秋大变革是从郡县取代封邑内部自治,那么核心的成分便在于地方族长的自由裁断权被县令所取代。换言之,是否接管地方的自由裁断权,掌握司法审判的话语权,才意味着这层机构的合法性。但是,如作者论证“歧控”也发现,其实这一层级在实际操作中有着极大的任意性,一方面既可违规操作地方审判,且兼有各种人情世故,另一方面,也常遭遇下民越级上诉,即尽管看似其可以处理词讼,但可有可无,并不构成一种不可逾越的层级。况且这种情况还分地域,如果放到全国不同的县中,这种佐官多大程度属于县下的治权单位呢?大概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上都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因此,巡检这类的佐官存在,并未彻底否定“皇权不下县”这一论述的核心论述,就是在县令和实际存在的家庭间,还有没有一种进行治理的单位呢。或者说除了以往所谓乡绅、长老,是否还有来自上层下派的权力层存在呢。至少看来,其实并不存在的。从巡检司这类机构设立便能看到,这类所谓的县下佐官,并非一种常设的、普遍存在的管理人员,而仅仅是县一级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的执行机构,甚至如其结论,明代的巡检司与里甲也并无达成统辖配合,而仅仅集中与追捕大盗、奸细,大抵隶属于知县的属性更强,而参与在地化具体日常事务的属性更低。(即使有参与分征粮或是委任词讼,也往往是特殊地区的特殊规定)况且,明清这类佐官职务主要是集中在治安领域。至于民间日常纠纷,除了大事化小外,我想真到了需要诉求政府裁决的时候,除了因1、地方偏远;2,与佐官有私交,除了地方佐官通过《佐贰须知》中记载类似潜规则干预地方司法外,大多数还是愿意直接请求县令裁断。

那么,读罢全书,皇权不下县这个话题到底如今是一个什么图景呢?本书那种哽噎的违和感,看似解决又不是很舒畅的感觉来自于哪儿呢?

实际上,无论是早先学界提出的“皇权不下县”还是作者的视角,其实都围绕着纵向的权力扩张而谈,或者是希望解答纵向权力扩张的问题,即讨论权力如何向下延伸到具体的家族、村落或家庭,乃至最终控制到个人。但实际上,作者的研究恰恰却表明,无论是巡检还是移驻县丞,他们的存在并非是纵向的权力扩张,而仍旧是帝国版图内部空白的添补,是对于无力管辖区域(如两县边界、偏远地区、或军事据点或商业据点问题多发区域)的权力伸入,所以,其仍旧体现着帝国横向的权力扩张。因此,该书暴露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作者虽然发现了县以下权力的存在,却误将“横向权力”极力地往“纵向权力”论述,这就导致了一个视角的偏差,尽管作者在第八章辖区转换时意识到这个横向权力开发与建制的过程,然而所惜前文执着于对前人diss,并未将此作为全书的主要逻辑论证,最终,论证皇权不下县的问题仅仅集中提供“县以下职官”的材料,至于这些职官是否普遍常设,乃至是否跟宗族村寨形成固定的捆绑分管结构,恐怕证据仍然缺乏,这也就导致其论述时笔下必然出现的一个纠结。

《皇权不下县?》读后感(四):区域如何形成?

胡恒在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十分明确,其一,批评、辨正“皇权不下县”这一概念;其二,分析明清以来州县佐贰官的活动,以此说明县以下的政权组织之滥觞,民国之后的区、乡、镇等县以下政权组织并非无根之水,突然插入基层社会的。

以这两个问题为线索,胡恒列举了非常多的实证案例。从全国范围看,清代以来的制度设计越来越容许乃至支持州县佐贰官拥有界限明确的分防辖区,在分防辖区中,佐贰官的职能从治安延伸到诉讼、征税等等。清代律例禁止佐贰擅受民词,胡恒对这一政策提出新的理解,认为只有“擅受”即未经朝廷允许的参与诉讼才是被禁止的,如果佐贰经过朝廷授权参与诉讼乃至其他行政职能,则完全符合清代律例,而且在文献中不乏实例。

诸多佐贰官中,最受到注意的是巡检司,因为巡检司是明清官制中最主要的派出县城负责治安的职官。因而如果考察县以下的政权组织,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巡检司。胡恒考察了清代全国范围的巡检司分布,注意到期分布与人口地理分布的瑷珲-腾冲线非常接近,人口密度更高的东南诸省设置巡检司也更多,其中广东省设置巡检司数量又最多。明代中叶之后,广东的所谓“盗匪”问题就一直引人注目,这与当地设置如此多的巡检司很可能是相关的。

清代巡检司地理分布是胡恒的硕士论文题目,以上的结论可以说是在其硕士论文基础上形成的。由这些结论继续思考,必然要考虑以巡检司为代表的州县佐贰官在明清的地方行政与基层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思考最终集中于“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自然是此后多年思考、研究的成果。

此书第三至七章的内容都可视作考察佐贰官在县以下治理行动的若干案例。第三章讨论京师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中佐贰官如何发挥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揭出的《齐家司志略》这一文献。章学诚常将后代之州县志比拟春秋之国史,说“方志如国史,本非地理专门。”(《记与戴东原论修志》)如果从这里引申,可以说方志是对一级政治组织及其所控制的人民、地域的描述。在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中,方志直接地与行政区划的层级关联,而在这一垂直的行政层级之外,市镇、村落、寺观等方志如何编纂,编纂者如何确定方志涉及的地域,更加鲜明地说明特定人群的地域认同观念。

《齐家司志略》是以巡检司的分防范围作为方志的区域范围,这本身就意味着齐家巡检司的分防区内的人们对这一分防区形成了稳定的地域认同。也就是说齐家巡检司的分防区不仅被视作一个治安管理区,也被当地人视作描述自己生活空间的参照系。在这一意义上,齐家巡检司的分防区就不仅具有行政区划的意义,也积累形成了历史和文化的意义。从胡恒的描述来看,《齐家司志略》的体例完全仿照州县方志,甚至设立了“舆地志”这样的条目,说明该志的编纂者确实将齐家巡检司视作这一地域的实际治理者,也即“亲民之官”。这样的职官确实已经将皇权延伸至县以下了。

第四章所讨论的广东是清代巡检司地理分布中最为独特的。广东巡检司设置在清代诸省中最多,并且其分防辖区均有明确记载,其他诸省也十分鲜见。2011年我曾与胡恒、黄忠鑫等分别对此有所讨论,当时我认为广东是一个特殊案例,形成这种全省普遍的分防辖区设置应当是与明代广东显著的盗匪问题有关。而早在此前数年,胡恒已经在硕士论文中专门讨论了广东的巡检司分布问题。此后胡恒对广东巡检司的研究继续深入,从中可以看到,广东设置如此多的巡检司与明代的广东社会有一定关系,但在此历史渊源下,将巡检司分防辖区明确并成为全省的通例,是清代之后制度演变的结果。

清代广东州县的佐贰官普遍地设定了辖区,因而在广州还形成了“捕属”、“司属”这样的地域身份概念。这样的变化是清初广东的这一“特例”陆续上报并得到认可的结果。广东的事例中不仅可以看到佐贰分防辖区如何因地方社会的特别原因渐次形成,也可以看到若干零散的“例”如何渐次积累形成官方定制。

第五章所论南部县,是县一级政府活动的文献特别丰富的地方,因而从中较容易看到佐贰官的各种活动。在南部县,佐贰官并未受到不得擅理民词的限制,而是经常地参与词讼。这种情况与清代很多官箴书所描绘的情况是类似的,补强了官箴书中较为简略的描述。

第六章讨论巡检司与江南市镇的关系。诚如胡恒所述,明代中叶之后江南市镇勃兴,很早就引起学者思考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活跃的聚落,一些佐贰官驻扎的现象尤其引人注意。胡恒经过梳理之后同意近年来学者们的主要意见,即佐贰官驻扎市镇的现象并非政府有意识的管理市镇,主要是受到行政成本、治安控制等因素而形成的格局。巡检司等佐贰官在市镇中的行政事务,有着依据官方不同成案所确定的范围,如最常见的参与诉讼,胡恒认为所见案例多是依据成案得到官方允许的,并非“非制度性”的安排。

我此前曾注意到一种描述清末苏州平望司、甪头司巡检暴式昭的文献《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暴式昭先后担任平望巡检司、甪头巡检司,他在平望处理了不少“抢醮”案件,但上级长官却以“越境擅理”斥责他,刚毅南巡时,对他的考语也是“性情乖张,形同无赖。”转任甪头巡检司后,“遇催租蠲赈事,一意庇民”,但是又遭到苏州知府的斥责。对暴式昭的评价,当地士绅与其上级主官可以说截然相反,由此可以推想,主要由当地士绅主导编纂的地方志与自上而下形成的各种官方档案,对同一个官员的同一行为,很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评判,后世研究者常从前一种文献中总结出“习俗”、“民望”,从后一种文献中总结出“制度”、“成案”,它们都应该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面。

此外,清代江南诸多乡镇志的编纂体例也一定程度反映了分防佐贰官与市镇的关系。虽然很多分防佐贰有明确的分防辖区,但在乡镇志记载中,这一分防辖区与市镇的范围常常并不重合。也就是说乡镇志的编纂者们心中有一个市镇的边界及市镇与周边乡村关系的观念,这个边界观念并不因佐贰官驻扎而改变,也就进一步说明分防佐贰官对市镇并非直接的管理。不过另一方面,不少乡镇志中设置了“官师志”或“职官志”,并将巡检司等佐贰官列入,也就是将自己的市镇比拟于州县,拥有疆域与政权组织。这种场合中,分防佐贰官又是当地人构建市镇独特地位的重要象征。

第七章讨论佐贰官参与钱粮事务的两个省份:福建与甘肃。萧公权、瞿同祖等前辈学者都将钱粮与刑名视作清代地方政府最核心的两项职能。其中又以钱粮与国家财政直接相关更受重视。胡恒注意到18世纪初在福建出现“分征钱粮”的事例,福建各县普遍地设置了分征县丞,以图为单位划分征收钱粮的责任,这与一般认知中清代地方政府征收钱粮的方式确实非常不同。胡恒认为,乾隆之后福建的分征县丞几乎具有与知县同等的地位,分征县丞的辖区也差可视作一级“次县级政区”,也就是说,清代福建有着在县以下设置行政组织的趋势。值得注意的,也是在18世纪初,福建的赋役制度发生了“粮户归宗”改革,“粮少不能自立之户”被要求附立别户,或合籍立户。这种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单姓村落、大型宗族的形成。一方面是赋予佐贰官细分征钱粮的职责,另一方面是官方推动形成钱粮征收中间阶层,这两种制度变革趋势是否具有一些内在关联,也许值得今后的研究中继续发掘。

胡恒在最后三章中重新回到宏观视野,首先重申了对“皇权不下县”概念的质疑,认为即使不考虑宗族、社仓等与王朝权力密切关联的社会组织,仅就国家的地方政府组织本身来看,清代县以下也存在相当多实质的政治组织。其次,根据县以下政治组织演进的逻辑,胡恒认为当下地方政府架构中,县辖市是一个相当值得考虑的改革方向。

“皇权不下县?”胡恒在题目中以一个问号为这句话结尾,这一论断的确应当置以问号。对这一提问,直接给予肯定或否定回答似乎都不足击中其核心。正如胡恒在书中所揭示的大量佐贰官的活动,已经在乡村社会中彰显了国家的在场。但是,诸多佐贰官,不论与同时的县级政区相比,或者与后来的区、乡政区相比,还不能说是有完整行政权力的一级派出机构。而且清政府也从来没打算将佐贰官发展成这样的机构。这在胡恒的书中也是讲的很清楚的。所以,对历史学来说,所关心的不仅是皇权是否下县了,更重要的是,皇权用什么办法来控制每一个县的行政中心之外的广大空间。尤其是,这个空间在明清时代并非静止的,而是剧烈变化着的。

进一步说,从胡恒的研究中可以引申出更深刻的问题:区域如何形成。这已经直击了历史地理学乃至人文地理学的核心议题。从我们当下的生活经验来说,那些描述与我们生活更为贴近的区域概念(街道、行政村、社区……)是如何在近三、四百年的历史中渐次生成并固化的,是相当值得我们不断反思的问题。

原文发表于《历史人类学学刊》,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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