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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精选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精选

《法律后面的故事》是一本由梁治平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页数:206,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一):略有感触

读到《谁的知识,谁的产权》,我是震惊的。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本来仅停留在司法考试的层面上,包括耳熟能详的TRIPS协议等,一直认为因为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与发展,才鼓励了人类不断的去创新,并将智慧转化为财富。但这篇小文,却使看到了TRIPS协议的背后,同样存在巨大的伦理或者道德风险,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和话语权的机构、人,可能会将某些族群已经拥有、使用、不断延续和发展的智慧成果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也算是一种掠夺吧?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二):让这个周末过得很充实

这是我读的“新民说”丛书的第二本,与《公天下》相比,这本法律随笔集显然更合我的阅读口味。梁治平先生在行文中的法言法语深入浅出,毫不拖沓,虽然从趣味性、可读性上不及贺卫芳先生的同类著作《法边涂墨》、《逍遥法外》,但至少让我花上整个周末读完而掩卷后作了好一番思考。作为一本非专著类的法律随笔,能激发读者的思考,个人认为已经合格。

开篇,透过故事让读者一窥美国的司法制度,很有西村京太郎的《七个证人》的推理意味。接下来是作者在美国参与司法程序的一些经历。虽不甚新颖,却不至让人厌烦。其中陪审员制度让早已对刑法生疏的我再次思考法律知识与常识间冲突与平衡。

全书最大的篇幅用来记述作者亲身经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起草始末。各国代表为各自立场唇枪舌剑的过程被作者生动再现,最终提出的问题是:在全球化时代,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对人权、自由的保护,孰轻孰重,两者是否可融合?

如对我国知识产权实务有所了解,都会认同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不少漏洞,甚至有人利用这些漏洞大发其财(例如炒卖商标),这显然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初衷相悖的。本书写的是一系列国际会议,但不难让人联想到我们自身!作者在全书中鲜下结论,用书中的话说是“一种真正的苏格拉底式的教学,一种对话的和开放的思考方法”。

最后几篇是作者结合在台湾的见闻写就的文章。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是关于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记述。当一个社会文明发展至一定高度,必然催生动物保护法,这并非将动物财产化或人格化加以保护,而是仅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对动物的残杀,伤害的是人类投射在动物身上的善良情感。这当然值得成为一个法益加以保护。

最后,向大家推荐本书。打开当当网,法律类图书要么是实务工具书,要么是经典法学名著。像这类能花上半天读完,且值得法律人一读的法律随笔,实在太少。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三):法律后面的利益

9年前的那个夏天,我有幸从边缘处观摩了某项法律制定前的准备工作。那部法律原本是部门法,几个相关部门各有各的法律规范,当时的立法要求是将分散的部门法上升为统一的单行法。彼时的我,混迹于一帮为部门争取利益提供辅助工作的打杂者之中,坐井观天,幼稚而简单地将立法视为部门利益之争。

梁治平老师说:“要认识法律的真相,必须了解法律后面的故事。法律后面的故事,其实就是法律的故事。”

在这本《法律后面的故事》中,梁治平老师介绍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后面的故事,描绘了一个宏伟而壮阔的法律故事的格局。

诚然,法律的后面,是利益的纷争。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其作用之一便是保护合法利益、定纷止争。

那么,什么样的利益才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于是,就产生了多姿多彩的法律后面的故事。

在开篇的《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中,梁治平老师通过对洞穴奇案的重述,表现了英美法中法官造法的思维轨迹,也阐述了英美法法官对援引先例的“先例”的定义。在这篇文章里,读者们看到的是功利主义者的“交易”与法律精英们追求正义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在法律未能触及之处,也“并非没有法律与秩序,只不过,它们是‘人民的法律’——某种源于风俗习惯、临时补充办法和有选择地从官方法律中‘借’来的规则的混合体。这些自发形成的协议虽然‘不合法’,但是能有效地规范其成员的生活和交易,弥补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足,是人们赖以生活和工作的‘社会契约’。”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法律只能要么承认这种“公序良俗”,要么与之进行竞争。

这是国内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

梁治平老师在书中还展现了国际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

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复杂,由于各国语言的差异,无疑给这种利益冲突的平衡更添一重困阻。小到一个字一个词,都要斟酌再三。更别提那些既得利益者与应得利益者、未得利益者之间的各种矛盾与纷争。甚至,这些利益之争还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例如,《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力求达成的目标之一便是“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同时又没有减损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最后几篇中,梁治平老师将法律背后的利益冲突延伸到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之上。提出了人类对这个世界不应再保持“唯我独尊”的观念,而应对万物产生敬谨与感恩之心,应放弃傲慢,学会谦卑。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梁治平老师的这本书,行文生动有趣,只是读者如果仅仅将其看做趣味性的知识性读物,无异于是一种浪费。这本书,是一本能够引发读者思考,让读者透过法律的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的书。

本文发表于《新华书目报》2014年06月09日书评A12版。

http://b.xhsmb.com/20140609/news_11_4.htm

本文已发

《法制日报》阅读,2014年01月12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112/Articel12002GN.htm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四):法律背后的世界

年前黎叔离开深圳的时候,给了我一张200块的书卡,昨天想起来就开始翻箱倒柜,出门去书城一口气买了5本书,刚刚看完的是梁治平的《法律背后的故事》。

上学的时候,有一次法学院院长请来一位社科院的研究员李先生,做了一次小范围的汇报演讲,题目是《中国法治三十年》。席间谈到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较为受外国学界关注的三位中国学者,其中之一就是梁治平。

《法律背后的故事》是类似于短篇的形式,描述了作者亲历的人、事、世以及由此带来的法理思辨。这并不是一本普法册子,因为涉及专业语言、逻辑的表述自然地穿插在流水的行文中,既引人思考,又充满阅读的趣味。

在《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一章,作者精炼了案件两次审理十八位法官的总结性主张,阐述了法律与诸多社会、自然法则的矛盾冲突。必须解释一下,《洞穴奇案》是由富勒和彼得萨伯先后完成的杜撰故事,它发生在一个假定的时空中,由五人组成的探险队被困洞穴中,不得以之时,五人由某种游戏的形式决定杀死一人并食之充饥。后四人被救,是否应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绞刑。在专业上这涉及杀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故意”、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在交涉学科上又涉及法律与道德、社会规则、人性、良知、功利主义和自然法的问题。值得玩味的是,几次审理,被告们都先后就死。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古往今来许多人秉持的信念和理想。然而,这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和容易实现的理想……这种虽具戏剧性但不乏真实性的手法,却也再好不过地展现了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在力图调和价值冲突、回应正义诉求地法律所面对的种种困境。”

在《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词和情态动词之争》《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多样性》《谁的知产?谁的产权?》这一系列文章中,记录了作者作为中国代表参加《非物质文化保护国际公约》草案决议地过程,从各国立场入手分析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以及其原因,可谓精彩纷呈。

首先是是否需要制定公约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意见相左,“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核心概念实难定义,其措辞和使用都需要考虑其他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状况;另一方面保护地范围和措施也属于同样的境况,而这两点都会关系一国国内立法、执法与司法。在法治发达地国家,制定此公约不仅会产生新的国际法治交叉问题,也会限制国内政府行为。当然,更不用提公约保护的资源倾斜,毕竟亟须保护的“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

为了限制这种权利的扩张,会议不得不在措辞上仔细斟酌,以致代表们锱铢必较,近乎剑拔弩张。

而随着会议的继续进行,新的问题也接踵而来:人权和知识产权。

美国人类学教授kurin指出,《公约》承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与人权、可持续性、平等性、正义和相互尊重相一致,但是这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古老文化的协议、分工与现代道德不符,难以达到《公约》的基本原则定义。同时来自美国的意见是,自由发表言论是基本人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人权为原则,这意味着非物质文化的认定再一次牵涉了人权的议题。

另一方面,文化是多样性的,尤其在全球化席卷的今天,保护文化多样性已成为共识。但是文化以及带来的文化产品因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正受到贸易大国虎视眈眈的注目。在此之前,在乌拉圭举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会议使专家群雄们默认了“文化例外”的原则,“以维护和发展能够反映地方文化表达形式并避免与行为标准化的国内产品”。但是“文化例外”并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若是在此公约中确定,就可以出现“一个可能与WTO及相关原则相平衡的法律结构”。

在旧有WTO体系下,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价格换取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这听起来符合买卖的自然法则,但是实际上,这份制度靠着漏洞“窃取”了巨大的利益,阻碍了买受国的发展进程。举一案例,美国专利局授予miller一项植物专利,因其发明了一种独一无二的药用植物。但实际上,这种药用植物在南美亚马逊地区已经为当地人使用数千年。而今后,他们不得不因使用这种植物而向这位美国人付费。

这几次的会议使与会代表们精疲力尽,唇枪舌战自不必说。一个会议变成一个小国际社会的缩影,其中利害关系,细思极恐。没有能凌驾万事万物的法律,也没有能无视法律的可能。

法律背后的故事,是法、是情、是理、是良知、是无奈、是难题、是窘迫、是难以选择、也是希望、是光明。

“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法律后面的故事》读后感(五):咀嚼故事中的法律本质

法学教育需有“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其实人文精神本就是法律的本质。

本书是被誉为“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梁治平的随笔集,书中记录了他参与两件国际公约的制定,目睹和亲历国际法律制造机器的运作过程;讲述了名誉权案、流浪法庭案、虐猫案等诸多案例在法庭幕前幕后的法律展演,对于隐藏在法律仪式后面的社会规范,以及促成这种规范的观念、思潮和行动有极为细致的观察。

如同以往的那些法律随笔集,梁治平的文字总是显得特别平易近人,即便是解读那些看似干涩的法理,他总是丝丝入扣,读者不致背上沉重的阅读包袱。比如置身于我们的生活环境,一开始很难理解在台湾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的“漫漫征途”。

“1974年遭起诉的‘华定国弑母案’,历时11年,经历了‘更十八审’方才定案”,前后经手数十位法官。据了解,“1966年至2005年,四十年间,台湾司法审判耗时超过十年的案件计有28件”。梁治平一开始从我们的常识思维去铺陈这些事实,以我们习惯性的审判“效率”思维去质疑这些现象。不过,随着对案件事实与审判过程“故事”信息的逐次披露,读者很自然地得出结论:尽管在法律界有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之说,但正义的姗姗来迟,总比没有实现正义更优。从这一层面看,追求正义永远应成为法律的最大主题,哪怕时间再长。

不过,法律正义的实现也并非完全拒绝效率,事实上在许多时候效率还显得特别重要。在十多年前受邀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时,梁治平亲身感受到什么才叫“快刀斩乱麻”。面对各国的不同意见建议,大会既给予各国充分酝酿和发表见解的时间,但最终真正归集到表决的问题却仅仅选择几个关键性的重点条款。尽管这样依旧难免一番唇枪舌剑,但效率显然比“全面撒网”要高得多。

本书中,梁治平重点关注了晚清颇具影响的“苏报案”。就此案,梁治平以法律视角巧加解读。虽然晚清“划定了中外各国于特定地域及事项上的司法管辖范围”,“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在“苏报案”中处处可见“列强”的刁难与越权。有道是:弱国无外交。

在本书开篇《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梁治平引用了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杜撰的一个堪称经典的法学故事:当五名山洞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山洞时,面对营救工作进展的缓慢,为了活命,五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杀死一人,从而“成为同伴的救命粮食”。但其他四人劫后余生的幸存者却给法学界出了一道大难题——面对“只死一人”还是“同归于尽”的选项倍感纠结。

事实上,即便现在我们去研判这起案例,依然难免从感情上倾向于“以最小牺牲代价,去换取更多的生命”。这一“划算”选择实际忽略了一个法律前提,那便是“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谁也没有权利去杀害不愿牺牲的人。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讲,如果从个人权利角度去分析本案,我们不难作出合乎法律精神的结论。问题是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会陷进这样的困惑,那就是在主观上将自己摆进了“幸存者”的位置,忽视了“牺牲者”的合法权利。

梁治平在本书序言中写道,“要认识法律的真相,必须了解法律后面的故事。法律后面的故事,其实就是法律的故事”。梁治平笔下的这些故事不仅鲜活生动,更重要一点在于,他通过这些故事,在字里行间融入了法律的精髓与本质。也许读者依旧无法从法律角度准确地分析案例,但从这些故事中可以明白这样一些道理:法律的效率往往体现在起草、讨论等宏观层面,一旦涉及具体对象,则当穷尽努力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能否得到有效践行,光有法律还不行,还必需剥离“列强”干预这样的“体外环境”;法律的正义绝非简单数学公式,而是每一个个体权利充分尊重的总值……

还有一句话特别喜欢,那就是法学教育需有“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其实人文精神本就是法律的本质。

原作者/禾刀

原载于/《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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