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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读后感精选

功利主义读后感精选

《功利主义》是一本由[英] 约翰·穆勒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84图书,本书定价:18.00,页数:2019-1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功利主义》读后感(一):理性的狂欢

不同于契约论推崇的自然法,功利主义 建立在经验主义的理性至上。所谓功利,就是评判善与道德的标准是能否促进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并且每个人的利己与公共最大利益一致。 道德中有些在功利的标准上作用更大,归结来说就是帕累托改进,善有善报,公正与不相互伤害或干涉自由,这些被称为正义。 人类出于对他人的同情和对自己受到同样伤害的潜在可能产生的自卫冲动,产生了义务与权利。权利是社会应当保护个人拥有的。义务是正当地强迫人去履行,否则惩罚。因此正义两个要素是对权利的侵犯与对侵害的惩罚。 功利主义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奠基观念,提供了我们理解社会和处理矛盾一个最为理性的方法。我虽基本认同,但还需补充的是,个人幸福不一定带来公共最大利益,人们的朴素正义还应包括对弱者的怜悯。而且在具体问题上,我们永远无法准确量化所有社会功利。

不管怎么说,穆勒的思想已经足够我们平静地理解目前互联网和社会上的是是非非。

《功利主义》读后感(二):理性的狂欢

不同于契约论推崇的自然法,功利主义 建立在经验主义的理性至上。所谓功利,就是评判善与道德的标准是能否促进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并且每个人的利己与公共最大利益一致。 道德中有些在功利的标准上作用更大,归结来说就是帕累托改进,善有善报,公正与不相互伤害或干涉自由,这些被称为正义。 人类出于对他人的同情和对自己受到同样伤害的潜在可能产生的自卫冲动,产生了义务与权利。权利是社会应当保护个人拥有的。义务是正当地强迫人去履行,否则惩罚。因此正义两个要素是对权利的侵犯与对侵害的惩罚。 功利主义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奠基观念,提供了我们理解社会和处理矛盾一个最为理性的方法。我虽基本认同,但还需补充的是,个人幸福不一定带来公共最大利益,人们的朴素正义还应包括对弱者的怜悯。而且在具体问题上,我们永远无法准确量化所有社会功利。

不管怎么说,穆勒的思想已经足够我们平静地理解目前互联网和社会上的是是非非。

《功利主义》读后感(三):书感

幸福是每一个人所向往的,也是人类一个共同的重要课题。在技术发展的今天,人类的意义也开始被人们重新定义。读了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让我了解了不一样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在西方那个时候是没有贬义的,而是指人的主观效用。功利主义能不能成为道德的标准也是被一直喋喋不休。作者强调的功利主义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是本书的目的。功利主义作为手段来追求值得欲求的快乐和避免痛苦。后面也有讲到再成为目的之一加以论证,功利主义的作用及对其他领域的包容性,来突出功利主义的意义,引人深思。西季威克指出“合理仁爱”与“自利”相契合,从而也把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分开,也在指出了穆勒理论的不足。穆勒也指出,人们之所以对生活感到不满,其主要原因除了自私之外,便缺少心灵上的陶冶,这里的心灵是指受过知识的清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学会如何运用自己官能的心灵,因此会对自己周围的事物发生无穷无尽的兴趣。在这一点上我还是有所体会的,真的看的东西多了会在平凡的东西上多留一些时间,也会看到不一样的美。美是不被人拒绝的,所以所带来的快乐也有分享性,唯一的区别就是同样的事物所衍生出来的感觉是不一样的。而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归结为是内心的情感,也成为了我们追求幸福的目的之一。其实这个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处理人类内心的这种情感,对人类来说唯有本身令人快乐的东西或者是获得快乐克服痛苦的手段,才是善。对于追求幸福的过程人类没有停下脚步,有时只是会因为不清楚而踌躇,真正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懂的大爱,分清那些各种主义的观点,少一些成见,才会懂得自己幸福取向。这个是不是人类的意义也只是靠自己理解。我个人觉得作者说的有一定道理到不全对,虽然作者主张大利来去自利,但在人性与人类共同利益关系上处理的也有局限性,并不是很全面,毕竟每个人的差异和产生幸福因素太多又不稳定。

《功利主义》读后感(四):《功利主义》笔记

本书所提的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学说体系中算是比较早期的版本,很多逻辑并非无懈可击。比如穆勒为了避免功利主义走向狭隘的自私自利,将“全人类的福祉”而非个人的幸福作为最大化的终极目标,但在提到如何可能让个人以这一“全人类的福祉”为行为目标时,只笼统地说到道德教化、同情心等,这样简单的依据并不足以支撑起践行功利主义的可能性。此外这本书的前言介绍了道德哲学的先验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两个取向,还对功利主义(穆勒提出的以及后世对它的发展)作了一番概括,对我这样的伦理学入门者颇有裨益。

以下是各章思想的总结:

幸福在于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人生的终极目的在于尽可能多的享有幸福快乐,故而可视幸福最大化为人一切行为的最终目标与准则,这即是功利主义的含义。

功利主义所言幸福有两个特点:1)并非只局限于感官快乐等低级乐趣中,相反,理智、情感、道德带来的心灵上的快乐同样且更加值得追求。人的普遍特征是重视心灵的高级快乐甚于感官的低级快乐,感受高级乐趣的能力(理智、道德感)虽然时常不被满足从而导致不满甚至痛苦,但人也不愿舍弃它而像猪一样。穆勒将之归结为人有尊严感。

2)作为终极目标的幸福不局限于个人的幸福,而是指全人类的幸福。功利主义不等于利己主义。因此牺牲个人福祉而维护公众利益是功利主义所鼓励的。牺牲本身并非目的,其所换取的更大的他人的福祉才是。不过绝大多数情形下个体的所作所为仅仅关系自身的幸福,而很难与“全人类的幸福”这样的宏大对象有所交涉,故多数情形下功利主义具体化为最大个体的福祉。

穆勒的功利主义提供了衡量行为应当与否的准则——一种行为的应当程度与其对幸福的促进程度成正比。作为行为的子集,道德的依据也正在于此:美德之所以为美德在于它促进了全人类的福祉,而恶行正相反,损害了它。遵守道德规范将利于所有人最大可能地实现幸福最大化,也意味着个人需要不仅关注自身福祉还须关注他人、公共的利益。这即是功利主义道德观。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人应对他人的利益加以促进——的约束力同其他道德体系的一样有两个来源,外在的来自社会的赏罚与内在的良心。这一良心在功利主义道德中指对他人和公众的福祉的追求,对他人的同情。其途径在于1)人天然具有追求与同胞和谐一致的社会情感,这是其先天基石;2)辅之以良好的教育;3)趋于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如此则“为人类服务”的功利主义道德基础将拥有足够的约束力。

穆勒试图证明幸福是唯一值得欲求的。幸福值得欲求的证明是现实中,实践上,人们显然欲求幸福。仅有幸福值得欲求的证明是其它看似被欲求之物(如美德)自身也正是幸福的一种。对美德与习惯行为不能反驳幸福具有值得追求的唯一性的论证如下:

美德——按前所述——是促进作为目的的公众幸福的一种手段,但手段时常可以转化为目的(如金钱最初是消费其它商品的手段,但逐渐成了人追求的目的本身),美德自身便成为了有德行的人的幸福的来源。

出于习惯的行为可能偏离幸福的目的。习惯是意志的产物。意志最初发挥作用时不外乎幸福的目的,其行为固定下来成为习惯,可能最终脱离幸福的目标,这并不妨碍幸福值得追求的唯一性。

正义的概念,从词源来看源于遵从法律。正义的判别特征在于其总是同特定的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相对应,这使其与仁慈等其余一切道德相区别。例如侵犯一个人的财产是不正义的——个人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给一个人的奖励抵不上其贡献是不正义的——个人拥有获得与付出相称的回报的权利。

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同样可以功利主义为度量和准则。不同的正义观念冲突时幸福最大化为其提供了权衡依据。正义所对应的功利比其余美德所能造成的功利的损益更大,因而其地位更高且具有强制性。

《功利主义》读后感(五):穆勒对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发展

对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反驳

质疑1:在功利主义下,个人拥有自由的权利吗?

质疑2:快乐有没有质的区分?如果没有的话,如何解释恶人从作恶中获得快乐的正当性?

质疑3:如果按照边沁的观点,把人生设想为没有比快乐更高的目的,没有更好的更高贵的可欲求的东西,快乐是最重要的事情。那么这种学说就只是一种“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

作为比边沁晚一辈的哲学家,约翰•穆勒相信,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答,他试图改进功利主义,使之更加人性化,更少算计的色彩。

针对质疑1:在功利主义下,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吗?

许多人认为,功利主义最明显的缺陷在于,它没有尊重个体权利。由于仅仅考虑利益最大化,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利益,它很可能导致恣意践踏个体公民的权利。

穆勒的《论自由》一书是英语世界为个体自由所作的经典辩护,被称为西方社会中“捍卫自由的经典著作”。其自由理论的中心原则是:倘若不伤害到他人的话,人们可以自由地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政府不能为了保护人们不受到伤害,而干涉个体的自由,或将大多数人关于怎样最好地生活的观念强加于每个人。

在穆勒看来,个人拥有广泛领域内的自由权利,其中包括:(1)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2)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自由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3)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内,还有个人之间的相互联合的自由。

这种对个体权利的毫不让步的声明,似乎与功利主义原则发生了冲突和矛盾。穆勒还坚持其功利主义原则吗?

穆勒坚持认为,个人自由的理由完全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穆勒:“我恰当地声明:我将功利看做是所有伦理问题的终极诉求,可是,这里所说的功利必须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功利,建立在作为进取性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之上。"穆勒认为,我们不应当就事论事地使功利最大化,而应当从长远来看。他认为,从长远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

然而,穆勒这一理论受到后世的批判:穆勒并没有给个人权利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道德基础。其一,如果为了促进社会进步而尊重个体权利,这会使权利具有偶然性。假设我们进入一个社会,这个社会通过专横的手段而达到一种长期的幸福,那么功利主义者是不是就得承认,在这样一个社会,个人权利并非道德必需?其二,如果将权利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那就遗漏了这样一种意义:侵犯某人的权利就是对这一个体施加了某种错误,而无论这给总体福利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大多数人迫害一种不受欢迎的信仰的追随者,无论这种不宽容从长期上来讲会给社会总体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这对作为个体的追随者们来说就是一种不公正。

针对质疑2:快乐有没有质的区分?如果没有的话,如何解释恶人从作恶中获得快乐的正当性?

边沁认为,快乐没有质上的区别,只有数量上的区别。他写到“图钉游戏与诗歌一样好。”所谓的更高级的快乐或更高贵的德性只是能产生更强烈、更持久的快乐罢了。边沁认为,评判一种体验与其他体验相比是更好还是更坏的唯一基础,就是它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强度和持久度。这种拒绝区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行为,与边沁的以下观念紧密相连:如果我们各种经验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它们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量不同,我们就能在同一个尺度上衡量它们。因此,边沁在决定法律应当如何判定的时候,会将所有的偏好都计算在内,而不考虑它们的价值。

穆勒以两点反驳了边沁的理论:第一,快乐是人的独特感受,实际上是难以计量的。第二,这种理论可能无法说明恶人作恶的不当性。

穆勒提出,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所谓快乐的品质上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着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为高尚的心能。较高级的快乐是理智的、情感的和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后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多多享乐的生活”。

针对质疑3:如果按照边沁的观点,把人生设想为没有比快乐更高的目的,没有更好的更高贵的可欲求的东西,快乐是最重要的事情。那么这种学说就只是一种“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

边沁坚信,快乐的体验以及痛苦体验的免除是唯一具有价值的东西,其理论的主张是以快乐作为“所有行为规则的检验标准和生活目的”。

穆勒对快乐与幸福作了区分:我们所要的不只是快感,我们更需要这种愉悦感的来源是有意义的。我们在乎自己的行为本身,而不只是主观感受而已。在穆勒看来,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也是一个多元的概念,爱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性、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这些都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幸福之内。幸福是道德的标准,幸福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只有幸福是自身就有价值的。在幸福概念之下,穆勒已经将边沁的快乐主义理论转换为幸福主义理论,包容了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许多其他的追求。以幸福理论来修正边沁的快乐主义学说,应当说是穆勒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说最著名的修正。

综上所述,穆勒对边沁理论的三个批判和修正为:

一、支持自由的理论

二、对快乐的质与量的区分

三、对快乐与幸福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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