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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感1000字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感1000字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是一本由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2.00元,页数:32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感(一):看看牛人们都是如何评价这本书的?

法学人必读,别有洞天的分析和论述!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法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无论是达玛什卡关于欧美刑事诉讼的新类型划分还是他关于法律移植的重要见解,似乎都并未成为中国学人观照西方制度、考虑如何改革的重要依归。在我看来,这一现象无疑透露出悖谬与反讽的意味。悖谬在于,我们一方面不断强调要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英美对抗制),另一方面却又对达玛什卡这样对法律移植问题有着深刻洞见的西方学者熟视无睹。反讽则表现为,在西方学者普遍认真对待达玛什卡时,我们却似乎无动于衷。为了对治这种悖谬与反讽,让我们一起来认真阅读他的这部巅峰之作。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现代司法的复杂程序运作镶嵌在整个政治秩序之中。不同的政治秩序塑造出不同类型的司法程序。本书提醒人们注意司法和政治、程序和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那些热衷司法改革的决策者,无疑是一剂良药。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读完本书你也许会问两个问题:中国这个国家总体上究竟是回应型的还是能动型的?那么,中国的司法总体上应该是纠纷解决型的还是政策实施型的?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感(二):读后记

初读时没想到真会有总结这天,会从《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这本书开始决定在读完书后作点总结,说起来也不知道是一时候的兴起还是能坚持下去,算是一次实践吧,但愿是物有所值的。

《司与国》给读者呈现的是一个较完备的国家法体系的归类模型,作者达马什卡所建构的这样一个分析体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对司法与国家权力分析过于“简单化”的趋向,也相对更加全面的将简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分类下所不能体现出来的司法细节展现给了读者。但在世界多元化的今天,要想真正去剖析各国家的法体制其难度无异登天,说这句话并不是未经思考的,光是想影响司法的诸多因素或仅看历史背景这一项就足见门槛之高,工程量之巨。正像是摘在读书笔记最前的“理念是用以提供灵感的”所阐述的那样,若真是将所有国家所有法系剖开明明白白的呈现在读者面前,我想这部作品或许以《法通史》命名会更合适点。这样便不难理解达马什卡先生作此书的一个意图——提供一个相对大陆/英美法系更全面的归类模板以尽可能多的揭示一些在各体制中具有类型化、共通性的特质,再以这些特质为脉络给读者构建一个相对详备的世界法制度观,提供一个剖析法制的“方法论”。

本书给我的启发更多的在两个问题上:“如何构建一个模型?”“如何以所构建的模型分析对象?”方法远比内容重要得多,这样的研究方法以具体的文字凝练出来时显然更加生动和具体。

<司与国>读书笔记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感(三):变量!变量!

本书是一项尝试采用韦伯社会学方法的比较法研究。

导论以外,第一章从政府权力组织引出一对变量:科层型与协作型,第二章展开论述科层与协作型司法程序;第三章从国家形态引出另一对变量:回应型与能动型,进而导出纠纷解决和政策实施两种司法取向,四章详述纠纷解决型司法,五章详述政策实施型司法;第六章把两对变量放在一起构成类型象限,尝试把现实中的实例加入,用理论加以说明。

在具体的论述中,有许多引起我思考的点。但是,从一开始,这个框架就令我不断提问:这些变量是如何产生的?用这些变量来做分析的目的又是什么?我自己所受的学术训练,首先是史学,其次是法史,略略接触到一些社会学,思维方面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首先,基本的材料是什么呢?并不是具体的案件,也没有对判例报告的统计分析,也不是事件,也不是文本。我只能说,本项研究使用的基本材料看起来大概是——“法律格言”。当然,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法律格言曾经是效力很强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且,作者对格言的运用显然也来自于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积累。但是,对于这样一项研究,至少格言被呈现为主要的材料,就不免有“印象流”之嫌。以我私意揣测,作者引出的两对变量,建立在个人经验的基础上:大陆法系出身的法律人,到美国工作、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出身的法律人,到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国家。从大陆-英美,社-资的跨界经验,运用格言为经验的表达(有时看起来好像直觉),构成用于比较的材料。虽然作者在一开始表示,他乃是仿造韦伯提出“理想型”,但这些类型总是带有很强的经验基础。这当然也是自然的,非但作者写作时候,很可能心里想着大陆-英美、社-资的碰撞,读者阅读的时候,也会在心里寻思:我国的状况可以归入哪一种类型呢?

这与第二个问题有关。韦伯提出的类型学,用于分析统治形式,在一个相当宏观的层面上运用,如果把这样的类型学运用于不那么宏观的层面,比方司法制度/系统/实践,这样的“理想型”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经验现象吗?或许作者最大的贡献,就是提示我们,传统的纠问式-对抗式(大陆-英美)分野并不那么坚不可摧,不同的司法过程可能在不同的组织中承担了同样的任务,并且,二者其实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如果把理想型降低到“中层”的规模,我们几乎一定可以有前述发现,某一些治理机制从宏观看很不一样,但在中层的“装置”可能有许多类似,就像我们在汽车和洗衣机里能发现类似的零件,甚至是挺大的组件。

这就带来一个困难,当这两对变量被组合起来,用于分析“中层”位置的司法制度时,很难对应具体的国家的司法形态(因为那基本上要进入更宏观的位置),能够对应的是一些更小的零件。于是,我们发现这个象限图中分布着中世纪教会的某些司法制度、苏联的司法制度、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司法制度、传统的英国司法、当代的美国司法……他们散落在不同象限的位置上,不能按照各自的国别形成分析。按照这个分析方法,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别的司法制度中的装置/零件拿出来,比较它们的相似与不同,确实是一个很有气象的研究,但是,这真的增进我们对本国、别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国家的司法制度的理解了吗?

总之,我读完之后的感觉是,经过一顿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我对各国司法体制的认识似乎在某些方面更模糊了。就像封底赵晓力的问题:你觉得中国算哪个型呢?按照作者的方法,更容易做到的恐怕是把中国司法体制中的某个装置拿出来,放在某个象限,另一个拿出来,放在另一个位置,除了发几篇令人觉得颇有新意的论文,然后也做不了更多了。

这或许同时显示了比较法学科本身的某些优势和弱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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