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林网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读后感1000字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读后感1000字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一本由[英] 梅特兰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元,页数:163,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读后感(一):摘抄

梅特兰“尽管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是,他们依然从坟墓中统治者我们”。诉讼形式是整个英格兰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梅因“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

第一讲 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司法的历史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法院攫取了许多原属领主法院的管辖权。

令状的选择是……在适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程序方法之间的权衡。

一种诉讼形式意味着……一个特定的起诉、审理、判决方式。

布拉克顿“有多少诉讼理由就有多少令状形式”——逻辑顺序应是权利先于救济。但实际设置令状的机构趋向保守,现实是诉讼理由是从令状中推导出来的。

不同诉讼形式中关于程序的学问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核心问题。

诉讼形式的存在并非全能立法者创造的一套合理的规则体系,而是王室法院从其他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手段。

第二讲

古代,判决先于举证,举证方式主要是宣誓和神明裁判,而判决决定谁来提供证据和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

第七讲

使用外来术语是非常危险的,除非我们非常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程序中存在某些差别要归因于诉讼性质、所依据的事实和执行的权利性质不同。……

无需在关注互相抵牾的诉讼程序体系,而可以直接关注实质问题,诸如什么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什么是实体法。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读后感(二):来自故纸堆的思考

这是一本效用极高的书——正如本书的开篇所述,梅特兰仅用这么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就“把法律史中一段让初学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的历史写得浅显易懂,深入浅出”。不过,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律初学者,基于对判例法系及英国法律史的知之甚少,笔者还是感受到了不少阅读和理解上的障碍。

本书以英国普通法的诉讼形式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带领读者从令状这一特别的角度,略窥整个英国民法的来龙去脉。但在阅读的过程中,笔者却从这些关于诉讼形式的描述中,看到了大量的政治因素的影响;阅读后,又忍不住将其与中国的历史发展相比较,找寻差异,思索原因。

1. 政治制度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毫无疑问,这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

英国的法律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巨石阵般的政治结构产生了不同的权力阶层,导致其法律机构错综复杂。王室法院、领主法院、郡法院、宗教法院等各法院体系正是通过诉讼制度的设立和修改,进行权力斗争和妥协,从而不断推动英国诉讼法以至实体法的建立和完善。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布莱克斯通才说“实体法首先是从程序的缝隙中逐渐渗透出来的”;

反观中国,由于早早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君主-官僚制,整个帝国呈现出一种金字塔般的稳固结构。严格而确定的权力层级制度,使得行政领域才是进行权力斗争的焦点所在,法律只能成为在跟在行政手段身后,用来解决民间纠纷、维护下层社会稳定的工具。没有独立的法院和法律系统,行政机构对法律享有绝对领导权。立法、司法、执法……这些都只是行政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而已。在这样强大的行政权力压迫下,中国的法律几乎没有了发展的空间和可能。

2. 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社会的不断发展,纠纷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使英国的诉讼形式的大量增加。在这量的积累过程中,英国的法官和学者们开始试图从纷繁复杂的具体诉讼中抽象出一些具有共性的指导原则。也许开始这么做是源于国王、领主和宗教首领等不同政治阶层利用诉讼形式确定管辖范围,进行权力斗争;但发展到后来,这些原则逐渐脱离了实际的法律诉讼领域,上升为独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它们产生于政治斗争却已经脱离了政治领域,甚至开始制约和规范政治行为了。这也就是说,法制社会得以开始建立,法治精神开始深入人心;与之俱进的是经济领域的迅速发展,现代文明就这么在英国逐渐拉开了序幕。

把目光投回到中国历史,除了一次又一次“分久必合”的太平盛世和“合久必分”的社会动荡,即“金字塔”的不断推倒与重建,我们几乎看不到整个社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与发展。在政治领域,羸弱的法律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如同蚍蜉撼树;而在社会领域,伦理道德才是指导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最主要标准,法律只是处于最底线的辅助救济手段。所以,中国人不断把高超的智慧投入到行政和道德领域,在阴谋权术、人情世故、纲常伦理上下功夫,却很难有人进行抽象的哲学思考或者深入的实证研究——因为没用。

总而言之,梅特兰对英国诉讼形式的介绍让我更加坚信法治社会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时也让我更加明白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会走得多么艰难。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读后感(三):【转】陈融、刘庆飞:论早期普通法的契约诉讼形式及其演进

摘要:"债务之诉"、"违约之诉"、"请求返还动产之诉"与"账目之诉"是14世纪前存在于英格兰王室法院的主要契约诉讼形式,它们都因程序的僵化而无法提供充足的救济并对契约法的发展带来障碍。兴起于14世纪的"承诺之诉",经过逐步扩张最终发展为统一的契约诉讼方式。契约诉讼形式的内在演进是普通法系契约法起源的独特路径,契约诉讼的发展得益于对侵权理论的借用,中世纪英格兰司法权的分化与竞争是契约诉讼发展的动力。

本文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或网友转载),绿林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未经作者许可,不可转载。
点击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