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林网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100字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100字

《论出版自由》是一本由弥尔顿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63图书,本书定价:6.00,页数:2008-12,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一):言论与上帝

“上帝赋予他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不然的话他就会变成一个做作的亚当,木偶戏中的亚当。”弥尔顿从《圣经》阐释出发,讨论人的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在邻国的路德、加尔文、诺克斯如火如荼进行宗教改革赢得荣誉之时,英国却鸦雀无声,弥尔顿认为这份原本属于英国的荣誉,在威克里夫编写英文圣经而受迫害之时便擦肩而过了。不过,弥尔顿仍怀希望“我在心目中已经看到了高贵而生气的民族,像一个睡醒了的巨人一样站起来,抖一抖他那所向无敌的发绺。”睡醒的巨人要做的是冲破压制,这需要上、下议员去打破枷锁,解决出版管制问题。

除了自由源自上帝许可的讨论外,弥尔顿还追根溯源从古代法度证明书籍许可制的不合理。其中一条有力的批判就是关于柏拉图的《法律篇》,众知,在理想国中,诗人被逐出城邦,而在法律条规中又明文规定任何诗人的写作在没经过法官的批准前不能在平民前朗诵。弥尔顿认为这荒谬不已,而机智的弥尔顿借用柏拉图崇拜者的观点言此“崇拜的他的人也希望把这种东西埋葬掉,并嘲笑说这是他在学园的晚宴中多喝了两杯而失口说出来。”这也可以看出弥尔顿对古典的反思。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二):善恶?真理?权力!

出版不自由古已有之。以外国来看,希腊罗马时期,是无神论与诽谤之书不能存在;皇帝变成基督徒后,是外教与异端邪说之书不存。政治与宗教总是互为表里,意识形态始终在二者的统治之下,满足一方或双方的利益,这是出版不自由的关键,是当权者防止“智人向他的教义提出质疑”。

但是这样的制约是否行之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老子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声音相和,前后相随”。知美之为美,是因为有恶,二者总是相伴相随的然而在位者强调善,禁止恶,呈现在众人眼前的只是一些毫无立足点的善,这时,群众只能“因法令而陷入无知的状态”。把人们永远限制在一切规定好了的幼稚状态之下,会逐渐使群众丧失自由选择的理智,而反理智则又是反人类的——在群众所处的世界正依凭理性进行建设规划的情况下,须知理性是社会前进的方向。用基督教的话来说,则是你不论拿到什么书都可以念,因为你有充分的能力做正确的判断和探讨每一件事物。上帝赋予亚当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而人类应当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即言论出版自由,这是真理追求之路的部分。

同时,在位者一旦限定了一个方面的自由,与之相随而来的则是这一方面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爆发,而这爆发又需要禁令来压制。而这也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无法实现的原因,柏拉图所言书籍许可制必然会牵连到许多其他的许可制,那样我们就会变得荒唐绝伦,疲惫不堪而又束手无策。

中世纪的弥尔顿已然点明了出版不自由的起因与其弊端,然而人类发展到现今,依旧爬在这怪圈中无法摆脱,是人类智识不够吗,不是的,是“主教防止智人向他的教义提出质疑”。虽然弥尔顿的论点有其单薄性(善恶相随)、天真性(真理追求),但其本质已经明了,而这将是出版自由如今并且将长久保持带着镣铐跳舞的根本。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三):表达自由=创作/再创作自由+“允许自由使用” 默认值

《论出版自由》 对出版许可/审查的抨击

围绕着:政府诽谤控制、宗教言论控制 的无效性展开。。。

[反对 政治力量 宗教力量 对 出版自由对控制/审查]

一、

出版自由 的 实质 是 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 的 实质 - 当创作 建立在现有知识/作品基础上,就是 再创作

创作/再创作 是人类天性需求——前提预设基础

人类天性需求要满足,必须 确认 创作+传播+交流+共享的自由

同时,

法律规则/限制层面,必须 改变 “默认值”

即从 限制使用的默认值 变为 允许自由使用默认值

所以,人类对知识的天性需求[的满足]=确认 若干自由+重设默认值。。。

二、

出版自由 和 人类智慧

人类智慧 的实质 是 公众智慧

某个人/智者 对人类智慧的开启 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 更重要的 却在于 人类智慧 的 传播

并因传播 形成 更广泛的影响

——将 智慧 从 个人性的活动

挥发为 社会化的活动

并激发出更广泛 更多样 的普遍智慧

三、

总结

表达自由/出版自由 的正当性

不仅仅在于 表达者 自由的实现

在媒介即人的延伸的 ‘媒介统治“ 的时代

表达/出版自由 更关乎 社会公众——知识/信息的受众

对知识/信息 获取、传递、再创造 的自由

如果 表达自由 更突出 个性,

那么 受众信息接收的自由 则更突出 众多受众的各种个性 合力而产生的 大量/多种多样的 多样化/个性 利益,并由 众多个性 共同汇聚形成的 ”社会性个人利益集合“

这个”社会性 个人利益集合“ 并不是 通常 所理解的”公共利益“

他是 由广泛/普遍/众多私人利益 汇聚而成,

但是 性质 仍为”私“

并可以众多之私 对抗 所谓的”公共利益“。。。

这也可以成为 理解 民事利益 保护之重大意义的 关键点。。。

到此,又回到了

最源远流长的 公 v. 私 划分 的问题上了。。。

本文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或网友转载),绿林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未经作者许可,不可转载。
点击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