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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锦集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锦集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是一本由张明楷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9.00元,页数:562,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一):一本极好的刑法学入门书籍

对于想了解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的法律初学者来说,这本对相对于那本黄色的大部头绝对更适合作为入门教材,读过这本书,贯穿刑法法理再去看那本法律出版社的刑法学,才发现张明楷老师的所有理论都贯穿着这些格言的智慧火花。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二):刑法学经典书籍哇

楷哥不愧中国刑法第一人,理论造诣不是一般人能企及,法无规定不为罪与社会契约那几段文字写的超棒!讲法学格言用深刻的理论展开,让人更能体会到刑法学的乐趣所在,每次学习刑法就很有劲感觉很有意思,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也说的很好,吾等低级法学狗不得不服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三):张老的刑法世界

有人认为这本书深奥难懂,有人认为这本书通俗可读。

张老先生很有幽默感。他有一次面对诸多法官讲座的时候提到,“现在不批判张明楷,论文就登不了”。此言虽有戏谑成分,但一定程度上并不假。张老先生就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论跟周光权先生针锋相对,就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和陈兴良老先生兵戎相见,只恨晚入道几年,没有亲眼目睹这场精彩的对战。但他最有名的,还是温和的两阶层理论,把前苏联的四要件轰得体无完肤,高铭暄老人家现在还对此极不乐意。但是孰是孰非从司法考试考题中已经可以看出来了。

扯远了。刑法各流派大多时候都是殊途同归,关于这本书也是一样,其实并没有太多的争议性内容。张老从罪刑法定选择开始,将一个个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娓娓道来,通过一个个来自久远过去的法律谚语连在一起,慢慢展开,带人进入刑法那充满哲思的世界。里面有历史,每一条刑法原则是怎么来的,也有争鸣,各个流派对此是如何看待,还有观点的展示,告诉你张老是怎么看,以及社会实践对此如何认识把握。

可以说,这本书是他《刑法的基本立场》的通俗版本。更适合有刑法功底的同学,或者有志于从事刑法研究的同志。让张老带你走入刑法的世界,满载而归。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四):论文集而非入门书

看到评论里有很多人说无聊读不懂的,我不知道张老这本书是不是为了扩大受众普及群众,但是至少在我看来真的是一本刑法专业书吧,虽然比起他的其他著作确实简化了不少,还用了“格言”这样的形式进行了引入,但是本质上作者在后记里面也提到了是以格言为形式的专业论文。格言只是一个内容的指引,真的论述还是刑法专业的内容,而且观点也一直是张老一贯秉持的那些观点。

例如,“不作为也是行为”这一章就集中论述了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不作为义务来源、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等,落脚总是能回到自己的主张。他的观点比如客观解释论的原则,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等。

令人佩服的一直是张老的论述能力,正如他一直所说:“心中满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有一点是其他论文做不到的就是这本书类似于散文型的论文,有时候并不完全围绕一个主题,不针对一个问题,这也是这本书的价值,有点像专著但又不完全是。我一直觉得张老真的是国内少有的一直没有脱离朴素价值观的人,很多学者,包括法检人员,在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之后会抛弃群众思维,站在了群众的对立面,而张老一直是能用最专业的语言论证出最没有远离大众理解价值观的结果。

可能这就是他的文章读起来总是能煽动人心,却又总遭受批判的原因吧。唯一有一点确定的是,张老是能够在历史上留名的人物,后世任何文献提到新中国刑法学都不会省去张明楷的大名。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读后感(五):刑法格言的现代意义

我们课本用的是经典的红宝书,编者为刑法界泰斗级的“南马北高”,最新版已到第七版。刑法老师说他从第一版讲到现在版本,但口中还是推荐张明楷的课本。现在,提刑法也必提张明楷了吧,我们对他也更熟悉些。我对张也是久慕大名,借刑诉老师阅读作业的机会,买来尝尝大佬的辣味,真够辣,虽然学了一年的刑法,但对里面提到的理论还是有心无力难以下咽。

如作者于前面引用的雪莱的一首诗中一句:“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橡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刑法格言就是那种历久弥新的诗,作者就是将它层层展开,看其继续涌溢出“看不见、想不到的喜悦”。

作者在讲诉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在后面针对其原则特别提醒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比较分析,对存在的边际疑难问题给予自己明确的阐释与表达。其中涉及的疑难问题的解析颇有让人耳目一新或者茅塞顿开之感,足见作者从事研究的功力。下面就提及的疑难案件的分析做下简要笔记。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格言中,作者明确指出法律必须得到服从与遵守,为了服从与遵守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无裨益。虽然法律存在缺陷,但发现缺陷时不宜随意批评,而应做出补正解释。解释的方法是根据现在的整体意志。然而现今很多法律学者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作者还叹息道:在20世纪80年代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刑法学实际上演变为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以及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这一原则形式的侧面主要约束的是司法者,实质的侧面约束的是立法者。当然,介于现实一些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在很多情形下习惯法对于排除犯罪的成立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如部分少数民族的重婚现象。最后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问题,两者的界限具有相对性,换言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的格言的含义就是平等。但实际的不平等正是法律上平等的真正意义,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在法律上(应当认为立法与司法)考虑哪些因素属于平等,考虑哪些因素属于特权?换言之,人类之间的哪些事实上的差别可以成为或者不能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哪些差别可以反应在法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表述了罪行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我国刑法第五条实际上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对刑罚的限制;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报应刑与目的刑之间的关系?作者详细论述了点的理论。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格言表述了坚持个人责任(罪责自负)、禁止全体责任或集体责任(反对株连)的原则。现实中应当注意是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导致其家人无以为继;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导致实际减少无辜职工的合法收入。此上都是我们应当增加关注之处。

作者在“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的格言中明确: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对具体犯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时,要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为实质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获利为标准。他提到了两个颇为难解的实际问题。一、盗窃、集资诈骗罪等应以实际损失总额为认定,而非所得。二、索贿应以实施索贿行为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际取得财物,因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被侵犯。精彩!

“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刑法更是如此。只有在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需要刑法。这既导致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也导致了刑法的补充性,使刑法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肯定思想自由,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值得反思的是,刑法理论中是否存在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观点?我们通常将不能犯(如我误将盐当做砒霜给你食用,我误将稻草人当做你进行“射杀”,我存在故意犯罪情形)当做犯罪未遂,实际上包含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内容。P209与之对应的为迷信犯,通常认为无罪,但两者主客观完全一致。作者明确指出,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而不是相反。作者鲜明的说到“坚持客观主义刑法立场;只有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恶意,都应宣告无罪。”

“不作为也是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就是“不应为而为”,违反命令性规范就是“应为而不为”,前者属于作为,后者属于不作为,都是违反法规范的。真正不作为犯,应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某种犯罪即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而实施的犯罪。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特别义务的人称为“保证人”,其中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就是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P223 P226 最后关于遗弃罪的本质,作者偏向将其作出同时代的解释(“现实取向解释”)。

“紧急时无法律”,作者提到似乎永远无法解答的洞穴奇案,作者于是主张此格言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另外,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可能发生冲突,而且可能履行道德义务优先。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对于复杂的社会生活无法完全掌握,这便是刑法理论上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重要原因。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强调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聚众斗殴是承诺对方可伤害,但从法律上看,刑法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界限。什么样的错误才导致承诺无效,是值得讨论的。

花了不少时间读这本书,做这个笔记也已用了三个小时,仍然发现还有格言仍有很多价值可采用借鉴。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否则不如看书。刑法的确有很多边际问题很有意思,值得讨论,不过,我总感觉自己对刑法欠缺耐心,理解费力。以后读刑法的东西可能就少了,花点时间全当纪念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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