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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讲义》读后感摘抄

《《正义论》讲义》读后感摘抄

《《正义论》讲义》是一本由李石著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2021-5图书,本书定价:69,页数:,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正义论》讲义》读后感(一):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歌颂的归学术,批评的归法律

《《正义论》讲义》读后感(二):曾经删过……

既然站方把我的书评又放出来,那我就也更新一下吧。但站方删我贴的通知截图我还是保留在这儿了,免得某些同情心特别能向“顶尖学府政治学教授”倾斜,心理脆弱的人又来说我无中生有,故意卖惨,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匿名发帖,歇斯底里地疯狂进行人身攻击,还鼓动无知网友(抱歉,我好像又侮辱人了)迫害他人。

毕竟,警是真的报了,删也真的删过。

至于那些嫌弃我没有光明正大地,以学术论文的方式,通过严格的三审三校,发表在正式学术刊物上来批评“顶尖学府政治学教授”的人,您可能没在淘宝上买过东西。通常我们买了东西发现商品质量不佳,都会给个差评并说一说为啥这是个次品的。作为一个消费者,我真心没想着要和生产者商榷啥。我就歇斯底里吐个槽。

再说了,学术讨论为啥就不能在网上进行?学术乃天下公器,不是小圈子的人自己鼓捣出个东西然后拿出来只允许学习体会不允许妄议的文件。现在打架挑地方了?

《《正义论》讲义》读后感(三):错误迭出的《〈正义论〉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李石教授是目前国内学界非常活跃的一位青年学者。所以,当我被学生多次询问有什么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导读类的书目值得推荐时,她的新著《〈正义论〉讲义》就自然而然地引起了我的注意。本着对学生和自己负责的想法,我找来了一本《<正义论>讲义》开始翻阅。然而,令我吃惊地是,这本书即便不能说是硬伤累累,也称得上错误迭出,充满了对《正义论》的扭曲和歪解。仅第一讲“作为公平的正义”里就有十多处非常明显的错误。兹列举和解释如下:

1、“罗尔斯之所以将正义的主题限定为社会基本结构,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处于不同位置(position)的社会成员的生活前景。”(二、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这个解释暴露了李教授对《正义论》的无知。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看作是正义的首要主题(请注意,仅仅是首要主题),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它决定的是背景正义,不是局部正义),而且从一开始就影响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期望。社会基本结构只能部分地(而不是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成员对生活的期望(而不是前景)。假如人们的生活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社会基本结构决定的话,那么个人的奋斗和努力将只能很小程度上决定自己的生活前景,这至少显然不符合罗尔斯所处社会的现实。事实上,罗尔斯的意思不过是说,人们对于未来生活的设想从一开始就会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他们所期望的东西很有可能是被不公正社会基本接受所决定的(比如假如不是在中国,我有可能不会想当公务员)。这也是他为什么反对诉诸应得来证成正义原则的一个理由。对罗尔斯来说,应得是制度性的,不存在先于正义的前制度应得。

2、“罗尔斯将人类社会看作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之间既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一方面,人们通过分工合作而创造出共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另一方面,人们需要对这些共同的劳动成果以及维持这种合作关系而需要承担的负担进行划分。而且,每个人都希望从劳动成果的划分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同时在责任的分担中付出较小的份额。于是,人们之间的关系从生产过程中的相互配合转变为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二、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李石教授先是非常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地把合作分成是“生产”和“分配”两个阶段,接着想当然地提出人们在生产阶段利益一致,到了分配阶段就利益冲突了。殊不知,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并不是配给正义(allocative justice),它不是对既定的已有合作产物的分配,而是对合作体系本身的规则,这种规则是贯穿合作始终的,既规定人们如何分配合作产物,也规定人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ATJ, 1971, p. 88)不仅如此,李石教授似乎还认为人们的冲突只是来自他们在合作过程中利己的计算。但其实不然,罗尔斯认为产生利益冲突的另外一大因素是人们有不同的理性生活计划和善观念,因此对于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有相互冲突的主张。正义的环境不会因为大家都不利己而消失,李石教授在第三节中花费了大量篇幅讨论桑德尔和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补救性美德,这其实也印证了她(当然还有桑德尔本人)对罗尔斯的这一误解。在这里,顺便吐槽一句:通过桑德尔来理解罗尔斯是许多学者的一大弊病。

3、“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的概念是唯一的——受到了20世纪50年代关于有多少种自由概念之争论的影响。这一争论是由英国思想家以赛亚•伯林的著名演讲《两种自由概念》所引发的。在自由概念的问题上,罗尔斯赞同麦卡勒姆对伯林的批评,主张只存在一种自由概念。”(二、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我非常奇怪李教授是如何在没有文本支持的情况下断言罗尔斯对正义概念(concept)/观念(conception)是被伯林等人关于自由概念的讨论所影响的。事实上,非常明确地,一方面,罗尔斯主动“供述”了自己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沿袭的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的做法;另一方面,稍微了解伯林和麦卡勒姆争论的人都知道,他们的讨论虽然是对自由概念的讨论,但那里的“概念”根本不是罗尔斯所说的与“观念”相区别的“概念”。伯林等人的讨论毋宁说是关于如何理解自由的(而不是自由这个词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恰当作用)。这样的讨论放在罗尔斯的语境中,可以说其实是关于自由的“观念”的(对罗尔斯来说,讨论正义的“概念”其实主要是为了确定正义的恰当作用,而不只是有几种概念)。

4、“罗尔斯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公共的正义观与良序社会之间的关系:(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举例说明,如果‘助人为乐’是‘公共的正义观’的内容,那么,这就意味着:(1)每个人都愿意在不严重损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帮助他人;(2)人们知道其他人在自己需要帮助时,在不严重损伤其利益的情况下会提供相应的帮助;(3)其他人也知道他们在同样情况下会得到相应的帮助;(4)‘助人为乐’这条原则得到社会制度的普遍支持(扶起老人而被讹诈的情况是小概率事件)。”(二、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就算是在字面上,我们也能看到李石教授其实并不懂什么叫良序社会。假设“助人为乐”的确是一种公共正义观的实质内容(这其实不太可能的,作为对社会制度的要求,正义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直接规定,更不会对个人行为背后的动机提出主张),那么按照良序社会的设定,就不应该出现“扶老人被讹诈”的现象,因为“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恰恰是良序社会的规定性定义之一。

5、“这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其中每个人都严格遵循正义原则的要求。这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被称为理想理论与严格服从(strict compliance)……在非理想的社会中,可能存在各种不正义的现象。因此,非理想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应如何应对不正义的问题。对于不正义的制度和法律,人们没有完全服从的义务,而只是部分服从(partial compliance)。”(二、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李教授似乎认为“严格服从”就是不折不扣地服从,而“部分服从”就是有选择地和打折扣地服从。这进一步说明了她为什么不懂良序社会的概念。简单来说,严格服从和部分服从都是针对社会成员整体来说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服从叫严格服从,只有部分社会成员服从叫部分服从。罗尔斯提出良序社会的概念,设定良序社会中所有人都服从同样的原则,是为了简化理论模型,避免讨论关于如何惩罚那些不服从正义原则的人的问题。按照罗尔斯的区分,说“对于不正义的制度人们只有部分服从的义务”,就相当于说,“对于不正义的制度,有些社会成员有服从的义务,有些没有”。这显然是说不通的。不仅如此,事实上,对罗尔斯来说,“正义”和“正当性”其实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直接决定人们应不应该服从的主要是“正当性”,不是“正义”。所以,大而化之地说人们对不正义的制度可以挑挑拣拣地去服从,也是不准确的。(事实上,我们甚至很难说这种意义上的“部分服从”也是一种义务)

6、“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归结为客观的和主观两个方面,这就是客观环境中的‘中度匮乏’条件,和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条件……对于主观环境,罗尔斯认为:一方面,所有人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计划由各自不同,并且人们是‘相互冷淡’(mutual disinterestedness)的。所谓‘相互冷淡’指的是:人们只对自己利益的绝对数值感兴趣,想要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比较并不感兴趣。”(三、正义的环境)

李石教授显然混淆了正义的环境本身,和原初状态中为了刻画正义的环境而施加的种种设置。罗尔斯从来没有把“相互冷淡”作为正义的主观环境,难道不“相互冷淡”的人们就不会产生利益冲突了?(根据以上第2和第8,好像李石教授的确是这样认为的,那我也只好说她显然缺乏从事政治哲学应该具备的对人类社会基本事实的了解)“相互冷淡”是罗尔斯对原初状态无知之幕背后各方这种拟制人的动机的描述,而罗尔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描述,主要也不是为了刻画正义的主观环境,而是为了刻画理性利己者的特征:嫉妒是一种不利己的非理性动机,所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应该有嫉妒的动机。换句话说,假如我们承认,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的利己并不代表现实社会中我们这些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是利己的,那么前者的“相互冷淡”当然也并不代表后者是“相互冷淡”的。事实上,罗尔斯在第三编中花费了大量篇幅来讨论良序社会中人们的妒忌问题,按照李石教授的逻辑,罗尔斯的这种做法岂不是自相矛盾、多此一举?

7、“‘正义’向人们提出了最低的道德要求,人们的行为不能超越正义原则所划定的界限,相关的制度安排可以强迫人们执行这种底线要求。至于那些道德价值更高的道德行为,如爱护弱小、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则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三、正义的环境)

李石教授似乎并没有真正理解罗尔斯说的“自然义务”是什么。她常识地觉得有些行为似乎是比较难做到的,所以就应该被看成是高出正义的分外善行;而正义的行为则是那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心安理得接受下来的行为,是“底线”伦理。对于这样一种抱着常识的想当然心态来理解《正义论》的做法,我只能说它真的不懂罗尔斯在干什么事。

8、“显而易见,‘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在许多人际关系中都不存在……对于上述两种关系(相互关爱的和相互敌视的关系),分配正义的原则都不适用,需要寻求其他的规范原则。所以,罗尔斯所阐述的社会正义原则是用来规范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罗尔斯总结到:‘只要相互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达到了。’”(三、正义的环境)

我想在解释过上述第6条的错误之后,这里的错误也就一目了然了。我列出它,其实是因为李石教授还十分天才地在以上最后一句引文里替罗尔斯脑补了“相互冷淡的”五个字。罗尔斯的原文是“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 obtain whenever persons put forward conflicting claims to the division of social advantages under conditions of moderate scarcity”。顺便提一句,这不是何怀宏译文的错误,在中译本里没有“相互冷淡的”这样的限定。所以我们很好奇,李石教授读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她自己的《正义论》?

9、“罗尔斯借助契约论的论证结构设想,人们将在一个恰当设定的公平状态中签订一个原处契约,而原初状态契约正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份契约是人们组建国家的基础,它将进一步调节所有其他的制度安排,并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四、公平与正义的关联)

熟悉罗尔斯的同志们当然知道,罗尔斯与霍布斯、洛克等古典契约论的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他并没有把契约作为“组建国家的基础”。对罗尔斯来说,“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的问题根本不是他所关心的,原初状态不是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不解释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的问题。

10、 “罗尔斯指出了契约式论证的诸多优点……第三,罗尔斯还提到,契约论有着悠久的学术传统,这一思想体系与自然法、自然权利等观念一脉相承,符合‘自然的虔诚’(natural piety)。”(四、公平与正义的关联)

李石教授似乎望文生义地以为“自然的虔诚”就是“对自然虔诚”,所以罗尔斯用“契约论”来描述自己的论证方法就是为了保持和“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些的确是历史上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部分)的一致。但事实上,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传统中有什么是罗尔斯最抗拒接受的话,那显然会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这样的元素。罗尔斯从根本上反对把自己的理论理解为“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学说的延续(具体可见他对德沃金观点的一些论述)。至于“自然的虔诚”,罗尔斯的意思不过是说,如果传统中已经有了一种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说法了,那沿用这种说法就是了,这是他的谦逊而不是“对自然的虔诚”。

以上,我指出了《〈正义论〉讲义》第一讲里面出现的十分明显的错误。在这仅仅十多页里面出现如此多关于罗尔斯基本概念的如此离谱的解释,本书整体的质量我想也不用多讲了。《正义论》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部巨著,也的确是一本难啃难读、枯燥和抽象的大书。李石教授愿意把多年讲解《正义论》的心血拿出来分享,“力图以简单明白的表达方式将复杂的哲学论证讲清楚”(序),动机固然可嘉,但成效恐怕堪忧。简单并不意味着讨巧和随性,拿许多似是而非、大而化之、拍脑袋、想当然的东西来歪解罗尔斯,不会真的引导读者走向罗尔斯和《正义论》,反而可能催生读者无知者无畏的满足感,而这种智识上的自负恰恰是在阅读经典名著是最要不得的。知道《正义论》很重要,知道罗尔斯很伟大,这从来不是阅读《正义论》的目的,阅读的目的是跟随罗尔斯的步伐去体会和体察那些概念、论证背后的构思和考虑,在学习与研读的过程中提升我们自己的认知。《〈正义论〉讲义》从这个角度来看,不是与“原著相得益彰”(出版社推荐语),而是与罗尔斯耗尽二十年心血精心雕琢的《正义论》背道而驰,走在了另外一条路上。以这样轻巧敷衍的方式来纪念罗尔斯诞辰100周年,简直是最大的反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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