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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论文集经典读后感有感

自然法论文集经典读后感有感

《自然法论文集》是一本由[英]洛克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7.00,页数:160,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一):【转】石碧球:神圣与世俗的共构——洛克自然法思想探究

【作者简介】石碧球,1977年生,1996年9月-2000年6月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获学士学位;2002年9月-2005年6月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获硕士学位;2005年9月-2008年6月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任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哲学系副主任。研究方向:古希腊哲学、近代政治哲学、法哲学、中国近代思想史。译有休谟《人性论》、迈克尔·扎克特《洛克政治哲学研究》等著作。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二):【转】陈德中:洛克自然法理论——古典抑或现代?

【作者简介】 陈德中,《世界哲学》编辑部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主要从事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等研究。《政治现实主义:威廉姆斯政治哲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论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列入"中国优秀博士论文"文库。此外还著有《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自主性”与 “封闭性”缘与由》、《政治正义:择善而从与抑制恶行》、《威廉姆斯》等。译有:G.E.摩尔《伦理学原理》、约翰·弗兰姆《神学认识论》等。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三):正当理性与道德:自然法的精髓与内核

最近在看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法论文集》(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这些集中反映洛克先生1660-1664年的自然法相关论文与思考,足以传之后世以启示后人心灵的著作所昭示的自然法则的相关论述,默思良久,深自认同。

Locke说过,“人生充满希望与欲求、艰辛与痛苦,以及最终是徒劳的幸福。”他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而斯多葛学派主张把自然法所揭示的正当理性和道德善加以阐扬并追寻。虽然人类的“正当理性”千百年来聚讼纷纭、争执不休,但一直是关心人类灵魂与良知的有识之士所注目的焦点。自然法是否存在?这在洛克看来,并不是一个问题。神赋予人类正当理性,而理性只是把自然法作为更高的权力(Superior power)颁布并根植于我们的心灵来追寻、探求。洛克经常用Superior power、Superior will来指称上帝的权力、意愿,而自然法是上天赋予全体人类的,是应该普遍遵守的道德与善。洛克还区分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权利(right)是就人类在某事有行动的自由这一事实而言,法(Law)是命令或禁止人们做某事。而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的两个因素,一是明确的宪法和政府形式,二是契约的履行。如果废弃这些,洛克觉得,自然法则将被宣告无效,人类社会也将处于纷争的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特殊能力即人的心灵能依循理性的原则有效的运行”,洛克在《自然法论文集》的结尾处也写道:“行为的正当性不取决于它的功用,反之,行为的功用取决于正当性的结果。”也就是说,人可以依凭对自然法的认识,理性的做出正确而合乎道德的行为,以及确保其正当性。

接着,他又从自然法能否依凭本性来认识进行了阐述。洛克认为人没有天赋的观念,人的灵魂最初是一块“白板”(White board),但是人异于其他生物的是人有天赋的才具,亦获得知识的能力。知识的途径,或者说路径,如果不细究语词,洛克认为大致可分为铭刻於心(inscription)、传统和感觉经验(Sense experience),还有超自然的知识、神启的知识。之后,洛克着重阐述了理性可以通过感觉经验和神启的方式来获得,而通过感觉经验和理性所觉知的是自然法,通过超自然的知识和神启的方式来获得的是实在法。洛克明显很关注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的途径,“依凭理性所建构的高耸入云的所有那些知识(即自然法知识)的基础,都是感觉经验的对象”,并且最终也是通过感觉经验投射到人类的心灵之中。

自然法既不能通过铭刻於心(inscription)的方式镌刻於人的心灵之中,因为孩子与智力有障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Stupid之人和原始未开化的族群,他们不可能通过所谓天赋的知识来了解自然法。自然法也不可能在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寻得。洛克言:“民众的声音是上帝的声音是谬误”,“人群中没有普遍的同意”,至为重要的一点,人类不可能在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寻找到自然法的存在。洛克把普遍同意区分为实在同意与自然同意,实在同意产生于某种契约,或者产生某种默会的契约;自然同意则是未经人类的契约而出于自然的本能的的达致的普遍同意。两种情形都不可能形成自然法的知识途径,人类契约的达成基于人与人的信任,源于契约的普遍同意不能证明自然法,毋宁说是国家法,是人类为了利益攸关建立起的信任的权宜之计。另一种情形则是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境况,不同的习俗与传统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环境。比如说有的国度子女弑杀年迈多病父母的习俗、已婚女性蒙纱布才能出门,或是新寡妇的夫死身殉等传统,不能说是自然法,也无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言尽於此。以我的有限智识无法尽述这本书的精义,有识者可阅之加以深入体会、独立思考。然而洛克通过对自然法的阐述,让我们知道,基于自然法,每个地球上的朝圣者与陌生人(梵高语)都能反思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坚守神赋予的正当理性与善,是人们必须践行的义务。上帝赐予人类理性和天赋的才具,正是要让我们明白自身的境遇,自由不是等待和索取的,而是植根于我们的心灵来追寻、发见的理性。自由的真谛在于自然法则,在于Superior will,更在于我们遵循古老的箴言:倾听内心的声音……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四):【转】李季璇:论洛克关于自然法来源的思想

【作者简介】李季璇,女,湖南长沙人。现任职于苏州科技大学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获哲学硕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期间曾获清华大学博士访学基金资助,赴英国杜伦大学哲学系访学进修(2012—2013)。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伦理学。著有《从权利到权力:洛克自然法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在《哲学研究》、《浙江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并出版有译著《洛自然法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4年)。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五):《自然法论文集》读书笔记

1.人类赋得了一种道德法则或自然法吗?是

关于理性,我不认为它在此是形成思想链和进行演绎证明的认知能力,而是产生诸美德的某种确定的行动原则,对于正当的道德行为模式总是必要的。因为凡是正确地源于这些原则的行动,恰好被认为符合正当理性。(P4)(两种“理性”:唯理主义者认为理性是根据明确前提进行推演的能力)

自然法应与自然权利区分开来:因为权利是就我们在某事上有行动的自由这一事实而言,而法则是命令或禁止我们去做某些事。(P4)

理性不是自然法的立法者,而是自然法的解释者。(P5)

为什么并非所有有理性的人都认识自然法(论据一):因为有些人并未运用自身的理性之光而宁愿身处黑暗之中,不希求向自己显明其本性。即使在那些更具理性的人当中,关于何为自然法之律令也未完全达成一致——而这恰好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因为所有关于自然法本身的争论都表明本有善恶之分,它们之间的不同仅在于对自然法有不同的解释。(P7-P8)

论据二:人类的良心;论据三:世界的恰当建构;论据四:人类社会,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论据五:没有自然法就没有所谓善恶,也无所谓酬善罚恶。(P9-P10)

2.自然法能依凭本性被认识吗?能

意指有某种真理,即关于它的知识人类凭借其自身而无须假以他人帮助便能获得,只要他恰当地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P12-P13)

三种知识(或三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P13)

基本观念和知识要素进入心灵的方法:所有这些或先天印在我们心灵中的或通过间接知识为我们所接受,或通过感觉经验进入我们内心的知识,都无法为理性直接把握。理性可运用这些知识的要素,去阐释和完善它们,却丝毫无法创造它们。(P13-P14)

天赋知识:人类有内在与自身的法典,自然法能够经由本性所认识。(是否天赋,在下章讨论)(P14)

传统:不是我们藉以认识自然法的途径。(P15)〖传统关乎信任而非知识〗

感觉经验:是自然法的知识的来源。通过感官感知的这些事物,然后人类那特有的理性和演绎论证能力促使其趋向于它们的缔造者的观念(所有这些事物的缔造者为神)(P18)

3.自然法是被铭刻在人类心中的吗?不是

心灵是白板;如果铭刻于心,人类就不会没有一致同意;小孩、文盲以及那些没有制度、法律却声称按天性来生活的原始族群没有认识自然法;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果铭刻于心,那么知识的原则和实践的原则无不如此,但这难以为证(事实角度)。(P21-P26)

4.理性能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的知识吗?能

本性既非源自传统,也并非被自然铭刻于我们心中的内在道德原则,那么,除了通过理性和感官认知就无法定义它了。

感觉与理性:一方面,感觉给予理性以特定的感官对象的概念(如果没有既定的已知的真理,心灵便无法进行演绎),并提供出论证的素材;另一方面,理性引导着感官功能,同时也安排着源于感官认知的事物的印象,以此形成其他甚或构成新的事物。(理性是心灵的演绎推理的能力)(P27)

沿着感官认知所展现的路径,理性能引导我们发现关于某个立法者的知识或某种我们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力的知识(关于上帝的知识)。(P32)但上帝不会毫无目的地创造世界,上帝希望我们有所作为。(P33)

5.自然法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吗?不能

实在同意和自然同意都不能引导出自然法;实在同意(契约)是国家法,是便宜之计。(P37)

6.人类受自然法的约束吗?是

约束力来自上帝或更高位者的命令(P49);我们应根据上帝意志的律令来生活才是正当的。(P53)

正因自然法有所律令,我们才应服从君主和立法者,甚或任何不论被称之为什么的官长。因此,民法的效力取决于自然法,与其说我们因民法之效力迫于服从官长,不如说出于自然之正当性而必得服从之。(P54)

7.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和普遍的吗?是

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有一类事是永远被禁止的(偷盗、杀人等);有一类自然法要求某种情感(虔诚、友爱等);一类要求外在的行为(安慰、帮助等),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有些行为本身不是出于自然法的律令,只是由其所处的境况造成。(P57-P58)

在前两种情形中始终应服从自然法;后两种情形中,我们总是照样要去承担一些不得不为之的义务,但这些事情只是间隔地、陆续地发生,并要视时间、地点和环境而为之,因此即使在某一刻行为完成了,义务却从未终止。(P58)

8.自然法的根据是每个人自身的利益吗?不是

个人利益不是自然法的基础;但服从自然法会产生增进个人利益的结果。行为的正当性并不取决于它的功用;反之,行为的功用是其正当性之结果。(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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