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林网

罗雪尔与克尼斯读后感1000字

罗雪尔与克尼斯读后感1000字

《罗雪尔与克尼斯》是一本由[德]马克斯·韦伯著作,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6.00元,页数:216,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罗雪尔与克尼斯》读后感(一):读书笔记

《韦伯作品集:罗雪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德】马克斯·韦伯,李荣山 16个笔记 ◆ 韦伯的第一部元理论著作 >> 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所具有的逻辑特征的看法,对人们在试图理解其著作时所遇到的困难,至少得负部分责任。 ◆ 韦伯的问题域 >> 社会文化学科是法则性科学(nomological sciences)吗 ◆ 冯特的“创造性综合”范畴 >> “原因即是结果”(Causa aequat effectum)这一命题与人类行动无关。但是,情况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心理物理过程具有某种“客观 ◆ 冯特的“创造性综合”范畴 >> 至少在逻辑上这是可能的。但是,“2×2=4”这一命题的“真伪”问题,为什么永远无法用显微镜或任何生物学、心理学或历史学研究来解决?这里面存在着逻辑原因。从一切经验心理学观察或因果分析角度来看,乘法表的“有效性”仅仅具有先验真理地位。它不是一个可能的经验研究对象。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历史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主观化”科学(“subjectifying” science),比如经济学,把诸多存在(being)作为它们的对象,这些存在原则上与一切诸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及心理学之类的科学之对象不同,后面这些科学从形成抽象概念入手,通过“归纳”“发展出假设”,并诉诸“已被客观化的经验”(objectified experience)“事实”来论证这些假设。不能把这一论断与如下论题混淆起来: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确实有点走偏了 >> 主观化学科不能也不应该放弃对“自我的依赖”,而客观化学科则使用了纯理论的、价值中立的概念,将其研究主题视为“观察”客体。因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在历史学以及一切非规范的“社会科学”中,这些概念图式所具有的意涵与其法律意涵完全不同。对法理原则而言,这个问题涉及概念的语域(domain),某些法律规范在其中是有效的。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也即“解释性理解”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历史学家通过使感觉被主观化来“复制感觉”。有必要把这种情况与一种心理学区别开来,后者从对其他主体的“认识”(recognization)出发,基于描述、说明与沟通方面的兴趣,沿着“内向投射”的路径前进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明斯特伯格声称,心理学在其概念发展的最初阶段,研究“客观化了的信念”。历史学也是如此。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尽管历史学的确使用一般性概念与“法则”,只要它们被证明有助于对个别实体的因果说明,但历史学却并不打算确立这类法则。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1)历史性知识是通过推论(inference)得出来的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2)对历史事件所做的一切“推论”,都是“从思维法则的基础”出发,并基于这些法则。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克罗齐声称:一方面,“对象即是直觉”,“另一方面,概念乃是基于对象之间的关系”。概念的本质只能是一般性的,因此也是抽象的。因此它“不再是”一种直觉。但另一方面,它“依然是”一种直觉。因为就其内涵而言,它最终不过是一种被虚构的(fabricated)直觉。 ◆ 对“解释”“范畴”的认识论讨论 >> 所有那些把历史知识独特的“艺术”面向与“直觉”面向 ◆ “自明性”与“有效性” >> 被戈特尔区分得如此草率的“无中介经验”与“观察经验”,事实上是对立的。这种说法在“内在”过程与“外在”过程中以同等意义成立,在“行动”领域与“自然”领域中也以同等意义成立。 ◆ 克尼斯论具体个体概念:人类学流溢论 >> 在克尼斯看来,“人格”的本质首先是一种“实体”。但是,这种“实体”在他那里立刻被转换成了一种自然主义、有

《罗雪尔与克尼斯》读后感(二):简要梳理:罗雪尔的“历史方法”

韦伯旨在检验李凯尔特的一个基本论点:我们在心理上把握对象的内在体验,与自然科学的概念建构方式并无本质区别。换句话说,并不是像狄尔泰设想的那样:二者在本体论上存在对立。区别只在于:这些对象于我们而言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那么如果精神科学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又在哪里?于是韦伯首先考察罗雪尔对国民经济学的历史考察。

一、罗雪尔的科学分类

罗雪尔将「对实在所做的科学处理」分为两类:(一)哲学式科学「以通则化的抽象」对实在进行概念性掌握,通过剔除实在的偶然性以实现法则。将实在中对我们而言是本质性的成分归于某些类性质中。(二)历史式科学对「实在之实在性」进行描述性复述,通过对实在的无限微分认识其独特性,此独特性即对我们而言是本质性的成分。这类科学关注个体性质的实在本身。

国民经济学在罗雪尔看来:是按照历史科学的方式和手段,在直观上复制出完整的「经济生活之实在」;而不同于古典学派追求的:在事变的杂多中找出「法则性的支配力量」。但罗雪尔并不怀疑法则性本身的解释效力,因为对他而言,因果性以法则性的形式存在。他只反对通过法则演绎出有效的规范:科学研究工作不仅要在种种现象的同时并存(Nebeneinander)的关联中,更要在前后相继(Nacheinander)的关系中寻求法则的支配,即追求历史发展的法则(按韦伯语:将部分实在纳入「法则之网」)。

罗雪尔的分析单位是民族——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是民族经济。他并不认为民族是抽象的类概念,而是作为文化承载者的有意义的全体存有者的直观整体性(历史个体)。从而罗雪尔的方法论前提便是:从直观的无限杂多中筛选出就历史而言具有本质性的东西,而非具有类性质的东西(但为了达到法则性,民族也终究要上升到类的典型。不过罗雪尔认为这个过程永无止境,不可能演绎出最高的整个实在,必然存在一种“无法说明的背景”)。那么,自然科学式的处理行不通;而若按历史科学的处理,则如何筛选出富有意义并在具体关联中具有本质性的东西,而这种东西又恰好能以法则呈现,则又极为困难。

韦伯提出了第三种可能,即黑格尔的流溢论:逻辑上可以容许人们既以严格理性,又以完全直观的方式思考概念与实在的关系,可以以(1)向下推演的方式由那些「普遍概念」演绎出实在;又可以使(2)实在上升到概念的过程中不丧失任何直观上的内容。但这种流溢论只有类似数学性的认知所能及,否则随着抽象活动的上升过程,我们会越来越远离实在的完整性。

罗雪尔确实看到了「历史的非理性」之本质(某种“整体观念”——完整的生活——不适用于纳入一个公式或被定义了的概念,因而罗雪尔拒斥类概念),但他未能意识到「历史的非理性」的整个意义(由韦伯批判克尼斯的部分完整道出,也可见P48n24后半部分)。因为对他而言: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的区分在于它们所加工的材料,而非其认识的逻辑本质。那么,罗雪尔的研究又如何规避了黑格尔的问题呢?首先要加以考察的,应该是他的宗教观点:对罗雪尔而言最终与最高的——亦即黑格尔意义下“最普遍的”——法则是“上帝的思想”。

二、罗雪尔的「发展」概念与实在的非理性

这里首先提个翻译问题:到底是李荣山的“认识论”还是张旺山的“认识理论”,我倾向于后者。因为不论是韦伯还是罗雪尔,都只在处理科学方法论上的认识问题。那么,问题就来到:罗雪尔的认识理论观点如何表达了他对「历史发展的法则」的处理。

罗雪尔对民族采取了生物学的有机体类比,恰如「生理个体」的每个文化民族都具备典型的生命进程。但「这种生物学基础上的发展架构」与「旨在进行平行现象建构的、由个别事物出发的经验研究」间如何建立起某种确定的关系?「每个民族都必然会老化与死亡」这个命题的逻辑本性,毕竟不同于「以抽象为基础的运动法则」或「直观上自明的数学公理」的逻辑本性。罗雪尔不是将经济过程当作具体个案而归入某普遍概念下,而是要将该经济过程作为发展的组成部分在因果上安排到发展的某种普适性关联中。

对于科学考察而言,探讨整体过程与经济上的局部过程的关系有两种可能性:(一)将整体过程视为个别过程汇聚的结果(合量)。罗雪尔并未这样做,因为罗雪尔将整体过程看作基础。(二)将个别过程视作整体过程体现出的最高观念的流溢物。罗雪尔同样没这样做,因为该最高观念在他看来是超乎我们认识界限的神圣观念。最终,罗雪尔的阶段论观点也就未能达到他所期望的「历史发展的法则」。

同样的矛盾出现在罗雪尔对各种经济过程同时并存及其彼此“静态”关联的分析中:有机体类比下的民族经济并非只是个别经济的聚集。这里面对的问题,在韦伯看来也是国民经济学实质上与方法上的基本问题:如何说明经济生活中那些并非是在集体的计划下创造出来,却最终却合乎我们目的的制度呢?罗雪尔把问题的根源设定在个别经济(个体行动)的心理学根源。他试图以历史科学的方式,即生命过程的实在性考察该过程。

三、罗雪尔的心理学与古典学派的关系

罗雪尔并没有思考如何「面对生命实在性时放弃导致孤立的抽象」同时「保存获得法则性-概念性知识的可能性」,而是被一种极为简单的心理学牵着走。他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古典国民经济学的一整套基于自利心的概念-法则机器,并顺着自己的宗教观点认为:神圣的驱力与世俗的自利心相对立,并通过产生从家庭、教区、民族和人类的各层次共同感牵制着自利心。

四、推论知识的限制与罗雪尔论有机体的形而上学式因果

重要之处在于,罗雪尔虽然不置疑:我们可以将「由自利心引导的个别经济行动的交错」展开推导的方式应用于诸如地租、利息和工资等表现为「大量重复出现的个别过程与各个别经济直接关联的现象」;但他拒绝在那些「由于无限杂多而无法穷尽展开的有机构造物」(即民族经济这种社会性制度)中应用这种推导方式。他认为作为整体的经济体系是此种考察方式甚至任何纯粹因果说明都不可及的。因为在有机整体中(不论是民族经济还是所谓共同感),我们“无法区分原因与结果”,而所有个别现象都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这就成了罗雪尔所谓的个别现象背后的“无法说明的背景”。

从而,限制罗雪尔的并非「总是具体并个别给定的实在」与「透过对个别现象之抽象而产生的普遍概念与法则」之间的「非理性罅隙」,因为罗雪尔的方法论基础就在于「经济生活的具体实在性」原则上可以「通过法则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掌握」,他倒认为在原则上就无法对这种有机体加以因果性说明。问题并非拒绝归入法则的「实在的非理性」(克尼斯的问题),而是种种历史-社会性关联的「有机统一性」。此种统一体倒不是处于因果制约性以外,而只是遵循某种更高层次的(形而上学)因果关联,这种关联是我们无法看穿的。

五、罗雪尔与「实践性的规范与理性」问题

罗雪尔的有机体类比与阶段论说明了他对「如何在科学上处理经济政策」问题的原则立场:「经济与整个文化生活无法分离的关联」的结果势必是经济政策目的追求的制约性;而科学的规范也势必与民族发展阶段相对应:只有当我们能确定不同发展程度上可以客观认识到的「健康状态」时,经济政策才能成为经济生活的治疗术。而「我们不知道(正处于何种阶段)」这件事却能带给我们种种好处——正如我们不知何时死亡会降临带给我们的好处一样,此乃神圣的天意。从而对罗雪尔来讲,「经济政策的公设系统」是某种在原则上就不可能的东西。

最终,罗雪尔的“历史方法”所呈现的,乃是(就逻辑上)完全矛盾的构造物。试图「紧紧抱住历史上给定现象的整个实在性的企图」与「追求整个实在性分解为自然法则的企图」形成了强烈的对照。问题在于他试图将概念普遍性与关联普适性等同起来,从而走上了一条“有机论”理解方式的道路。从而他对黑格尔,与其说是构成了一种对立,不如说构成了一种退化。

(仿:将有第二篇文章)

《罗雪尔与克尼斯》读后感(三):简要梳理: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下)

一、上篇的总结

在上半部分,韦伯指出克尼斯犯了「混淆了非理性与自由」的错误:克尼斯认为人类的“非理性”代表自由,因而是对因果必然性的拒斥。这样,他也就同样混淆了「因果性与法则性」。

于是韦伯从克尼斯的问题转向整个非理性问题。通过批评冯特的“创造性综合”概念,韦伯指出人类行为并不比自然过程更具有“创造性”,这种想法仅仅是对「因果差异与价值差异的混淆」。是我们评价客体时涉及的价值关联,影响了我们对“创造性”的科学把握。事实上,如果抛开石块崩碎的物理计算,我们也无法完全掌握该石块崩碎的具体历史过程。毋宁说,这种力学计算也仅仅表明该过程的量的侧面并不与我们的法则性知识冲突而已。

所以,「非理性与自由的混淆」实质上是「因果性与价值性的混淆」。

但人类行为确实有区别于自然过程之处,我们不仅满足于对具体过程的确证,更可以通过理解对人类行为进行诠释。而这一诠释过程,本身又是人类行为。与其说人类行为是“非理性”因而是“不可计算”的,倒不如说由于这种理性诠释,人类行为富有额外的可计算性。

那么,历史科学应如何基于“诠释”建立起科学方法论呢?韦伯分为四个部分探讨了有关“诠释”的认识理论:

1.首先是犯下傲慢之罪的明斯特伯格:他看到了“诠释”对历史性科学的作用,基于这点,他认为历史科学等“主观化”科学不可以应用因果性。但事实上,明斯特伯格的“诠释”只注重人的心内感受,没有考虑历史发展中那些被视为“外在的”因素究竟在“投入感受/移情”中发挥了怎样的制约作用。在韦伯看来,“诠释”可以,或者说必须对“历史个体”的发展进行基于此种“移情”的因果说明。而明斯特伯格只是把因果性的一个子集,即“目的论式思考”当作了因果性本身,并以此错误地区分了“应用诠释的主观”与“应用因果性的客观”。

2.然后是犯下懒惰之罪的齐美尔:虽然他清楚地看到了“诠释”既可以是“客观的”又可以是“主观的”,但他对这对划分的处理很模糊。

3.接着是犯下淫欲之罪的戈特尔:戈特尔则认为,相较于自然客体,我们必须由「思维法则」出发进行推断,才能实现对历史客体的认识。换言之,在戈特尔看来,我们无法通过物理学与数学,而只能通过历史科学,才能获得颅内高潮。用韦伯的话说,他将「“以诠释的方式”加以理解的东西」与「逻辑上可以推断的行为」等同了起来。 更关键的问题是:不论自然客体还是历史客体,都有一些观察对象,只能通过不言自明的「经验」而不必也没办法基于「体验」获得。在戈特尔这里悬而未决的问题是这些经验与体验的「效力」问题。

4.最后是犯下贪婪之罪的李普斯和克罗齐:李普斯认为杂技演员的体验不是他自己的,而是我把自己想象成杂技演员后自行体验的,他把这个过程称作“投入感受/移情”。但毋庸置疑,李普斯确实触及了移情中的「再体验」问题。克罗齐则是认为凡“物”皆为直观,因而历史学不过是直观再生产的总和。他触及了与戈特尔「经验」相关的「直观性」问题。他俩双剑合璧,才能更好讨论戈特尔那里悬而未决的「体验」与「经验」在“诠释”中与效力的关系问题。于是我们来到下篇:

二、“自明性”与“效力”

虽然戈特尔对“体验”(Erleben)与“经验”(Erfahren; 李译为“观察经验”)的对立并不正确,但两者也确实是能够对立起来的东西。

韦伯认为:在(i)「含有自明性的“诠释”」的意义下,二者并非对立:因为每个“理解”都预设了“经验/观察”,且在逻辑上只有关联到经验上才被认为有效;但(ii)“自明性”本身又意味着,「可以再体验的“被理解”与“可理解”之物」不同于那些「仅仅基于经验规则而“以概念把握”之物」。前者当中具有例如「演出的“激情”」中含有的这种「“以理解的方式”诠释某物的“自明性”」,而不同于「任何的“效力”之关联」。这种自明性的后果便是,当对某实在进行分析时:若涉及具体过程,则将自明性的意义归为一种假定;若是一般概念的建构,则将自明性的意义考虑为“理想类型式”构造。

相对于数学式学科,「心理学的自明性」受“投入感受/移情”的意识过程所制约。这种自明性对历史学的间接逻辑意义是由于下述事实给定的:“历史兴趣”的意义所赋予某「异己现实性」(例如杂技演员的表演)的“评价”,包含在该异己现实性的“可移情”内容中。这里存在的不是「效力」问题,而是历史客体通过投入感受“进行评价”的「价值实现过程」。

三、启发性“感受”与历史学家的“展示性”描述

历史科学的「诠释」指的不是历史客体的移情-评价过程,而是对该移情-评价过程的科学考察。前者只是要找出该客体种种“可能的”价值关联,但这种「与“价值”的“关联”」,也展现出让我们得以走出「“移情对象”的完全不确定性」而达到「对个体性和精神性意识内容的知识」所能获致的确定性的唯一道路(即「从“移情”到“价值”」作为「从自明性到效力」的基础,见下段)。

相对于纯粹的“移情”,“价值”是且仅是能够成为某个「采取立场」的内容的东西,并且就此而言,这东西“对”我们而言作为“价值”的“效力”亦将被我们或承认或否认,或在极为多样的纠缠中“在评价上加以判断”。判断的内容确定性使我们要考察的客体得以由「仅仅是“移情”的领域」凸显出来。

我们不能将「“移情”事实上或潜在的“被意识到的”内在“体验”的“自明性”」与「“可诠释”过程某种特有的经验上的“确定性”」等同起来:(1)因为只要它对我们而言是可以“意味着”什么的,则一个物理或心理或包含二者的“实在”就会被我们塑造成“历史个体”;(2)因为它是可以透过种种“评价”与“意义”而加以决定的,因此当我们在对这样一个“个体”进行“历史性”说明时,“有意义的”可诠释的人类行为(“行动”),便会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为我们的因果旨趣所掌握;(3)最后,只要它是取向于种种有意义的“评价”或可以与这些评价相对照的,人类行为就能够以特殊的方式“自明地”被理解。

因此,在“历史”中“可诠释”且可理解之物之所以扮演着特殊角色,关系到的是(i)我们的因果旨趣以及(ii)所追求的「个体因果关联」的“自明性”特征这两方面差异,而不是涉及因果性或「概念建构的意义与方式」的差异。

四、“合理”诠释

现在要做的,只剩下对某种特定类型的“诠释性”知识进行考察:借由“目的”与“手段”这两个范畴进行的那种“合理”诠释。只要我们将人类行动当作「受清楚意识到且意愿着的“目的”所制约」加以理解,并「对“手段”有清楚的知识」时,这种理解无疑总能达到一种很高程度的“自明性”。这种自明性的基础是:“手段”-“目的”关系是一种理性的、在很高程度上可以由“法则性”的意义进行通则化的因果考察的关系。

在明确给定「目的」的情况下,「手段」的选择虽然不必然被同时明确地“决定了”,但却至少在视情况而定的某种分离状态中“决定了”。理性的诠释可以在这种方式下采取某种有条件的「必然性判断」形式:

在给定意图x的情况下,根据已知事变规则,行动者要达成其意图,就“必须”选择手段y或手段y,y',y''之一。

从而同时可以跟某种「在经验上可察觉的行动的目的论式评价」汇聚到一起(但并非将过程的“目的论式把握”理解为因果把握的“颠倒”,见李P143n190/张P144n225):

根据已知事变规则,相对于手段y'或y'',选择手段y能提供达到目的x的较大机会或最小损失。

但这只是一种”技术性“评价:即只是借由「经验」查明该「手段」对行动者的事实目的而言所具有的适当性而已。从而尽管该「“合理”诠释」具有“评价”的特征,但绝未离开「就给定经验进行分析」这个基础。并且,基于「实际发生事变的知识」进行的“评价”,也仅仅是作为假设或理想类型式概念建构而出现的。将「实际发生的行动」与「“目的论”上看起来遵循某些一般因果意义的经验规则的理性行动」进行对照,其目的:要么是(i)对可能引导行动者的动机进行确定(该动机就是我们的考察目标);要么是(ii)为了让我们理解:行动者的一项已知动机,为什么由于「手段选择的不同」,而产生另一种与行动者主观期待不同的结果。

此时,“诠释”逐渐褪色成一项一般性知识(法则性知识),即:我们可以“有目的地”行动,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根据对某个将来过程的种种不同“可能性”的考量而行动。这种作为「假设」或「理想类型」的诠释模式,就「理想类型式的概念构造」而言,作用是:通过将给定事实与某个诠释可能性(亦即:诠释模式)加以比较,使我们容易获得经验上有效的诠释。

总而言之:一个所谓的「“经验”法则」,乃是一个在经验上有效的规则而成问题的因果诠释;相反,一个「理性行动的目的论模式」,则是一种诠释而成问题的经验效力。

五、「非理性」和「非决定论」的关系

解决了所有这些问题,最后来看看这种认为「“人格”与“自由”行动在经验上具有特有的非理性」的主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动者的“决定”下得越“自由”,亦即越根据“自己的”、不受“外在”强制或“情绪”左右的“权衡”,则动机就越完全归入“目的”-“手段”这两个范畴下,该动机的理性分析也就越完备,有时甚至能成功归入一个「理性行动的模式」。

但这样一来:(i)不论对行动者还是对研究者,法则性知识扮演的角色也就更突出;并且(ii)“行动”越“自由”,也就越少地带有“自然发生”的特征,则最终该“人格”概念也就越产生效力:该「人格」概念在人格与某些「最终“价值”和“人生“意义”」内在关系的恒定性中,找到了其“本质”:这些价值与意义将在人类行为中形成种种目的,并以此方式转化为「目的论上的理性行动」,而那种浪漫主义式的自然主义「“人格”思想」,也就越见消失。对于历史学家的“诠释”而言,“人格”并非是“谜”,相反,“人格”是仅有的可诠释的“可理解之物”。人类行动与人类行为,在任何地方,尤其是在「理性诠释」可能性终止的地方,就“不可计算”的意义,都不会比任何具体过程本身更加“非理性”;相反地,只要理性“诠释”是可能的,问题也就脱离了纯粹“自然”的非理性范畴。

将任何有关“意志自由”的概念与「非理性」关联起来是最不应该的——恰恰是在经验上“自由”、亦即根据种种权衡而行动的人,在目的论上是受到(因客观处境不同而不同的)目的-手段所制约的。对于竞争中的工厂主或股市经纪人而言,“意志自由”的信仰对他的帮助少之又少,他必须在「于经济中被淘汰」和「遵守某些极为特定的经济行为准则」之间有所选择。

而除了在「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这个意义下,其他任何意义下所掌握的“自由意志”“问题”可能采取的任何形式,都完全超出了历史学的范围,并且对历史学毫无意义。

六、「因果性」范畴的双重含义

以经验性和「因果性」范畴进行探讨并研究实在的种种性质的学科(不仅是历史学,也包括所有的“文化科学”)对因果性范畴的运用乃是:将实在的种种状态与改变当作“被影响”和“发生影响”的而加以考察,并试着部分(i)透过抽象而由种种具体关联找出一些「“起因造成”(Verursachung)的“规则”」;部分(ii)透过援引“规则”去“说明”种种具体“因果”关联。

对这些规则,有些问题视不同的「知识目标」而定,例如:“规则”表述所扮演的角色,这些规则的逻辑形式,或甚至有没有发生「对种种规则的表述」这回事。而这一点则是所有这些科学毫无例外的目标:将这些规则以「因果必然性判断」的形态加以表述。

历史学同样追求就原始材料能达到的最高明确性进行因果归因。但历史学家的诠释所诉求的:不是我们那种能够将种种“事实”作为例子归入一些普遍类概念与公式的能力,而是诉诸我们对每天都迎面而来的日常课题的熟悉,即:就个体性的人类行动的动机去“理解”它。而我们的移情式“理解”所提供给我们的那些假设性“诠释”,我们当然会借助“经验”加以确证。但「落石」的例子可以看出:以获得必然性判断作为对事变的某个体性的杂多作出的每个因果归因的唯一目标,只有在一些抽离出来的部分上才可能实现。历史学的情况也是如此,它只能确定:曾经存在过某一特定种类的“原因性”关联,并透过援引事变规则而使之成为“可理解的”。

七、克尼斯的「个体」概念;人类学式的流溢论

在克尼斯那里,「行动的理由」必然是从全然「个体性」的人格实体所流溢出来的。根据有机的自然法学,克尼斯认为“人格”的本质首先是一个“统一体”(eine "Einheit" zu sein)。作为“与经济相关的”“主要驱力”,即“公平与正义感”同样无分别地存在于该人格统一体之中。因此,早期国民经济学的某些具体驱力,例如“自利”之「建构性的普遍性」;亦即在罗雪尔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的「驱力的伦理性二元论」,都被克尼斯那「具体个体的建构统一性」所取代。

但就反对罗雪尔的驱力范畴时,克尼斯称:(劳和罗雪尔)说到“自利的表达”时,没有对「客观化了的经营」与「人类主体中的自利与其心灵驱力」进行区分。这种说法极为接近这样的知识:经济学的“法则”作为理性行动的模式,并非通过对个体的心理学分析,而是通过「价格竞争机制」的理想类型式复述,并以此由理论中被建立起来的客观处境中推导出来。但克尼斯并未就这种认识推导出任何方法论上的结论,而是诉诸那种有机统一体的流溢论,并最终在该流溢论上混同了实在的集体物和类概念。“法则性”只被理解为人类历史的「实在发展」普遍受到的统一的“驱动力量”所支配的状态,所有个别都是作为其呈现形式而由它流溢出来。

本文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或网友转载),绿林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未经作者许可,不可转载。
点击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