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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静力学的读后感大全

社会静力学的读后感大全

《社会静力学》是一本由赫伯特·斯宾塞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6.00元,页数:263,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静力学》读后感(一):后悔

我是在准备严复的相关pre时读了《严复传》,里面说斯宾塞的社达对其影响颇深,加上斯宾塞本身也是我们社会学的早期优秀作家,就读了这一本。看到序言里说本书做了一些修改我就觉得不对劲了,全部读下来,真的后悔。全书简直就是各种政治观点的大杂烩,条理很不清晰,看不到和涂尔干马克思韦伯相似的“社会学”的影子,一脸懵逼

若当公知来论,斯宾塞比罗素差远了

《社会静力学》读后感(二):翻译毁了这本书

困难的阅读,感觉是看着逐字逐句翻译过来的英文。语序完全不是中文习惯,连目录都翻译的很难看,不知道编辑和译者是怎么让这本书过关的。看看目录吧“作为直接目标的幸福”、“没有指导的权益之计”、“祸害的消失(减弱)”不知道是不是作者自己也拿不准用哪个词?

这项第一原理的应用

最大幸福必须间接的去寻求。

再给大家摘录几句吧:一条规则、原理或公里,假定在其他方面都令人满意的话,也只有表达他的词句意义明确时,才有价值。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当宣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说“最大幸福”,是社会道德的规范时,其首倡者必然设想人类对“最大幸福”这一概念有着一致的见解。

这像中文吗?

类似的翻译太多了,只能说译者过分的忠于原著了。看这本书还不如看原著舒服。

《社会静力学》读后感(三):阅读《社会静力学》的几点感想

本书纲领: 同等自由的法则——每个人的自由除受一切人同等自由的限制外,应不受限制。 1.在《国家的职责》一篇惊喜地发现了社会学与法学的预设分歧。 社会学——制度的实现要以人们习性的改变为前提。 法 学——要改变人的习性唯有靠好的制度。 2.在《济贫法》一篇,起初发现斯宾塞强调适者生存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机械干预,而非那种冷酷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但是,斯宾塞之后似乎过分提倡社会代谢,而忽视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也即一个人的机能落后,责任不仅在他自己。既然责任不仅在他自己,社会救助就不能说是徒劳无益的。况且,社会的代谢过程如果不加干预,即是在培养社会的敌人。敌人的壮大,难道对社会有益?在本篇最后,斯宾塞分析了济贫法的现实害处,它使越来越多劳动着的平民沦为受救济的贫困者。由此,斯宾塞强调适者生存又回到了提倡勤勉、淘汰懒惰、促进社会进步的思路上。总之,从中可以看到一种矛盾的显象。但是,矛盾的似乎不是斯宾塞,而是我自己。 3.在《国民教育》一篇,发现斯宾塞诘问干预的尺度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同时,感觉斯宾塞对中国的了解不多且偏见较深,引用中国事例的地方都是负面的。 4.在《卫生监督》一篇和最后一篇,斯宾塞提出了社会有机体论。 总体而言,斯宾塞看待问题的思路极其清晰,他追问一切模糊的语言所传达的意思。他否定国家权力超出自身职责而对诸多事务进行干预,因为根据同等自由的法则,这既不应该也无效率可言。由此,他强调大自然发挥作用较之人为干预的经济性。

《社会静力学》读后感(四):社会静力学

我并不知道要怎么评价这本书。我觉得这本书是有理和无理的混合体,即便是我所不喜欢的后面几章,也充满着这样的混合。

准确地说,这本书直到第十八章国家职责之前(书自身并没有分章节,但我姑且按照目录数下来),书中的理论我基本上都是赞同的。但是从第十八章国家指责开始,就出现了一些我不能接受的观点,比如应该任由有先天缺陷的人和孤儿寡母被自然淘汰这样的观点,这样有利于人种的进化。而这是反对济贫法和国家设立医疗制度的理由。又比如国家不应该提供免费教育以便劳动者为他们的子女改掉他们的恶习,可实际上,有一部分劳动者不管怎样省吃俭用, 也不够供子女上学;而另一部分恶习则是由于本身缺少教育的结果。

斯宾塞反对国家对一切人民的生活加以干预,教育,卫生,济贫也在反对之列。

他反对干预的最实际理由有二:

其一是国家的干预往往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事情变得更糟。我认为用他自己的话,其实能够反驳这一点。他在论述自己的道德原则时,一再强调,不能因为人们的素质达不到这项道德原理的要求,而认为这项道德原理是错误的。那么我现在也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也同样说,不能由于一些法令的执行者的素质不够,而认为这些法令有错误呢??

其二,是因为不能恰当的划分国家合理干预和不合理的干预,所以就索性不要干预,这总让我觉得有一种因噎废食之感。那么这样好了,我们都不要吃食物,也不要睡觉。因为我们不能知道我们吃到怎样的分量是对自身最好的,我们的饿感和饱感可能是错误的,那我们从今天要开始应该不吃饭。我们也不知道要睡多少时间对我们自身是好的,我们往往可能睡的过多或过少,那我们索性就不要睡觉。可是我们能够这样做么?这些都是对身体必须的行为。而且我认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须的。至于应该干预到什么程度,那正是应该仔细研究的问题,而不是一概任由社会自然发展。

《社会静力学》读后感(五):斯宾塞政治哲学与古今之争问题

在思想史上,斯宾塞一直被视为美式保守主义的代表,当然,保守主义这个概念的含义本身也是极其丰富的,实际上,美国以自由放任为突出特点的保守主义,与埃德蒙伯克版本的保守主义,以及后来施特劳斯学派所推崇的古典保守主义,都是相差甚远的(可见《社会达尔文主义——美国思想潜流》,第7页)。正巧,今年刚好也在重点阅读许多施派著作,遂写了一篇小文章,尝试对比二者的差异,同时也作为今年经济法学课程的读书笔记。

斯宾塞的问题意识始于对边沁主义的批判。边沁主义的学说分为伦理上的功利主义和政 治上的立法科学两部分,而斯宾塞认为这二者均有缺陷,因为它们都共同忽略了人类知识的固有局限。

然而,斯宾塞与边沁间的差异却只是表面现象,他们都共享着一个自霍布斯处继承的根本信念,即都让欲望替代了德性原有的位置,让支配万物的机械因果同样适用于人。斯宾塞与边沁看似截然不同的原因,只在于他拒斥了边沁思想中的某种二律背反:一方面,趋乐避苦的心理规律必然地支配着人的行为,但另一方面,全能的立法者却又如上帝般自由地高居于社会因果关系之外。在第一原理的推导中,斯宾塞彻底驱逐了自然-人为的二重性,而把它们都共同放置在了同一个自发的线索中把握。

斯宾塞取消了人的特殊性,在他眼中,人与自然界的动物并无根本区别,都在自然的适应过程中不断演化,这既颠覆了《圣经》中上帝按照自己模样造人的教义,也颠覆了物种本质不变的信条。这意味着,生物学与社会学并无分野,故可被迁移到后者中。而既然人不再如古人设想的那样朝向某一固有目的,而是在无尽自然因果中不断演进,那么基于人性的伦理学就只能关注人对环境的适应,一切预设某种伦理上的确定不变的善的做法都是与自然无尽演化过程相矛盾的。

正在这个意义上,斯宾塞并非所谓保守主义者,而是古今之争下的激进革命者。在去除了目的因和形式因后,人就和牛顿力学的物体一样,都只是在自然的作用下做着永无目的的机械运动,然而,已失去形而上学秩序的自然却又无法提供一幅真正的价值图景。由于斯宾塞的道德建立在人对环境的适应上,而不同时空的环境又显然大不相同,这必然导致一种彻底的相对主义,从而模糊了对何为好坏的判断。在这点上,斯宾塞的理论仍未能前后一贯,因为他仍保持了人人平等这一建立在历史乐观主义上的先验确信。但当我们看到他的理论未来异化成某种极度反平等的种族主义时,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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