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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经典读后感有感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经典读后感有感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是一本由(美) 黄仁宇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5.00,页数:47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读后感(一):一点感想

对中国历代税收制度的不了解,以及对明史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对本书阅读的困难程度直线上升,读起来较为吃力。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知道的,即税收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明朝以定额税收的方式注定是要改革的。

对中国历代税收制度的不了解,以及对明史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对本书阅读的困难程度直线上升,读起来较为吃力。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知道的,即税收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明朝以定额税收的方式注定是要改革的。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读后感(二):法莫如显

明朝的财政管理,混乱不堪。政府每年虽说定额征收3000万石左右,但实际上,这些对于政府的开支根本不够。因此,才会有各种各样的摊牌和征收。

官员俸禄不够,贪腐;粮食因为是实物征收,耗损严重,还有运费,实际缴纳的税负,要远远高于 名义上的税负;运粮军士的俸禄不够,只能允许军士夹带私物,从中取利,不然军士连基本的生活都解决不了。但这样做的坏处使得民船没有货物,政府因此损失大量税关收入。

僵化的财政体制,如定额财政,导致国家名义上是低税收,实际上却是高税收。而且,因为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摊派和征收,都处于一个无法控制的地步。人性是贪婪的,朱元璋的想法是用最小的损耗去降低百姓的负担,然而,经济学上最怕的就是这种好心做坏事。

税赋,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变化的。一个国家不断发展,相应的,政府的开支也会随之变大。只有放弃那些名义上的低税负,建立起适合这个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公开化、透明化,把东西都摆到台面上,韩非子所说的,法莫如显,才是百姓之福,也是政府之利,共赢,是我们孜孜不倦要追求的目标。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读后感(三):看书笔记

鉴于看过的书总是记不得写了什么,所以决定这次做个笔记吧。

对明史产生兴趣是今年才开始的事,虽然了解的不多,然其诸多匪夷所思之处确实是叹为观止。财政税收、军事、宗藩、官僚体系、漕运等等各方面都隐患重重,以至于痼疾难除。其国祚能有276年实在是得益于敌人太过弱小吧。

第一章 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

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第五章 盐的专卖

第六章 杂色收入

第七章 财政管理

第八章 结语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读后感(四):检察官推荐书目一

第一章 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 明代的统治者考虑到发展这些先进的经济部门只会扩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反过来会威胁到帝国的政治统一。 这种为了短期的政治目标而牺牲长期的经济发展在现代历史学家看起来是荒谬可笑的。 明朝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好像一条注入沼泽的河流,它有无数的分叉与会合。 明朝皇帝令人讨厌的人格。 杨廷和 叶向高 明代官员的俸禄微不足道。 就管理仓库而言,文官仅是记账,而宦官却掌握着钥匙。 p14,89名户部尚书,25人致仕离职,22人转任他职,16人被解职,7人死在任上,7人因疾病或服丧而辞职,3人被处死,2人因流放而终身不得录用,1人被放逐,1人未经允许而离职,1人死在战场上,最后一位殉国。 这说明户部尚书这个职位有很大风险,他们在任期内更多地受制于专制君主反复无常的性格以及其宠臣近侍奉喜好。

在整个明代,可能只有一位户部尚书能够主动地、有权威地管理户部,他就是永乐、洪熙、宣德三朝的郭威。

在王朝早期,纳税人以实物纳税,亲身应役。

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盐课是第二大项收入。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强制征收单一的田赋,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超出了当时的技术能力。

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几位开国之君能够像洪武皇帝那样任意行事。对于现存的法令,甚至习惯性做法,除非服务于他的目的,否则就被废止。在洪武皇帝加强皇权的过程中,他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力,使其臣下只是执行皇帝的旨意,而不要求他们发挥其主动性。

在财政管理方面,重视账目管理却忽视具体的运作。

这种方法回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而是过分依赖于君主自己不断地调整与监督。尽管税收总水平很低,但税收法律由皇帝在首都发布,很少关注各地的实际情况。皇帝自己就认为财政立法受到了许多技术困难的困扰。

皇帝采取恐怖统治,对于没有很好执行其命令的官员除以死刑。在他看来,技术的困难可以通过暴力来克服。

撇开这些极端残酷措施的必要性不谈,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使得明朝的财政结构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原则基础之上。

不首先确保税额而去预先支配税收收入

新的王朝建立时所具有的威力已经成为过去。皇帝也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够直接统治整个国家。官僚们对君主的绝对服从支撑着君主专制体制,文职官员中意识形态的凝聚作用要比国家的军队和财政力量更为重要。在京师,大家采取的普遍态度就是保持现状。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定额制度】明代的财力要比4个世纪前的宋朝差了很多。

【预算不足】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们普遍认为低税收必然对纳税人有好处。

税收收入的不足意味着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这样实际上会对纳税人不利。

【可伸缩的财政单位】财政单位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指标。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实的。

【缺乏服务保障】上级部门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统一他们下属单位的运作。

【宫廷开支】15世纪过节收入匮乏,但宫廷开支还是不断地上升。

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土地数据】一旦税收额度与耕地面积挂钩,人口数据对中央政府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

【人口数据】人口少报是普遍的趋向。与耕地面积不同,对人口数据根本无法进行核对,甚至相对准确的核对都难以做到。

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军队自给的神话和面临的现实】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所造成的。

【交错的补给钱】

【卫所制度的衰落】15 世纪中期以后的大约100年间,明朝军事实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内陆省份的军队,其衰落程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有的。

第四节 货币问题

【宝钞】很难解释洪武皇帝对宝钞的态度。他过分自信权力。他的通货膨胀政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形式。

最后宝钞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

【铜钱】在明一代,铜钱充当的行政职能被认为要超过其公共服务职能。

明朝的货币政策可能进一步阻碍了人们信任抽象的货币符号。

【白银用于税收管理和作为公共交换媒介】近代开始之际,在一个大国还没有用银币来进行财政管理是一种很奇特的情形。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明代田赋绝非完全静态,而是受到控制与反控制增长的制约。我们可以经常从这些不协调中发现变化的依据。如果能确知其在增长过程中何处受到控制,何处又缺乏控制,那么理解田赋的结构和功能也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复杂的程度:以顺德县为例】应该牢记,明代任何时候都没有将白银宣布为官方标准。国家仍然以粮食的石数来作为基本的财政单位,为了保持帝国财政体制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制。

会计预算体制是基于预先分配而不是征收后进行分配。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

明朝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第一个取消小数点后5位数字的帝国法令是在1685年由康熙皇帝签署的。即便如此,复杂的数字依然在清朝的账目上又保留了50年。

【复杂性的原因】结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却都是相似的。1、农耕方式(水稻耕种的方式)2、货币体系的特性3、税制原则的差异等,P138

与唐宋时代以铜钱为财政单位不同,明代从来没有发展起一套有效的货币体系。问题在于,当税收中使用没有铸成银钱的白银时即使是这种贵金属的最小重量,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

帝国中央政府没有建立起区域性的银库,省级官员也没有建立起集中管理的银库,即使白银已经广泛地应用于赋税征收,由于没有通过银行技巧来处理公共基金,现金的流动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序,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或者从帝国一端到另一端的许多商品输纳只不过是被等价的白银输纳所取代罢了。认为使用白银是财政管理上的一个重大改进的想法,没有什么实质的理论意义,它不过是类似于在不同的乐器上演奏同一种曲调罢了。

因为中央政府不能推进所需要的改革,简化赋税征收的努力,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员,通常是知府和知县的头上。他们改革的范围必然很狭窄,他们的努力也不能互相协调一致。

明后期,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推行税收改革之前都会求得当地精英集团的认可与赞同这样的改革将较为稳妥。当然,尽责的地方官员并未向豪绅屈服,而是进行顽强的反击。然而,这种英雄主义行为很少会收到奖励,反而常常是要求他们有相当大的自我牺牲精神。民众心目中的理想官员,是他能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他的管理,

第二节 区域性差异

【长江三角洲】长三角对帝国管理者而言,不仅是收入的源泉,也是问题的频发地带。

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创设官田时,没有颁布过任何正式的法令,差不多两个世纪后,又是在没有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被去取消了。

【北部中国】每匹马折银12两到30两不等

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其他的不规则性】找不到适当的办法去丈量一个山区,直到1558年,对一亩土地的传统规定,即确定为一个人喊的声音能被听到的范围。

现存的资料显示出,只有无数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反建议,而没有任何可行办法。

第三节 役及其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1500年以前役的分类】役与正赋,前者计丁派役,后者计田定赋。

《实录》:“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随所有,听从其便”

那些不能提供差徭之户,被单独列为一本,叫“鼠尾册”

到1500年,有四种役:1、里甲。税收征纳和各种物资征用,包括涉及解运的短期差役。2、均徭。全职的、全年的差役。3、驿传。维护驿站,提供服务。4、民壮。军役。

【从均徭法到一条鞭法改革】如果供应被折成白银,款项将会由大臣们控制,宫中人员的额外收入就会减少在推迟里甲正役的改革中,太监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种供给办法反映了明代管理体制的真正特性,这不仅仅是官吏们腐败造成的,而且这也是税收水平低下,官员数量严重不足,固定的预算控制以及各级官府相对自给自足的直接后果。

【一条鞭法改革及其局限性】一条鞭法自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16世纪70年代,于慎行指出一条鞭法是一个笼统的术语,而没有明确定义,他认为其可以是如下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1.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2.粮不分仓口,总收分解;3.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4.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没必要为满足对一条鞭法的描述,而让税收改革来符合所有这些条件。

梁方仲认为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精粗深浅的不同”。

费正清则声称一条鞭法“不过是一种合并的趋势”。

界定一条鞭法,用否定的方式远比用肯定的方式来得简单,尽管描述一条鞭法操作的下限是很困难的,但它的上限却是可以确定的。

我冒昧地给出如下定义: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非常明显的困惑是,这种改革运动,在经过如此艰难的准备后却从来没有最终完成。然而,对此问题的解释很简单,即明代财政结构不能适应如此彻底的重组。

16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一条鞭法改革达到了它的最高潮,但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尽管一条鞭法改革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并有很多的积极因素,却注定会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它的失败是可以被预见的。

到1590年,合并编派的确已经达到了它的极限。省直官员在其权力范围尽了最大的努力,已经无法走得更远。

【役摊入田赋的方式】

【合并的范围】耕地的纳税能力已经枯竭。

【税收合并的后果】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的一些历史学家毫无保留地坚持认为改革对穷人有利而损害了富人的利益,任何批评改革的人,“集中地反映了腐朽的地主阶级的这种反动愿望”。这种教条言论只是感情用事,而非理性思考。

整个改革,可以被描述为对不令人满意局面修补和调整。

第四节 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兵饷】兵饷不是一种收入款项,而是为了一种特定开支而指派的收入。

【附属附加税】

【杂税和无法征收项目的并入】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但为了确保税收有一个广泛的,普遍性的基础,也很有必要保护单个纳税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诈勒索的损害。但是,明王朝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这就造成了虽然上层的税收管理还比较稳定、合理,但在下层却是摇摇欲坠。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

【征税准备】知县总是过多地忙于这些事务,很少去关注税收过程中一些技术性、细节性问题。钱粮文册通常是留给书算手一类文书人员去准备,但对其又缺乏监督。这些下层吏书常年操持部门的日常事务,蠹橐其中,作弊钱粮,这是明代行政管理上的一个突出特点。

【税收代理人】很显然,在一条鞭法改革初期,它的推动者们希望将所有纳税人口置于文官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取消乡村中的中间代理阶层。如果这个宏伟计划能够实现,很可能有深远的影响。

【税收代理人的分派与职能】明代后期,赋税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两头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书工作,民间代理人进行实际运作。

归根到底,来自于上层的压榨都要由最下层民众来承担,越朦胧不清,就越不能进行抵制。

很清楚,仅仅认为“自封投柜”就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很天真的想法。

【税收支付】“耗银”不再是一种额外的支出项目,而是成为一种收入来源。这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是绝对的非法,它既被官场上所接受,也为一般民众视为当然。

【税收解运】在首都各接受仓库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向地方解运人索取钱财,这是公开的秘密。

第二节 影响一般管理的因素

【税粮定额和相关因素】户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完整的土地统计数据。

尽责的地方官员总是不断地向逃税之人催征税粮,可是也有一些欺隐田粮之人因为有官方身份,总是设法挫败知县的努力。知县在催征无效之后,可能将他们的名字连同其田产记载在地方志中,以此显示出法律执行松弛决不是普遍存在的。

税收制度过于陈旧,失去了调节经济的活力,甚至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明朝计算税额,则主要以粮食为计算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倒退。

【由土地占有、土地租佃及农产品价格所引起复杂情况】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省直税粮定额(粮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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