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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锦集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锦集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是一本由王希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0元,页数:988,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一):“美国故事”的讲法

作为人类尊严和欲求的承载物,“美国宪法是活着的”。而因为对人性存在和本质的询问仍无定论,在它的声音里,谎言也许和真相具有同等的价值。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二):原则与妥协

王希老师的这本著作,从题目上就已经把美国宪法精神表现的淋漓尽致。

本书行文流畅程度,结构紧凑连贯,以时间为顺序娓娓道来美国宪法发展运动,可视为上品之作。尽管是本大部头,但读起来并不费力,没有给人一种敬而远之的感觉,也是与其他中译宪法名著比起来的优势之一。

本书的最大特点,也就是对美国宪法的理解——一直坚持的是什么,能够抛弃的又是什么,也就是美国宪法中普世价值观的“变”与“不变。”尽管美国宪法除了增加修正案外并无太大改动,但对宪法的理解却在一直发展着。在奴隶制、男女平权、同性恋等相关议题中,对宪法中同一句子的解读却是在变化的,也就是宪法的“变”。(未完待续)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三):权力与权利,power and right

1,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现实。通过宪法,政治变成了一种公共财产,公共责任和公共活动。

2,制宪者费城制宪时追求的是共和政治,既要防止少数人暴政,也要防止多数人暴政,警惕直接民主。

3,宪法确定了联邦权州权,立法执法司法分立的原则和运作方式。第1-10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确立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不可为政府剥夺。这样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的权力体制。

4,《联邦党人文集》麦迪逊论派别与自由:派别之争会给公众利益带来损坏,但派别无法强制消灭。一个自由的社会,必须容忍派别的存在,这是享受自由的代价。派别利益的分歧原本可通过立法中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但如果立法被多数派把持,则少数派的利益就无法保证。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是增加政府组成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权力面,让不同的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渠道来影响和参与政治。当影响政治的渠道多元化后,就没有任何一种派别利益可以轻易和完全的控制政府。所以要建立一个有权威但权力又分散的联邦政府。

5,宪法4000多字,一半篇幅用于说明立法(国会)。司法说的最少。但后来马歇尔为法院赢得司法审查权,加强了司法对立法执法部门的钳制。

6,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员由公民选举,按人数分配名额。参议员每州2名(由立法机构选举),财政预算由众议院提案,参议院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修改。

7,总统由人民先选出总统候选人,再总统候选人选出总统。这样总统不由国会指定才能保持独立,对国会制衡。总统可不批准议案,这样议案回到国会可再经2/3议员表决通过。众议院有弹劾总统权,参议院审批,2/3同意后可定罪。任命官员需得到参议院同意。缔结条约需2/3参议院同意。

8,法官由总统任命,但一旦任命,如行为端正则终身任职。这样取得独立。

9,但也留下一些问题:《1》联邦主权和州主权之间界限不清,存在相互竞争的紧张关系。《2》南部奴隶主和北部自由劳动者在权利层面存在冲突。导致1861年开始内战,然后之后的重建。

10,产生了第13,14,15条宪法修正案:包括废除奴隶制,平等法律保护,与种族肤色无关的选举权。第17,19宪法修正案:包括参议员由选民直选,女性选举权。。。总体上,扩充了联邦权,削弱州权,明确州无退出联邦的权利。从避免联邦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到让联邦政府保护公民权利。

11,政党政治的腐败,促成进步运动,提出用政府权力推动正义和促进公共福利,还有一战,都导致总统权力开始崛起。之后1930年左右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的二战,执法部门扩大,总统权力继续过大,之后的民权运动,继续争取公民权力

12,产生了第23,24,26宪法修正案,都是公民选举权的扩大化。包括首都华盛顿公民选举权, 废除对选民投票的人头税要求, 选民最低年龄从21降低到18,跟入伍年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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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原始宪法是个权力制衡的设计,之后这么多修正案大部分都是增加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权力上修改不大,可能主要是扩大联邦权。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四):美国宪法与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

本书以美国宪法为主题,描述了北美殖民地宪政的实践,宪法的制定过程,宪法的批准,宪法的落实(如创建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权利法案的产生,宪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联邦与州的权力之争),宪法蕴含的奴隶制隐患导致的南北分裂、宪法危机与内战爆发,宪法修正案产生的前因后果(如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宪法对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塑造与影响。实际上,本书是一部完整的美国宪政发展史,作者对美国宪政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本书也描述了英国宪政思想对殖民地宪政实践的影响,英国宪政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美国的借鉴作用,论述了美国宪法的理论与思想基础,其中包括约翰·洛克的政府理论与自然权利、英国《大宪章》的思想、英国光荣革命后制定的《1689年权利法案》《五月花号公约》以及《康涅狄格基本法》等。尤其是《邦联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的社会无序与危机,使得独立后的北美殖民地亟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中央政府,以维护整个北美殖民地的利益。

美国宪法是依据当时的政治理论、英国的宪政实践和殖民地自己的宪政经验教训制定的。宪法首先申明了联邦政府权力的来源,阐述了成立联邦政府的目的。宪法设计了一个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共和政体,设计了国会、总统与法院三个权力机构及其组织方式,规定了每个机构的权限。 宪法也列举了联邦政府必须保障的基本权利,划分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边界。

由于涉及到联邦权与州权之争,大小州的权利之争,南北经济基础不同导致的利益之争,奴隶制的存废之争,最终成文的美国宪法是一个在争论过程中相互妥协、并不完美的产物,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即便如此,美国宪法仍不失是一项伟大的创举,其主要原则,其宪政精髓,其权利法案,由于最高法院的精心呵护与国民的尊重,至今仍在发挥至尊权威的作用,成为一部“活的宪法”。

如果没有妥协,美国宪法不可能产生,美利坚合众国也不可能成立。但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妥协则留下了巨大的隐患,最终导致南北逐步走向分裂,直至引起内战。此外,宪法也存在其他尚待完善之处。一是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二是美国宪法原则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宪法条文的精炼与简洁性,语言定义的模糊性,再加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审查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摇摆性,保守派与自由派力量的此消彼长,造成某些宪法条款执行的不确定性。同一条文,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其含义的解释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因此,从宪法实施之日开始,对宪法条款的争议一直就是美国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从合众国银行的设立,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博弈,民权运动,到女性公民选举权等,宪法经受了一系列重大的考验。同时,宪法也在这种争议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有的以增加修正案的方式固定,有的以国会立法的方式解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本书也详细介绍了每一条宪法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按照立法者的原意,权利法案的本意是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同时也用于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反而容易造成少数人过度地主张其特殊的权利,把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上,绑架大多数人,让全社会承担其代价。此外,从奴隶制的铲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取消,到选举权的落实,民权运动的发展实现了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但到了肯定性行动阶段,也似乎有点矫枉过正,最终反过来造成逆向歧视。从1965开始延续执行至今的《1965年选举权法》也是如此,应该矫枉,过正就不好了。

此外,阅读本书还有其他收获。作者详细介绍了众议院各州议员名额分配的计算方法,以及权利法案为什么最终只保留了十条修正案,而不是十二条。《首届国会》(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一书详细介绍了从《权利法案》的起草,参众两院的讨论,以及各州批准的结果的全部过程,但对最后一步的说明语焉不详。经过与本书的相互印证与补充,可以得出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的完整过程,概括起来就是:《权利法案》的初稿是在首届国会上由麦迪逊起草的,总共十七条,众议院通过后,又送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闭门讨论,最终归类简化成十二条,然后交由各州批准。结果只有后十条得到10个州的批准,这十条于是成为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下面是书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其中包含其他读者先前已经指出过的问题),写下来供参考(以后还会有补充)。

50页,“唐森德法案”,这个名字译自Townshend Acts,Townshend通常译作“汤森”。 105页,“特为美利坚合众国颁布和制定本宪法”,这里与附录的宪法正文不符,“颁布”和“制定”的词序也不对,而且原文也没有颁布的意思,何况宪法还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才能正式“颁布”。故应删除“颁布和”三个字。 117页,“参加上述11个州制宪会议的代表总数是1301人”,这里说的不应是制宪会议,而是宪法批准会议,故“制宪会议”应改为“宪法批准会议”。 144页,“制宪大会代表叶慈……”,指的是810页提到的纽约州代表罗伯特·耶茨,其英文名为Robert Yates,译成“叶慈”似乎不妥,感觉好像是一个华人。按照常规译法,应译成“耶茨”。 292页,“但他得到的民选票的多数票仅30万……”,按照本页的注释,此句应改为“但他得到的民选票仅比西摩多30万”。 383页,“1924年柯立芝由因民主党的分裂赢得连任”,“由因”应改为“又因”。 416页,“新任命的法官不能超过50人”,“50人”可能有误,应改为“50岁”。 455页,“叶慈”,同上,“叶慈”应译成“耶茨”。 485页,“艾森豪威尔上任后……猪湾事件”,猪湾事件是肯尼迪任内的事(489页已有讲述),放在这里讲猪湾事件容易造成误会,以为是艾森豪威尔时期做的事。 501页,“美国国防部的一批有关美国卷入越战决策过程的绝密文件被《纽约时报》公之于众”,公之于众的不仅有《纽约时报》,还有《华盛顿邮报》等。故“被《纽约时报》公之于众”应改为“被《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公之于众”。 501页,“禁止《纽约时报》刊登这些文件”,不仅禁止《纽约时报》,还同时禁止《华盛顿邮报》刊登。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合并成一个官司。在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层级是三个案子,分别是针对《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波士顿环球报》起诉的。 524页,“《1964年民权法》的第七部分是这一政策的宪法根据”,《1964年民权法》不是宪法,说成“宪法根据”不太严谨。故“宪法”应改为“法律”。 536页,“最高法院驳回了尼克松政府禁止《纽约时报》刊登……”,不仅是《纽约时报》,并案处理的还有《华盛顿邮报》。故“禁止《纽约时报》刊登”应改为“禁止《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刊登”。 549页,“亨利·亚当斯”,应改为“约翰·亚当斯”。 595页,“提高司法效率”,按照上下文,这里指的是行政部门,故应改为“提高执法效率”。 597页,“联邦司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上下文,这里指的是行政部门,故“司法”应改为“执法”。 602/649页,“思想库”,国内通常称“智库”。 604页,“让人想起曾经担任联邦法官的韩德(Learned Hand)……”,Learned Hand通常译成“勒尼德·汉德”。最好避免使用类似华人的名字,以免造成错觉。 629页,“杰斐逊拒绝更新合众国银行的合同”,“杰斐逊”应改为“杰克逊”。 698/712页,“塞尔玛市(Salem)”,Salem通常译成“塞勒姆”。 727页,“意为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立法”,“意为”似多余,应删除。 765页,“‘法庭之友’文献(amicus briefs)”,把briefs译成“文献”不妥,最好把“文献”改为“意见书”。 777页,“奥勒冈”,应改为“俄勒冈”。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读后感(五):“活着的宪法”

身处20世纪的世界,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美国在世界事务——无论是政治事务还是经济事务,抑或是文化事务——中日益突出的作用与影响力。美国在世界其他国家的认知中既承担着标杆的模范作用,也背负着“霸权主义”“老牌帝国主义”的外交包袱,中国对美国的态度就很明显地体现出了美国的这种双重角色:新中国成立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宪政民主制度是一代代中国知识分子、革命家的“理想国”,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几乎以美国宪政为标杆,国民政府时期美国更是中国对抗日本的坚定盟友,这种联系不仅局限在政治外交领域,中美的合作及国际关系的特点还很明显地通过私人交往的方式体现出来,如宋美龄同许多美方要员的人际交往本身也映射了美国对中美关系的性别化认知。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美关系由全面的合作一夜之间转为全面的对抗,这种对抗不仅体现在政治及外交领域,尤其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事实上意识形态领域恰恰是中美对抗相当突出且持久的领域。而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这种对美国认知的二元对立则几乎公开地出现在中国的社会领域,这正是王希教授写作本书的社会背景。

但令人疑惑的是,美国是中国最熟悉且最陌生的国家,作为一个在中国社会曝光率极高的国家,对于美国国家宪政的演进的研究却远远滞后于我们对美国的关注程度,而就美国宪法来讲,美国宪法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它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且是持续近三百年的基础法律文本),它也是整个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民主宪政社会建构思想的实体化,如王希教授所说,它是“‘天赋人权’的实证化、现实化和具体化的过程” ,因此对与美国宪法的研究就不仅是对美国制度本身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它是对于整个西方民主制度与思想的研究,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西方宪政的理论逻辑、运作机制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此外,美国宪法也是理解美国历史,探讨美国何以强盛的关键,诚然美国的崛起有多种多样的地缘条件,但王希教授指出,“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甚至否认其政治体制在其间的作用” ,而且美国的政治体制本身就具有一种持久性,这绝对不能只将其归结于自然和历史环境的优越性,因为一种成形的制度不仅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冲击与影响,更重要的是它有没有一种自我完善的机制和功能,它能否紧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自我,能否及时协调并适应社会各利益集团的诉求,因此探讨美国强大的原因绝不能忽视对美国宪政制度的考察,而对于美国宪政的考察又离不开对美国宪法运行机制的考察,因此王希教授认为“没有美国宪法,便没有美国的发展” 。因而王希教授认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得到一个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 。这就是王希教授写作这部作品的意图及客观背景,正是在这背景之下,这部作品所能发挥的影响力会远远超出学术的界限,对我们理解美国,理解美国宪政,理解西方民主制度意义重大。

如王希教授所说,他希望通过“一种简洁的语言,勾画出一条清晰的思路,来帮助自己和读者寻求、认识和把握美国宪法历史演变的某些规律和特征” 。在本书中,王希教授主要想解决的问题在于“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 ,事实上,王希教授列举的问题相当多,但这一问题应当是理解美国宪法的核心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宪法很好地适应了社会的需要,相对合理地协调了各阶级的利益冲突与诉求,因此,对宪法生命力的理解事实上也是对整个美国宪政理解的关键与核心,王希教授也列举了美国不同时期的宪政的问题,但这些问题背后其实还是美国宪法的运行机理以及其权威的来源。

本书主要以时间顺序梳理了美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而王希教授并没有停留于对宪法本身的论述,而是将宪法放到了整个美国社会中,深入探讨宪法同美国社会、政治环境的互动,既有有利于读者在一个相对宏观的视野中理解美国宪法的演变,而且这种治学方法也体现了王希教授对美国宪法的定位——没有美国宪法,便没有美国的发展,因此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对美国社会的研究。笔者认为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3个章节),第一部分为前4章,主要探讨美国宪政的起源、诞生以及内战对宪政的冲击及影响,即王希教授认为的“第一宪政”时期;第二部分为第5章至第6章,为重建时期、工业化时代美国宪政的发展,即第二宪政时期;第三部分为第7章至第9章,主要论述罗斯福新政以来及冷战时期美国宪政的发展,即第三宪政。最后4章为王希教授增补的内容,是现实性非常强的对于当代美国宪政新变化的论述,当属于对第三宪政的发展与修正。

美国的联邦宪政并非直接产生于1789年,尽管美国是一个“没有古代”的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制度是“无根之水”,如王希教授所说,“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移植到北美,奠定了殖民地政治和法律体制的基础。然而,美国的宪政传统体制不是英国宪政体制在美国的简单翻版,而是英国宪政思想、体制和实践在北美殖民地的特殊环境下发生嬗变和演进后的结果” 。美国宪政一方面源于启蒙运动中的宪政思想,一方面也是北美殖民地自治机构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两者分别构成了美国宪政的理论与制度性基础。殖民地时期的宪政建设之所以重要一来是因为其为美国的宪政提供了模板与实践经验,我们可以说殖民地议会是美国民主制在北美的萌芽,而且殖民地的民主实践也为美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此外,从殖民地到美利坚合众国的过渡也是美国宪法“精神实质” 逐渐被确立的基础。1789年的美国宪法基本确立了美国宪法一以贯之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是美国宪法在妥协机制下不断前进且进一步完善的动力: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共和制、分权制衡、联邦制等均成为了美国宪法不可动摇的原则性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789年宪法是欧洲的启蒙思想在北美“实体化”的过程,但美国宪法从一开始就具有非常明显的妥协色彩,这种妥协源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势均力敌,一方集团难以彻底摧毁或吸纳另一方集团,双方在制宪问题上拥有相当的话语权,无论是联邦主义者还是州权主义者、自由劳动支持者还是奴隶主,都不得不在自己的期望之上预留一些谈判空间,从而促进宪法的形成与各方的认可。

此外,这种妥协不仅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斗争上,它也被宪法所设计的制度进一步制度化了。分权制衡本身也是一种妥协机制,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互相制衡使一方的独断越来越不可能,三方只有在妥协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推动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转,州与联邦之间的关系亦如此,州与联邦从来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机构关系,因此联邦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具体考虑不同州的利益诉求,而州也必须在州利益和联邦利益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因此,通过分权的制度设计,妥协机制背后的利益多元化就被表面化、公开化了。而政党政治的出现则是这种利益多元化的进一步公开化,不同政党非常明确地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集团通过支持不同的政党参与政治活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政党政治事实上也成了权力制衡的载体,而不同政党集团在政府中的博弈又促进妥协的产生。

另一方面,在州与联邦关系上,这一时期宪政发展的主要立足点在于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这同美国独立的历史过程密切相关,北美殖民地的独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殖民地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来自宗主国“权力”的侵害,所以独立战争事实上也是“州权利”反抗“中央权力”的分离战争。这种观念直接影响到了第一宪政时期的制度建设,在制宪者看来,联邦政府比州政府更需要受到制约与限制,王希教授认为这一制度设计事实上为内战期间矛盾的总爆发埋下了祸根,“在处理联邦政府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时,《权利法案》带有产生它的时代的偏见,即只注重防止和限制联邦政府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侵犯,而忽视了另外一种可能,即州政府也可能侵犯和剥夺人民的权利” 。内战的爆发暴露了第一宪政时期的妥协机制的巨大缺陷,因为妥协机制虽有利于制度的稳定,但也会带来旧制度的沉淀与积累,当既有的和平的妥协机制难以正常消解奴隶制的遗毒时,激烈的社会变革就可能出现,也就是内战的最终爆发,笔者认为,内战的爆发不仅是第一宪政机制缺陷的恶果,也是美国初期长期积累的矛盾难以有效消解造成的社会剧烈变动,内战前的多项“妥协”本身就反映出奴隶制的遗毒已经积重难返,现行的妥协机制已经很难将其吸纳。

内战及战后重建永久性地改变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并且深深影响了美国后世的宪政发展趋势:全国权力日益集中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权力日益集中于总统。这两种趋势就起源于内战及战后重建,这也是第二宪政的突出特点。相比《权利法案》,内战后通过的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明确将维护权利的主体定位为联邦政府,如,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除此之外,这两条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这就赋予了联邦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并且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制度化。内战后的联邦及总统权力的扩大也为工业化时期美国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基调,使联邦政府和总统大规模干预经济发展成为可能。

工业化是美国宪政的又一个关键时期,一定程度上来说,越是剧烈变革的时期,美国宪政面临的压力也就越大,内战前如此,工业化时期亦如此,工业化所带来的经济垄断、劳资矛盾、政治腐败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更重要的是,这些社会矛盾由于各地区联系的加强,经济交往的增多,逐渐超出了州的范围,越来越成为全国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州政府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美国社会内部的冲突模式从内战前的区域之争转化为跨区域的、以经济利益为界的群体利益之争。” 这一时期的联邦政府,一方面已有重建时期的强势政府模范在先,一方面杰斐逊时代共和政府的职能原则又发挥了作用:政府具有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双重目的,有责任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公平竞争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虽然联邦政府的职能相比第一宪政时期更加广泛,但其法律依据仍然来源于第一宪政时期确立的“原则”——“我们合众国政府,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障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之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另外,工业化时代美国宪政的发展还具有另外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民众在推动宪政完善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众参与社会运动的方式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社会运动,而且很多社会运动都是以宪法为武器的。这一现象很值得思考,它说明美国宪法并非传统认为的是“资产阶级的工具”,尽管制宪者的妥协可以说是精英之间的妥协,但进步运动时期的史实非常明显地说明,这种妥协也是民众和精英之间的妥协,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宪法具有一种跨阶级属性。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宪法在整个美国社会中都具有一定权威,因此它不仅可以成为政府稳定秩序的工具,也可以成为民众争取权利的武器。

第三宪政正式发端于罗斯福新政。事实上罗斯福新政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进步运动的继续,进步运动在威尔逊之后又转向了对自由放任,这直接导致了经济大萧条的爆发,于是美国宪政又转向进步运动时期的强政府状态。但罗斯福新政时期比起进步运动时期的宪政发展又有新的变化,即联邦政府在扩大权力之后,联邦政府内的总统则在很大比例上吸纳了扩大的权力——即总统的权力相比以前空前扩大 。而且总统与联邦政府对国家经济事务的大规模干预不仅是经济危机期间的应急措施,罗斯福通过各种具有常态性的社会改革将其永久制度化。“新政是以拯救和改变美国经济秩序开始的,但在这一时期内,罗斯福建立了联邦对经济的广泛管理,开拓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做了有关键意义的修正。”

二战后,尤其是冷战期间,美国总统的权力循着罗斯福新政期间的轨迹继续扩大,可以说构成了第三宪政时期的主要内容,但尽管它们都属于第三宪政,其内部发展仍有一定转向,因为在尼克松时期,罗斯福新政以来所形成的强总统模式发生反动,“帝王总统”被弹劾,但总体上这一时期仍然属于第三宪政。这一时期美国宪政的显著特点就是总统权力的持续扩大,以冷战为契机,美国总统越来越多地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中,而瞬息万变的国际局势和国内局势也迫使总统及联邦政府必须尽可能地提高决策效率,这就对原有的妥协机制产生了冲击,总统经常性地绕过国会直接进行外交活动,无论是肯尼迪对越南的外交决策,还是约翰逊的“伟大社会”,无一不是总统权力空前扩大的体现,因此王希教授指出,“约翰逊的‘伟大社会’是联邦政府自重建以来对美国公民权利提供的最重要和最全面的保护,永久性地扩大了联邦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环保、教育和人文艺术扶植方面的责任和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总统权力的上升为利益群体争取权利开辟了新的通道” ,罗斯福正是通过总统的权威满足了劳工的部分诉求,民权运动期间,总统也经常利用总统权威打破黑人受到的歧视性限制,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但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并没有根本推翻美国宪政的妥协机制,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而被迫辞职本身就说明总统远没有达到随心所欲的地步,但这并不代表总统的权力扩张没有给美国宪政带来危机与困境,正如美国的制宪先贤们所担忧的,某一权力的过分扩张会带来暴政的危险,因此二战后的强总统模式可以说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宪政设计,而如何对这一过程进行修正是美国宪政在新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正是由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日益紧密,总统权力日益扩大,总统越来越成为利益集团倾全力争夺的肥肉,由此带来的“宪政的异化”给美国的宪政带来极大挑战,金钱的介入使选举的“民主性”逐渐被消解,911之后联邦政府对公民生活的空前控制改变了第三宪政期间权力与权利的合作关系,权利越来越不希望权力的介入,而且随着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不同团体的利益诉求也趋于碎片化、多元化,而这些又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逐渐上升为政治问题,对这些权利诉求的争夺实际上也是对“利益和资源的争夺”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政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仍然具有一定生命力,而美国宪政独特的妥协机制就是这种生命力的重要来源。

王希教授通过对美国宪政发展史的论述表达了他对于美国宪法生命力的观点。王希教授主要试图回答的问题即“美国宪法生命力的来源”,妥协机制虽然是宪法得以不断完善的制度性保障,但这种妥协是一种原则之上的妥协,换言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是建立在对某些抽象原则的共同承认之上——即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王希教授认为这种“崇高性”借助了宗教信仰的力量,他指出,“制宪者将这种宗教意义上的、神圣的法律概念移植到)世俗的)宪法本身,通过‘人民’的批准,宪法获得了一种与上帝(或与神)的契约同等的神圣地位,成为世俗政治社会中的‘最高法’或‘神法’” 。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宪法的权威一方面是一种“传统型支配”,它诉诸于美利坚共同体对已有的宗教的集体认同感,而另一方面,宪法的权威也是源自对启蒙运动价值观的共同遵守,事实上,如果按照“祛魅”理论的论证逻辑,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主义价值观本身也是一种带有宗教是色彩的价值观,而且在美国的制宪时期,正是启蒙运动如火如荼的时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如果某一支配的正当性是来自其所宣称的、同时也为旁人所信服的、‘历代相传’的规则及权力的正当性,则我们称此种支配为传统型支配” 。同时,宪法由于其本身是制度型的建制,在制度层面居于至高地位,因此美国宪法所具有的权威除却借自宗教的传统型权威之外还具有其本身就具有的“制度型支配”。

另外,王希教授还指出,宪法权威的另一个来源即宪法文化对公民生活的广泛辐射,王希教授美国的宪政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建设,它更是一种文化氛围,一种基于某种理论并且铀行动欲望的意识形态,一种“以遵从宪、尊重宪法为基础的政治氛围和政治行为”,而这种宪政文化的广泛性也是宪法“公共性” 的结果,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美国宪法所具有的超阶级性,即宪法是“一种多元利益集团相互谈判和妥协的结果” ,换言之,每一个阶级都能从宪法中找到自己需要的利益诉求,这也促进了人民对宪政的参与,如前文所说,宪法的妥协也是民众与精英之间的妥协,所以宪法文化的产生也是民众积极参与宪政的结果,公民越是积极地参与、使用宪政,就越能感知到宪法的存在与权威,就越能接受宪法的权威,“当宪法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相连、成为一种无所不在、无处不用、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靠得住的法律工具时,它就不再是一种高深莫测的‘圣旨’,也不再是一种形同虚设的摆设,而成为了一种行为规范的尺度,一种价值观的集合与体现,一种自愿或强制性的心灵习性” ,因此,美国宪法不仅具有“传统型”和“制度型”的权威,一定程度上来讲,它也具有“性格魅力型权威”,而正是因为这种“性格魅力型权威”,宪法才具有前两种权威所不具有的广泛性与延展性,才得以将强制性的规则约束转变为公民自觉的约束。

宪法的权威和崇高性是宪法妥协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很难想象如果各利益集团之间没有共识,美国的宪政机制还能不能运转 ,宪法的崇高性是宪政妥协机制得以运转的保障,同时妥协机制的协调又使宪法的崇高性逐渐巩固。美国宪法的妥协机制背后是对多元利益集团的承认以及对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化,“宪政机制实际上也是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谈判机制” 。这种妥协机制一方面是因为制宪者认为美国内部的利益分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另外,这其实也是制宪者的有意为之,如前文所说,妥协机制事实上也是制衡机制,麦迪逊等人认为任何利益集团都不是天使,都有其私利,单一的利益集团一旦控制了整个政府,公共利益就会被狭隘化为“集团利益”,因此美国宪法不仅需要承认利益多元化,它还要将利益多元化“政治化”,让多元的利益集团成为公开化的“政治集团”,从而让各集团互相约束互相制衡。那“原则”在这样一种制度内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一方面,原则是妥协的底线,各利益集团的谈判与妥协必须建立在对基本原则的认同之上,另一方面,原则也是各利益集团的工具,换言之,原则约束妥协又促进妥协,尽管“原则”在理论上是各利益集团的“价值共识”,但不同的“利益集团”对“价值共识”的理解又是基于自身的价值诉求的,因此妥协永远不可能解决矛盾,宪法会处于一个永恒的运动之中,每一次妥协都为下一次妥协奠定基础,同样的原则可能会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工具,而即使是原则本身,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这种变化也能带动宪法随时代的变化而发展。宪法以及以宪法为中心的宪政,在每一次妥协中得以实现对旧制度的“扬弃”,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桥梁。而一次次的妥协实际上是对矛盾的逐步消解,尽管它会一直存在残余,但由于这种妥协机制的运转十分频繁,美国宪法永远处于运动之中,所以这些矛盾在达到沸点之前可能就已经被消解掉一部分了,当然,每一次妥协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又在创造着新的矛盾,从而为下一次妥协做准备。美国宪法的妥协机制不仅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它同样促进了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改革。

本书对于我们理解美国宪法,理解美国的政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却美国的法律史本身,本书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透过宪政了解美国史的机会。王希教授通过对美国宪法史的阐述,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国史的画卷,就笔者而言,本书最大的启发在于引导读者以一个更加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美国的制度和美国的历史发展,无论是亲美者还是反美者,事实上都是对美国的狭隘化阐释,美国同其他的国家即文明一样,都是其独特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美国也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遭受了无数的挫折,美国的政治文化中既包含着启蒙运动的宏伟理想,也充斥着反启蒙的遗毒,但正是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独特的美国文明。此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美国以及许多亲美者都在为自己的“普世价值观”奔走呼号,但事实上美国的历史发展同样是具有“美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美国也正是在一次次的错误中不断反思、不断改进,最终才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但是它仍然在不断的犯错误,也在不断的纠正错误,因此,美国既不是“理想国”,也不是“邪恶帝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它是一个有着自己的挣扎,既自信又自卑且具有自身独特性的国家,尽管美国在冷战后极度渴望对外输出自己的发展模式与价值观,但事实上美国的历史本身本来就证明不同文明应当有属于自己的发展道路。

王希教授首先打破了“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的思维定律,他将宪法视为一个可以协调各阶级利益的天平,而这一观点的出发点又在于对“对立的阶级关系”的修正,即各阶级之间虽然存在利益的对立与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各阶级之间的互动与妥协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正是这种互动与妥协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宪法就承担了这样一种纽带的作用。另外,王希教授并没有仅仅从精英对宪法的修正角度进行探讨,而是对民众的宪政参与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这种自下而上的视野有助于从社会史的角度透视政治史的变革,从而将政治史也置于广阔的社会环境中探讨上下层的互动关系。

王希教授并没有停留在从文本意义和制度意义上的宪法来探讨美国的宪法史,相反,他将美国的宪政置于广阔的时代环境和历史环境中。王希教授指出,“美国宪法从一开始便是一种世界历史的产物”,“美国的宪政发展并不是一个独特的、与世界发展完全脱节的历史经历”。 王希教授具有非常宏观的视野,不仅是空间的宏观,也是时间上的宏观,因此本书不仅是一部美国宪法史,也是一部具有宏观意义的美国史,当然这其实也体现了美国宪法对美国社会具有的深刻影响。同时这也提醒我们,理解某一个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对这个研究对象的探讨,更在于对这个对象同其他历史存在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是空间,也包括空间)的考察,要想理解美国宪法绝不能单单从文本方面对法律文本进行解读,而必须从宪法本身同其他历史元素之间的关系的考察中才能理解宪法。同时,从微观到宏观的视野同样必不可少,王希教授在本书中详细分析了诸多对美国宪政影响深远的判例,从这些相对微观的场域透视宏观的背景。这就说明宏观与微观事实上不是相互对立的,微观是微观的宏观,宏观是宏观的微观,尽管两者存在部分“反动”的趋向,但更主要的在于,宏观的背景会体现在微观的要素中,而微观的要素本身也是宏观背景的产物,这种将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历史意义重大。

总之,本书在研究视角和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的优势在于将自上而下的“精英视角”同自下而上的“平民视角”结合起来,将宏观的历史研究和微观的历史元素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得到了一个对美国宪法及其与美国社会的关系的全面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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