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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经典读后感有感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经典读后感有感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是一本由[美]希拉里·普特南著作,东方出版社出版的198图书,本书定价:25.00元,页数:2006-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读后感(一):红果果坑爹啊

伦理学作品为啥不好卖,对伦理学关注的普遍落寞,本书可以解释一二,除了提到的价值相对主义,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广泛传播,以及伦理价值的自然主义外,不过不能忽视的是,欧陆的存在主义,以及对尼采与各种个人主义的误读也是重要因素。貌似这本作品压根儿没提到。

话说普特南真把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创始归结于休谟吗?熟读这部作品你会发现不是简单如此。普特南指出了休谟发现了道德应使用与逻辑语言所不同的语言的萌芽观念,他真正批判的是休谟的比较贫瘠的经验主义认识论,而且言辞也不甚犀利,普特南把批判的重心更多地放在了批判卡尔纳普为首的逻辑经验主义。奇怪的是,自奎因的《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以及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发表之后,逻辑经验主义已经失去了在哲学界的高位,为什么普特南在时隔50年后仍然不忘批判它呢(又不是做哲学史-__-)?在这部作品中,普特南表示,逻辑经验主义的论证不仅是错误的,更严重的是它带来的蛊惑人心的影响让世人对伦理学的观点滑向偏颇。

读完前几章你会觉得很给力,紧接下来就是坑爹了啊...什么叫雷声大雨点小呢...结论可以直接的出来了,普特南的概括就是,科学没那么客观,伦理也没那么主观.....实际上呢?它仍是什么也没解决,在对伦理学关注的唤醒工作上也无甚大用。

烂尾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读后感(二):简单总结一下

就普特南本人而言他对事实和价值二分法的看法主要有两个层面吧..

.1.

一个是在抽象层面分析事实这个概念,指出事实价值二分法的支持者其理论根基在于为事实指派了一种形而上的本质属性(比如休谟觉得事实就是对观念图像的描摹、卡尔纳普觉得事实是要有客观意义的),从而完成了一种对事实的形而上学建构,并以这一形而上的建构为标准把价值判断排除出去(需要注意的是把价值排除出事实的范畴并不就意味着反对价值判断合理性,这一点休谟和卡尔纳普是非常不同的)。普特南所要反驳的就是这一做法,而这一反驳之所以可能在于在科学中对”原子“、”电子“这类不可观察对象的新的认识。这些对象显然不符合休谟意义上对观念图像的描摹,并且也促使逻辑实证主义者修改自己的意义标准,但他们的修改是失败了的。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地方是普特南强调,一种日常的有意义的区分跟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元论不是一回事。就像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并不存在一种真正的本质的区别,因为分析总是依赖于综合的,“单身汉是未婚的”之所以是一个分析判断是因为我们在形成“单身汉”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把”未婚“的含义综合进去了,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能够找到“单身汉是未婚的”和“花是红的”这两者的区别,并且这一区别对于我们的生活显然是有意义的。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也是同样,“花是红的”和“花是香的”我们很容易意识到这两个判断的区别把前者归为描述把后者归为评价,而这种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显然是有意义的,他否认的是这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形而上的,可以诉诸于例如观念的描摹或是某一意义标准的分割。因为严格意义上而言,“花是红的”也可以成为一种评价(例如给小朋友戴小红花),而“花是香的”也可以被作为一个描述,而这就涉及到了事实和价值的缠结。在这里普特南就是用“冷酷”、“粗鲁”这类混杂的伦理概念来描述这种缠结,并进行辩护的。而他的辩护是依托于事实价值二分法的辩护者对混杂伦理概念的回应的,我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还是简单提一点普特南对混杂伦理概念的理解吧...就比如让你把勇敢和鲁莽区分开来,在普特南看来如果没有价值因素渗透在其中,单靠对行为的观察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换言之,对普特南而言勇敢和鲁莽首先肯定是具有事实成分的(他坚决反对把价值判断理解为仅仅是一种情感和态度的表达),而勇敢的事实成分和鲁莽的事实成分其实是一样的,所以只有依赖于价值,勇敢和鲁莽的区分才是可能的。并且这种只有通过价值透镜才能够看清的事实,是客观的。(当然这种客观性并不是形而上的真理,而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

2.

一个是落实到了现实的经济学层面,因为在普特南看来,有关事实和价值二分法的问题并不是一个象牙塔内的问题,而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因为这种二分法很多时候就意味着把伦理排除在理性讨论之外,而这会导致相当严重的灾难。所以他在这里选择与阿马蒂亚森结盟,借助于他的理论资源(主要是阿马蒂亚森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到的“能力方法”)来说明事实与价值互相缠结的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福利经济学应当以能力方法作为制定福利的标准,而能力方法又要求混杂的伦理概念作为支撑,简单来讲就是这样,至于进一步的展开就算了。。

在这里普特南主要反驳的立场有两个:一个是像罗宾斯这种认为伦理学和经济学没有任何关联,觉得价值判断只有你死我活不存在理性讨论的可能;一个是像海尔这种把价值判断等同于个人的实际动机。反对罗宾斯的依据来自于阿马蒂亚森对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伦理判断的区分,只有基本的伦理判断是你死我活的,非基本的伦理判读总是预设了事实,所以是允许理性的讨论的;而后者是海尔自己的一个混淆,因为伦理概念总是客观的(伦理概念如何是客观的普特南有具体论证过但我这里不愿展开,所以姑且就理解为是他的一个立场吧),否则对勇敢和鲁莽的区分就毫无意义,但实际动机是主观的,这涉及到普特南和海尔就混杂的伦理概念上的争论,我在这里也不想展开了。。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读后感(三):校正一处翻译不当

47页,第二章注释22后紧跟的一句:

”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离为“描述含义的成分”和“规范含义的成分”的非认知主义者的企图是建立在以下的这种不可能性的基础上的: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比如说——“冷酷”这个词或一个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

读到这儿时,总感觉有歧义,“不可能性”到底是指“不可能不使用......”整个句子的不可能呢,还是指“不使用...."的不可能性呢?

按上下文逻辑,应该是第二种意思,即“我们可以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这是非认知主义者的看法)是不可能的(这是普特南的看法)。

但是,按照句子的语法和句式安排,显然是第一种意思,即”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是不可能的。但这明显讲不通,非认知主义者怎么可能认为”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呢?这明显是普特南这样的认知主义者的看法:正是因为我们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不可能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我们才无法像非认知主义者声称的那样,可以从”冷酷“的概念中分离出纯粹的”描述事实的成分“。

于是Google Book了下,幸好能找到这页的原文: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JvaUFgB1lKAC&printsec=frontcover&dq=the+collapse+of+the+fact+value+dichotomy&hl=zh-CN&sa=X&ei=bgNWT7ztI6iaiQfQnNzqCA&ved=0CDYQ6AEwAA#v=onepage&q=the%20collapse%20of%20the%20fact%20value%20dichotomy&f=false

这一句在p.38,兹录如下:

The attempt of noncognitivists to split thick ethical concepts into a "descriptive meaning component" and a "prescriptive meaning component" founders on the impossibility of saying what the "descriptive meaning" of, say, "cruel" is without using the word "cruel" or a synonym.

原文意思很清晰,应奇老师可能翻译时想太多了,反而弄巧成拙了。依原文,为避免歧义,个人建议翻译如下:

”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离为“描述含义的成分”和“规范含义的成分”的非认知主义者的企图是建立在以下这种说法(或”主张“)的不可能性的基础上的:我们可以在不使用——比如说——“冷酷”这个词或一个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读后感(四):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读书笔记

【基本观点】“事实陈述”是能够“客观为真的”,而且同样能够被“客观地保证”。【1】(The ones I shall be concerned with hold that “statements of fact” are capable of being “objectively true” and capable, as well, of being "objectively warranted,” while value judgments, according to these thinkers, are incapable of object truth and objective warrant.pp.1.)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第一章中,普特南回顾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历史,认为这种二分法并不是一种区分,而是一个论题,即“伦理学”与“事实内容”无关的论题。【21】如休谟无法从“是”推出“应当”的教义,普特南指出休谟的意思是,当一种“是”判断描述一个“事实内容”时,那就无法从中导出“应当”判断,“事实内容”的形而上学构成了从“诸是”到“诸应当”的所宣称的不可推导性的全部根据。他进一步指出,休谟关于“事实内容”的标准预设了“图像语义学”。在其心灵理论中,概念是“观念”的一种,“观念”本身是图像式的:它们能够代表任何“事实内容”的惟一方式就是通过摹写它(观念同样有非图像的性质,与情感或感情相联系);休谟从更广泛意义上断言,并不存在关于对的“事实内容”和关于美德的事实内容,因为这必定意味着美德的性质就像一个苹果的性质一样是可用图像表示的。【16】[Concepts, in Hume’s theory of the mind, are a kind of “idea,” and “ideas” are themselves pictorial: the only way they can represent any “matter of fact” is by resembling it (not necessarily visually however-ideas can also be tactile, olfactory and so on). Ideas have, however, nonpictorial properties as well; they can involve or be associated with sentiments, in other words, emotions. Hume does not just tell us that one cannot infer an “ought” from an he claims, more broadly that there is no “matter of fact” about right and no matter of fact about virtue. “ The reason is that if there were matters of fact about virtue and vice, then it would have to be the case (if we assume “pictorial semantics”) that the property of virtue would be picturable in the way that the property of being an apple is picturable.pp.15.]康德,最后转向和卡尔纳普为代表的的逻辑实证主义。在卡尔纳普抛弃作为能够个别地与感觉经验相遭遇的“事实”句子的图像和奎因批判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科学语言奎因整齐划一地分为“事实的”部分和“分析的”部分的图像之后,经典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的整个论证都瓦解了。【39】在他看来,“我们关于没有一种东西能够既是事实又是有价值负荷的语言图像是完全不恰当的,我们的大量描述性词汇是而且必定是‘缠结的’。”【75】第二章中考察了海尔和迈凯等非认知主义哲学家处理“缠结的”词汇的方式,强调“评价”与“描述”是相互依赖的,【75】并指出二分法阻止了讨论和思想,所谓理性上不可解决的伦理争论被放弃。【53-4】这种论证起源于一种贫困的经验主义的事实观。【59】第三章考察了阿马蒂亚·森的“能力方法”,[能力方法要求我们使用一个人不可避免地使用的、必须使用的词汇谈论“适合于有价值的功能的能力”,而这种词组几乎完全是由“缠结的”概念及不能简单地离析成“描述的部分”和“评价的部分”的概念组成的。【75】……如果我们要在福利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中作出可靠的评价,我们必须采用的观点……是认为评价与事实的“确定”是相互依赖的活动这样的观点。【76】]韦伯的观点。

【第二部分 合理性与价值】一系列论文和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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