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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锦集

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锦集

《共同体与社会》是一本由[德]斐迪南·滕尼斯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89.00,页数:563,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共同体与社会》精选点评:

●好书,说译者心术不正的自己才是心术不正

●不太理解,真不太理解。

●完全赞同滕尼斯的观点

●新译本。不得不说,这是一本任何时候拿起来读,都能有所收获的书~

●低年级时从不接触古典社会学理论,高年级来补课了!有一说一,滕尼斯要比韦伯好读(也有可能因为读的新版本……)

●斐迪南•滕尼斯是一个出色的马赛克画家,他这里取一块绿色石头,那里取一块红色石头,最终却拼成了属于自己的崭新图画。这幅图画从细处看能发现所有伟大画家的技巧痕迹,从整体看却又是不同于任何一人的创想。

●本身是好书,可惜译者似乎心术不正,提前给点蜡了。你们懂了吧?这就是花千芳为什么叫你们不要学英语的原因

●首先,非常感谢译者。在这个时代,翻译经典是一件非常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青年学者来说。我是恰好看了一篇译者写的关于滕尼斯的论文,并了解到滕尼斯是他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便买了这本书。果然没有让我失望。阅读全书,可以感受到译者翻译此书的用心。之前对滕尼斯的了解只存在于外国社会学史中,以及和涂尔干的比较中。但真的只有读原典,从文本出发,才能理解他思想的丰富。这是一本百科全书式的皇皇巨著,虽然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放在他的时代理解,还是蛮感动的。即便是放在当下,滕尼斯探讨的问题还是很有启发性。

《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一):作为二元的共同体与社会

首先,滕尼斯是幸运的。不同于韦伯、齐美尔等人的作品在逝世后才被世人追随,滕尼斯自己便将《共同体与社会》修订了八版。他像个开心的孩子在每版序言里细数他人对自己的赞美和引用,并对他人的质疑或“不公正评价”做出回应。

滕尼斯引用康德的话说,“正如我们在这里严肃地工作,这并不是为了我们自己,而是为了一桩值得尊敬的事业,因此,当我们承认了他人的努力时,我们也需要得到他人的承认,我们渴望帮助、同情与支持。”滕尼斯看着自己的作品一再出版,看着自己的作品在社会学界掀起研究热潮,看着自己的作品被青年人争相热捧.......

滕尼斯的研究是处于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强力政策时期的,他在霍布斯、马克思等人的影响下写下了此书。在滕尼斯眼里,当时的德国无比专制、个人脱离自由与社会。在此背景下,他回溯了人类理性历史发展的过程,凝练出“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对立的人类生存形态,并从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三大板块对其进行论述。

滕尼斯无疑是要改革当代的社会制度,渴望在“社会”大潮中唤回“共同体”与人的本质意志,来找回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结、真挚而自然的纽扣关系。

简单介绍本书的结构,全书共分四卷。第一卷从社会学视角界定共同体与社会,并对其社会形态进行论述;第二卷从心理学视角界定其所依赖的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对其类型进行论述;第三卷从法学或政治学的视角辨析两者之间法制的变迁与差异,进一步探讨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第四卷则总结全书。该书的结构是目前所读社会学经典中最为明确和直接的,读起来很畅快。

从第一卷说起。

滕尼斯在开书之即便提出了“共同体”与“社会”这对概念,前者关系被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后者关系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一方面,它们分别对应古代和近现代的两种总体文化形态,另一方面又遵循独特的历史哲学的思维进路、由简单到复杂地揭示来它们的层次。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社会却只是一种短暂的、表面的共同生活。与此相应,共同体本身应当被理解成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社会应当被视作一个机械的集合体和人为的制品。

在论述“共同体”时,滕尼斯首先从其最原始的胚胎阶段介绍:母子关系、夫妻关系和兄弟关系。他认为,家庭中的母子关系呈现了人类意志完美统一的原型,它直接体现了身体和本能的结合。这与众多学者在女性身上寻找人类的精神与灵魂本源是一致的。而父子之间便具备了一种统治和权力关系。进一步,夫妻关系除了最纯粹的本能的之外就需要一种习惯来维持其长久和持续。兄弟关系更多又需要共同的爱好或友谊来维持。在家庭内部,一种纯粹的自然关系最终要让位于由精神或心灵主导的关系,父子关系由于其支配结构表现了最完善的共同体关系。

家庭关系之外,也衍生出了更复杂的共同体关系: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血缘共同体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类似于母子、父子的关系,形成一种父系下的威严;地缘共同体则以邻里关系为核心,类似于夫妻关系,形成一种王侯的威严;精神共同体则以友谊或兴趣为核心,类似于兄弟间的关系,形成一种师傅般的威严。在其中,共同体的外在形态主要存在家庭生活、村庄生活与城镇生活三种。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考察,后面还要与心理学、法学进行结合。

滕尼斯认为,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共同体形态,它们都根植于家庭这一典范。家庭是最基本的共同体生活形态,天然产生了共同体所需的“共同领会”和“默认一致”的一种无法被言却又无穷无尽的精神内涵。这种共同体体现了一种紧密联结、彼此纠缠,以共同体的统一为核心和目标的生存方式。

然而,在社会的论述中,首先就要说清楚,其出发点不再是统一关系,而是一种断绝自然纽带的、独立个体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人的生存不存在共同的东西,一切都是基于独立的个体所被认为制造出来的社会关系。

在这部分,滕尼斯将社会维系的核心变为契约关系——一种人造的共同的虚构的人格。接着,滕尼斯便主要借用了马克思的观点,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剖析了社会的运作模式,对其中货币作用的大放异彩、资本增值与积累、信贷与商品进行着重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那么,在这个程度上,社会的根本原则就是商人与劳动者的分离,商人追逐货币。人类的生存形态也就具有了从“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变。

第二卷主要从心理学研究,对“共同体”与“社会”所依赖的心理世界或精神层面进行了分析,凝练出“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之间的二元对立。这种心理研究遵循了一种德国的唯心哲学传统,这在德国社会学家中是很常见的。如韦伯,齐美尔。

所谓意志,就是指人的全部心理事实及其活动。本质意志是一个有机体的心灵结构,它自然地源于身体所出的有机体,而且是不断生成着的东西,其中的各种情感要素相互关联且都从属于心灵特征亦从属于更高的统一体,也就说,本质意志是自然的、有机的、真实的与统一的。相反,抉择意志则是想象的、人造的、计算的、个体的,它不是自然的,而是纯粹由思维创造出来的。本质意志包含着思维,而抉择意志是思维的产物。

简单来说,本质意志对应着共同体,抉择意志则对应着社会。

在本质意志中,滕尼斯分析了它的三种形式:喜好、习惯、记忆。三者是一种递进发展的关系,从感官的喜好到通过经验产生意志与乐趣的习惯再到一种心灵性的记忆。记忆从习惯中脱离出来,却又作为一种更大的力量复归于习惯。人的行为成为一种“消逝的智性”,一种不自觉地或无意识的行为。在这里,喜好是一种第一自然的激情,是一种信念;习惯则是一种第二自然的勇气,是一种性情与道德,最后,记忆是一种第三自然的才华,是一种良知。

结合第一卷中的三种社会形态,家庭生活就是基于人的全部信念,村庄生活则是一种人的全部性情,城镇生活是人的全部良知。家庭经济建立在人们对生育、创造以及维持感到的快乐和喜欢基础上;村庄农业工作建立在人们合乎规律地重复劳动习惯基础上,更高的城镇与艺术生活,则建立在人所受教育、铭记的规则以及自己所怀有的观念基础上,是一种记忆。

而抉择意志也存在三种形态:思虑、愿望、概念。思虑是与一种对象的行动相联系,愿望则具有了明确的行动方向,概念便具备了认识对象与世界的思维体系。与前文相似的是,滕尼斯也对社会的形态分为商业、工业和科学,便分别建立在这三种抉择意志的基础上。

抉择意志的总形式就是一种思维体系,一种由意图、目的与手段组成的体系。在这个基础上,诞生了齐美尔、韦伯所论述的现代社会的危机,人的逐利与精神、自由的空虚。这又是一个新的研究“异化”的视角,将来一定以“异化”为关键词梳理一篇文章。

由此比较,本质意志是基于人有机生命的心灵,是人的器官;抉择意志则是人造思维,是一种工具。本质意志是流动的、柔软的、温暖的、有机的质料、具体的东西、自然的,而抉择意志是干燥的、坚硬的、冰冷的、僵化的材料、人造的。本质意志最高的、最具精神性的表现是良知反对它自己想象出来的卑劣行径,抉择意志最高的、最具精神性的表现是自觉意识作为自我评价来谴责自己的愚行。

本质意志与抉择意识的对立表现在女人与男人、年轻人与老年人、俗众与知识分子之间,它们彼此间的矛盾和斗争塑造了世界历史的进程。

最后,滕尼斯从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解析了两者间的对立。

简单说来,共同体建立在习惯法之上,依赖的是默认一致、习俗与宗教;社会则建立起实在法,依赖于契约、规则和公共舆论。

总的来说,共同体建立在自然的社会生存上,建立在统一的基础上,以本质意志为依赖,通过习俗和宗教来完善。而社会则建立在机械的社会生存上,建立在独立个体基础上,以抉择意志为依赖,通过契约、规则和公共舆论来完善。

人类发展的轨迹就在于从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化,导致这一转化的则是商业与劳动者的分离。下面是书中的总结图:

最后,我们就要来讨论现代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滕尼斯在书中也写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一方面国家从属于社会,国家是由个体意志所形成的社会的产物,本质是服务于人与社会;另一方面,国家需要来维系自身的合法性便需要自身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代表了社会本身,国家就是社会,代表了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

而在当时,德国社会在俾斯麦的铁腕政策下,国家俨然已经实现了对社会的消灭,形成了国家——个体的二元结构,社会不再发挥作用。在这个话题下,我们就可以联想涂尔干对社会团结重建的呼吁,他的路径就是重建社会等中介结构,作为上传下达的中介。滕尼斯也就是在这种二元对立中树立起一种辩证思维:回溯共同体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危机,办法就是唤醒共同体下的人的本质与有机心灵。

正如滕尼斯所说人类的趋势是从共同体到社会,这是不可逆转的,但共同体不应该消逝,而应永远在社会中存有生存空间。滕尼斯所呼吁的就是要在民主国家的秩序框架下,通过节制私人资本、营造劳动共同体与合作社,重建德国的经济和伦理生活。在这一点上,他深受马克思的影响。

那么,在这种国家——社会——个人结构关系的基础上思考今后学者的研究,如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下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所导致的社会被国家吞噬而公共领域逝去的现实等就建立起了学者间的联系和桥梁。

今天,我们总是在引用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那我们是在重温或回顾血缘、地缘、精神共同体呢,还是要唤起这种共同体?那么,在我们的学科中,这种共同体与社会的分离又是由什么造成的,或许应该去读一下《群体性孤独》了,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本身的孤独属性或许只是应然而生的。又或者,“社会”的一切技术与产品都具有孤独和分离属性。

《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二):滕尼斯与涂尔干的理论对话:共同体与社会vs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一个老生常谈的理论话题

共同体与社会

8.8

[德]斐迪南·滕尼斯 / 2019 / 商务印书馆

社会分工论

9.2

[法] 埃米尔·涂尔干 / 2017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在对人类社会基本存在形式的概括上,滕尼斯认为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原本朴实、天然的亲密关系逐渐被人为要素堆叠的联合所取代,是从有机联合向机械组合的变革过程;而涂尔干则认为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人们之间彼此依赖,彼此连结,社会形态反而变得更加有弹性。可以说,滕尼斯和涂尔干在历时性的社会类型划分研究上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二者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自己价值判断的倾向。

滕尼斯怀念共同体的时代,共同体是以血缘、地缘或友情为基础而连接的,是温暖的、有情有义的;而社会则显得机械、冰冷。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逐渐脱离天然的生存环境,进入到各个层级的组织空间之中,社会的构成实质仅仅是原则不同的人出于某些目的连结。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真实的,有机的生命,而社会则是想象的,机械的构造。涂尔干描述的机械团结,植根于他所考察的原始的、单环节社会形态,此时社会中的个体相较独立,同质性较高,既没有统一的道德律令,也没有形成社会生产意义上的大规模合作,人们只是在有限的生活意义中生存,由此形成的团结是简单的、机械的组合;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才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分化,人们的活动变得更加复杂,个体间的异质性逐渐凸显出来,更大范围的社会生产合作出现,由此形成的团结便是细密的、有机的配合。同时,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从而保障相互分化的社会中的个人能够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合作。

滕尼斯认为早期出现的共同体所形成的连结是“有机的”,更晚出现的社会则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连结,是“机械的”;而涂尔干则指出早期单环节社会的组织形式是“机械的”,滕尼斯所描述的现代社会则是“有机的”。二者的描述看似完全错开,相互对立,但二者在立论角度的差异之中也不乏有可以对话之处,甚至如果对这种对话意义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可以帮助我们对社会组织形态划分做出更加饱满、更加全面的类型学划分。

(一)

滕尼斯和涂尔干的理论最明显的相异之处在于立论角度,或者可以表述成二者在理论侧重描述的“落脚点”存在不同,对滕尼斯来说,个人的体验和个人行动是非常重要的,而涂尔干则更多从社会整体出发,前者从个人到社会,后者则是从社会到个人。

如果去探究共同体最初形成的要素,可以发现语言、默认一致的习俗、共同的风俗、血缘和信仰等要素是最初连结人们的重要因素,这些要素无一例外是个人生活中的真实要素,也是个人日常生活行动的重要内容。这种基于本能、习惯、记忆和先赋要素达成的连结让人们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中的意志,也是共同体相较社会显得更加亲密、天然的关键之处。持久、真实的公共生活让个人获得归属与慰藉,而短暂、表面的现代合作则让人觉得虚假与冰冷。滕尼斯区分了作为天生情感的本质意志与依据利害关系判断而形成的抉择意志,指出共同体是结合在一起的本质意志的主体,社会则是结合在一起的抉择意志的主体。滕尼斯在论述过程中对心理学概念(意志、精神)的引入一方面是为了将比较的对象当作可以知觉的客体来考察,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他在“个体层面”的理论倾向。

涂尔干在个人体验的内容上显然着墨不多,更多是从社会实体本身的角度进行展开。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持续演进过程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和分化,推动了社会实体从单环节的并列状态走向“社会有机体”的过程,社会的功能和结构在机械团结时期是适配的,但同时也是僵硬的,社会产生的只是普遍的、同质化的简单合作以及被动的集体道德,功能在这一阶段被社会器官所束缚;而在有机团结时期二者的关系则是复杂的,功能的分化不断形塑着社会器官,社会产生的合作范围更大、内容更复杂,这种灵活性要求社会器官的不断进步与更新,以维持社会整体功能的正常运转。

可见,如果从论述的侧重区别来看,滕尼斯和涂尔干的立论角度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对于个人来说,共同体到社会,是本质意志和抉择意志二者间的差异,更明显的是从“归属”到“冷漠”的个人体验差异,即个人从“有机(的感受)”到“机械(的感受)”;而对于社会来说,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是简单并列到复杂分工、功能分化的过程,则是社会从“机械(的状态)”到“有机(的状态)”。

不知道放啥图片但为了显得不那么单调搞个 埃米尔·涂尔干

(二)

但立论角度的差异并不构成滕尼斯和涂尔干立论的截然对立,如果将其看作是对统一历史情境下社会组织形态不同方面的论述,二者又是互相补充,互为印证的,即存在“有机”共同体中的机械团结逻辑,与在“机械”社会中的有机团结逻辑。在诸多社会学理论中,无论是个体本身还是个体之间的交往形式、互动状态,在唯实论和唯名论等不同的理论框架下,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针对社会组织形态类型研究的起点。差异之处在于认为个体和社会、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孰为先后的问题。就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经典社会学理论的重要命题“结构-行动”的概念对子中,就存在两种思维方式,一种是结构功能的逻辑,即行动者受制于结构,并且行动一定是发挥着某些“功能”,以符合其所处有机系统稳定运转的需要;另一种则是行动的逻辑,即行动者的能动性拥有对系统形成促进或反叛作用的重要意义。当然,吉登斯提出的结构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结构与行动的对立问题,强调二者互构的动态过程,结构与行动,甚至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理论张力也能够在连续体上逐渐走向融合的一端。

可以认为,滕尼斯与涂尔干的理论可以在这个对子的互构发展中寻找对话的空间。在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时期,人们的生存活动集中在较小范围内,社会密度小,在有限范围内形成基于血缘、地缘、习俗的认同和团结与较低层次的社会分工、较为僵硬的合作模式可以并行存在,即在这一时段内,社会是温情的,但同时是同质的,或者用一个较为中性的表述,是“简单的”;而在社会时期,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劳动分工拓宽了人们的生存空间,形成的一系列新的个人和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社会关系让人们跳脱出原本自然的、有限的意义世界,进入到一种大趋势之中,在经济意义上则体现为大规模、细分工的大工业生产,一方面物质生产的丰富造成了算计、冷漠和利己主义的盛行,让想象的、人造的统一体开始取代天然的、真实的统一体,另一方面人们之间达成的协作又是多样的、丰富的,有别于之前低水平的简单联合,是“复杂的”。所以就两个阶段而言,结合前文的论述,拥有“有机(感受)”的共同体是“机械的(状态)”,而拥有“机械(感受)的”社会是“有机的(状态)”。

不知道放啥图片但为了显得不那么单调搞个 裴迪南·滕尼斯

(三)

由此可见,滕尼斯和涂尔干关于社会基本存在形式的二元概括即存在立论角度上的差异,又有丰富的对话空间,但本文所作的仅仅是对理论片段性的分析,更多是停留在思辨层面的推演,并不能真正弥合二者间的一些不同。显然,滕尼斯和涂尔干的二元论在划分二者过渡的界限中是可能存在不同的,即使涂尔干将这个过程描述为一个“基于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连续演进问题,也势必存在着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过渡的质变时刻,而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向社会过渡的质变时刻是否与之同步?或在多大程度上是同步的?这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三):方维规:“形成的”和“做成的”——重评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此文发表于《南国学术》2019年第2期第328—341页。

摘 要

在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热议“社群主义”亦即“共同体”之时,一个曾被长期遗忘的社会学大师及其学说又被重新发现。德国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滕尼斯的传世之作《共同体与社会》(1887),不仅是德国社会学界提出的第一个大的综合体系,也是欧洲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著作和现代社会理论的正式登场。在西方语言中,“共同体”与“社会”原本就是同义词,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滕尼斯开创性地将“共同体”与“社会”作为对立概念引进社会学语汇,因此而成为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中重要的关键词设置者。他的追求是,从哲学层面为年轻的社会学提供概念工具和思考范式,用明确的概念设置及其阐释来精准把握社会现实的两极,即自由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与历史形成的“共同体”。滕尼斯借助共同体与社会之显赫的二元框架来叙写传统与现代的对立,尽力从这两个顶层概念来把握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他的批判性社会哲学把社会性概念分解为“做成的”社会与“形成的”共同体:共同体是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暂时的、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当被理解为活的有机体,社会则是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与此相对应,他区分了两种“人之意志”,即共同体之实在的、自然的“本质意志”与社会之思量的、人为的“选择意志”。对于意志形式的探索,是《共同体与社会》试图向人类学方向拓展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无论是共同体还是社会,无论是本质意志还是选择意志,都是理想型概念,旨在强化概念和结构性分析。在滕氏“共同体—社会”理论中,共同体的本质是人的整全性,社会的本质则是人的残缺性。当人类步入“半现代”(贝克语)的今天,重新评价滕尼斯的著作亦即共同体思想,无疑仍能够见出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

滕尼斯 共同体 社会 本质意志 选择意志

“共同体”曾是现代晚期人文社会科学中一个颇具影响的概念,也是国际学术界颇为关注的话题。20世纪晚期兴起于西方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这一哲学“运动”,高举“复兴共同体”的大旗,在美国社会学家埃兹奥尼(Amitai Etzioni)的著述中,能够见出赞美共同体的纲领性文字。他认为,西方世界正处于极端个人主义的冰冷时代,因而期盼共同体的温暖和人性关系的复苏。当然,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还有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桑德尔(Michael Sandel)那样的思想家。或者,人们还会想到鲍曼(Z. Bauman, 1925—2017)的著作《共同体:在风险社会寻找安全》(2001)。对共同体的渴望是一个时兴现象,因为人们对各谋其利、貌合神离的现代生活不满,传统共同体失去之后的社会不能实现“幸福生活”,所以渴望新的开端和社会新变,渴望共同体精神和价值。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尽管人们使用“共同体”概念时颇为谨慎,但由于它是社会科学中最基本的、包容最广的概念之一,因此,要论述现代“共同体”概念,滕尼斯(F. Tönnies, 1855—1936)是无法绕过的。他的《共同体与社会》不仅是德国社会学界所提出的第一个大的综合体系,也是欧洲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著作和现代社会理论的正式登场。这部著作也使他成为西方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

一 一个曾被长期遗忘的大师及其学说

尼采(F. W. Nietzsche,1844—1900)的好友、瑞士文化史家布克哈特(J. Burckhardt, 1818—1897)在其名著《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文化》(1860)中说道:

[欧洲]中世纪人的意识有着双重视域,一面朝着世界,一面朝着自我内心,如同戴着共同的面纱,如同在梦中或者半醒状态。面纱由教义、儿童般的拘束和妄想编织而成,透过面纱所看到的世界和历史,呈现出奇异的色彩;人只把自己看作族类、生民、派系、同盟、家族,或其他什么共同属性。这一面纱最早在意大利被掀开,人们开始客观地观察和探究国家,甚至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同时,主体强势而出,人成为精神个体,并这样看自己。

布克哈特让人们看到,在西方发展史上的一个关键时期,人们理解世界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不过,布克哈特所展示的中世纪情境,并未完全把19世纪排除在外,他的论断对时人和后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实,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前和之后,还有不少历史要端:古典哲学、基督教、人文主义、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等。然而,文艺复兴运动无疑是一个巨变和觉醒的标志,其显著特征是发现了“人”——作为主体的人,谋求成为世界的主人,欧洲因此踏上了征服世界的征程。

由此,欧洲与世界其他地方的文化之间发生了断裂,那些地方还沉浸于家族、等级或部族等原初状态。欧洲文明不仅意味着主宰一切,还催生自由——摆脱了传统拘囿的自由。可是,这要付出人与人的隔阂、特别是孤独的代价。这样的代价不是太高了吗?这种孤独的自由意义何在、走向何方?最终会是空无和绝望吗?所有贪欲、统治、压迫,同时也是破坏,对自然的破坏和对人的摧残,到头来不都是“文明人”的自鸣得意、自欺欺人吗?是否要催生新的共同体来抵抗和克服负面发展?

这类问题在西方早就不断有人提出,尤其在德国。现代社会学兴起之时,滕尼斯于1887年发表《共同体与社会》。该书第一稿是作者1881年在德国基尔大学递交的教授资格论文,出版时做了重大修改。它无疑是(德国)社会学的创始文献之一。对滕尼斯和其他早期社会学家来说,高歌猛进的工业化是其发展社会学概念的背景,不少社会学家都从历史变迁中提炼出自己的核心观点。滕尼斯的追求是,通过“共同体”“社会”这两个概念,从哲学层面为年轻的社会学提供概念工具和思考范式,如他在该书第一版“序言”中所说,他要对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做出全新的分析,用明确的概念设置及其阐释,精准把握社会现实的两极,即自由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与历史形成的“共同体”。他认为,新的“社会学”的任务是,研究人们为何相互“接受”或“认可”。按照霍布斯(T. Hobbes, 1588—1679)的观点,人与人作对才是常理。滕尼斯则认为,人的相互接受,要么为了集体利益,即共同体的福祉,要么出于算计的个人目的而参与社会行动,例如在一个股份公司。显然,滕尼斯的问题域是宽广的,他要通过“共同体—社会”来理解世界及其发展趋势。他所追求的社会理论,竭力为社会科学寻找哲学以及意志理论所涉及的心理学理由,并且融合了历史哲学和法哲学因素。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二分是社会类型研究的经典范式,社会学家、哲学家滕尼斯对“共同体”与“社会”的探索颇具代表性。他试图通过这对矛盾概念,细致阐释社会现实。这位独立的德国社会学的缔造者试图在不同著作中,尤其在《共同体与社会》中,阐释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他区分了普通社会学与特殊社会学,又将后者分为纯粹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和经验社会学。他把“共同体”“社会”看作纯粹社会学的基本范畴,尽力从这两个顶层概念来把握人类生存和发展。换言之,他将共同体和社会置于人类发展的两个最重要的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古朴的共同生活,第二阶段是文明造成的人为产物: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他不是从法学或历史学视角考察社会,而是注重人对自己和人际关系的思考和感受,赋予“共同体”与“社会”这对概念以不同的社会能量。

《共同体与社会》发表之后,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甚至“默默无闻”,直到1912年第二版以后,才被誉为“社会学”这个新学科的里程碑和典范著作,并在滕氏生前出过八版。他无可非议地被看作德国社会学的大师,但大师的美名或多或少也缘于他于1909年创办“德国社会学协会”,是该协会的主要组织者之一,并自1922年起担任首任会长,直到1933年纳粹上台,他被解除大学教职和社会学协会会长职务。这位当时享誉世界的学者,唾弃纳粹专制,鄙视纳粹蛊惑人心的“人民共同体”(Volksgemeinschaft)口号;令他特别愤怒的是,纳粹盗用了他的“共同体”概念。在德国社会学的缔造者中,他也是唯一目睹了希特勒的上台亦即魏玛共和国末日的人。

滕尼斯生前声名显赫,但在1945年之后的德国几乎被人遗忘。在社会学和哲学领域,他的著作都未得到系统研究;不仅如此,人们甚至不知道他一生著述的详情,阅读滕尼斯往往只是出于历史兴趣。在社会学领域,不少人把他看作哲学家,并认为哲学家对社会学没有发言权;可是哲学界把他看作社会学家,几乎未从哲学方向对他进行研究。他被遗忘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他提出的“共同体—社会”二分法在一百年前风靡一时,后来成为教育阶层尽人皆知的常识,以致人们不再记得、甚或全然不知这个二分概念的“版权”归属。只是到了20世纪晚期,滕尼斯才与齐美尔(G. Simmel, 1858—1918)、马克斯·韦伯(M. Weber, 1864—1920)齐名,被公认为德国社会学的缔造者之一,甚至被视为德国现代社会学的鼻祖。1980年代以降,滕尼斯重又得到德国社会学界的理论关注,《共同体与社会》又赢得不少读者,二十四卷点校本《滕尼斯全集》也在编纂之中。

与齐美尔、韦伯一样,滕尼斯的学术事业横跨不少专业(韦伯曾做过他的助手),这不仅有利于他转向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也为探讨其他问题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在其丰硕的学术著述中,从《霍布斯的生平与学说》(1896)到临终前的《近代精神》(1935),他专注于使其赢得社会学大师称号的一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即诞生于西欧和北美的近代社会,为何有别于世界其他地方的社会,而且也有别于本土传统共同体。这个问题,在滕氏著作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在《社会学导论》(1931)中,他针对《共同体与社会》出版之后德国社会学界的一些理论探讨和论争,又进一步论述了“共同体”“社会”及其相关概念。

在他眼中,近现代的思想标识,深深地打上了宣告理性和启蒙将要来临的霍布斯的印记,以及在他看来比历史学家更深邃的孔德(A. Comte, 1798—1857)的烙印。另外,他认为近现代思想亦深受斯宾诺莎(B. d. Spinoza, 1632—1677)、莱布尼茨(G. Leibniz, 1646—1716)、康德(I. Kant, 1724—1804)、叔本华(A. Schopenhauer, 1788—1860)和斯宾塞(H. Spencer, 1820—1903)的影响。“共同体—社会”之命题,既涉及类型问题,也与社会发展史有关。就类型而言,滕尼斯借助共同体与社会之显赫的二元框架来叙写传统与现代的对立,并对二者做出明确区分,以彰显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就发展史而言,他感兴趣的问题是19世纪受到进化论思想影响的社会发展、近代社会的起源及其可能命运,以及与之相对的共同体的共生共存。

滕尼斯所做的显然是社会学研究,但分析进路是抽象思考,与哲学不分畛域,他称之为“概念思维”,并在该书第一版“序言”中告诫那些“不习惯概念思维的人”,不要对“这类问题”妄下判断。他又在1912年的第二版“序言”中说,这本书是为哲学爱好者而写的。也是从第二版起,该书的副标题改为“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尽管抽象思维或许会导致“虚无缥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诟病作者,尤其是对处于萌芽期的社会学来说,这类概念思维或曰抽象探讨,很可能是唯一取径,往往能给人启迪。但在进行“哲学思考”的同时,滕氏也是德国最早主张让社会学独立于哲学、将之建设为独立学科的学者。

二 “共同体”与“社会”概念小史

“社会”与“共同体”是社会哲学、历史哲学、社会学的基本术语。这对概念与另一对概念“国家—社会”一起,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尤其在德国)的语言政治和思想政治中具有中心意义。在深入探讨滕尼斯的“共同体”和“社会”思想之前,有必要先对这两个概念作一简要的历史语义梳理。

在西方语言中,“共同体”与“社会”原本是同义词。拉丁语中有各种“共同体”(“社会”)的相近表述:“civitas” “communitas” “communio” “congregatio” “societas”等,主要用于宗教语境,如“神圣共同体”(communio sanctorum),表示所有受洗者都是教会这一心灵共同体和耶稣之神秘躯体的一部分,且包含活着的和过世的信徒。目前已知的最早宣扬生死均属耶稣共同体之信仰的表述,见于公元4世纪的圣尼西塔斯(S. Nicetas,约335—414)所著《慕道者须知六书》(Competentibusad baptismum instructionis libelli VI)。表示宗教“共同体”的“societas”,也已出现在公元5世纪,即信仰共同体或(死者和在世者的)神秘共同体。16世纪,圣依纳爵·罗耀拉(S. I. d. Loyola, 1491—1556)创立“耶稣会”(Societas Iesu)。直至进入19世纪之后,二者亦无明确的区分,常常可以互换。

“共同体”概念可追溯至古希腊,对应于古希腊语“κοινωνία”。这是一个颇富神秘祭礼色彩的词语,柏拉图(Πλάτeων,前427—前347)最早将之生造成哲学词语,从而成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Αριστοτέλης,前384—前322)哲学思想中的基本元素。柏拉图在《国家篇》(Politeia,又译《理想国》)中强调,人依赖于共同生活的人,因而离不开“城邦”(polis)共同体。这一思想中已能见出后来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断: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政治动物”(zoon politikón)概念也能译为(理解为)能够组成共同体的生物。亚氏对人之本质的考察,直接将人置于不可或缺的社会关联之中。在自然哲学著作《动物志》中,他把人与蜜蜂、蚂蚁一样划归群居动物,且有共同目的和集体行动的能力。然而,人又不是一般动物,人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在亚氏《政治学》中得到充分解说。与一般动物完全不同的是,人的协作不只是为了生存和满足基本需求。城邦的发展旨在更高的、伦理上的追求,即幸福人生和友谊。人是会说话的、理性的、讲伦理的动物,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发展其潜能。

在现代和前现代关于“共同体”概念的诸多探讨中,亚里士多德的著述总是一个重要焦点。“政治动物”之说的阐释史极为丰富,而且常常是见仁见智;都从亚氏观点出发,但因语境和兴趣不同,“人”被说成“群居的”“社会的”或“共同体的”。尤其是拉丁语对亚氏“ζὠοv πολιτικόv”(政治动物)的翻译,如辛尼加(L. A. Seneca,约前4—65)或阿奎那(T. Aquinas, 1225—1274)的解读,使这个概念的语义发生了偏移,人不再总被看作“政治动物”,而是“社会动物”(animal sociale)。对这种阐释的接受史,逐渐使这个概念本体化,被赋予天然特性。本体论思维强调原始的、先在的共同生活之基本结构,即人人都分享的共同体形态,这也使这个概念的政治性维度不断褪色乃至消隐。

近代以来的格劳秀斯(H. Grotius, 1583—1645)、莱布尼茨、黑格尔(G. W. F. Hegel, 1770—1831)或洪堡(W. v. Humboldt, 1767—1835),都在不同语境中论述了人的基本共处形态。嗣后,即便面对历史的快速发展以及别样的政治关联,马克思(K. H. Marx,1818—1883)也强调了社会性的先在状况。尽管工业化破坏了个体的共同体生活根基,马克思依然不忘社会本体论思维传统的价值:“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总的说来,在社会理论传统中,社会性的优先地位一直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本体意义上的整体论几乎是现代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共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最迟自霍布斯起,另一思想传统也很强势,即与人的天然群体观念相对立的个人主义,并由此生发出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潮。在契约理论的建构中,人们主要从个体考察和评判社会整体,个体既是出发点也是方法论支点。

三 滕尼斯开创性的二分模式:共同体与社会

在社会学中,共同体被界定为“人之群体建立在自然的(有机的)、相同出身的、观念相似的或共同命运和共同追求基础上的同本共在,与理性的、追求特定目的的社会相反”。社会是由于外在目的而聚拢的,是包罗甚广的整体。人与人的结盟是社会学的研究主题之一。滕尼斯认为,社会学是关于社会性的学说,“认可”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和研究对象。人们相互认可,建立联系,便是社会性行为;若互不来往,甚至相互斗争,便无社会性可言。根据这一界说,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协作都是社会性的。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为何目的走到一起,这不是首要问题。一个强盗团伙,一个家庭,一个股份公司,这些结合都是社会性使然。纯粹社会学中的“社会性”概念,不包含对结盟动机的道德评判。

然而,各种同盟可以根据其性质、紧密性、持续性来分类。有些结合,比如家庭,相对持久而紧密。即便一个人恨其父母而离开家庭,却依然属于这个家庭,这一联系永久存在。而股份公司则属于另一类联盟,股东之间的结盟时间可以很长,却不很紧密,他们甚至不必相互认识,只是对利润的兴趣将他们聚到一起,但他们可以随时离开。这一现象见之于股市,股东可以随时因为盈利或止损而卖出股票。

对于社会概念的早期思考,已见之于17世纪的社会哲学,后来经“社会学”延续至今;并且,人们还在不断思考相关问题。霍布斯(《利维坦》,1651)、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都是出自不同时代的重要思想资源。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的著述让人看到,人需要牺牲部分个体自由,才能分享新获得的共同自由。谁接受这种交换,谁就是社会的一员。社会被看作有目标的契约联合体,这一基本设想在总体上延续至今。即便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批判社会状况,但他们并未否认“社会”概念本身,他们主要钻研的是体现于经济的社会需求。

直至19世纪晚期,滕尼斯才开创性地将“共同体”与“社会”作为对立概念引进社会学语汇,用以界定人际关联的两种类型。他提出的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分模式,即两种理论传统的对照,很能让人想到不少思想先驱可能对他产生的影响,事实也是如此。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对他的重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他曾深入钻研过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著有研究霍布斯的书籍和论文,被许多人视为重新发现霍布斯的学者。他认同霍布斯的不少说法,例如霍氏在《利维坦》中所描述的理性、自私的世界中的生存状态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solitary,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可是,滕尼斯的基本立足点是对霍氏自然法(人性的自然状态或性恶论)的批判:霍氏在《利维坦》中把“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everyman is enemy to every man)描述成争夺利益的普遍竞争和自然状态;滕尼斯则认为,那并非生存的原初状态,而是私有制导致社会机制的解体或退化后的产物,即理智权衡的后果。从历史发展或人类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共同体是原初的、在先的,社会则是后来的,是共同体衰败后的产物,或是社会所要摧毁的。

马克思对滕尼斯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滕氏“社会”理论直接依托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伟大批判。他不仅在《共同体与社会》不同版次的“导言”中,而且还在其他著述中一再申明,他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那里得益匪浅。该书第一版副标题即为“论经验性文化形式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与19世纪欧洲的社会运动有着直接关联。他的观点很接近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立场:劳动分工和异化是市民社会的标识。《共产党宣言》严厉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摧毁了所有田园传统,“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一切都“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滕氏赞同马克思的观点,认为从经济视角观察社会关系是最重要的视角。正因为此,他认为马克思是最引人注目、最深邃的社会哲学家(第一版“导言”)。滕氏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描写,在很大程度上承接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共同体与社会》的一些段落几乎就是马恩对资本主义分析的改写。滕尼斯的学生雅科比(E. Jacoby, 1904—1978)认为,撰写《资本论》的经济思想家马克思,不会是那个撰写《共产党宣言》的“共产党人”,这一点对滕尼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于该书第一版的副标题,需要指出的是,滕氏从经验层面论述的“共产主义”,只是共同体的一种文化形式,例如家庭共同体或教会共同体,“社会主义”则是社会的文化形式。他是要把不同所有制的意义扩展至人的整个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第三版“导言”)。换言之,滕尼斯并不崇尚《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共产主义。他认为,天然的社会基本结构是共产主义的,而现实的、正在形成的结构是社会主义的(第一版“序言”);另一方面,他试图证明近现代的自然法是关于“社会”的理论,必须与历史的、有机的“共同体”理论区分开来。他要借助这种“理想型”区分来把握人类共同生活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并且,滕尼斯的总体倾向,是在向后看“共产主义”,回望那失去的古老而和睦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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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与社会》第一版扉页

查考德意志的共同体思想传统,可以发现,赫尔德(J. Herder, 1744—1803)率先将契约国家排除在共同体之外,滕尼斯更把资本主义经济秩序排除在共同体之外。他们都从人的整全性出发,批判启蒙理性对整全人性的摧残,赞美德国人向来珍惜的文化道德传统,并希冀共同体精神的延续或再生。在滕尼斯身上,人们很能见出德国人似乎历来怀有的“反启蒙”倾向和浪漫主义。在他看来,启蒙在其解放思想、摆脱枷锁的同时,始终远离主导性生活形态,否定传统机制和思维方式,而那正是历史形成的、天长地久的东西,更接近自然本性。就社会伦理而言,19世纪晚期、20世纪早期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共同体理论,是启蒙运动强调个性的契约理论的重要对立模式,强调社会关联的伦理优先性和人的整全性。在滕氏“共同体—社会”理论中,共同体的本质正是人的整全性,社会的本质则是人的残缺性。不难理解,《共同体与社会》的作者常被看作德国特有的、与西欧理性主义的社会哲学格格不入的社会学之代表人物,并以此加载“反西方的”德意志观念形态之特殊发展的历史。

滕尼斯常被视为文化悲观主义者,他的充满怀疑精神的历史哲学,早在19世纪就显示出后来霍克海默(M. Horkheimer,1895—1973)、阿多诺(T. W. Adorno,1903—1969)那样辩证看启蒙的深邃目光。于是,“共同体”成为一个充满希望的、与“社会”对立的概念。对共同体的渴望亦即对现实的批判,往往是对有待实现的美好未来的憧憬,这时常与追忆过去的好时光连在一起,带着对过去的眷恋和乡愁。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尽管现代性充满弊病、矛盾重重,但在社会中,人所追求的是与现代性密切相关的自我利益,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不断变化,也有其进步意义。

四 “有机的共同体”与“机械的社会”

《共同体与社会》开篇即说:“人们的意志在许多方面相互关联,各种关联相互作用;作用源自一方,另一方则承受或感受。各种作用的特定倾向,要么维护他人意志或身体,要么摧毁他人意志或身体,此乃肯定作用或否定作用。本书的理论研究,仅关注相互肯定的关系。”滕尼斯认为,关系即结合,破坏性意志成就不了关系,他因而把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形态排除在其研究之外。在他看来,只有坏的社会,而坏的共同体是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的说法。他只对社会关联的积极面感兴趣:“不管在哪里,只要人们通过其意志,有机地相互结合、相互肯定,就会有这种或那种共同体。”关于《共同体与社会》的一个一再被提及的“问题”或“缺陷”是,滕氏社会学其实只奠基于共同体概念,这就无法观照不良社会关系,权力、暴力、罪行都被他的社会学舍弃。

如前所述,滕尼斯把人的需求及相互间的认可分为共同体与社会这两种相反的结构。共同体是原初型的结合,如家庭那样,是“现实的、有机的生活”。社会则是自由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如一个城市的居民、市场的参与者等,或多或少是偶合的,只是为了特定目的才相互发生关系,滕氏称之为“思量的、机械的”。他解释说:

首先需要对既存的对立面做一些说明:我认为,所有习惯的、私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都是共同体内的生活。社会则是公众的,是世界。共同体中都是自己人,与生俱来,同甘共苦。走进社会,就如进入他乡。青年人总被告诫,避免坏的社交,而说坏的共同体则有悖语感。与法律打交道的人,若只认可结合之社会概念,或许会说家庭社会;然而,家庭共同体对人的心灵的持久影响,是每个成员都能感受到的。[……]人们说语言、习俗、信仰的共同体,却说行业、旅行、学术的协会[社会:society]。尤为明显的是商业会社,尽管成员之间也会有亲密感和共同体的感受,但人们几乎不说商业共同体。……共同体是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暂时的、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当被理解为活的有机体,社会则是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

尤其在日常语言中,共同体一般是指若干个体的组合,通常有共同特征,以及人以群分的感受(“我们”)。滕尼斯把共同体看作观念、价值观、情谊、常常还是财产的结合体,包括血缘共同体(亲属)、地缘共同体(邻里)、精神共同体(友谊)等。共同体主要通过内在的血缘、亲缘、地缘或精神联系在一起,是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往往是自然而然,或是命运使然,比如无法选择的出身,那是偶然性把人联系在一起并相伴一生。而精神共同体在滕氏看来最少本能性质,纯粹源于习惯,从而也是最具人性的。

滕尼斯首先从家庭来解说共同体生活。亲子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体关系,亲密无比;对许多人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甚至没有“关系”,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前者。母亲和子女的关系无疑是最亲密的,来自本能的爱。这种爱无需思考,是一种天然联系。随着孩子的成长,爱会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家庭生活的习惯,以及对以往时光的记忆。习惯和记忆也是连接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纽带。家庭生活的习惯,给人带来安全感,也在不断增强共同体的感受,另有对同甘苦共患难的记忆。兄弟姐妹之爱在滕氏眼里是爱的最高形式,因为那不是出自本能,而是建筑于共同的记忆。就夫妻而言,“性欲之本能”并不是持久的共同生活的基础。婚姻是意志的结合,比如一方不想离开另一方,尽管多有烦恼,依然不离不弃,不想解除盟约。在共同生活中,失去个人的一些自由,并非就是坏事,“归属”给人带来安全感,人们甚至意识不到这一点。简言之,爱、习惯和记忆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基础。

在共同体中,个人意志让位于共同意志。母亲日夜照料孩子,夫妻相互奉献,兄弟姐妹相互保护。通过家庭亦即爱、习惯和记忆,共同体概念得到了最好的解释,但这并不等于共同体生活仅限于家庭。滕尼斯还把他的共同体考察扩展至亲情之外,例如村落、邻里和朋友圈,或者宗教共同体。出身、传统和习俗,或血缘、地缘和精神的同属,将个体联合为整体,习惯是心灵的寓所,共同体成员的结合是真正的结合。滕氏共同体概念所表示的社会属性,是指不同个体顺从其意志,或曰基于人之意志的紧密结合,是熟人构成的道德共同体,因而能被喻为有机体。

以契约为纽带的社会则与共同体不同,滕尼斯指出:

社会理论所构想的人之群体,与在共同体里一样,和平地生活和住在一起,但在根本上不是同心同德,而是分离的。在共同体中,虽有种种分离,仍然休戚与共;在社会中,虽有种种结合,隔阂犹在。因此,这里不存在源自先在和必然统一体的行动,个人行为中也无法见出统一体的意志和精神,很少为了同道,只是为自己。这里只是各归各的,与其他所有人处在紧张状态中。

从“人之处境”的概念模式来说,“社会”与“公共领域”同义,不断把人从自我分离出去;“共同体”则与能够回归自我的“亲密”同义,是“自在”而非“异在”。诚然,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并不都是敌人,其他人也是社会成员,但社会中的结合并非真正的、发自内心的结合。每个人只是有所图才与他人协作。“没有人会为别人做些什么、贡献些什么、赏赐或给予什么,除非想到报答或回赠,且至少要同他的给予同等的回报。”社会中的人是“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人人都是买家和卖家。因为每个人都想着自己的好处,他人也会为了自己的好处而答应“交换”,所以人与人的关系才会是潜在的、如霍布斯所说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尽管有着表面的礼貌来调节人与人的交往,但讨好他人的目的是获得回报:表面现象掩盖着真相。以回报和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关系,在社会中司空见惯。滕氏用“社会”来描述的现象是,个体为了特定目的才走到一起,这种共处可与受到外在目标驱使的机械现象相比较。传统共同体成员分享共同的理解而非共识,现代社会成员至多只有共识而无共同理解。

滕氏“共同体”与“社会”概念的对立关系,其实来历久远,亚里士多德早就区分过“形成的”与“做成的”。并且,从欧洲古典时期起,“有机体”与“机械体”就是描写社会关系的常用比喻。在滕尼斯的社会哲学中,两个概念传统被组合成一对对立概念,他也因此成为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中重要的关键词设置者。按照韦伯的观点,社会学必须坚持价值中立原则;而通览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的考察和评判,不难看出他的价值取向。他更多地站在共同体的生活形态一边,对共同体的评价远远高于对社会的评价,仅“有机”与“机械”之喻就能让人一目了然。滕氏眼中的社会关系在过去是有机的,当前是机械的,而社会性理当只是有机的。因此,他宣扬的是,回归原初的共同体形态。

也是在这一语境中,滕尼斯常被视为19—20世纪之交兴起的文化悲观主义的早期代表。这种悲观情绪弥漫于韦伯对现代性枷锁的批判,亦淋漓尽致地体现于斯宾格勒(O. Spengler, 1880—1936)的《西方的没落》(1918—1922)一书。崇尚“共同体”及其在社会学中的概念确立,也在哲学领域产生了影响:舍勒(M. Scheler, 1874—1928)在《价值的颠覆》(1919)中,进一步强化了滕尼斯对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分,认为社会“很难说是各种由血缘、传统和生活习俗结合而成的‘共同体’的上位概念,更应说所有‘社会’都只是残渣,是在对各种共同体的内部侵蚀过程中产生的”。另有桑巴特(W. Sombart, 1863—1941)那样的经济学家或神学家特洛尔奇(E. Troeltsch, 1865—1923)一再表达的担忧,即欧洲的逐渐美国化和工业化将会“荡涤所有共同体的发展和一切有机之物”。

五 “选择意志”与“本质意志”

滕尼斯并不只是满足于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类型)的对照,他还区分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人之意志,也就是构建社会关系的心理机制:一种是“本质意志”(德文:Wesenwille,英文:naturalwill),另一种是“选择意志”(德文:Kürwille,英文:arbitrarywill/rational will)。共同体的本质意志或社会的选择意志,是两种最基本的认可意志。在滕尼斯看来,本质意志是生命在作用,听从的是性情和良知,行为和目的是统一的。而与社会打交道,就会出现“动机”,需要做出“选择”,这才有选择意志。滕氏原先用的是“Willkür”(自由选择,任意)一词,该书1920年第三版时才将之改为“选择意志”。对于意志形式的探索,是《共同体与社会》试图向人类学方向拓展社会学的核心部分。

与“共同体”“社会”概念一样,“本质意志”“选择意志”也是理想型概念,有助于对人的行为动机进行结构性分析。意志的这两种基本形态,与共同体和社会难解难分,体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此,滕尼斯的分析思路也大同小异。他说,本质意志是人的原初意志,是“实在的、自然的”;选择意志则是“思量的、人为的”。共同体以本质意志为纽带,传统是其根基,也只有从中得到解释;选择意志是旨在未来的意图、方案、决定和行为。在本质意志中,情感因素超过认知目的,选择意志则如阿奎那所说的“理性的欲求”(appetitusrationalis)。本质意志是本能的、自发的,或者自然形成的,体现于不假思索的行为。人与人的相遇,也是各种意志的相遇。若能相投,便形成一种联系,即一种依托于共同体意志的社会性,个人意志融入社会性意志。共同体中的认同感是默契的,建立在共享信念和情感的基础上。规矩往往不是设置的,存在于共同体的下意识,不言自明,理所当然。互助无需商谈,而是发生,且不必监督。在滕氏看来,本质意志依托于爱;并且,原来不喜爱的东西,习惯可以使之顺眼。记忆则是储存爱和习惯的关键,“应当被看作精神生活的原则,从而也是人之本质意志的特殊标志”。爱、习惯和记忆与共同体的关系,构成本质意志的基础,或催生本质意志。

滕尼斯分析了共同体的不同形式,如家庭、世系、民众、村庄、乡镇、行会等,而把大城市看作以契约、商业、金钱为特征的社会。任何一种同盟的形成,不管是共同体的还是社会的、短暂的或长期的,都是人的意志使然,或曰社会性产生于人的意志。在共同体中,集体幸福是重要的,社会中则是个人利益第一。然而,这两种类型都离不开个人意志的相互肯定。并且,社会关系也不受到时间的制约:若以当今社会为例,两个人哪怕只是一夜情,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性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可以只有一夜,也可以如民族间的几百年交好。

结合的意志并不总是昭然若揭,并不像步入婚姻殿堂时的盟约;多半是其他目的在起作用,即通过共同行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社会结合中,例如签订工作合同,双方的目的是很不相同的,但是双方在场,都有结盟的意志。雇主与雇员、房东与房客、卖主与买主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社会关系。选择意志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先于所要从事的活动,并且主要是对未来的设计,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它的表现形式是个人主义,其重要特征是虚荣心、贪婪、色欲、金钱欲和支配欲,只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共同福祉。因此,共同体中有规矩,社会中则有法律、规章制度和公众舆论,旨在调节社会中的关系和活动。

六 理想型概念的认识功能

有两种社会学思想家,他们以极不相同的原因留在读者的记忆中:一种是其对大量基本概念的区分而引人注目,他们的概念区分多半还有不同的变更说法,并且在其生前就广为流传,或者,人们会在他们去世以后重构和归纳其概念脉络及其著述史。与此不同,另一种思想家则以唯一的重要区分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取胜;并且,这一区分一再出现在其著述之中,可被视为一个论题的不同变奏。韦伯、卢曼(N. Luhmann, 1927—1998)可被归入前一种思想家,滕尼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可被归入第二类,他们的著述涉猎甚广,但总能让人看到相同的基调。在哈贝马斯的著作中,“工作”与“互动”亦即“以成就为指归”(erfolgsorientiert)和“以理解为指归”(verständigungsorientiert)的行为,形成矛盾的主线。而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与“社会”的矛盾如同一根红线,贯穿其著述始终。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视角:在齐美尔、韦伯广博的著述中,究竟什么是他们的“社会学代表作”呢?对于这个问题,迄今还有争议。但就滕尼斯而言,他的代表作一开始就毫无疑问,即后来使他闻名遐迩的《共同体与社会》。

从某种意义上说,《共同体与社会》是一部充满歧义甚至矛盾的著作。尤其是对共同体与社会的关系感兴趣的人,有时或许会有雾里看花之感。二者究竟是毋庸置疑的矛盾,还是历史发展中或逻辑上的先后阶段?或许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混合体?对于这些问题,滕尼斯其实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然而,他的思考也对迪尔凯姆(É. Durkheim, 1858—1917,一译涂尔干)、韦伯产生了影响。从学理上说,类似于后来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1893)中描述两种社会结构之纯粹类型时的“有机团结”(solidarité organique)与“机械团结”(solidarité mécanique)的对比,韦伯在《经济与社会》(1921—1922)中所区分的“共同体化”(Vergemeinschaftung)与“社会化”(Vergesellschaftung),滕尼斯当初是要借助“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理想型区分,进行结构性分析。

滕尼斯试图用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社会学概念,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然而,还不能十分肯定地说,家庭关系自然会带来思想上的共同记忆,而契约社会就一定是冰冷的关系主宰一切。反过来说,在一个由合同关系组成的社会中,也可能有着深厚的人际情谊。“共同体”概念试图与“社会”有所区别,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当看到,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滕尼斯探讨了社会化理论,这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快速发展中的一个极为现实的论题。作者感兴趣的不是概念的历史功能,或准确再现现实关系,而是解析理想型概念,即纯粹社会学概念,旨在强化概念,从概念层面揭示“社会本质”。他一再强调指出,我们要对纯粹的概念设置与社会现实做出严格区分;换言之,他所探讨的不是应用社会学问题,而是纯粹社会学的理论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很少存在纯粹的共同体或社会,显然可见的是混合形态,即共同体和社会因素的相互胶着。弗莱尔(H. Freyer, 1887—1969)早就指出:社会和共同体不只是社会共同生活的两种可能性,而是社会现实的两个阶段;共同体只会成为社会,社会总是源自共同体。其实,对于共同体与社会,迄今没有公认的说法。

与上述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另一个问题,即对《共同体与社会》之“社会悲观主义”的理解和判断。应该说,这多少缘于滕尼斯对“共同体—社会”的两极化处理。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把滕氏看作文化悲观主义者:他既不认为社会关系是有机的或机械的,也不认为非此即彼,或只应当是有机的。滕氏所言社会关系,永远是近似有机和机械,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其中一种趋势占上风。滕氏的批判性社会哲学把社会性概念分解为做成的/人工制品(社会)与形成的/有机体(共同体),这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或曰考察社会关系的方法。“共同体”与“社会”概念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二者对立却相互牵连、互为映衬,人们能在对照中更好地把握人类生活的社会现实。的确,滕氏所说的两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互为衬托:共同体之原初、天然的形态与社会的人为形态彰明较著。

七 滕尼斯理论在西方的不同命运

舍尔斯基(H. Schelsky, 1912—1984)、阿多诺、科尼希(R. König, 1906—1992)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家。舍尔斯基对滕尼斯的学说置若罔闻,法兰克福学派则对滕尼斯这位马克思的敬仰者不感兴趣,民主德国的社会学界同样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意识形态对“共同体”概念的肆意挪用。滕尼斯共同体思想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巨大影响,也使后来有些学者把他看作纳粹先驱。社会学科隆学派奠基人科尼希极力倡导经验主义社会学研究,与坚持社会哲学方向、崇尚辩证社会学的阿多诺亦即法兰克福学派分庭抗礼。科尼希曾断然反对纳粹鼓吹的共同体观念,1940年代流亡瑞士后,更坚定了他的立场。正是对社会学中运用共同体概念的怀疑态度,使他对滕尼斯的共同体研究持批判态度,认为滕氏哲学和认识论基础是错误的。在他看来,“共同体”在社会学中是一个摇摆不定的基本概念。一个基本概念,却又摇摆不定,这就增加了把握这个概念的难度。他认为滕氏“共同体—社会”对立模式不够具体,囊括人际关系的所有可能的形式。此外,他不赞同共同体内存在原初的统一意志,历史过程并不一定就是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发展,共同体也可以是社会的结果,很难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特征;并且,一个概念不应当凌驾于另一个概念。科尼希对滕尼斯的批判几乎是全方位的,这导致战后德国本土的滕尼斯研究直至1970年代基本上没有展开,其影响远不及他的同时代人齐美尔和韦伯。与对经典社会学家不计其数的研究相比,滕尼斯研究也寥寥可数,两部较有分量的著作只是例外:贝尔鲍姆的专著《滕尼斯的社会学体系:以滕氏社会形态研究为中心》(1966),滕尼斯的学生、二战期间流亡新西兰的雅各布比所著《滕尼斯社会学思想中的现代社会:生平述评》(1971)。

与滕尼斯思想很长时间在德国的命运不同,他的“共同体”与“社会”二分理论在美国社会学界深具影响。帕克(R. Park, 1864—1944)、雷德菲尔德(R. Redfield, 1897—1958)、贝克尔(Howard Becker)受滕尼斯影响,提出了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人与城市的二分学说。尤其是帕森斯(T. Parsons, 1902—1979)的“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functionalism),就是从借鉴滕氏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分法开始的。他在《社会系统》(1951)一书中,引入“模式变量”(pattern variables)理论,分析了社会成员之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五种对立模式,用以描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差别。帕森斯不但突破了滕氏二分法,也告别了滕氏共同体学说。帕森斯的学说不但意在揭示“传统”共同体向“现代”社会过渡过程中的观念和行为变化,也对角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他后来又在《现代社会的系统》(1971)中,否定了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模式,认为共同体存在于社会,各种共同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因素。原先得力于韦伯的著作,后经帕森斯的拓展,滕尼斯提出的社会学基本概念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共享财产。帕森斯之后,滕尼斯学说在英美学界的进一步传播,当归功于卡恩曼(W. J. Cahnman,1902—1980)、赫伯尔(R. Heberle,1896—1991)的译介工作。

人类是两个世界的居民:一个是古朴的、稳定的小世界;一个是现代的、不断变化的、几乎无边无际的大世界,越来越让人感受到各种断裂。贝克(U. Beck, 1944—2015)在其论著《政治的发明》(1993)中描写了这种奇特现象,视之为现时代向另一个现代的过渡:“现代瓦解了传统,而现代又正在被席卷。”一切都不是事先筹划的,而是现代社会之理性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始料未及的附带后果。现代世界解决问题的策略(更多理性,更多市场,更多技术,更多权利),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问题,一再显示出人们所熟悉的进步工具的局限性。因此,贝克认为,现代的进步只是半现代。他在《风险社会》(1986)中指出,个性化带来的不只是自由和发展,还有孤独和失落。在“半现代”的今天,在西方学术界热议“社群主义”之时,重温滕尼斯的学说,无疑还能够见出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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